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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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

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

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

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

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

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

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

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

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

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

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

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

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 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推广建议;

(五)结论;

(六)附件。

第三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九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

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 5 进行折算);

(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四)技术可靠性;

(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

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一)分行业初审。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

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复审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

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

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

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

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

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

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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