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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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 生改变的。 必须 以商
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 , 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
会 随着 市场 的 变化而 产 生变 化 。 一个 驰名 商标 完全
可 以因为 产品的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所淡忘, 不
收稿 日期:20 — 4 1 060— 2 作者简介:秦萌 ( 9 5 ,女 ,呼伦 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助教 ,乇要研究方向 :合同法 、知识产权 、经济 法。 17 ~)
两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的利与弊 驰名 商标的实质 是一 国的主管机 关 ( 包括行

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 的法律 确认 。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模 式有 两种基 本模
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 定。 被动认定模式, 又称事后认定 , 是在商标所有 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 的情况 下, 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 ,有关部 门对其商标是否驰 名, 能否给 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秦 萌
(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内蒙古 摘 海拉 尔区 010 2 08)
要:20 年 4月 1 03 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规定》 ,
对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确 立 了被 动认 定模 式 。本 文结 合我 国现 行 规 定及 相 关 国际条 约 。从认 定模
所采 用 。
亿美元, 02 20 年则上升为 60亿美元 , 以证明驰 9 足
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 。 另外 , 驰名商标可成 为联系生产者、销售者 与购 买者之 间的稳定纽带, 使其拥有者在与同行业 的竞争 中处 于绝对的优势 地位 , 企业的销售业绩及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都会 得到大幅度提升, 此为其具有的商业价值 。以上所 述两项重要的特性使得驰名 商标更易受到来 自各 方面的侵害。目前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已成为全球 性的问题 , 尤其在我国入世之后, 我国应全面承担 起做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各项义务 , 在这样的背景 下研究驰名商标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浅析驰名商标制度

