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受到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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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篇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夫⼀妻制的法律规定
现在中国的⼀夫⼀妻制,是指改⾰开放以来的⼀夫⼀妻制。

此前三⼗年中国的⼀夫⼀妻制可以称之为改⾰开放之前的⼀夫⼀妻制。

当时,法律规定男⼥平等、婚姻⾃由、禁⽌重婚、禁⽌通奸⾏为和取消卖淫。

结果消除了⼀夫多妻制和卖淫嫖娼现象,使旧的⼀夫⼀妻制进⼈⼀个新阶段,并使新的⼀夫⼀妻制在男⼥平等、婚姻⾃由的基础上得到了稳定和发展。

我国的⼀夫⼀妻制的法律规定
⼀夫⼀妻制,是指只得由⼀男⼀⼥双⽅结为夫妻的制度。

《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夫⼀妻的制度。

这⼀制度包括以下含义:
(1)婚姻是⼀男⼀⼥的结合。

⼀夫⼀妻制的特征在于婚姻关系在⼀男⼀⼥之间产⽣,任何⼈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同性结婚。

(2)已经结婚者在配偶死亡前或者离婚前不能再⾏结婚。

但并不是说⼀个⼈⼀⽣只能结⼀次婚。

(3)法律禁⽌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切公开的、隐蔽的⼀夫多妻或⼀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法的,是法律禁⽌和取缔的,对违反⼀夫⼀妻制的⾏为应当视具体情况予以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实⾏⼀夫⼀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质和规律,适合整个社会男⼥的构成⽐例,有利于建⽴稳定的婚姻关系与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

实⾏⼀夫⼀妻制度,也是男⼥平等的要求,对保障⾃然⼈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脱管的,或明知他人有辩称配偶而与之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的,处2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后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新情况作了通俗易懂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输入电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制度的一项基本母系社会原则。

我国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伴侣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一个女子为妻,一个男童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血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配偶撤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各方面是童接故意。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并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的确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黄夫人,但因其狡辩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订明:“有配偶而重婚的,辩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两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传统式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直属单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作为完成结婚登记以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常见法律条款适用于(2篇)

常见法律条款适用于(2篇)

第1篇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条款及其适用范围:1. 合同订立: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2. 合同履行: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3. 合同变更: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减的行为,如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等。

4. 合同解除: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因特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如因不可抗力、违约等原因。

5. 合同终止: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原因,导致合同关系终止。

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侵权责任条款及其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适用于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

2. 侵权责任承担:适用于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 免责事由:适用于侵权行为人因特定原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如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 共同侵权: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三、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婚姻法条款及其适用范围:1. 婚姻自由:适用于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结婚、离婚的权利。

2. 一夫一妻制:适用于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权利义务。

4. 离婚:适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3篇)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古以来,我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婚姻制度,其中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是两种常见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而一夫多妻制则是指一个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和民族仍然存在着“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概述1.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定义一夫一妻多妾是指在一个婚姻关系中,丈夫与多个女性存在夫妻关系,且这些女性均未与他人结婚。

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较为普遍,但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2.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建立的合法夫妻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多妾。

(2)一夫一妻多妾在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一夫一妻多妾进行了限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一夫多妻、禁止一夫一妻多妾。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对于一夫一妻多妾的处理措施。

三、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分析1. 一夫一妻多妾的合法性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一夫一妻多妾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多妾。

其次,一夫一妻多妾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夫一妻多妾在法律上不具备合法性。

2. 一夫一妻多妾的合理性分析尽管一夫一妻多妾在我国法律上不具备合法性,但在某些地区和民族中,一夫一妻多妾现象仍然存在。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历史原因一夫一妻多妾现象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深蒂固。

在封建社会,男性地位高于女性,一夫多妻被视为一种社会现象。

尽管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但一夫一妻多妾现象在一些地区和民族中仍然存在。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重婚现象时有发生。

重婚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男,32岁,已婚,有子女被告:张某,女,28岁,未婚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同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5月,李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离婚,并与张某登记结婚。

然而,李某并未告知张某其已婚的事实。

2021年1月,张某发现李某已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追究李某的重婚罪。

三、案例分析(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行为人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2. 客体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重婚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有重婚的故意。

(二)案例中重婚罪的认定1. 主体要件: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此时李某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在结婚时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张某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矛盾离婚后,未妥善处理个人情感问题,与张某结婚,构成重婚罪。

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要尊重法律,珍惜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触犯法律。

一夫娶二妻的法律后果(3篇)

