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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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一、律师的性质
所谓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特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律师的性质问题,是律师制度中一个根本问题,它决定着律师的地位、作用、任务、权利、义务等,制约着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它体现在律师制度的各个方面。

1 、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独立的地位
2 、在我国的立法界、理论界以及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
(1)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我国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当时把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2)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律师工作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面向社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社会性。

二是服务,律师事务所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没有行政权,没有强制性,纯粹靠自己的知识、智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因此律师只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一般将其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或“社会律师”。

(3)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一、律师办理各项业务,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

而这种委托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及律师双方的自愿基础上。

二、律师在办理具体业务时,主要以律师个人为主,办什么案,如何办案,办案的具体意见等,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特别是2000年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脱勾改制后,律师事务所成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律师的行政管理也相对较少,因此,一度时间,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说法十分普遍。

☻我国理论界:多主张将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这是基于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的以下不同特点:
A、业务性: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内活动。

而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是职务活动。

B、服务性与有偿性。

法官和检察官的活动则无。

C、独立性与自主性。

律师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

D、自律性。

一般是通过律师协会自治。

(4)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既要为当事人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职责。

”强调必须坚持律师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律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把律师建设成为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队伍。

☻公司律师试点、公职律师试点、军队律师继续存在,将使我国律师制度完善化。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从业者,只能办理与公司有关的案件,并且只能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人,享有执业律师的同等权利,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案件。

从长远讲,它将取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把法律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司法部门管
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是国家经贸部门管理的)。

公司律师在当今国际贸易谈判和国际纠纷的处理中,成了不可缺少的角色。

现在广州有九个大企业有公司律师,如广钢,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

公职律师(对应于执业律师)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的工作对象和范围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具体应包括:第一,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第二,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第三,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第四,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五,参加"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我军1985年2月在海军司令机关试点设立了第一个法律顾问处,随后几年内各大单位也纷纷设立,这一时期是我国创建军队律师制度的探索阶段,“军队律师”此时是一种未被列入军队编制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称谓。

中央军委1992年9月批准设立总政治部司法局,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从而使军队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工作归口政治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了体制。

总政治部与司法部1993年3月联合发布《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国家认可在军队建立律师序列,并把军队律师初步纳入国家律师体制。

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

”这标志着国家军队律师制度正式确立。

军队律师主要由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担任,他们在取得国家规定的律师资格后,由部队统一安排从事律师工作,领取军队统一标准的薪金和补助,不以律师工作作为个人谋取直接经济利益的手段。

同时,军队律师除办理诉讼、非诉讼等一般法律事务外,还负责对部队基层法律服务进行指导,对官兵进行法制教育,为首长、机关重大战略决策提供法律谘询和分析建议,为军事行动提供具体法律指导和保障等等。

军队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文件规定,军、师一级单位成立法律顾问处(对外的称谓),负责部队司法行政工作,归总政治部司法局统一管理。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律师的任务
1、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并通过该使命的执行,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

2、根据中国《律师法》第1条,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中国理论界的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

☻报道:“让律师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立法关键在于多元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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