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关于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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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统计局关于下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统计局关于下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统计局关于下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漯统[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漯河市统计局关于下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等四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漯统[2007]34号)各县、区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城调队、市农调队,局属各科室、中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统计由法定数据向科学、权威数据转变的工作意见》(漯统〔2007〕33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分解《意见》中的各项工作,现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工作方案》、《专题调研工作方案》、《统计宣传工作方案》等四个工作方案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明确自己的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意见》中提出的“一年打基础,二年见成效,三年上台阶”目标的实现。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的质量和水平,挖掘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监测预警作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社会公众服务,根据《漯河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统计由法定数据向科学、权威数据转变的工作意见》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局长任副组长,值班副组长任常务副组长(常务副组长每季度轮换一次),常务副组长负责当季(含月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专业科长组成,具体负责各专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二、主要内容1、月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各专业科室简要分析本专业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透析运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核算科在各专业分析基础上,形成综合性经济运行情况简明分析材料。

统计局内部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统计局内部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统计局内部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统计局作为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承担着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以支持国家决策的重要任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统计局内部设立了一套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统计局内部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绩效考核体系统计局的绩效考核体系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指标量化、数据收集、绩效评估和结果反馈等环节。

每个员工都会在每年初制定年度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目标设定完成后,需要将目标量化为具体的指标,以便后续的考核评估。

数据收集环节是绩效考核的基础,统计局会通过员工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指标进行数据收集。

这些数据将作为评估员工绩效的依据,在评估环节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绩效评估环节是统计局内部绩效考核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评估员工在工作中实际完成的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来进行。

评估结果将以定量的方式进行反馈,并对员工的绩效进行排名。

排名靠前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奖励,而排名靠后的员工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奖励制度统计局内部设立了丰富多样的奖励制度,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根据员工在绩效评估中的排名情况,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包括:1.绩效奖金:根据绩效排名,绩效优秀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以资励志。

2.荣誉称号:评估结果排名前列的员工将获得统计局颁发的荣誉称号,如“先进个人”、“优秀员工”等。

3.晋升机会:在绩效优秀的基础上,员工还有机会获得晋升的机会,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

奖励制度的设立,为统计局内部的员工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激励,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工作绩效,为统计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惩罚制度统计局内部的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中也不可缺少惩罚环节,以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

员工在绩效考核中表现不佳、工作失职等情况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具体的惩罚措施包括:1.扣减绩效奖金: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将会扣减相应的绩效奖金。

统计部规章制度和办法

统计部规章制度和办法

统计部规章制度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统计部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条统计部是公司统一管理、监督、指导统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统计部主要职责:负责公司各项数据的统计、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制定统计工作计划,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数据报表的编制和更新工作,促进公司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统计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机密,做到保密工作。

第五条统计部制度和办法适用于统计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统计部负责人对统计部的工作负总责,负责推进公司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统计部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和办法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八条统计部所制定的统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违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统计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机构设置,包括:统计计划组、统计调查组、统计分析组、数据报表组等。

第十条统计部设立部门主任、副部长、组长等职务,具体领导分工由统计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十一条统计部下设的各组根据具体工作任务设置组长,负责组内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二条统计部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统计部必须加强对下属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四条统计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统计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分析工作,编制报表,提供数据支持等。

第十五条统计部必须坚持数据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私自篡改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统计部在编制报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统计部必须严格把关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统计部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统计部必须加强对数据的分类、整理、分析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二十条统计部的工作流程包括:统计工作计划的制定、调查和分析工作的开展、数据报表的编制和更新等。

统计执法处罚标准

统计执法处罚标准

计局罚款标准统计局罚款标准有什么1、统计局罚款标准如下:(1)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2)10%以上20%以下,企业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3)20%以上或违法数额较大,企业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个体3000元以上至10000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统计局交罚款需要什么交罚款需要带现金或银行卡、罚款缴纳账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于湖北的跨越式发展,不断增强统计服务科学决策和经济工作的能力,推动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局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对统计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当前,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统计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不断提升统计分析研究水平为抓手,进一步增强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发挥好统计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决策、引导科学发展实践、监测科学发展进程、反映科学发展成果的能力。

