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一章 宪法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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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在李某的窝点,现场扣押了低 俗的音像制品(VCD)2000余张、非法杂志400余册。 李某销售的低俗音像制品(VCD)及杂志经鉴定均为非法 出版物,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发行非法出版物。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对李某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作出了没 收非法音像制品(VCD)2000张及非法杂志400册并罚款15 万元的行政处罚。
追惩制

追惩制是对出版采取事后依法追究处罚的管理制度。一般 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不受政府部门任何事先限制,自由印 刷出版,仅在发行之后,如发现有违法事项由司法部门依 照法律予以追究、惩处的制度。简而言之即对出版物的内 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思考: 预防制和追惩制,哪个赋予新闻出版行业更多自由?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批评、建议——公开的表达 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组成部分,成为舆论发挥监督作用
的法律依据。

新闻媒介——不行使任何公共权力 是说服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没有对被批评对象进行惩罚
的功能。

舆论监督——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公众监督”
从新媒体时代的批评与监督说起
表哥杨达才
(三)通过互联网

我国对经营性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实行许可制,对非经营的 互联网服务实行备案制 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 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如天猫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 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如个人网站和企 业网站


三、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知情权


二、为人民服务

新闻传播活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新闻媒介通过传播各种信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 多层次的需要。


2.新闻媒介要以各种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3.新闻媒介要努力报道发生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各种新闻。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本节着重考察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公民的言论、出版 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在哪些方面已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哪些方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在这方面的法制还 有哪些不完备之处,等等。 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表 达自由(P17)





公民出版表达活动必须在合法创设的出版单位的 合法出版物上进行,自行设立出版单位或个人进 行出版均属于非法。
对出版物的约束和管理

世界上对新闻出版管理制度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
预防制

预防制是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 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 批准、登记或履行其他法定手续。简而言之,即对出版物 内容的事先检查制


党性原则在新闻工作中的体现
第一、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向导 第三、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第四、坚持新闻的真实性
二、为人民服务

《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 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 文化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也有新闻行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的 规定。 在我国,只有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事业才 有合法地位。

3.15……
隐性采访的运用

原则和程序: 1.有明显证据表明,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 为; 2.没有其他途径; 3.暴露身份后就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4.经制片人同意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间谍设备进行偷拍偷录。

第三节 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公民公开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形成舆论对国家 和社会公共事务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称为“舆论监督”。

一 、概念和内涵

言论、出版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狭义言论仅指口头表达,广义言论包括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著作进行 表达,包括书写、印刷、各种形象手段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互 联网等一切现代媒介的表达。即表达自由。



(四)新闻记者的权利

新闻记者的权利,分为表达和获知两项 采访权 采访权源于知情权,即采集信息和访问。(P30) 1.消极权利 公共场所采访的权利——记者可以自主的以各种手段采集 信息,其他人不得干预、阻碍 但公共场所中含有涉及隐私的合理期待的私人场所,不属 于自由获取信息的范围

2.积极权利 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 核心是要求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开信息的权利 一种是直接向社会公开(法律、证券信息等) 一种是通过记者向社会公开(疫情、灾情、其他通过新闻 发布会等公开的信息等)

3.约定权利 当记者需要的信息为他人所掌控时,而他人又不负有公开 的义务的时候,需要约定采访。 对单位 对特定人

杨达才,陕西省镇坪县人,毕业于延安大学政教系哲学专 业的杨达才自大学毕业后曾担当数职,包括陕西汉中市委 常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2012年 8月26日,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 拍照上网,引发争议并被网友指出杨达才有多块名表。被 网民戏称为“微笑门”、“名表门”,其本人也被网友戏 称为“微笑局长”、“表哥”。2012年09月21日,杨达才 被撤销所有职务,2013 年 8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 庭审理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13 年9月获刑14年。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报刊、期刊、图书、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公民个人不得出版出版物

思考并讨论: 2.公民是否可以设立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隐私的合理期待的私人场所 路边的私人汽车、医院的家庭病房/特殊看护病房等
郭德纲圈地事件

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私建后花 园,给整体环境造成影响。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 丝”扒窗相望,他们才在房后的软绿化带上独建了一排栅 栏,并非私圈绿地。 2010 年7月 31日,郭德纲就此事发表 声明,希望得到邻里的谅解。但8月1日,此事又再生枝节, 传出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的记者前往采访时 竟遭郭家人殴打。

