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驰名商标,是⼀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的商标。
那么,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认定某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观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商标所标⽰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员等。
⽐如,使⽤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的知名度,⽽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为⼈知”。
(2)该商标使⽤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利⽤和⾏使商标专⽤权的主要⽅式是使⽤其商标。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形财产仅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产⽣显著性,从⽽在相关公众中产⽣知名度,否则,公众就⽆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使⽤商标是其就履⾏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个因素也是⾮常必要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度不断加⼤,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络技术的发展,电视、⼴播、⽹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宣传。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A. 商标注册时间长短B. 商标知名度高C. 商标使用范围广泛D. 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A. 跨类保护B. 反淡化保护C. 商标权的地域限制D. 禁止他人不当使用答案:C3. 驰名商标的保护通常由哪个机构进行?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D. 国际商标协会答案:A4.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A. 商标的宣传力度B.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 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D.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答案:C5.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10年B. 永久保护C. 20年D. 与商标注册期限相同答案:B二、判断题1. 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就永远享有特殊保护。
(错)2. 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全球范围内都有效。
(错)3.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错)4.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次性的,不需要定期复审。
(错)5. 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对)三、简答题1. 简述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法律意义。
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其法律意义在于,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别的保护,即使在非注册类别上,也能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阐述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答: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的宣传力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知名运动品牌A在服装、鞋类商品上享有商标权,并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品牌B在玩具、游戏等领域申请注册与品牌A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品牌A认为这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1. 品牌A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款提出异议?2. 如果品牌B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品牌A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1. 品牌A可以依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主张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应享有跨类别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有哪些区别?相信⼤家对这些商标概念有⼀些模糊,那么这⾥就来说说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之处,⼀起随店铺⼩编来了解下吧!驰名商标的含义具体是什么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为知晓并享有较⾼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强、知名度⾼、信誉度好、影响范围⼴等特点。
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来说不仅是⼀项知识产权,更是⼀项重要的财产权。
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的因素:⼀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看该商标使⽤的持续时间;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其他因素。
当然,在认定⼀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
著名商标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商⾏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去衡量和界定:⼀是该商标⾃核准注册之⽇起连续使⽤期满三年;⼆是使⽤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有健全的商标使⽤、保护和管理措施。
知名商标知名商标⼀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地(市)⼯商⾏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但⼀般应考虑以下⼏个⽅⾯的内容:⼀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是使⽤该商标的商品覆盖⾯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业中位居前列;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的知名度;五是使⽤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三年内⽆违法经营⾏为。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你知道什么是驰名商标吗?这是与一般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的一种商标,一般来讲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要多于一般的注册商标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那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那么,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应该该如何界定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
中国十大品牌的性质,认定机构,产生方式?
中国十大品牌不是认定认证,不是竞价排名,不是表彰评选,不是评奖评比,它是中国十大品牌网通过几十项数据统计计算真实呈现的结果。数据一律来源于国家相关部门、品牌评价机构、统计资料、市场调查数据、媒体互联网、网友点击投票!品牌人员将收集/分析统计的各种数据资料经过取值后录入电脑,经过程序整合,最终综合计算出十大品牌数据,数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国家权威部门、职能机构、大学研究单位各类统计数据/评测结果/调查资料。2,官方和非官方的各类认证/评测/荣誉/证书/排行榜。3,企业-产品客观存在的信息。4,市场数据、社会评价、抽样问卷、消费者反馈投诉与调查。5,互联网与媒体报道信息、网友对品牌的点击量、网友对品牌的投票情况。内容涉及(企业规模、注册资本、经济实力、员工人数、产销量、纳税额、财务状况、销售网络、经销商数量、专卖店数量、政府统计报告/报表、大学研究、学术论文、品牌研究院、财富/福布斯、公报公示、媒体报道、质量检测报告、售后服务、3.15曝光、专家观点意见、消费者投诉反馈、网友正负面评价/评论、网友投票、网友对品牌点击量、搜索引擎关注、关键字搜索量、网络广告数量、网站建设、论坛/贴吧/问答、宣传软文等)。(数据取值下面有介绍)
横向采纳分析的数据(最高数据取值260):
品牌形象(15),品牌价值(15),品牌坚持风格/坚持品质/坚持细节(15),品牌信任度/知名度/美誉度(15),用户对品牌的情感/忠诚度(10),用户对品牌的满意度[含正负面评价/评论](10),服务水平/售后服务质量(10),行业标准/认证/资质/专利/发明与行业许可证(15),企业荣誉/奖励/评测机构评比与排行榜(15),大学科研单位文章/研究报告与专家意见观点(10),广告投入/品牌宣传(户外/报刊杂志等)(10),企业规模/总资产/纳税/注册资金与资本(10),企业产值/销售额/赢利或经济效益(10),企业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10),企业领导人(层)魅力与管理能力(10),执行团队的实力和团队合作能力(10),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值率(10),企业生产设备与国际技术水平/技术实力(10),产品销售网络与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中国市场占有率为主](10),产品质量稳定与质量安全(10),产品性能价格比与价格优势(10),产品满足要求程度(10),产品可靠性与投诉率(10)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编号:JY-HT-06897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订:MZYUNBO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一、驰名商标是指什么?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需要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
下面就驰名商标具体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讨论:1、认定主体的限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利。
( ) 晓 的程 度 二 知