(二)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是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省正迈入跨越式发展的关键阶段,但同时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环境更趋复杂,统计分析的监测预警作用愈显重要。

客观、准确、全面的统计分析已成为认识省情、把握形势、科学决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依据。

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全力打造高、精、尖的统计分析产品,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科学、准确、详实、及时和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信息,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统计分析的决策咨询职能,既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点,更是新的形势下服务和推进全省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是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综合职能,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局的统计分析工作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分析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并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统计分析工作与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统计部奖罚管理制度

统计部奖罚管理制度

统计部奖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特制定本奖罚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统计部全体员工。

二、奖励制度
1. 按期完成统计任务,数据准确无误,给予当月绩效奖金。

2. 在统计工作中提出创新方法,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给予一次性奖励。

3. 积极参与公司培训,提升个人专业技能,获得认证或奖项,给予额
外奖励。

4. 对于在统计工作中发现重大错误并及时纠正的员工,给予表彰及奖励。

三、惩罚制度
1. 统计数据出现错误,影响公司决策的,根据错误严重程度,给予警
告或罚款。

2. 未能按时完成统计任务,影响工作进度的,给予警告处理。

3. 对于故意篡改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并解除劳
动合同。

4. 未经授权擅自泄露统计数据,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奖励与惩罚的实施
1. 奖励与惩罚的实施由统计部经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出建议,经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执行。

2. 所有奖励与惩罚决定均需记录在员工个人档案中。

五、申诉机制
1.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2. 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统计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七、其他
1. 本制度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冲突时,以最新修订的规章制度为准。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 上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024其/3/24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16
统计违法行为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
2024(/3/214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3
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2024,/3/24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5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
手] 2024(/3/224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2024/(3/24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 计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
22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行业统计管理制度

行业统计管理制度

行业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行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1. 行业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统一指导,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 行业统计局设立统计处,统计处下设统计科、数据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

3. 统计处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工作的内容和范围1. 行业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统计数据;(2)编制行业统计年报、季报、月报等统计报表;(3)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4)参与国家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规划;(5)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

2. 统计范围涵盖全国各地市、县、乡镇以及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

四、统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1. 统计工作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包括调查、抽样、核查、整理、归类、分析等。

2. 行业统计局负责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统计工作中应注重信息安全和保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统计数据不泄露。

五、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 行业统计局对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督促。

2. 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应用1. 行业统计局定期发布行业统计数据,并向社会公开,以便各方了解行业发展状况。

2. 统计数据可作为决策参考和政策制定的依据,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七、统计工作的奖惩机制1. 对统计工作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统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严厉打击造假行为,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或解释的,由行业统计局负责。

公司统计人员奖罚管理制度

公司统计人员奖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原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激发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维护公司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奖优罚劣,充分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

二、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统计工作的员工。

三、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统计人员,给予口头表扬或书面通报表扬。

2. 对在统计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

3. 对在统计工作中勇于创新,提升统计工作质量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1. 对完成统计任务质量高、进度快的统计人员,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2. 对年度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统计人员,给予年终奖金。

四、惩罚制度第七条惩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级、辞退等。

第八条警告:对统计工作中存在轻微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统计人员,给予警告。

第九条通报批评:对统计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经济处罚:对统计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统计人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降级:对统计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影响公司声誉的统计人员,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辞退:对统计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情节恶劣的统计人员,予以辞退。

五、奖罚程序第十三条奖励程序:1. 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人员工作表现,提出奖励建议。

2. 人力资源部门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

3.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惩罚程序:1. 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人员工作失误,提出惩罚建议。

2. 人力资源部门对惩罚建议进行审核。

3.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进行惩罚。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关于统计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统计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统计规章制度的通知为了规范统计工作的秩序,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统计规章制度,现予通知:一、统计工作目标统计工作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单位的运行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规章制度的目标是规范统计工作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统计工作由我单位的统计部门负责,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

三、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报告1.各部门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相关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完整准确,并交给统计部门进行审核。

2.统计部门对收到的数据进行核实与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上报给领导和有关部门。

