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向什么部门举报
违反财务制度去哪举报有效
违反财务制度去哪举报有效
那么,当我们发现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时,应该去哪里举报呢?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向监管部门、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在我国,可以向国家审计署、国家预算局、税务局、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举报。
此外,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贪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举报。
无论选择哪个部门进行举报,都要保证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在进行举报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保举报内容具有实质性。
举报内容应当涉及严重的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如滥用公款、挪用资金、虚报冒领等行为。
在举报材料中,要附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其次,举报内容要具有客观性和客观性。
在进行举报时,要避免陷入个人恩怨或者诽谤他人的行为。
举报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能添架减轻,更不能捏造事实。
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举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要确保举报者的安全。
有些举报可能会触及一些不法之徒,因此在进行举报时,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
可以选择匿名举报的方式,或者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确保自己不受到报复。
总的来说,违反财务制度是一种严重的行为,需要我们共同来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
当我们发现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时,应该及时进行举报,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的财务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到维护财务制度的行动中,共同建设一个廉洁诚信的社会。
如何举报金融诈骗
如何举报金融诈骗金融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应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
公民一旦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可以到公安经侦部门举报。
一般来说,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地点。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地还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举报人可以到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举报。
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对各类经济犯罪行为应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依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共包括以下几类:(1)走私罪中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其他犯罪行为;(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罪;(4)金融诈骗罪;(5)危害税收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扩展资料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是否构成犯罪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诈骗罪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诈骗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直接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既然是单位行为,如果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那么也不能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笔者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关键词]诈骗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案情简介:近年来,为增强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央、省、市均设立相关政策对满足条件的担保机构发放风险补偿金。
某担保公司为龙岩市首家商业性担保投资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2007年以来,该担保公司虚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担保金额,从中骗取中央、省、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共计360余万元。
某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向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笔者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陈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后某县检察院决定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并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构成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是:1.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贷款担保合同骗取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陈某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陈某拥有公司90%的股份,公司取得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后陈某必然成为最大和最直接的受益人。
所以,陈某名为为公司申请政府风险补偿金,实则将骗取的补偿金据为己有,某担保公司只是陈某实施犯罪的名义和手段,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是将单位犯罪作为自然人犯罪的例外。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即便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以自然人犯罪来处罚。
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一、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犯诈骗罪还钱能免罪吗
犯诈骗罪还钱是不能免罪的。
犯诈骗罪的人就算还钱,也不能够将自己犯罪行为给抵消掉。
法律快车提醒您,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将诈骗所得的财产进行返还是必须的,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依法退赔。
不能因为还钱免除刑事责任。
三、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签字意味着其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倘若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的行为侵犯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人原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为借款提供担保,而伪造签字剥夺了这一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由于担保人的签字是被伪造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所谓的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而借款人则可能需要独自承担全部债务。
如果因为借款人的伪造行为给担保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担保人因被错误追债而产生了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进行赔偿。
同时,如果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未能核实,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其次,借款人的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款人通过伪造担保人签字,使债权人误以为有可靠的担保从而发放贷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旦罪名成立,借款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另外,借款人还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如果借款人伪造的是单位作为担保人的印章和签字,那么就触犯了这一罪名。
即使伪造的是个人的签字,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证据罪。
在法律实践中,要确定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比如伪造签字的手段和情节、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借款金额的大小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要求担保人当面签字或者进行公证,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的职能及职权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社会信访投诉,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条中国保监委的信访投诉由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组织办理。
