车险欺诈惯用手法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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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欺诈惯用手法和类型

一、从车险欺诈惯用手法来看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伪造出险日期。

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主要是通过关系,由有关单位出具假证明;伪造、变造事故证明;单车事故肇

事后保留现场,暂不报案,待投保后方按正常程序向保险人报案索赔。保险人即使去现场查勘,若不深入调查了解很难察觉。涉及人员伤亡,则通过涂改病历、发票及医疗证明的日期,以达到欺诈的目的。此种手法较为低劣,易为保险人识破,故高明的欺诈者少采用之。

(二)套用保险车辆号牌。

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第三者人员伤亡事故,往往因保险人不去现场查勘,仅依照事故处理机关的证明及发票赔付,投保人则会串通事故处理机关偷梁换柱,提供伪证。

(三)第三者人员伤亡案件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

将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一并记在第三者伤亡者名下,然后持医疗发票向保险人索赔。伤残鉴定时,被鉴定人采取故意伪装,骗取鉴定人的信任,或将被鉴定人冒名顶替,

致使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偏高,以骗取更多的保险赔款。

(四)除外责任变责任事故。

如无证或酒后驾车人员,由他人顶替报案;未投保自燃险的车辆发生火灾后伪造火灾起因;车辆撞伤家庭成员则虚报为非家庭成员等。

(五)伪造假案,制造损失。

一是超额投保。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如旧车超额投保后将车坠毁或纵火焚烧,故意毁灭车辆,以图诈赔。

二是虚构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六)

一次事故,多次诈赔。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一些欺诈者弄虚作假,伪造事故证明或涂改有关单据复印后不定期地向保险人索赔。同时,一次事故多险索赔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车辆造成货损后,投保人可在车上货物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项下同时索赔。因保险公司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因欺诈者都是蓄谋已久,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关资料视为绝对机密,故

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很难发现,欺诈的成功率较高

(七)夸大损失,超损索赔。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

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

(八)不法汽车修理厂制造假案(近年来居多),一些4S店及不法汽车修理厂,以为客户维修、保养、代索赔为机会,制造假事故,编造假案骗取保险公司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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