浅析驰名商标制度

驰名 商标 的界 定 功能 , 驰名商标 因其所承 载的商品或服务 的质量和企 业信 誉 。 ( 我国对驰名商标概念 的界定。2 0 一) 0 3年 4月 1 7日国家 更加具有了独立的财产价值 , 同时还衍生出了经济功能 。 正因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 第 条将 为如此 , 驰名商标常常成为被侵犯 的对象 。 基于此 , 国际 、 国内 电 名商标定义为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 立法都对其予 以特殊保 护 。驰名商标 的特殊保护 不仅 涉及到 “ 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虽然实定法 上鲜有驰名商标 商标所有人利益 ,更成 为各个 国家争取本 国竞争 者在 国际市 。 的准确定义 ,但学者们对驰名商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 了大 场上享有竞争优势 , 实现最大限度 占领市场 的有效手段 。 量的阐述。 法国学者 Y.- l s Ga认为 , t 驰名商标是指广为广大公众 ( ) 立驰名 商标制 度是我 国与国际接 轨 的重 要手段 。 二 建 所共知且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张俊浩先生认为 , 从一般意义上 我国加入 W T 后 , O 开始全面履行 T P RIS协议规定 的有关内 说, 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 高卢麟先生 容 。为 了与国际接轨 , 兑现 人世承 诺 , 国相继 修改 了《 我 商标 认为, 驰名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 , 为广大公众 法》 《 和 商标法 实施 条例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 实施 了 , 所知晓 , 知名度高 , 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可见虽然 目前对驰名 《 驰名商标认定 和保护规定》 ,司法领域也先后出 台一批相 关 商标还未有统一而权威 的定义,但对驰名商标均应具备两个基 的司法解释 , 我国整 个商标立法开始发 生根 本性 的变化 , 对驰 本内涵 , 一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 二是具有较 高的声誉。司法实 名商标 予以特殊保护愈来愈 出现可喜局面 。 践中对驰名商标 的理解一般是指 。在我国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 三 、 名 商 标 的 认 定 以 及 我 国 的 规 定 驰 众广为知晓 , 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 ) 一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的相关因素 ( ) 二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1 . 正确界定“ 相关公众 ” 的范围。 我国《 商标法》 和最高人民 1 . 超越地域范 围的垄断权 。是 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 , 不是 法院 的相 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如何如 确定 “ 相关公众 ” 的范 围 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 ,而是超越本国范 围、 在世界各国 做 出具体明确 的规定 。 保护 工业产权 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 《 ( 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都得保护的垄断权 。也就是 当某项商 识产权组 织大 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的联合建 议》 规定 。 该 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 , 如 部分公 众 ( 即相 关公 众 ) 当包括 , 不局限 于 : 1使 用该商 应 但 () 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 ,且用于相 同或类似 的商 标 的那一 类商 品和 ( ) 或 服务 的经销渠道 中所涉及 的人员 ;2 () 品上 , 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 , 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 , 也适用于 经营使用该商标 的那一类商品和 ( 服 务的商业界。就 地域 或) 主要部分系伪造 、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 商标易于造成混淆 的商 范 围而言 , 贸 易有关 的的知 识产权 协议 ( RIS 指 南》 与《 T P) 指 标。 这可以称之为“ 相对保护主义”现 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 出 , RIS成员要考虑有关部 门的公众对该 商标 的知晓程度 , , T P 采用。 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 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 包括在有关成 员域 内因宣传该 商标而达到 的知晓程度 。 驰名 , 《 标所有人 ,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 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 2条第 2款指出 :相关公众包括 “ 其驰名商标 ,而且也有站柜台在其它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 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 类商品或者服 务有关 的消费者 ,生产 名商标 。 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 中所涉及 2 . 超越先 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除 美国等几个少数 国家外 , 的销 售者和相关人 员等 ” 《 。 驰名商标 的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 申请在先原 则 ;外国人申 关 “ 关公众 ”的界定 已达 到我国加 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的要 相 请的 , 享有六个 月的优先权 , 还 即相 同 的商标 注册 申请 , 册 求。 注 判定商标是否驰名 的主体范 围应以相关公众为标 准 , 相关 商标授予最先申请者 。但对驰名商标而言 , 他人虽 申请在先 , 公众在 商标 的近似性和显著性 中扮演 着极 为重要的角色 。因 也不准注册 ; 即或他人经 申请 已获准 注册 , 驰名商标所 有人 也 此 , 我国在《 商标 法》 未对 “ 相关公众 ” 作出明确界定 的情况下 , 有权在 一定 期限内请求撤 销该注册商标 。这个期限 。巴黎 公 司法 实践 中必须严格 执行法释 『0 23 《 2 0 12号第 8条 的规 定 , 把 约》规定 为 5 ;成 员国还 可以 自行规 定请求禁止使用 的期 “ 关公众” 制在 与商标所标示 的某 类商 品或服 务有关的消 年 相 控 限, 但只能 多于 5年 , 不能 少于巴黎公 约规定 的最短期 限 ; 如 费或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 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经营着 。 果 是属 于以欺诈 手段 恶意 取得 或使 用他人驰名商标 的,则驰 2 于“ . 关 知晓程度” 的正确把握 。 司法实践 中 , 商标法》 对《 名 商标所有人 的撤销 请求权 , 不受期限 的限 制。中国《 驰名商 第十四条规定 不明确 的因素 , 以参照《 可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 , 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 5年 内 规定》 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 具体包括 :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 商 () 请求撤销与其相 同或近似 的已经注 册的商标 :同时也规定对 标知晓程 度 的有关材料 ;2 ( )证 明该商标 使用时 间的有关材 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 料 , 商标 的使用 、 册的历史和范 围的有关材料 : ) 明 包括 注 (证 3 二、 驰名商标制度存在的意义 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 的持续 时间 、 度和地理范 围的有关资 程 ( )驰名商标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企业 竞争力的作 料 , 括广告宣传 和促销 活动 的方 式 、 域范 围 、 一 包 地 宣传 媒体 的 用 。驰名商标 是一种无形财富 , 其本身蕴含了巨大的价值 。与 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 () 普通商标相比 ,驰名商标除了表明 自己的商 品或服 务与他 人 标 受保 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包括该 商标 曾在 中国或者其他 国 商 品或服务不同外 , 还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务质量 、 信誉及广告 家 和地区做为驰名商标 受保护 的有关材料 A H R N HN