各业务部门以及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要设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信访投诉受理范围第四条中国保监委受理、办理社会信访投诉范围包括:(一)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五)有关侵害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七)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处理信访投诉分工第五条凡向中国保监委的社会信访投诉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社会来信来访,均由信访投诉处统一拆封、接待、登记和分转,按中国保监委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归口进行处理。
(一)属于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督部门或当地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二)属于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政策法规部处理;(三)属于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上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视具体情况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举报非法集资(通用5篇)
举报非法集资(通用5篇)举报非法集资篇1报案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现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被举报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现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被举报人:____________,男,汉族,任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本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报案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被举报人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报案人借款,出具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三个月,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以银行转账和其他形式向报案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到期后不能还款,给报案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件发生后,报案人寻找被举报人_________未果,电话停机,另一举报人_______________否认与此事件有关,那么被举报人_______________及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
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公司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公司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
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公司贷款过程中伪造担保合同,如果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 伪造担保合同:伪造担保合同属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借款人通过伪造担保合同的方式,使贷款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放贷款,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3. 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资金,而不是为了临时周转或者有其他合法目的,那么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通常是指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人民币三千元以上。
5. 其他严重情节:如果伪造担保合同的行为导致贷款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6. 刑事责任:一旦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7.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伪造担保合同的行为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如赔偿贷款机构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公司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贷款,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贷款,那么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精选5篇)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精选5篇)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篇1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 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
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
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XX市公安局控告人:20xx年3月23日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篇2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6篇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6篇篇1尊敬的检察官:我谨代表本人,对以下涉嫌合同借款诈骗的犯罪行为提出控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向贵院提交控告书,请求贵院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合同借款诈骗案件。
在XXXX年XX月,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其提供XX万元的借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且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多次欺诈记录。
尽管如此,我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并未按照约定还款。
二、犯罪事实及证据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首先,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如实披露其严重的信用问题,而是通过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了我公司的信任。
其次,该公司在借款后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将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收回借款。
最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首先,我们有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财务报表等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我们有该公司账户的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后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最后,我们还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其存在多次欺诈记录。
三、控告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刑事追究。
具体请求如下:1. 请求贵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该公司进行刑事追究,并判处罚金;2. 请求贵院以诈骗罪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刑事追究,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3. 请求贵院责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退赔我公司的全部损失。
四、控告理由及法律依据我们提出以上控告请求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您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越权私自加盖金融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印章,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表见代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增加金融活动相对人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对我们下一步更好地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裁判认定的难点民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关注重点。
从检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时,客观上出现不同审级法院基于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并且法院论证的理由均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
