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审理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得 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进一 步加强,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驰名商标保护的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工作 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
障。
加强国际合作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加 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成协议。
行政投诉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 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
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
其他途径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 、调解等方式维权,或 者向相关行业协会寻求
帮助。
PART 04
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
REPORTING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的商标维权案例
商标驰名的地域性标准
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商标驰名的客观标准
商标必须具有持续的商业使用历史,且在商 业活动中获得了显著的成功。
商标驰名的法律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任何知识 产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驰名商标的初步认定工作
。
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诉 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
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料。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异议与答辩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进行答辩。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中文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01-22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1、适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状态为要件。
当事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
2、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行政裁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作出的,原则上不应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主张的;(2)当事人申请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实质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对该商标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产生混淆的;(3)当事人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没有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
二、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4、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5、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市场美誉的商标。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坚持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不应任意扩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第五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二)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三)原告以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四)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以被诉侵权商标为其在先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不侵权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民事纠纷案件;(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第六条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其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一般商标侵权及其他途径救济的,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第七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近日,最高法院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案例进行公布,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的十个案例,展示最高法院在保护驰名商标上的有力行动。
案例一:华为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华为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通信设备制造商,其商标“华为”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华为公司在市场销售情况、广告宣传、公众评选等多方面证据,正式认定“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二:茅台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茅台酒作为中国特产,其酿造工艺和独特口感备受消费者青睐。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茅台集团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成绩和贡献,以及茅台酒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认定“茅台”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三:小米科技驰名商标认定案小米科技以其创新的产品和互联网思维在智能手机领域崭露头角。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小米科技的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和获得的各项荣誉,确认“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四:美的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美的集团是中国知名的家电制造商,其品质和销售量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声誉。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美的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优势地位和市场份额,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五:阿里巴巴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阿里巴巴集团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巨头,其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强大的平台资源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可。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阿里巴巴集团在网络交易领域的市场地位和声誉,确认“阿里巴巴”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六:腾讯公司驰名商标认定案腾讯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其旗下的产品和服务深受用户喜爱。
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腾讯公司在互联网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认定“腾讯”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例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驰名商标认定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备受肯定。
该案中,最高法院综合考虑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通信行业的领导地位和市场覆盖范围,确认“中国移动”商标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比较
一是针对正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决,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结果,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只将上述因素规定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必备条件。这种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003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参考资料: 中国驰名商标代理服务网
QQ:149842618 司法与行政 认定驰名 包认定成功,不成功不收任何费用.
在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反证,无疑是相当困难的。到底哪些反证有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没有具体依据可循;而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已经被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寻求工商部门的保护更为有利,而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寻求司法保护更为有利。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过分强调驰名商标的荣誉感,疏于驰名商标保值工作;二是未有纠纷,事前盲目申请;三是只知向省内工商部门提出认定请求,不知向省外工商部门提出认定请求;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企业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及政府部门商标管理水平的提高。[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工商标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第五节审定第三章复审与核审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利。
( ) 晓 的程 度 二 知
二、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 现今, 我国虽然有着一套完整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体系, 但在司 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 , 在立法、 司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 以硬性 必须 的原则为标准 , 才能使 司法认驰体制健康 的发展。 ( ) 需认 定原 则 一 按 按需认定, 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 在一般 商标权难以保护而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理论的情况下, 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 审查认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 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 根据当事入的请求和案件的具 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 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条款对 , “ 因需认定原则” 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 申请人不是 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过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建立是在 内因和外 因的共同作用下完 成的。 外因主要源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例如: 巴黎公约》 R P ‘ 和T I S 协议, 以及根据加入 WT O后的新形势修改《 商标法》 出台《 和 驰名商 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内因主要源于改革开放后 , 国经济的飞速发 我 展和 日益增强的企业竞争力。这两方面原因迫使我 国要尽快改变驰 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发展主要经过 了
、
以下 三个 阶 段 。 ( ) 会 认 定 阶段 一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社会认定是指社会团体 、 调查机构通过对公众进行民意调查或举 行评选活动等方式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这种社会认定在过程中有 着太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不能达到公平认定的 目的。 ( ) 政 认定 阶段 二 行 行政认定是指以商标管理部门作为认定机关,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 规对商标是否驰名做 出认定。19 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 了 ‘ 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 3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 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 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这条规定明确 了驰名商标行 政认定的方式。行政认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要比社会认 定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 但是行政认定主体的单一制 , 没有监督机 制存在 , 会导致认定权的滥用 。 ( ) 三 司法 认定 与 行政 认 定 相 结合 阶段 人 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当事人提 出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进行审判 。 司法机关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对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 不仅能更公正地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而且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 的 ( ) 众 的范 围 一 公 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 年颁布了‘ 03 驰名商标认定 我国‘ 商标法》 中用了“ 相关 一词对公众加 以限定, 相关” 这“ 一词 和保护规定》 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 是一个模糊的范围, , 没有对具体限定做 出要求。 本人认为公众应被限 认定机构 的规定 , 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 了较为详细 制在相关领域内的公众 , 而不是普遍意义 的消费者, 因为商 品和参加 的规定, 这意味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 了法 消费的人群 是相对的, 不同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应 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 ,并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 该把这“ 相关” 规定为相 同或相关商品领域内的消费者为恰当。
浅谈驰名商标的认定