二、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 现今, 我国虽然有着一套完整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体系, 但在司 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 , 在立法、 司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 以硬性 必须 的原则为标准 , 才能使 司法认驰体制健康 的发展。 ( ) 需认 定原 则 一 按 按需认定, 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 在一般 商标权难以保护而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理论的情况下, 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 审查认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 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 根据当事入的请求和案件的具 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 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条款对 , “ 因需认定原则” 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 申请人不是 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过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建立是在 内因和外 因的共同作用下完 成的。 外因主要源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例如: 巴黎公约》 R P ‘ 和T I S 协议, 以及根据加入 WT O后的新形势修改《 商标法》 出台《 和 驰名商 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内因主要源于改革开放后 , 国经济的飞速发 我 展和 日益增强的企业竞争力。这两方面原因迫使我 国要尽快改变驰 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发展主要经过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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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三个 阶 段 。 ( ) 会 认 定 阶段 一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社会认定是指社会团体 、 调查机构通过对公众进行民意调查或举 行评选活动等方式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这种社会认定在过程中有 着太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不能达到公平认定的 目的。 ( ) 政 认定 阶段 二 行 行政认定是指以商标管理部门作为认定机关,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 规对商标是否驰名做 出认定。19 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 了 ‘ 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 3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 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 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这条规定明确 了驰名商标行 政认定的方式。行政认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要比社会认 定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 但是行政认定主体的单一制 , 没有监督机 制存在 , 会导致认定权的滥用 。 ( ) 三 司法 认定 与 行政 认 定 相 结合 阶段 人 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当事人提 出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进行审判 。 司法机关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对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 不仅能更公正地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而且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 的 ( ) 众 的范 围 一 公 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 年颁布了‘ 03 驰名商标认定 我国‘ 商标法》 中用了“ 相关 一词对公众加 以限定, 相关” 这“ 一词 和保护规定》 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 是一个模糊的范围, , 没有对具体限定做 出要求。 本人认为公众应被限 认定机构 的规定 , 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 了较为详细 制在相关领域内的公众 , 而不是普遍意义 的消费者, 因为商 品和参加 的规定, 这意味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 了法 消费的人群 是相对的, 不同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应 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 ,并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 该把这“ 相关” 规定为相 同或相关商品领域内的消费者为恰当。
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以前我有个朋友,他自己搞了个小品牌,做那种特别有创意的手工艺品。
有一天他兴奋地跟我说:“我觉得我的品牌能成为驰名商标呢!”我笑了笑问他:“你可知道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啊?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的。
”这就引出了今天咱们要好好聊聊的这个事儿,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首先呢,在市场上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这就像是在名人界一样,如果没人认识你,你能算名士吗?对于商标来说,在相关大众中的知晓程度就得很高。
比如说可口可乐这个牌子,不管是男女老少,全世界好多地方的人都认识。
这是因为它长期大量地做广告,产品卖得到处都是,从大超市到街边小店,它的身影无处不在。
还比如苹果的标志,大家看到那个咬了一口的苹果,就立马能想到那些酷炫的电子产品。
这就是在市场上有极高的知名度的表现。
然后呢,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也很关键。
这就像一个人在一个行业里奋斗,得有一定的资历才行。
如果一个商标只出现了一两年,就很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像一些中华老字号,比如同仁堂,几百年都一直用这个商标,一代又一代的人都知道这个牌子,持续时间超级长。
在这么长的使用过程中不断地积攒口碑和信誉,这样在考虑驰名商标认定时,这就是一个很有力的加分项。
还有啊,这个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有的品牌呢,砸巨额的钱在广告上,像脑白金那句“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还收脑白金”,那广告简直家喻户晓。
而且它宣传的地域范围很广,从大城市到小县城都能看到它的广告。
这样广泛而持续的宣传,就会让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拓展。
像有的小品牌只在很小的地方做了一点点广告,这影响力就差远了。
另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也很重要。
如果一个商标在别的国家或者地区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得到很好的保护了,那这也是咱们国内考量它是否能成为驰名商标的一个依据呢。
这就好比一个好学生,在别的学校已经被表扬过,那么到了新的学校,这个表扬也是他优秀的一个证据嘛。
我觉得啊,那些想让自己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商家,可得扎根市场好好努力呢。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和良好知名度的商标。
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企业的品牌形象起到重要作用,还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帮助企业了解并掌握相应规定。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定义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实施。
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应满足以下条件:1.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中国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已经使用;3.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4. 该商标的使用对公众具有识别能力,能够标识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分别是按照申请认定和按照补充认定。
具体如下:1. 按照申请认定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认定书;-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其为中国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文件;-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按照补充认定商标权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充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补充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补充认定申请书;-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反映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国驰名商标的评估标准为了保证认定的公正、公平,商标局对申请认定和补充认定的商标都会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的主要标准包括:1.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局会考察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商标的使用需要是具有实质性的,不能只是形式上的使用。
2. 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商标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声誉。
知名度和声誉通常是通过企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广告投放等方面来评估和衡量的。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见很多的商标,但是商标和商标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