涉表见代理案件具有裁判标准较难明确、裁判权空间较宽的特点。
为此,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指导意见),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第13条、第14条)。
一些地方法院也就表见代理出台了地方性司法文件,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制定《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可见,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裁判规则、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统一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上的争议。
学界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还要求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
如被代理人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之下,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反之则不归属被代理人。
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文
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范文报案人姓名:XXX 电话:XXX 地址:XXX报案对象:XXX公司地址:XXX案情描述:根据我个人的经历和调查展开的情况,XXX公司以欺骗手段进行贷款诈骗,涉嫌犯罪行为,故向公安机关报案,请予以调查处理。
1. 案件背景我在某贷款广告网站上看到了XXX公司的贷款广告,广告称该公司能以低利息和灵活的条件提供贷款服务。
由于急需资金,我便对其产生了信任,并联系了该公司进行咨询。
我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对方表示只需要我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和抵押品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贷款。
2. 诈骗手段为了迷惑受害人的判断,该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手段。
他们先是要求我提供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然后,他们通过电话、邮件和短信进行沟通,并引导我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并在表格中提供了我银行卡和支付宝等账号的信息。
此后,他们告诉我需要支付一笔“手续费”或“保证金”来办理贷款申请。
3. 诈骗的结果在与该公司的沟通过程中,我先后支付了多笔“手续费”或“保证金”。
然而,即使我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了支付,却始终无法获得承诺的贷款资金。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催促,我意识到自己可能成为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受害者。
4. 附件证据清单为了确定自己作为受害者的身份,我提供以下证据:a. 与XXX公司的通讯记录:包括电话、邮件和短信等沟通记录。
b. 涉案资金流向证据:包括支付宝和银行账户的付款记录和对方提供的账户信息。
c.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广告的截图和我填写的贷款申请表格等。
5. 目前情况和要求截至目前,我已经损失了一定的财产,并且对XXX公司的行为感到深恶痛绝。
我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介入调查此案,并及时追回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同时,我也希望对方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以免他们继续欺骗其他无辜的人。
根据以上情况,请公安机关正式登记此案,展开调查,并从法律角度处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期待公安机关尽快破案,还我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
上述事实属实,特此申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16•【分类】问答正文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
现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总体问题(一)如何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在证券发行、持续经营等不同阶段实施的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信息披露犯罪。
发行不同的证券、在不同的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披露义务均有差别,准确认定公司、企业是否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是认定本罪的前提条件,对此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判断。
1.关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发行人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既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包括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债券,既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既包括公开发行债券,也包括非公开发行债券;既包括发行仅还本付息的信用类债券,也包括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存托凭证,既包括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也包括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
发行不同类型的证券,信息披露主体及义务存在差异,应当精准适用行政规定,依法作出认定。
银监会投诉网贷流程
银监会投诉网贷流程在当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网贷行业也日益兴盛。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网贷平台,给投资者和借款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
针对这些问题,银监会设立了网贷投诉平台,为广大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了一个维权的渠道。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监会投诉网贷的流程,帮助大家了解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投诉者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借款合同、交易记录、账单、聊天记录等。
这些材料将成为投诉的重要依据,有助于银监会对投诉进行核实和处理。
其次,投诉者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投诉方式。
线上投诉可以通过银监会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手机APP进行提交,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据材料。
线下投诉可以选择到银监会各地分支机构进行书面投诉,同样需要携带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工作人员核实。
接着,银监会将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
在核实过程中,银监会可能会与投诉者联系,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或者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这一阶段的核实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最后,银监会将对投诉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协商、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银监会将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考虑,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总的来说,银监会投诉网贷的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明了,投诉者只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选择合适的投诉方式,然后耐心等待银监会的处理结果。
当然,投诉者也可以在投诉的过程中随时关注投诉进展,及时与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投诉的过程中,投诉者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
同时,投诉者还可以在投诉完成后对银监会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便银监会能够更好地改进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总之,银监会投诉网贷的流程为广大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维权渠道,帮助他们解决在网贷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投诉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案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特殊案件类型,涉及范围广泛,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金融案件的分析,帮助大家了解金融案件的特点、常见类型及应对策略。
二、金融案件的特点1. 涉及领域广泛金融案件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个领域,包括贷款、担保、信托、证券交易、保险理赔等。
2. 法律关系复杂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包括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