3.如发现数据不准确或存在疑点,应及时沟通和核实,必要时重新收集数据,并报告给领导做出处理。

四、统计数据的保密1.统计数据属于机密信息,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泄露或外传。

2.统计数据只能在工作需要时使用,禁止私自利用统计数据牟利或造成损失。

3.保护统计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统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1.领导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统计部门对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3.如发现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等情况,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持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六、统计工作的奖惩制度1.对于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数据准确完整,及时上报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于故意瞒报漏报,篡改数据等违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为我单位统计规章制度,希望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切实执行,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使统计数据成为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统计部门,谢谢!。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赣统字〔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赣统字〔2022〕81号各市、县(区)统计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2022年第27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统计局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政府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压实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断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等要求,结合江西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全省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辖区内的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的制度,简称数责制。

第三条实施数责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因地制宜、奖惩并举原则,建立站位靠前、全域覆盖、全程推进、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建立健全保障辖区内政府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新方法、新模式、新路径。

第四条本省全面实施数责制。

省、市、县三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统计数据质量管控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相应担负主体责任,实行分区(片)负责。

乡级第一责任人由承担乡级统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全域负责。

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2004年10月29日)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各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1983年12月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这是新中国统计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治的轨道。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正。

20多年来,统计法对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对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那次检查,对于修改统计法、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计法执法检查,国家统计局作为统计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作为主要的检查对象,诚恳接受并一定积极配合好检查。

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统计改革,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统计局,向各位领导长期以来给予统计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汇报三个问题。

一、执行统计法取得的主要成效20多年来,国家统计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

(一)完成大量统计调查任务,为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统计法公布以来,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了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多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完成了大量的常规性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任务。

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按照科学设计和依法批准的调查方案,经过认真调查、层层审核检查和加工整理,获得了大量统计资料。

这些统计资料,比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轨迹、走向和问题。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青统字〔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青海省统计局制定了《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日青海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二)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统计局统计服务奖励办法

统计局统计服务奖励办法

统计局统计服务奖励办法各科室: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是搞好统计服务,加强对外交流,树立统计形象的有效载体。

我局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市统计局中心工作及党政领导、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各自专业特点,按照抓质量、出精品、提时效的总体要求,积极采集和上报统计信息,认真撰写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业务和统计服务水平。

为鼓励工作人员撰写高质量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提高我局统计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我局所有工作人员。

二、奖励内容统计信息(含简报)、统计分析(含数据评估报告、统计调研文章),下同。

三、相关要求和评定标准(一)统计信息、统计分析要按照“针对性、时效性、准确性”的要求撰写,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首先在内网上发布,然后统一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并对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登记。

(二)得到领导批示是指统计分析得到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

得到领导批示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

(三)采用是指统计信息、统计分析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内部刊物和新闻媒体采用(均包括网络媒体),不包括在我局内网上发布。

个人自行投稿被采用的,需提供证明材料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登记。

(四)统计信息、统计分析未先在我局内网发布的,不予奖励。

四、奖励办法(一)统计分析被省、市、县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被省、市、县级党政机关内部刊物和新闻媒体采用的,每篇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被省、市统计局内网采用的,每篇分别奖励200元、100元。

(二)统计信息被省、市、县级党政机关内部刊物、新闻媒体采用的,每条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被省、市统计局内网采用的,每篇分别奖励100元、50元。

(三)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刊发,产生重要影响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奖励;被评选获奖的给予所获奖金同等金额的奖励。

(四)同一内容被不同级别采用的,按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信息统计报送实施方案

信息统计报送实施方案

信息统计报送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信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所有报送的信息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 加强对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报送内容。

1. 统计报表,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类统计报表,确保报表的完整和准确。

2. 统计数据,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三、报送程序。

1. 报送时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确保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报送方式,各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统计局指定的报送渠道,将统计报表和数据及时报送给国家统计局,确保报送的规范和及时性。

四、监督检查。

1. 监督责任,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

2. 检查方式,各级统计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核实等方式,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奖惩措施。

1. 奖励措施,对于报送及时、数据真实准确的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各单位积极参与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2. 惩罚措施,对于报送不及时、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促使各单位严格执行报送要求。

