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方案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方案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也不断增加。
其中,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较大,对水环境的质量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我国不断推进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制订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排污口的设置2.1 排污口的定义接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各类污水的渠道,被称为排污口。
2.2 排污口的设置原则(1)工业污水统一排放: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统一排污方式,将污染物统一排放到集中处理系统中。
(2)生活污水分隔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采用分隔排放的方式,将黑水和灰水分别排放。
(3)雨水分流排放:雨水应当采用分流排放的方式,将雨水和污水分别排放。
2.3 排污口的分类(1)工业排污口:主要是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2)生活污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居民区的污水排放口。
(3)雨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城市中雨水的排放口。
2.4 排污口的设置标准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到工艺要求、施工条件、运行管理等因素。
具体可参照《城市污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三、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3.1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的必要性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能够有效地防止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
同时还能够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效率,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2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措施(1)排污口的登记和标识:排污口应当进行登记管理,并在相关位置设置标识。
(2)排污口的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污水管理机制,对排污口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可以有效地监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通过对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物的化学成分等信息。
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污水的规范治理。
3.3 排污口的整改要求排污口整改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污水的分流处理:将生活污水黑水和灰水分开收集,并采用二次处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新)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对排污口进行了规范化整治。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理论研究1.1 排污口的分类与设置排污口是指企业或个人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口。
根据污染物性质、排放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排污口可以分为废水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和固体废物排污口。
废水排污口主要用于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废气排污口主要用于排放工业废气和生活废气;固体废物排污口主要用于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排污口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布局:排污口应尽量集中设置在便于管理和监测的地方,避免分散设置。
要考虑到周边环境和居民区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便于监测:排污口应设置在便于监测的地方,便于采集样品、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要保证监测设备的质量和稳定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3)便于治理:排污口应设置在便于治理的地方,便于进行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控制。
要考虑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情况,确保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1.2 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衡量排污口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水质、大气和固体废物三个方面的内容。
(1)水质标准:主要规定了废水中的重金属、有机物、悬浮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对于不同行业的废水排放,有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
(2)大气标准:主要规定了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对于不同行业的废气排放,有不同的大气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标准:主要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排放限值。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城市污染等各种污染问题逐渐突出。
政府应该加强污染治理,通过制定规范的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加强排污口管理,达到减少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排污口设置(一)设置原则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2.设置排污口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荷载以及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
3.排污口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影响周边环境与群众生产生活。
(二)设置要求1.排污口应在建筑规划之初就考虑设置,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排污口应依据排放的不同类型污染物,分别设计和设置。
3.排污口位置应选在容易监管和检测的通风良好的场所,便于管理和处理。
4.设置排污口时应避开生活区和市区主干道等人口密集区,并保证污染物排放无臭味、异味和超标等情况。
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一)治理大气污染1.对排放流量、浓度、温度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
2.通过应用高效净化设备,大幅度减少浊气、尘气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加强向员工、居民宣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自觉意识,积极响应环保行动。
(二)治理水污染1.对污水进行专用管道收集,保证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避免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2.根据具体污染物种类和量,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确保废水排放上标准。
环保部门设立现场监管,对排水口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测。
3.提倡循环利用,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增加再利用的污水处理程度,用干净的水代替雨水洗车,把浴室废水用来冲厕所等。
这些措施既可减少单纯排放的废水量,又可保护环境。
(三)治理土壤污染1.加强污染源的监管,并对废弃物进行专门处理。
2.避免化学物质淋漓污染土壤,避免岩土挖掘淤泥和粘土,再选填或回填清洁土。
3.制定可持续的农业和工业发展计划,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提高污染治理设备、技术的精细化性能。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附件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各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维护管理的原则。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创造条件建立在线监测设备。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污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污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装置。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的整治要求第四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长、宽、高要规则,便于测量)。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六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一)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
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二)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让我们一起迈向绿色环保的新时代!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我们要明确一点,这个话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甚至人类的生存。
所以,我们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迈向绿色环保的新时代!一、为什么要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政府出台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目的就是让我们的生产活动更加环保、更加绿色。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哪些要求?1. 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要合理布局。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随意设置排污口,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这样才能既保证生产的需要,又能有效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排污口要符合国家标准。
排污口的设置和运行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排污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 排污口要有监测设施。
对排污口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这样才能确保排污过程的安全可控。
4. 排污口要有标志标识。
对排污口的位置、类型、排放量等信息进行明确标识,方便管理和监督。
5. 排污口要有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如何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 严格执法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
3. 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排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4.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新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pdf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
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内容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口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要求,以确保排放达标,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首先,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中,应根据排放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治措施和技术方案。
对于污水、废水排放口,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备等,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其次,在整治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监测和管理。
对于已整治的排污口,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以确保排放正常。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定期对排放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此外,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还需要注重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技术的不断更新,应及时采用新的环保设备和技术,提高排放的治理效果。
总的来说,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包括确定整治措施、加强监测管理和注重技术创新等方面。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技术要求,才能有效改善排放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方案化
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 —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S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2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3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2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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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幵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
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
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幵征排污
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 — 2.6)o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
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口: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
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 —1995)(GB15562.2 —1995)的
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幵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
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 致。
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XXX 噪声UXXXXX
废气FQ-XXXX 固体废物匸XXXX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
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
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
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五章附则
5.1各试点省、市可根据本《要求》,制定当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具体技术规范。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