3. 案件标的金额较大金融案件的标的金额往往较大,涉及巨额资金流动。
4. 案件处理难度高金融案件的处理难度较高,需要专业知识、经验和技巧。
三、金融案件的常见类型1. 信贷纠纷案件信贷纠纷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
主要表现为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导致金融机构权益受损。
2. 证券欺诈案件证券欺诈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3. 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是指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主要表现为保险人拒绝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
4. 金融诈骗案件金融诈骗案件是指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诈骗的行为,如非法集资、洗钱、信用卡诈骗等。
5. 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货币、贷款诈骗等。
四、金融案件应对策略1. 加强金融知识学习了解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提高自身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2.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金融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 做好风险防范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要做好风险评估,避免因风险过高而遭受损失。
4.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在金融案件中,如遇到合法权益受损,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5.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要与金融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举报信(银行贷款诈骗)
举报信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关注我们反映的问题,烦扰之处,尚请见谅。
今日来信旨在举报中国XX银行XX市XX分行向我方提供虚假信息,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达成非法合作,诱骗我方为其垫资,妨碍我方正常追回活动,最终造成我方巨额资金无法追回一事。
该行的相关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请领导重视我所反应的情况,对该行的行为进行惩治,保护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在此,我将事件全程归纳如下,并且保证我下述内容真实可靠。
骗取我方为其垫付资金的公司为XX公司,公司法人为XXX与XXX,两人为实际上的夫妻关系。
XXX与XXX名下拥有土地面积为XX㎡、建筑面积为XX㎡的别墅一套,位于【地址】,XX年X月X日过户至其公司员工XX名下。
次日,XX注册了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XX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贷得XX万元,在X月X日,XX公司注销。
金华市XX区XXXX经营部同属XXX,后更名为XX公司,该公司在事件后续也有参与。
X月,XXX、XXX以及XX找到我方,表示希望我方能为其介绍垫资方,帮助其全额还清XX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使其能够重新获得相关抵押物的完整拥有权。
对于垫资方所付相应资金,其通过向中国XX银行XX市XX分行申请了抵押份额XX万元、信用份额XX万元的个人贷款进行偿还,告知垫资方已经做好购销合同会以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归还该笔垫资款。
对该提议,我与垫资方商议后表示同意,遂与垫资方作为共同借款人于X月X日借予XX XX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同日将XX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进行了清还。
X月X日,前文所述房产抵押登记至XX银行XX分行,银行在两日后将抵押份额的XX万元贷款发放至【账户名】账户。
按购销合同,此时XX应该向相应款项打入垫资方账户进行偿还,可我方却发现上述款项非但没有按照合同进入垫资方账户,反而已经被转入XX公司对公账户中。
我方遂就此事对XX进行了问询,XX先是谎称贷款款项还未发放,被我方戳穿后又称其将个人贷款变更为。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手段——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春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是打击侵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刑法》打击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一方面对行为人骗贷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采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积极作用方面能够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借款人违法成本,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债务进而减轻刑事处罚,消极作用方面让借款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了经营能力,没有持续稳定的还款来源。
从化解不良资产角度而言,要合理利用民事和刑事法律手段,以诉促收,才能保证贷款得以清偿,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以刑事法律手段为例,探究如何利用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打击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进而促进不良贷款清收。
一、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去“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内容,《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刑法罪名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也不易区分。
从犯罪形态上,贷款诈骗罪是实害犯,骗取贷款罪是危险犯。
实害限定为最终的贷款损失,但骗取贷款罪也包含了实害犯,贷款诈骗罪未遂的场合,也是危险犯。
从犯罪主观目的上,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即,借款人虽然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故意,但具有归还的意思。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在⾦融类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但由于三者之间存在⼀定的相似性,尤其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在客观⽅⾯存在⾼度的关联性,给相应案件的定性带来⼀定的困难。
本⽂旨在对各罪名进⾏详解的基础上离析出三者的适⽤界限,以供实务办案参考。
⼀、三罪概述三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其中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同属于第四节破坏⾦融管理秩序罪,贷款诈骗罪则属于第五节⾦融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之⼀的规定,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为,并且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四⼗条规定,关系⼈是指:1.商业银⾏的董事、监事、管理⼈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员投资或者担任⾼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按照数额进⾏处罚,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以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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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集)2011-07-13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浏览次数:2137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文,男,1962年11月6日生,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南京中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本案于199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秦文辩称,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
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虚报注册资本1997年11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委托付款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文件,骗取了江苏兴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进而骗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晟公司营业执照,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
(二)合同诈骗被告人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拍卖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公司真实情况及虚假抵押等手段,于1997年7月至11月间,先后两次骗得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11月间,多次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150万元及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7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