六、附则。

1.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确保信息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希望各单位能够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共同维护国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

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8.19•【文号】•【施行日期】1989.08.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九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统计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但是,仍远不能适应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特提出如下报告:一、切实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督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

因此,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的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原始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数据质量,如实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揭示其规律,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法规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统计部门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如有意见,可另行上报。

对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反映和揭露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意见,有关领导机关的部门应予充分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统计法纪,积极支持并配合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加强对现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那些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弄虚作假,干扰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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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区统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和统计分析的报送工作,实现统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送的数量和质量,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报送的目的意义
编发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是搞好统计服务,加强对外交流,提升统计品位,树立统计形象的有效载体,是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了解掌握原州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窗口之一,搜集、撰写、编发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是统计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的编发报送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送工作的领导,及时反映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行趋势,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为各级领导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较为广泛的统计信息与咨询服务,努力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当好参谋。

二、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统计局以及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计工作中的主要情况,重要举措和重大活动。

(三)及时反映我区工业、农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贸易、法制、能源、人口及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

(四)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五)围绕各级党政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撰写统计信息和分析。

三、信息的编辑及审签
(一)编发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应做到主题明确,数据真实可信,文字精炼,表述确切。

(二)统计信息撰写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选题要准确,立意要新颖,语言要朴实,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要规范。

(三)统计分析要能反映全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有数据,有分析、有措施和办法,分析建议要有力度,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好。

(四)统计信息要求短小精悍、言简意赅,内容要体现真实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观点要正确,层次要清晰,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简练。

(六)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起草人起草信息和分析要附原州区统计信息或统计分析底稿签发单并署名,初稿完成后报经主管领导修改审定签字同意后,送局长签发。

四、信息报送要求
(一)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不得有明显的逻辑错误、事理错误和语法错误,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的布局谋篇要符合写作规范和要求,内容要符合工作实际。

(二)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撰写人要树立质量第一、数量第二的意识,围绕本专业职责,体现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内容的宽广性和思想的深刻性,要注意对原州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层规律的挖掘、总结和深化。

(三)各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统计局数据反馈后3日内,要
完成统计信息及统计分析的撰写、签发和发送工作。

有特殊情况的,需由主管局长报请局长批准,方可延缓编发。

(四)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撰写人应将经局长签发的文稿打印并存盘,通过电子信箱、区、市统计局内网、信件三种方式进行报送。

报送范围为:自治区、固原市统计局,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宣传部、政研室,区委各书记、人大各主任、政府各区长、政协各主席。

五、信息报送任务
(一)统计分析:各专业人员全年撰写统计分析6篇,区统计局内网至少采用2篇。

(二)统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各专业人员全年撰写统计信息20篇,区统计局内网至少采用6篇。

(三)各专业所撰写统计信息或者理论文章全年至少在《固原日报》、《新原州报》各登载1篇。

六、信息报送奖惩
(一)统计分析及信息的编发奖励
凡统计分析在完成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多写一篇奖励50元,多采用一篇奖励100元;统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在完成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多写一篇奖励10元,多采用一篇奖励20元;凡统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写的均按署名作者分摊计奖。

(二)统计分析及统计信息刊登奖励
凡撰写的统计分析被中国信息报、宁夏日报、固原日报、新原州报刊登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100元;统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被中国信息报、宁夏日报、固原日报、新原州报刊登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50
元;撰写的统计分析被区统计局评为《优秀统计分析》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被市统计局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400、300元;被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300、200元,被宁夏《统计与经济》杂志刊登的统计分析和理论文章奖励400元,一般信息奖励150元;被各种报刊头版刊登的加倍奖励。

同一篇作品分别被市、区评为优秀分析的取最高奖励,不重复记奖。

(三)未完成统计分析及信息的惩罚
根据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统计分析及统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任务的责任人,不得参与当年优秀公务员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个人的评选,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凡未完成年度统计分析目标任务的,每少写一篇罚50元,少采用一篇罚100元。

2、凡未完成年度统计信息(包括政务信息)目标任务的,每少写一篇罚10元,少采用一篇罚20元。

(四)各专业人员所撰写的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每半年公示一次,年终总考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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