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及企业应对策略——基于新旧《商标法》
Wi d e R n g [ e l 广 对策略
— —
基于新 旧 商标 法 的对 比分析
孙 斐 然 华 东政 法 大 学 2 O1 6 2 0
摘要 : 2 0 1 5 年新修 订 的 《 商标 法》 中针对 驰名 商标 的认定 即 第十 四 条中明确 采用 了 “ 个 案认 定 , 被 动保护 ” 的原
议或纠纷中才能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防止驰名商标的泛滥导致的不当 商标对于提升企业核 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而驰名商标 使用、企业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抢 占市场引起不正当竞争 , 对 凸显驰 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然而 , 近年来一些企业有 名商标的认定意义有着很大作用。 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 使之与 “ 大品牌” “ 优质产 品”等同起来 , 这种现象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加以扼制。2 0 1 3 年 商 二 驰名商标 的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 , 也是驰名商标 标法》修改后 , 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专门增加有针对j 生的规制条款, 认定机关依法确认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和依据。2 0 1 3 年 商标法》 将驰名商标在认定上一直坚持 “ 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原则写入法 在第十四条 中第一款明确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 并在第 条, 并且生产经营者不得再将 “ 驰名商标”用于包装和宣传上。这样 的修改在实践中将使得众多企业的商标策略受到重大影响。本2 : t -  ̄ 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情况详细规定 了各种情况的认定机构和环 认定部门才介入驰名商标的认 从修改前后法条的对比人手 , 分析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认 节。即在具体案件中相关人 申请之时, 定, 采取 “ 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的原则。 定标准, 针对企业该如何应对 “ 后驰名商标”时代给出若干建议。 ( 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的发展 驰名商标的含义及认定意义 相 比于2 0 0 1 年 ( ( 商标法》, 2 0 1 3 年 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明 驰名商标的区别力和价值功能因依赖于公众的看法而尤其脆弱, 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 即“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作 易受破坏。这使得商标法有必要特别加以保护。 但是我国 《 商标 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二款规定:“ 在 法 中一直未对驰名商标有明确界定, 导致驰名商标的认定意义并不 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 当事 明确。 ^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 ( 一) 驰名商标的含义 需要 ,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三款规定 :“ 在商标争议 我国仅在司法解释 中对驰名商标下了定义 , 即是指在中国为相 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评审委 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2 0 1 3 年 ( ( 商标法 出台 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 可 刘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四款 前, 驰名商标 由国家商标局或人 民法院认定, 受商标法的特殊保护。 规定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 在学理上,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领域 规定主张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 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 中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要, 可以对商标驰各隋况作出认定。” 以上新增 内容着重体现了我 从国外立法看, 欧盟、德国等法律中对未对驰名商标在立法中定 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在 “ 当事人请求和事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 义, 具体认定标准都交给了司法实践。日本商标法也未对驰名商标的 做出, 并目 认定的结果仅着眼于有关单位负责处理的个案。 概念进行规定, 但对 “ 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的商标”做出了规定, ( 二) 驰名 商标的认定 的规制原则 即包含两个层次 , 一是周知商标 , 二是著名商标。实践中, 通常将二者 国际和国外的商标立法在驰名商标的 “ 驰名”时间上有着严格 统称为周知和著名商标, 如果在某一区域或者为特定的交易者和需求 的界定 , 并不是 “ 一次认定 , 永久驰名”, 也不是将 “ 驰名”作为一种 者所熟知, 应属于 “ 周知”;“ 周知”的程度很高, 在 日本全国范围内 荣誉。所以, 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加以原则上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被熟知的情况, 则为 “ 著名” 二者的主要 区别在于, 只有著名商标 l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 “ 个案认定”。通常 睛况下, 驰名商 才能注册防护商标。 对应两国立法及学理解释来看, 日本的 “ 著名 标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种 , 驰名商标的积极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消极认 商标”对应的是我国的 “ 驰名商标”。 定。而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 大部分国家采用消极认定 , 即一案一 ( 二) 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 认定。 近些年, 一些地方和企业将驰名商标与商标的美誉等同起来 , 驰 ( 1 ) 国外立法对驰名商标的 认定标准。在T R 中对于如何 名商标认定被企业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上标注 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驰名商标的消极认定标准即不得 “ 驰名商标 ’ 的字样 , 将 “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宣传和广告的重点。 不认定标准 ,是指在具体案件中该商标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无法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始注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的内容,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则⽆需再对商标权⼈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于何为同等⽔平的保护,⾄少需要从停⽌侵权及赔偿损失两⽅⾯进⾏考量。
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侵权⾏为的发⽣,但⽆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反淡化保护的⽬的亦在于使得这⼀唯⼀对应关系免遭破坏。
因通常⽽⾔,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者并⾮由同⼀主体提供或并⽆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从⽽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驰名商标核定使⽤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初探一、驰名商标概述“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
最早源于《巴黎公约》,其英文名称是”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展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从相同、类似产品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产品。
①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国内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
1993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即在《实施细则》第25条中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
1996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更进一步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商标特别保护方法,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②。
认定是前提,保护是目的,认定是保护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认定驰名”范围界定”问题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商标权,商标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是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权利。