后秦文采取以贷还借、以贷还贷、以借还贷的方式,先后归还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实际占有65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1995万元,实际占有1705万元。
综上,秦文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共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2825万元。
分述如下:1.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1995年7月至11月间,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采用虚假抵押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得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
秦文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等。
2.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650万元1995年10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其中大部分借款被秦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后被告人秦文用向3家银行贷款的部分资金归还该笔借款。
1996年1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其占有。
1996年10月,秦文向中国银行南京分行萨家湾支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提供担保。
该款被秦文用于归还借、贷款及支付其兄秦勇个人购房等开支。
到期后,秦无力偿还。
1997年3月,秦文以清·雍正青花花卉撇口大碗一只作价人民币280万元作抵押,骗得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250万元用于归还该笔贷款。
经鉴定,该碗系伪作,实际价格仅为300元。
1997年4月,秦文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鼓楼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担保。
贷款被用于归还借款、支付银行利息、提现等。
贷款到期后,秦无力偿还,又骗得东航江苏公司300万元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
1998年8月,秦文与东航江苏公司就上述未还借款人民币650万元签订清款协议,并以刘海粟《泼彩荷花图》作价人民币350万元作抵押。
经鉴定,该画系伪作。
3.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币1705万元1996年7月至1998年11月,秦文先后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4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2540万元。
贷款到期后,秦文仅归还835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1460万元,尚有245万元未能归还。
分述如下:1996年7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南京市浦口城市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万元,用于归还欠款、支付利息等。
后秦用借款归还人民币205万元,余款人民币195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
1996年12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被用于归还其他借款、贷款及购房等。
后秦用其他借贷款归还人民币630万元,余款人民币370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
1997年6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雨花支行贷款人民币990万元,贷款被用于归还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及提现等。
后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人民币895万元,尚欠人民币95万元。
1998年11月,秦文以中晟公司名义,由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被其占有。
1998年11月25日,秦文又与东航江苏公司就双方借、贷款人民币2355万元签订清款协议,并以虚假文物作抵押。
经鉴定,文物实际价格仅为人民币57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和扣押了人民币30余万元、轿车2辆等物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秦文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经查,与指控秦文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被告人秦文以欺骗手段获得东航江苏公司的真实担保后取得贷款,放贷银行在东航江苏公司担保的前提下放贷,并无不当,被告人秦文在上述贷款操作中的诈骗对象仍是东航江苏公司,故上述事实的性质仍为合同诈骗。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犯贷款诈骗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认定性质,予以支持。
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以借还贷、以贷还借、以借还借的事实清楚,秦文未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借、贷款,并最终不能归还借款,造成了被害单位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诈骗故意明确,故被告人秦文“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故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秦文以实际不可能到帐的款项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并骗得了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故其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文不服,提出上诉。
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认定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公司不是事实;2.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对扣押的涉案文物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真实价值;3.对艺术品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秦文有无还款能力。
综上,认定秦文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825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认定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公司不是事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艺术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是以江苏省新闻美术家协会、南京依斯特广告实业公司、秦文等5个股东名义共同出资人民币108万元申请登记注册,1996年以实物增资至人民币1550万元,而该公司实际上只有秦文个人投资8万元并实际操作,该事实有新闻美术家协会潘高鹏和薛亮、朱红的证言证实,上诉人秦文也有过供述;秦文称以香港万宝堂赠送的字画等物品进行增资,无其他证据印证。
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对扣押的涉案文物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真实价值”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委托江苏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该鉴定结论依法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可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现无证据印证。
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对艺术品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秦文有无还款能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调取了艺术品公司全部财务报表、记帐凭证等,但因该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银行对帐单不齐、营业收入记录不完整、财务结算收支白条抵库现象严重并通过外单位套取现金等,致使审计缺乏依据,故公安机关对艺术品公司经营收支和资金借贷等情况加以分析、分类、调帐、汇总,制作了该公司的资金流向表,该证据证实秦文将所骗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借、贷款及私人购房、购车等,与秦文的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
上诉人秦文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多次采用虚假手段,用后款抵前款的方式,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充分。
综上,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三、裁判理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对此究竟应当以何罪论处存在一定争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秦文的行为性质,以下三点不存在异议:一是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二是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三是直接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650万元的行为性质属于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