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服装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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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服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CGC-DZCG-16018)
采购单位:夏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采购代理机构:工程咨询
日期:2016年4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第三章报价文件格式 (16)
第四章明文件 (27)
第五章采购项目及参数要求 (28)
第六章评审办法 (29)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30)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夏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联系人:王主任:
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工程咨询
联系人:孟先生联系:0
地址:邹城市太平东路2777号
邮箱:sdzcdzfgs163.
三、项目名称:广场舞服装采购项目
四、项目编号:ZCGC-DZCG-16018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项目说明:
1.采购容:采购广场舞服装3000套,招标控制价每套70元,共计210000元
春夏广场舞印花裙裤,灯笼袖舞蹈服套装。
颜色以大红为主绿色为辅边。
材质均为
80%棉、20%聚酯纤维。
设计几款“文化夏津”标志图样,供采购方选择。
开标时
提供服装样品,样品可以上没图标的。
(各供应商面料成分可高于以上要求,但不
得低于以上要求。
10%大码、80%中码、10%小码具体供货时协商)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其他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相应经营围和供货能力,具有完善的质
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体系。
3、供应商营业执照上需带服装生产、服装销售(如有其他与服装相关的经营项目也可以)
七、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6日(09:00-11:00,14:30- 16:3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夏津县市民中心一楼131报名窗口
3.方式:报名时须向采购代理单位提供如下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壹套:
(原件与复印件缺一不可,原件审验过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4)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7)法人复印件
(2)不能提供证明其符合法定报名条件的投标单位,代理公司拒绝接受其报名,因提交虚假资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4.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注:本项目不接受不现场报名的投标方。
5.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接受报名不代表资格审核通过。
具体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6年5月10日14时
2.地点:夏津县市民中心二楼开标室
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不予受理。
九、公告发布媒体
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及夏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布。
一、总则
1. 适用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夏津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
2.3“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
(1)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资格审查条件。
(3)本采购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
(4)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5)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根据高检会(2004)2号文件要求,将供应商的信息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依据查询结果(告知函),在评审中发现凡是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4.踏勘现场
4.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单位不再组织供应商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单位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3 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采购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供应商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容: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报价文件格式要求;
(4)供应商有关明文件要求;
(5)采购项目及要求;
(6)评审办法;
(7)合同主要条款。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要求。
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在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6.2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供应商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6.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7.答疑会
7.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三、报价文件
8.报价文件的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9.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报价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报价文件。
供应商编写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2.1报价部分。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报价一览表”。
本次采购报价要求:
(1)报价应包含物资费、人工费、利润、税金、备运输、装卸等全部费用;
(2)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3)本项目报价非一次性报价。
在磋商后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再次报价。
磋商小组将给予合格供应商同等的磋商机会。
再次报价不得高于前次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最终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12.2技术要求。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参数、性能的详细说明、图片等,包括但不限于所标产品的详细参数、品牌、产地、质量、产品先进性、舒适性、宣传彩页等;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2.3商务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证件
(3)开标一览表
(4)详细报价表
(5)售后服务承诺
(6)供应商近三年的类似业绩(需附合同复印件)
(8)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投标人须携带所有原件(或公证件)随同报价文件一起递交,以备磋商小组查
验。
因年检等原因不能提供的,须由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12.4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和承诺。
13.报价文件格式
13.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报价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容。
13.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但能影响到此项目评审的的报价文件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写(参考评分项)。
14.投标保证金
14.1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详见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保证金形式:详见须知前附表
14.2.1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详见须知前附表
14.2.2投标保证金递交地点:详见须知前附表
14.2.3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无效;
14.2.4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4.2.5投标保证金仅接受网银转账、电汇两种交纳形式,用手机银行、支票、柜台存款等形式交纳的保证金概不予以承认;
14.2.6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支票和电汇的银行交换时间,由此带来的保证金不能按时到账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3违约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开标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4.4供应商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14.5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须知前附表。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报价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继续有效。
16.报价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6.1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报价文件正本、副本。
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容,以正本书面报价文件为准。
16.2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报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报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报价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6.4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须胶装装订成册。
16.5报价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6报价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7.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7.1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日期。
17.2报价文件应密封完好后递交,“报价一览表”一式两份单独密封于一个密封袋中;电子版(U 盘)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可参考封面密封格式)。
17.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印章)。
17.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承担被拒绝的风险。
18.报价文件的递交
18.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及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8.2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时,应另准备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一份同时递交。
未按此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8.3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报价文件。
19.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递交了报价文件后,不得对其递交的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四、开标和磋商
20.开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0.1.1供应商应持如下证明原件或公证件参加开标会:详见须知前附表。
20.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0.3开标时,由相关部门对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供应商单独递交的“报价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容进行宣读。
20.4开标时,“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5报价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容与“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6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供应商代表对宣读的“报价一览表”上的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
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1.开标程序
21.1开标会主持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
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
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唱标、监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当众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
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供应商的“报价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对其“报价一览表”的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以及供应商名称进行宣读。
同时,工作人员做开标记录。
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供应商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5)宣布开标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供应商代表在开标室等候。
22.磋商原则及方法
2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
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专家或特邀专家。
22.2磋商原则
1.评标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3.定标原则: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3评审办法
22.3.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具体详见评审办法
22.4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容。
22.5磋商小组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进行评价和打分。
22.7报价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的;
(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2.8无论在评审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不但被视为无效标,而且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行使其权利。
供应
商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2)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4)供应商串通投标;
(5)供应商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不正当利益;
(6)中标人不按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定标
23.定标原则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根据磋商小组成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推荐中标人。
总分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
24.定标程序
24.1磋商小组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4.2采购人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将评标报告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3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报价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25.中标通知书
25.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中标人的报价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
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签订合同
26.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将签订的合同(一式陆份)送相关单位备案存档。
27.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履约保证金
28.1中标人应在公示期满,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以现金或转帐,异地以电汇方式交至,如无请忽略。
28.2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29.履行合同
29.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验收
30.1中标人交货时,由采购人依据合同组织验收。
七、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31.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应当终止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