一夫娶二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夫多妻制,即一个男性可以同时娶多个女性为妻,这一现象在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一夫多妻制在我国已被明令禁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夫娶二妻的法律后果。

一、一夫娶二妻的法律后果概述1. 违反《婚姻法》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因此,一夫娶二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 违反《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一夫娶二妻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引发家庭纠纷一夫娶二妻的行为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如夫妻关系紧张、子女抚养问题等。

这些纠纷可能对家庭成员的心理、生理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4. 影响社会风气一夫娶二妻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风气恶化,加剧性别不平等,损害家庭和谐,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一夫娶二妻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违反《婚姻法》的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因此,一夫娶二妻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中一桩婚姻无效。

(2)离婚如果一夫娶二妻的行为被另一方知晓,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2. 违反《刑法》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如前所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一夫娶二妻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法院还可以并处罚金。

3. 家庭纠纷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娶二妻的行为可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公。

(2)子女抚养问题一夫娶二妻的行为可能引发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婚姻法解读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解读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解读一夫一妻制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婚姻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对于婚姻的合法性、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在中国,婚姻法以一夫一妻制为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而且只能与一人同时保持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只能与一个女方结婚,而女方也只能与一个男方结婚。

婚姻法中对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保护婚姻中每个成员的权益,同时也是社会道德观念的一种体现。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家庭在法律尺度上得到了保护,为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夫一妻制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在一夫一妻制下,夫妻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平等和和谐。

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在婚姻中保持忠诚和信任,互相扶持和支持。

而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制度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不稳定和混乱,破坏了夫妻间的平衡和和谐。

此外,一夫一妻制也是保护子女权益的重要基础。

孩子是夫妻关系的产物,也是社会的未来。

在一夫一妻制下,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孩子有权享受到健康、和睦的家庭环境,得到双亲的爱与教育。

而在其他制度下,如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制度,孩子的身份和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造成家庭纷争和不稳定。

然而,一夫一妻制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婚姻关系的理解和要求也在不断变化。

在婚姻法的规范下,离婚、再婚等情况也得到了合理的规定。

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同时也为处理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法律手段。

总的来说,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是保护婚姻关系稳定、维护夫妻和子女权益的重要基础。

虽然社会观念与时俱进,对家庭模式的看法也在改变,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我们应当遵守和尊重婚姻法的规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为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通过以上对婚姻法解读之一夫一妻制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一夫一妻制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新气象、新风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普通提高,家庭的职能进一步扩大。

本文仅就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危害性以及存在的原因、治理的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1.原则。

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

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刑法258条的规定追窟刑事责任。

除了重婚之外,纳妾也应禁止,纳妾是2.《婚姻法》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更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违法行为。

3.谴责和法律上的禁止。

目前,非法姘居现象有所增加。

特别是一些富裕起来的暴发户,利用金钱玩弄女性。

如广东某些长期在外从事商业活动的老板,与雇佣的女职工长期姘居、通奸。

4.留的娼妓业,卖淫的丑现象早已绝迹。

但近几年,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娼妓业又死姻1.违反一夫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纳妾表现为:一方面,一些人喜新厌旧而发生感情外移,接受第三者的感情,导致通奸继而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上的重婚。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感情和睦,虽然有新欢,但又舍不得抛弃原配,只得两处轮流同居。

其结果,这种行为不仅破坏2.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相互忠诚为基础的。

它既是婚姻法对人们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表现。

目前,重婚、纳妾、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的秩序。

其表现可归纳为三点:[!--empirenews.page--]首先,一方因躲债、外出打工等原因离家出走,通过接触社会,大开眼界,思想遂发生变化,在外重婚长期不归。

另一方外出寻找,找到后就易发生人身纠3.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济的发展和两个文明的建设,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保证。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论文摘要: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论文关键词:婚姻夫妻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

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向来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多妻、多妾耻于为之。

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

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二)爱情婚姻本身所要求。

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这里所说的性爱,即男女两性之爱,就是爱情。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三)在人类社会,无论是多妻制,还是多夫制,都不会成为普遍通行的社会制度。

这是因为,多妻只能是少数有产者男子的特权,广大的劳动者只能一妻或者被迫独居;多夫只是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例如在我国西藏和印度曾经出现过的兄弟共妻以防家庭财产分散或转移。

夫妻之间之法定义务及其法律后果

夫妻之间之法定义务及其法律后果

夫妻之间之法定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0-00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说明,简要论述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及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阐明我国新婚姻法将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对当前相关立法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法定义忠实义务法律后果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