以新商标法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以新商标法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重要 。
以更 加 严格 的法 律 保 护 是 大 势所 趋 。这 次 新修 改的 《 商标 法 》 总结 了现 行 法 律实 施 的经 验 , 结 合 国 际条 约 的规 定 ,制 定 出 与 国际 惯 例 相接 轨 的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制 度 ,具 有 重大 意 义 。一 方
面 体 现 了 中 国 融 人 世 界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最 大 诚
驰名 商标 特殊 保护 的 国际规 则
年之 内应 允许 提 出撤 销 这 种 注册 ;如果 注册 是 恶意 的 ,则请 求 撤 销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禁 止 恶意 使 用 的请 求 也 不应 受 时 间 限制 。该 项 规定 对 驰 名商 标 的 特 殊保 护 突 破 了商标 专 用权 的地 域 限 制 和 注 册 原则 ,要 求 各 成 员 国之 间相 互 保 护 尚
时 ,这 也 是为 了 防止 企业 的短 期 行 为 ,确 保 驰
自 18 我 国加 入 巴黎 公 约 以后 ,就开 始 95年 将 驰 名 商 标 的认定 和 保护 工作 纳 入 日程 。 19 96 年 8月 , 国家 工 商局 制定 并 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驰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对 驰 名 商 标认 定 标 准 和程 序 ,保 护 范 围和 方 式 等 问题 作 了较为 具 体 的规 定 。它 是 我 国第 一 部 以行 政 规 章 的方 式 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提 供 了法律 依 据 。 由于 部 门规 章 的 位 价 低 于 法 律 , 因 而 对 其 保 护 的力 度 不 够 。20 0 1年 1 0月 2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7 《 商标 法 》作 了较 大修 改 ,该 法第 1 规定 : 3条 “ 就相 同或 者 类 似 商 品 申请 注册 的商标 是复 制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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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论我 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
陈芳 芳