因此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首先要讨论的便是认定驰名商标时范围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将范围限定为”在中国”。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国际”为基准点,以国际知名度作为判断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认为一个商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即为驰名商标,③而不用考虑在本国内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晓,在发展中国家,驰名商标一般被认为是在本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辨析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辨析文 / 杜颖 何吉摘要:为了克服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驰名商标异化现象,“按需认定”原则应运而生。
对于“按需认定”的内涵和具体理解,向来都存在不同的认识,总体来说包括“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应取决于当事人的需要”“只有为处理案件所需之目的才得认定驰名商标”“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等三种不同的理解。
现有争论的存在以及司法效益原则说明“按需认定”原则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并亟需通过相关规定进行明确,以指导实践。
“按需认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可界定如下:缺乏法定要件情形下不作驰名认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情形下不作驰名认定;可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充分救济情形下不作驰名认定。
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应对其进行从宽把握。
作者简介: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何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版,第235页。
2. 典型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在1989年、1999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万保路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等。
3. 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 1999年发布的《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关键词:驰名商标; 异化;按需认定;请求权一、驰名商标保护异化与“按需认定”原则之缘起“驰名商标”一词之表述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使得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受非法损害,《巴黎公约》针对其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模式。
而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则是通过《巴黎公约》的其它规定以及相关的国际惯例来进行明确的。
1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的逐步完善过程。
在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是通过专项通知的形式来实现的。
2而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则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驰名商标主动认定,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民族产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充分引入外资。
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一、驰名商标是指什么?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需要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
下面就驰名商标具体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讨论:1、认定主体的限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利。
( ) 晓 的程 度 二 知
二、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 现今, 我国虽然有着一套完整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体系, 但在司 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 , 在立法、 司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 以硬性 必须 的原则为标准 , 才能使 司法认驰体制健康 的发展。 ( ) 需认 定原 则 一 按 按需认定, 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 在一般 商标权难以保护而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理论的情况下, 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 审查认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 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 根据当事入的请求和案件的具 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 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条款对 , “ 因需认定原则” 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 申请人不是 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过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建立是在 内因和外 因的共同作用下完 成的。 外因主要源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例如: 巴黎公约》 R P ‘ 和T I S 协议, 以及根据加入 WT O后的新形势修改《 商标法》 出台《 和 驰名商 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内因主要源于改革开放后 , 国经济的飞速发 我 展和 日益增强的企业竞争力。这两方面原因迫使我 国要尽快改变驰 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发展主要经过 了
、
以下 三个 阶 段 。 ( ) 会 认 定 阶段 一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社会认定是指社会团体 、 调查机构通过对公众进行民意调查或举 行评选活动等方式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这种社会认定在过程中有 着太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不能达到公平认定的 目的。 ( ) 政 认定 阶段 二 行 行政认定是指以商标管理部门作为认定机关,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 规对商标是否驰名做 出认定。19 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 了 ‘ 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 3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 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 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这条规定明确 了驰名商标行 政认定的方式。行政认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要比社会认 定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 但是行政认定主体的单一制 , 没有监督机 制存在 , 会导致认定权的滥用 。 ( ) 三 司法 认定 与 行政 认 定 相 结合 阶段 人 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当事人提 出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进行审判 。 司法机关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对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 不仅能更公正地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而且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 的 ( ) 众 的范 围 一 公 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 年颁布了‘ 03 驰名商标认定 我国‘ 商标法》 中用了“ 相关 一词对公众加 以限定, 相关” 这“ 一词 和保护规定》 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 是一个模糊的范围, , 没有对具体限定做 出要求。 本人认为公众应被限 认定机构 的规定 , 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 了较为详细 制在相关领域内的公众 , 而不是普遍意义 的消费者, 因为商 品和参加 的规定, 这意味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 了法 消费的人群 是相对的, 不同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应 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 ,并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 该把这“ 相关” 规定为相 同或相关商品领域内的消费者为恰当。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和良好知名度的商标。