这就直接表明,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到法律保护的领域内,其原因如下:夫妻相互忠实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美德,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实质上可被视为国家对正义的维护与促进,能有效地遏制当前“包二奶”等不良之风。

二、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的必要性(一)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就把一夫一妻制原则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

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腐朽生活方式乘虚而入,导致我国婚外恋情泛滥,通奸、卖淫、纳妾、重婚等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这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亵渎!既然在法律上已明确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就必须对有关违背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并予以惩处。

然而,按现行法律规定,除犯重婚罪严重违背一夫一妻制的侵权行为依《刑法》惩治外,其他违背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在惩治之列。

这使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失去了作为人们行为导向的意义。

这样,不利于有效执法,也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所以,新婚姻法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客观要求。

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是什么?

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是什么?

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是什么?在我国,军人是对国家军队中服役的人员的称呼,他们的职责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守护国家的土地和边境的安全,他们在国家危难时会第一时间充当人民的保护者,但同时我们对军人的行为也有相应的约束,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军人的行为,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是什么?这第一句话就有两处bug,“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刑法第311条规定”这句话的错误在于我国只有一部刑法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且我国刑法第311条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我国《婚姻法》确实有关于保护军婚的法规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并且,法律还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第二bug,不是什么女友,不是什么追求,而是同居和结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一定时期内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

但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地发生不当性行为,则属于通常所说的通奸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面那个处罚比这个严重得多)破坏军婚的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重婚罪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重婚罪

2015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重婚罪自己有妻子,还在外面包“二奶”,是重婚罪吗?鲁某,男,35岁,农民。

1991年,鲁某经他人介绍与不到20周岁的女青年江某相识,同年9月举行婚礼。

1994年二人补办了婚姻登记。

婚后9年,双方感情一直较好。

2001年,鲁某外出做生意过程中,与小他12岁的女子钟某相识,并产生“相见恨晚”的感觉。

此后,鲁某与钟某一直在外同居,并致钟某怀孕。

江某发现此事后,多次请村领导做鲁某的劝说工作,但不仅无效,反遭致鲁某的打骂。

2003年2月,江某向当地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追究鲁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评析:当前,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突出。

这种现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毒害了社会风气。

那么,这种行为能不能构成重婚罪呢?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1)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重婚行为不仅直接破坏这一原则,而且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腐蚀人们的思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对此,着重理解这里所说的“有配偶”和“结婚”的特别含义。

第一,重婚罪规定中所说的“有配偶”,是指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其夫妻关系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尚在存续之中。

在理论上,一般将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称为法律婚,把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却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婚姻”称为事实婚。

根据有关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即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事实婚姻中的夫妻一方不能称为这里的“配偶”。

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先有事实婚而又与其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与之结婚的,都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重婚罪规定中所说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

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不同规制论文

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不同规制论文

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的不同规制摘要:事实婚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逐渐由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几经辗转,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订,新婚姻法对事实婚的效力又采取有条件的承认。

因此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事实婚的态度究竟是怎样,民法和刑法对事实婚的规制又有何不同,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事实婚现象,就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事实婚,民法刑法的交叉,法律规制一、事实婚概述事实婚,即事实婚姻。

从广义上看,是形式婚的对称,即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而没有举行正式宗教仪式的婚姻。

从狭义上看,是法定婚的对称,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可其夫妻关系。

[2]二、事实婚现象存在的原因事实婚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占婚姻总数的大部分。

造成事实婚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很多:一是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婚姻登记意识淡薄。

受”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仪式,亲朋好友都认可,婚姻关系便成立。

二是婚姻登记不方便。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3]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的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当地居民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相当不便。

三是有的婚姻登记机关有乱收费、办公效率低的现象。

[4]因此,许多人放弃婚姻登记,事实婚现象便产生。

三、我国民法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制民法体系中,对事实婚的规制主要属于婚姻法的范畴。

总体来说,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的规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可谓曲折。

当然这种演变是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水平逐渐提高为基础,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夫一妻制与和谐家庭的构建——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有感

一夫一妻制与和谐家庭的构建——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有感

一夫一妻制与和谐家庭的构建——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有感郭小香【摘要】一夫一妻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家庭史上最高级的家庭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系统地阐述了一夫一妻制理论,并科学预见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在未来新社会的发展状况.在一夫一妻制基础上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当前,我国基本上具备了建立以男女平等、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着一些不利条件.构建和谐家庭,必须充分认识一夫一妻制的进步意义,不断提高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质量,深入批判性自由论,维护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尊严.【期刊名称】《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4页(P89-92)【关键词】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和谐家庭;性自由论【作者】郭小香【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A811.2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到来,我国家庭领域凸现出了种种问题,如离婚率偏高、包二奶、婚外恋和未婚同居等。