有一些商标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它所具备和享受权益是不同的。
下面大家就跟的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吧。
一、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
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
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
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
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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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初探
一、驰名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
最早源于《巴黎公约》,其英文名称是”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展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从相同、类似产品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产品。
①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国内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
1993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即在《实施细则》第25条中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
1996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更进一步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商标特别保护方法,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②。
认定是前提,保护是目的,认定是保护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认定驰名”范围界定”问题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商标权,商标权利是一种知识
产权,而知识产权是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权利。
因此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首先要讨论的便是认定驰名商标时范围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将范围限定为”在中国”。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国际”为基准点,以国际知名度作为判断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认为一个商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即为驰名商标,③而不用考虑在本国内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晓,在发展中国家,驰名商标一般被认为是在本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这是中国知识产权谈判过程中的一个争端所在,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商标打入国际市场的很多,其有强烈愿望要求其他国家均给予其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会要求在国际上知名即构成驰名商标,但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却是不利的,因此说,对于我国而言,将驰名商标的界定范围为”在中国”知名是有利于我国利益的。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时具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一)我国的认定因素
认定标准即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是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只有标准确定后,才能很好地认定驰名商标。
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决定着一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驰名商标认定中最重要的问题,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商标法第14条新增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典型的列
举式标准。
具体为:”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二)国外的认定因素
1、《联合意见》的有关规定
1999年9月20日至2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第三十四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了《联合意见》。
《联合建议》以最概括的方式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即主管机关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到有可能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任何情况。
《联合建议》除了重申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要求在有关国家实际使用,而只需驰名即可,以及《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以外,它还从以下三个方面明确或突破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首先,在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和不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知晓或认知的程度;(2)该商标的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区域;(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区域,包括就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作的广告或者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所作的发布与展示;(4)该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时间和地理区域,以反映使用或认识
该商标的程度;(5)该商标获得成功实施的纪录,尤其是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6)该商标具备的商业价值。
同时指出以上因素是用来帮助主管机关确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认定的前提条件。
更确切地说,在每一案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将取决于该案例的特殊情况。
另外,第2条第3款第l项规定了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不需要考虑的因素:(1)该商标已在该成员国中使用,或该商标己在该成员国进行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2)该商标在除该成员国以外的任何管辖范围驰名,或该商标已在除该成员国以外的任何管辖范围进行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3)该商标为该成员国中的全体公众所熟知。
其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公众’’的定义。
第2条第2款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但不局限于:(1)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的人员;(3)从事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经营的经营者。
再次,《联合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可以考虑”与商标有关的价值”,价值高可以作为商标驰名的一个重要的佐证,或者说价值与知名度是成正比的关系;二是商标受到损害也会导致商标价值的降低④。
2、其他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美国的《联邦反商标淡化法》规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标章(商标)之固有或取得之显著性的强弱程度;(2)标章使用于商品或服务
上之存续期间和范围;(3)标章之广告于宣传于众之存续期间和范围;(4)标章使用于较易领域之地理范围:(5)标章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之交易管道;(6)著名标章及被禁止使用之标章,在使用之交易领域及交易管道中被认知的程度:(7)第三者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之性质与范围;(8)标章是否依1881年3月3日之法律或依1905年2月20日之法律注册于主注册簿⑤。
法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是由法院个案被动认定。
如1974年至1991年,法国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可口可乐、索尼等11个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主要有:(1)商标所用的商品销售量大;(2)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时间:(3)商标的宣传范围:
(4)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促销范围;(5)公众的知晓程度”⑥。
四、驰名商标认定因素构想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认定商标时的考量,是商标认定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虽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程序和认定机构上出现的问题,但是解决好认定标准问题是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
结合各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驰名商标认定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确定商标在公众中被知晓的程度,这个是认定驰名商标最核心的因素,其他因素的考虑主要是围绕商标被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来展开的。
通过以上对我国驰名商标和国外驰名商标认定考虑因素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笔者针对驰名商标认定考虑因素提出以下意见,以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能够更加规范、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