我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有 注册 和 未 注册 之 分 。 《 商标 法 》 对 注册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范围 扩大 到 不类 似 的商 品和 服 务上 。 依 据 法 律规 定 ,无 论 是相 同或 相 似还 是 不相 同或 不相 识 的商 品 , 都 不 能进 行 容 易让 公众 混淆 的注 册 , 并禁 止 使 用 , 这符 合 Tis r p 关键词 驰名商标 _ 。 _ j _ | { 定毒保毫 _曼 — J0 协 议 的精 神 。然 而对 未 注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护 却 艰 制 在类 似 商 一中图分类号 D 2 誊 93 文献标识码: : A _ 品和服 务 上 , 正如有 些 学 者所 言 , 如果 对 未注 册 的和 注 册 的驰 l√ l — 舞 j 0 名商 标都 赋 予跨 行 业保 护 , 失 去了注 册的 意 义 。但笔 者 认 为 相对 于 商标 使用 获 得制 度 , 注册 取 得制 度 的盛 行 在于 其可 以让 驰 名商标 的概念 商标 使用 和 管理 更 有确 定性 , 能 适应 时 代变 化 的 需求 , 在 更 且 驰名 商 标 的概 念 在各 国及 各 国 际条 约 中部 不同 , 依据 我 国 防止 商 标 淡化 方 面 发挥 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驰 名商 标 无 论 是 20 0 3年颁 布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保 护规 定》 驰 名商 标是 在中 国 驰 , 否注 册 , 都有 被 人在 非 类似 的商 品销 售 中“ 便 车 ” 可 能 。因 搭 的 为相 关 公众 广 为 知晓 并 享有 较 高 声誉 的商 标 。从此 定义 上看 , 此从 保护 商标 所 有者 正 当利 益 的角 度看 , 此 区 分注 册与 非 注 如 驰 名 商标 既 要 有广 泛 的 知名 度 , 要有 质 量和 服 务上 的 保障 。 还 册 商标 的保 护有 失 偏颇 。 摘 l l 要 目前 , 国对 驰名 商标的 保 护越 来越 重视 , 我 本 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 i 嚣 护制度进行 了讨论, _ 并提出相关一 建议- 舞 鹫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 , 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 ,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
证 明 其 商标 驰名 的有 关材 料 。 时 , 报 其 所在 地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同 抄 部 门。 ” 也 就 是说 通 过 异议 程 序 申请 认 定 驰 名商 标 ,或 者 在 商 标 管理 过 程 中 申请 驰 名商 标 的 , 由商 标 局 来 认 定 。 则
3 0万 件 , 4 有效 注 册 商 标 4 5万 件 , 世 界 第 一 。 3 居 认 定 , 是 对商 标 管理 制 度 不 完 善 的 商 标权 利 人 制 定 的补 救措 施。 这 驰 名 商 标 是 一 个 法律 术语 , 我 国 , 名 商 标 指在 中 国境 内 为相 在 驰 ③ 由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 关 公众 广 为 知 晓 的 商 标 。 也就 是说 标 有 驰 名 商 标 的 商 品 产 品质 量优 事纠 纷 案 件 管 辖 问题 的通 知》 ,涉 及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 异 , 有 较 强竞 争 力 , 因 为这样 , 些 不法 的 商 家 常假 冒他 人 的 驰名 由省 、 具 正 一 自治 区 人 民政 府 所 在 地 的市 、 划 单 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计 以及 商标 , 以牟取 非 法利 益。商 家信 誉 较 高 。而 商标 知 名度 越 高 , 被假 冒 的 直 辖 市 内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其 他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此 类 民 事 纠 可能 也越 大 。2 0 0 0年 至 2 1 0 0年 9月 , 国 各级 工 商 机 关共 查 处 各类 全 纷 案 件 , 报 经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准 ; 经 批; 中级 人 民法 院 不再 受 需 未 隹的 商标 违 法案 件 5 l 02万件 , 中 , 年 1月至 9月尾 3 2 1 。因 此 为 理 此 类 案 件 。 其 今 39 件 维 护 公 平 的 市 场 竞 争秩 序 , 护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为 了 保 也 22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_ 保 护 消费 者 的利 益 , 进 我 国经济 发 展 , 护驰 名 商 标 意义 重 大 。 促 保 221 不 予核 准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__ 12 驰 名商 标 保 护 的发 展概 况 . 《 商标 法 》 十 三 条规 定 “ 相 同 或者 类 似 商 品 申请 的商 标 是 复 第 就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 ,此 种行 为是 否会 受到法律 的制裁 呢?
这就 关系 到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问题 了。只有 当他 人在 非
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明确 规定 ,当事人认 为 其商标 构成驰 名 商标 的 ,可 以向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局 商标 局或者 商标 评 审 委员会请求认定 驰 名商标 。具体 做法 是 ,商标 所有人 向国 家 T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局提 出驰名 商标认 定 巾 清。并提 交 下列材料 : 使用 该商标 的商品在中 国的销 售量 及销售区域 ; 使用 该商标的商 品近 三年 来的主 要经济 指 标 ( 年产量 、销 售额 、利润 、市 场 占有率等) 及其在中国 同行业 中的排 名; 使用该商标 的商 品在 外 国 ( 区) 的销 售量 及销售 区域 ; 地 该商标 的广告发 布情况 该商标最早 使 用 及其连 续使 用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与法律保护
陈 勇
(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05 ) 100
摘要 :驰名 商标是工业产权 的重要 组成部分 。驰 名商标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在 实践 中最容易被侵 犯。本文 介
绍 了驰 名商标在 司法 实践 中是 如何 被认定的 ,并分析 不 同部 f 和法院的认 定在 司法 实践 中可能造成的 矛盾 .根 一 直受 到较 大 的关 注 。
中国于 18 制定 了商标 法 ,并 于 18 9 2年 9 3年起 实施 。之后
如果 业 已向国家商标局 申请并 成功地拥 有驰 名商标 , 那么在其驰名商标被侵 犯时就会相对 容易地 受到法律 保护 。 如果企业事先 并 未 向 国家商 标局 申请 并拥 有 驰名 商标 时 , 请求法律保护时就 会相对困难一 些。 住实践 中,对注 册 商标 专用 权 的 侵 犯通 常分 为 几种 : 1 )未经商标注册人 的许 可,在 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 似商 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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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义。