关键 词 驰 名 商标 认定 程序 认 定原 则 认 定要 素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6 7 . 0 3
协议 》 对驰 名商标 认定 是应 当考 虑 的相关 因素做 了较 为概 括的规 判 。
定。l 9 9 9 年在 世 界知识 产权 组织 大会上 制定 和通 过的 《 关 于驰 二、 驰 名商 标的 认定原 则
标 的认定 要素进 行 阐述 。
一
、
驰 名商 标的 认定程 序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 问题是 驰名 商标 制度 的得 以发挥 应有 作用
商标 背后 的商 品或服 务经 营提 供者 的形 象 的提升 。可 以毫 不夸 的基 石 。 我 国对驰 名商 标 的认定 , 目前存 在两 种方 式 。 一种 是在
供者 的生 死存 亡 。 在如此 众 多 的商标之 中 , 有 一部 分商标 由于其 有 的法 律的规 定上来看 , 虽然 我 国驰 名商标 行政认 定程序 的前提
较 高的知 名度 、 广泛 的 公众接 受程度 而被 赋予 “ 驰名 商标 ” 的名
也是 争议双 方之 间存 在 的商标权 纠纷 。 而 且也 于 2 0 0 3 年将 原行
张 的说 , 社会 公众 对某一 商标 的认可程 度左 右甚至 决定着该 商标 诉讼 程序 中 的认 定 ,另 一种是在 商标 的注册 和评 审程 序 中的认
所标 识 的产 品和 服务 的被 接受 程度 以及 该产 品或 服务 的经 营提 定 。 两种 程序 的法 律依 据 、 认 定主 体和适 用情 形均 不相 同 。 从现
驰名商标认定的四条途径
一.有名商标申请的四条门路当前,我国公司申请“有名商标”有 4 条门路可走: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 年 10 月 16 日认定广蒙 1476867 号 M+ 蒙娜丽莎 +MONLISA+图形注册商标为有名商标)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察经过的商标,在获取注册商标证书以前,商标局先前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内任何人都能够以合理的原因提出异议。
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能够同时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有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商标争议是指某公司以为已经获取注册的商标入侵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
在提出撤除对方商标的同时,能够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有名商标。
3、在商标打假中认定哪个商标假如被冒充,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特别热销的。
正是鉴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假如发现有冒充这个商标的行为,就能够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有名商标的要求。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2006 年 12 月 28 日佛山中院认定广蒙1476867、3263410、3406138 号注册商标为有名商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葛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恳乞降案件的详细状况,能够对涉及的注册商标能否有名依法作出认定。
”四种门路的优弊端: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前提条件:一定有和要申请“有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像的商标正处在通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通告期内能够作为异议对象,而又切合自己申请“有名商标”条件的目标商标,概率特别之小。
假如特地申请注册,有两个关卡:1、申请注册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而没法进入通告期。
2、即便能进入通告期,从申请到通告,这个过程将有两三年的等候过程。
(时机成本大)长处: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能够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先期花费相对较少。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商标审理标准)第二部分商标审理标准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此标准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印发,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
目录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2)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10)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15)四、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23)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27)六、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30)七、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39)八、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 (44)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释〔2009〕3号(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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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1)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 出口凭据等; (2)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
道、方式的相关材料;
(3)涉及引证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 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 (4)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引证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
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 13条第 2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范围 及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的判定
认定他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5)商标争议案件中,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 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判定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概念要点: (1)驰名发生地须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2)驰名范围须为相关公众。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适用要件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 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到损害。
驰名商标的判定
引证商标使用商品 /服务的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有销售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 支持。 证明申请人经济指标的工商局年检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年报应提交原件或 经公证的复印件。纳税额应当有税务机关证明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支持。 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使用商品获得的奖项应当是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省级奖 励限于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奖励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部级 以上奖励的颁奖单位限于中央部、委、局等政府机构。获奖证书应提交原件或 经公证的复印件。
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系争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 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系争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 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 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 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 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资料可以做为 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当事人应提交广告载体、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宣传的广告费用、 形式载体、持续时间、覆盖范围等情况。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应提交原件或经 公证的复印件。
驰名商标的判定
申请人应提供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服务已在十个以上省 (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经营,并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 对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不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 市场上确实享有较高声誉,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可以认定。对于在中国长期使 用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外商标,可以适当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驰名商标的判定
(6)引证商标在中国、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注册证明;
(7)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引证商标
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引
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
额统计等; (9)引证商标获奖情况; (10)其他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1、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 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 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
恶意的判定
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认定原则
按需认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审查、处理和审理案件的 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时才对商标驰名的 事实做出认定。 按需认定原则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及其他法条即可以充分保护申请人请求的,则无需再适用《商标法》 第 十 三 条 规定进行审理。 在按需认定原则下,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系争商标指定使 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服务相差较大,系争商标的申请注 册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需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 服 务 有 相 同 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 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 并 形 成 适 当 的 请
求。
其次,在具有适当请求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曾被认
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仅能做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予以考虑。
认定原则
被动保护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 否驰名进行认定, 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 护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主动保护。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判定
复制是指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 特征。 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是指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 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 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 翻译是指系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 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 复制、摹仿或翻译驰名商标是指商标标识与驰名商标在客观上构成相同或近似, 不以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为前提。
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误导是指导致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 混淆、误导包括以下情形: (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 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 (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 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3)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 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 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 形。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
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 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跨类保护: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 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 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已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不持异议的,可以予以认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 商标驰名持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合考虑他人商 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他人商标和系争商标的近似程度及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 对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适用要件的,予以认定;他人商标 确实广为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予以认 定。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 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5)商标争议案件中,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 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