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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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答:1、国际条约。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于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现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很多国际惯例已经成文化了,如由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欧洲联盟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以及联合国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等。谈谈你对法律全球化看法。

答: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

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不容臵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的。

一是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法律全球化之先导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冲破国界的限制,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样一来,过去在一国范围内,由该国所有并受该国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国资本介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因此受到挑战。针对这种冲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并签订和批准有益于维护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国际公约,承诺在某些领域的让步和妥协;另一方面变革本国传统的经济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跨国资本的准入并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国家管理职能式微。在传统的封闭式的国家中,国家是国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对国民来说,国家就像一个奶妈,管吃管住,国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底;而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则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成了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的横向联合,尤其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依据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和抵抗内国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又为该国国民的就业、劳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机会、条件和保障,弱化了国家职能,也减少了国家对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三是地方法律体系的泛化。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这一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

亚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霸权主义的作法对这些国家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和破坏是

不容臵疑的

公约为什么不适用六种特定的货物买卖?

答:那是因为国际买卖公约调整的是法人之间的国际交易行为。下列:私人消费买卖、拍卖、法定买卖、有价证券、船舶航空器、电力的买卖、劳务等被排除的交易都不是严格国际贸易意义上的交易。交易对象以自然人。

什么是国际追加服务?什么是国际核心服务?

答:1、国际追加服务:是指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提供的追加劳务。对消费者而言,商品实体本身是其购买和消费的核心效用,服务则是提供或满足了某种追加的效用。在科技革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和渗透的情况下,这种追加服务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特别是所需核心效用的选择是具有深远影响的。

2、国际核心服务: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国际核心服务根据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距离远近可分为:面对面型国际核心服务和远距离国际核心服务。

试述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答: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

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

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总之,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本文简单分析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发盘和接受,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试评析TRIM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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