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

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在于能够提供强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

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混淆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强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大小直接相关。

在有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案件中,应首先对商标是否驰名及其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存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并对系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或者是否应当宣告无效作出处理。

主持人:本次修订有哪些新的变化和亮点,能否简单介绍一下?闫实:新《规定》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二是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三是明确了当事人责任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来说,首先,突出强调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

新《规定》首次明文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并从驰名商标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认定、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并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体现了新《商标法》的法律精神。

第二,为方便当事人举证,新《规定》将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列举。

第三,新《规定》针对当事人责任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和细化了有关各级工商部门的驰名商标工作的职责、人员责任及其监督。

主持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怎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臧宝清:对驰名商标,社会上有一定程度的误解。

实际上,驰名商标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案件中事实的认定,认定是获得保护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时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即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只有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主动提出依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请求保护时,我们才能对相关案件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款进行审理,并根据在案证据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没有依法提出认驰保护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去认定。

二是严格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理,并按照审理标准从严把握。

三是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审理流程上,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以保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四是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严格要求,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充分交换,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确保认定事实的准确性。

五是对于包括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内的所有商标评审案件,法律都设置了后续的司法审查程序。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持人:在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程序上,有无具体的衡量标准?如何保证公正公平,避免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出现?臧宝清:规定此次修订的重要目标就包括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这对于保证公平公正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避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认定程序上,规定通过多个条款分别明确规定了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步骤、程序、时限等,既给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引导,也对主管机关的认定和保护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除了程序方面的明确要求外,规定还细化了涉及认驰案件的证据材料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当事人举证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强化了对各级工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些举措有利于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地开展。

主持人:工商部门为何要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对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闫实:通俗地说,一般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针对注册商标,而且是限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涵盖了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扩展到了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服务上。

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由于承载较高商誉,比一般的商标更容易在较大范围内被复制、摹仿、翻译,故驰名商标制度从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给予此类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已被普遍接受,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也履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义务。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是基于案件处理需要,对驰名商标持有人、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与维护的法律适用过程。

认定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认定的目的,两者不可分割。

主持人:驰名商标得到的保护主要有哪些?张俊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要扩大到该驰名商标未注册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范围上来。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他人的商标核准注册,二是禁止他人的商标使用。

其中驰名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主要针对的是在注册环节,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针对的是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对于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行为的处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他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使用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此外,在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问题上,对于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另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始终是作为一个工作的重点。

主持人:新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新《规定》中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里为何增加了“在中国”的表述?张俊琴: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有关条款中虽然没有出现“在中国”的表述,但基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对我国商标法保护的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熟知是应有之意。

因此,新《规定》仍维持了原《规定》中关于“在中国”的表述。

另外,无论从国际条约,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当然在另一法域内当然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

主持人: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多少认证的驰名商标?这些认证的商标有哪些特点?闫实:首先需要纠正一下,驰名商标是依法认定与保护,并不是所谓“认证”、“评比”或者“评定”之类。

自1985年以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驰名商标5557件(次)。

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我们不掌握。

这些商标应当说均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商标驰名只要求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不要求所有人或者所有消费者熟知,这里的相关公众在新《规定》第二条作了规定,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的消费者对一些驰名商标可能不熟悉的原因。

主持人:新《规定》对驰名商标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闫实:为规范案件的处理,新《规定》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一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商标局的时限要求;二是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三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四是对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主持人: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什么意义?驰名商标的产品质量一定比其他产品质量要好吗?臧宝清: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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