概念: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 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消极权利:获取自然存在的信息不受他人干扰 ↓ 不要干预 积极权利:信息掌控在特定人手中,其有义务向公众公开 信息 ↓ 积极提供



我国现行法制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实现知情权,可以从 两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一方面,保障公民从新闻媒介上自由地寻求、获取自己所 需要的信息,不受非法侵扰——消极权利 另一方面,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有向人民群众公开发布有 关信息的责任。这种信息发布,一般是通过新闻媒介传播 ——积极权利
一、党的领导
二、为人民服务
一、党的领导

《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 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体现在对国家事务的政治原则、方向、 重大决策等方面的领导,指引和掌握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 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以及包括新闻 等一切方面的工作,都要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 新闻事业作为共产党实施领导、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宣传 思想阵地,是共产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因此,必须置 于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新闻必须讲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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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ublic)
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 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出版自由是向特定的多数人公 开表达,言论自由可以公开表达,也可以不公开表达。

言论、出版自由原则贯彻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称为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 :


4.隐性采访(暗访) 记者隐瞒身份或采访目的,采访是在被访者未知的情况下 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的特征: 总是和真相相伴, 总是和丑闻相伴, 总是和危险相伴, 总是同受众的关注度相伴,等等

案例

最早的暗访: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 大约1884年,英国一些商人专门从事贩卖本国年轻女孩, 把她们送到布鲁塞尔的妓院供富人消遣,记者斯蒂德得知 这一消息后,在伦敦买了一个女孩(消遣),并将自己调 查所见写成文章《强暴处女,我们委托的秘密调查报告》 于1885年7月发表。
“尤其有些记者,记者 不如妓女。妓女是红灯 区,记者是绿灯区,他们 想去哪就去哪。你真不 知道私闯民宅不对吗? 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 人情吗?难道说我的地 盘你是地主吗?今儿我 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 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 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 专场。”

郭德纲认为记者不该去偷拍、私闯民宅,但是作为社会 的监督者,媒体又承担着其相应的责任,大众媒介具有采 访权,所以也没有过错。

追惩制是出版自由的起点线 恩格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 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 中国政府向国际郑重宣布: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


从这个层面看,我国政府对出版物物的管理以追惩制为主
(二)通过广播电视

因为广播电视传播更为快捷、覆盖更为广泛,影响力更强, 因此对广播电视的约束管理比出版物要更为严格。
新闻自由就是人人享有寻求、接受和传播新闻以及对新闻发表意见的 自由。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


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
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二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


公民行使表达权的方式
(一)通过报刊等出版物 (二)通过广播电视 (三)通过互联网
(一)通过报刊等出版物

思考并讨论: 1.公民个人是否可以自行出版出版物?
案例

2009年8月,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宜春市上高县一 商人通过邮政快递销售非法出版物。根据举报的情况,江西省新闻出 版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明:上高县无业人员李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非 法小报和手机短信散布有害信息,通过邮政快递,非法制作、销售低 俗音像制品和非法杂志。经查,2008年4月,李某在广州白云路音像 制品批发市场购进了100余张内容低俗的音像制品(VCD),每张的进 价为3元;同时购进了 1400余册《名模明星写真集》等非法杂志,每 册的进价为5元。李某完成了进货后,在上高县租用了一套民房,雇 用打工人员,购买几台刻录机,又复制了4000余张内容低俗的音像制 品(VCD)。然后,李某又在广州的一非法小报《生活》上刊登销售 广告,以及利用手机散布有害信息,联系买家。买家看到广告或接到 手机短信后,通过电话与李某及其雇用的人员联系,洽谈购买低俗音 像及非法杂志的业务。李某在接到买家的汇款后,再通过邮政快递, 将低俗的音像制品或非法杂志寄到买家的手中完成非法交易。低俗音 像制品(VCD)每张售价为10元,非法杂志每册售价为10元。到案发 止,李某共销售低俗的音像制品(VCD)2000余张,非法杂志1000余 册,销售的金额达3万余元,销往了广东、福建、浙江、湖南、江西 等地。
第一章 宪法规范
主讲:马晓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 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行 动准则,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活 动的根本准则。

本章限于介绍和阐述现行《宪 法》直接保护和制约新闻传播 活动的几个条款。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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