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1]在这里,恩格斯把家庭看作是社会的细胞,生动地说明了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没有家庭的和谐就不可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夫一妻制(专偶制)是历史上最高级的家庭形态,而且今天它依然作为一种主流家庭形式普遍存在着,它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文明时代。

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在一夫一妻制家庭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家庭,才能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起源》中,恩格斯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家庭观,深入地分析了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起源、本质、形态、内在矛盾和特征。

在恩格斯的家庭理论指导下重新审视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进步意义,并在一夫一妻制基础上构建和谐家庭对于我们当前平稳度过社会转型期,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

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篇一: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1(试题)--1--3章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一(试题)-----(第1---第3章)一、单选题(每题2分)1、在我国的法律中,率先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D)A)《妇女权益保障法》b)《刑法》c)《民法通则》D)修正后的《婚姻法》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b)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血缘属性D)功能属性3、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的范畴。

A)经济基础b)上层建筑c)物质生活D)精神生活4、在下列选项中,哪一选项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方式是“通过依着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力量起作用”的(b)。

A)法律b)道德c)宗教D)风俗5、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b)。

A)群婚制b)一夫一妻制c)普那路亚婚制D)对偶婚制6、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第一部婚姻法作了重要的准备的是(b)。

A)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制度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民法亲属编7、继原始群体以后出现的氏族组织,是在(A)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

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妻多夫制D)一夫多妻制8、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A)。

A)英国b)法国c)荷兰D)西班牙9、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b)。

A)男子为中心b)女子为中心c)子女为中心D)老人为中心10、一夫一妻制产生于(c)。

A)原始社会初期b)原始社会中期c)原始社会崩溃时期D)文明社会11、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b)。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12、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D)。

A)伦理属性b)自然属性c)人身属性D)社会属性13、在我国,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为(b)。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变相买卖婚姻D)借婚姻索取财物14、在我国古代婚姻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其影响远播域外的是(c)。

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后果(3篇)

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的合法性1. 国际法律根据《联合国人口与家庭特别会议宣言》和《国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夫多妻制被视为违反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原则。

因此,大多数国家已经将一夫多妻制视为非法。

2. 国内法律在我国,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这表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一夫多妻制。

二、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的后果1. 违反婚姻法一夫多妻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婚姻无效。

因此,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将不被法律承认。

(2)财产分割:一夫多妻制婚姻中,非法妻子与合法妻子之间的财产分割将面临法律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财产的归属将难以界定。

(3)子女抚养权: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将面临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然而,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子女的抚养权将难以确定。

2. 违反刑法一夫多妻制可能涉及以下刑法问题:(1)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一夫多妻制可能构成重婚罪。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夫多妻制可能导致家庭矛盾、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从而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 违反国际法律一夫多妻制违反了国际法律和人权原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国际制裁:一夫多妻制国家可能面临国际社会的制裁和压力。

(2)国际形象受损:一夫多妻制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可能受到损害。

三、总结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其后果包括违反婚姻法、刑法和国际法律。

我国坚决反对一夫多妻制,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积极宣传一夫一妻原则,倡导男女平等,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依然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中258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居于不能因为外国人的身份而予以免除处罚,但前提必须是符合我国刑法中重婚罪构成要件。

一、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外国人的重婚罪的规定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依然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中258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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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受到刑法保护
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

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

另外,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一夫一妻制受到法律保护,主要规定与婚姻家庭法,但在刑法上也受保护。

一、相关案例:
被告人张某3与张某1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被告人张某3与张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张某3与同村村民被告人张某4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后自2000年底,被告人张某3与被告人张某4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二人于2006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

2019年5月15日,张某1到公安机关举报致案发。

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在中证人见证下,上诉人张某4、张某3与张某1(张某3原配偶)达成谅解协议,取得张某1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4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3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相关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某3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二人生育一女孩,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4、张某3认罪态度好,并与张某3原配偶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对二上诉人矫正条件成熟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从宽处罚。

三、知识延伸: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家务事都,可以关起门来自解决的,我们国家有五千年的历史,但婚姻上的平等,直至近代百年左右,才得到保障,这是百年来,先进人士抗争的结果,我们应当对此加以维护,而不是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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