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企业的品牌形象起到重要作用,还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帮助企业了解并掌握相应规定。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定义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实施。
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应满足以下条件:1.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中国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已经使用;3.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4. 该商标的使用对公众具有识别能力,能够标识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分别是按照申请认定和按照补充认定。
具体如下:1. 按照申请认定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认定书;-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其为中国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文件;-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按照补充认定商标权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充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补充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补充认定申请书;-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反映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国驰名商标的评估标准为了保证认定的公正、公平,商标局对申请认定和补充认定的商标都会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的主要标准包括:1.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局会考察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商标的使用需要是具有实质性的,不能只是形式上的使用。
2. 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商标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声誉。
知名度和声誉通常是通过企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广告投放等方面来评估和衡量的。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见很多的商标,但是商标和商标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
有一些商标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它所具备和享受权益是不同的。
下面大家就跟的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吧。
一、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
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
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
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
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和原则
怀疑。
根据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 知 识 产 权 课 题 组 的 调 研 结
果 , 对 当 事人 提 出 的认 定 驰 名 商标 的请 求 , 级 法 院 在 认 定 针 各 商标驰名时具体的处理方式很不一样 , 主要 有 :. 驰 名 商 标 1 将 的认 定 写 入 判 决 主 文 部 分 :.将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诉 讼 请 求 写 2 入 判 理 部 分 , 未 在 判 决 主 文 部 分 提 及 ;. 判 理 部 分 对 驰 名 但 3在 商 标 进 行 认 定 .同 时在 判 决 主 文部 分 驳 回 原告 关 于确 认 驰 名 商 标 的 诉讼 请 求 。 各法 院之 所 以会 出现 上 述 三 种不 同 的做 法 主 要 是 对 驰 名 商 标 的性 质认 识模 糊 应 该 明 确 的 是 , 当 事 人 而 言 . 定驰 名 商 标 的请 求 只是 就 认 为 了案 情 需 要 请 求 法 院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并 不 能 作 为 一项 独 立 的诉 讼 请 求 ; 而就 法 院 而 言 . 驰 名 商 标 的 认 定 也 只 是 对 案 件 对 事 实 的认 定 。 总之 . 驰名 商标 司 法认 定 的性 质 就 是 对 案 件 事 实 的认 定 。 因 为首 先 ,从 前 述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制 度 出 台 的 背 景 来 看 ,设 立该 制度 主 要 是 为 了更 全 面 有 效 的 保 护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商 标权 益 。 即在 不 能 通 过 一 般 商 标 权 对 商 标 权 人 的 权 益 进 行 保 护 的 情 况 下 ,可 以根 据 案 件 当事 人 的 请 求 及 案 件 的 需 要 认 定 商 标 驰 名 , 而 扩 大 商 标权 的 保 护 范 围 , 好 的 保 护 商 标 权 从 更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因 此 驰名 商 标 的认 定 只 是 解决 纠 纷 的手 段 和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和流程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和流程一、认定方法。
驰名商标的认定呢,有两种大的途径哦。
一种是主动认定。
这就好比是一个学霸主动去参加各种高难度竞赛来证明自己超厉害一样。
企业可以自己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去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
这里面需要的证据可多啦,像这个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就得好好证明。
比如说这个商标用了多少年啦,是不是一直在用,有没有间断。
还有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也很重要呢。
你要是在全国各大电视台都打广告,那肯定比只在小县城贴几张海报有说服力得多呀。
另外,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也不能少。
要是这个商标之前就被别人侵权过,然后你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个很加分的项呢。
另一种是被动认定啦。
这就像是一个武林高手被人挑战,然后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显示出自己超强的实力。
就是在商标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在打官司的时候请求法院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这种情况下呢,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这个商标到底够不够驰名商标的标准。
二、认定流程。
要是走主动认定的流程呢,企业要先准备好前面提到的那些证据材料,要准备得超级详细哦。
然后把这些材料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商标局收到材料之后呢,就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审核这些材料啦。
这个审核过程就像是老师批改作业一样,可严格呢。
他们会看你的证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足以证明你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如果他们觉得还缺啥或者有疑问,可能还会要求企业补充材料。
要是审核通过了,那这个商标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啦。
如果是被动认定的流程,那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
企业要在诉讼请求里面提出对自己商标驰名的认定请求,然后把相关的证据也一起提交给法院或者行政机关。
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就会在审理这个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
这个审查也是很严谨的,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
如果最后认定是驰名商标,那在这个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者处理中,就会按照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来给予保护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有哪些?
1、个案认定
首先,当事人必须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认为系争商标构成对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并且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其次,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
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予以考虑。
1、被动保护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裁决。
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主动认定。
2、按需认定
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差较大,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需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哪些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