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真实、规范、完整的临床试验,是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源头保障。如果临床试验数据存在问题,不仅给老百姓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也严重影响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7 月22 日以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11 月起组织力量分两批对真实性存在疑点的部分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进行核查,发现有22 家企业申报的24 个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目前工作进展如何?核查政策有哪些?如何处理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行为人?对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就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接受记者采访。部分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记者:为什么开展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吴浈: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是判定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对其数据进行核查是药品审批上市前的法定程序。针对部分药品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7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全面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目的是以此为切入点,规范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乃至整个药品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医药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上市产品有效性、安全性、质第 1 页

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这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重点任务。

30 年前,美国一些制药企业为抢先申报仿制药申请也曾出现过大量数据造假行为。美国药监部门制订了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的政策,对仿制药行业进行了彻底整顿。记者: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吴浈:此次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涉及7月22日前总局收到的1622 个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其中新药948 个,仿制药503 个,进口药171 个。在企业自查阶段,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注册申请317 个。11 月起,总局组织力量分两批对真实性存在疑点的部分生物等效性试验项目进行核查,分别于11月11日、12月7日发布公告,对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22 家企业24 个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处理。截止12 月14 日,申请人主动撤回药品注册申请合计727 个。

记者: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

吴浈:从已结束的两批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情况看,影响技术审评的问题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真实性问题,一类是规范性、完整性问题。真实性方面,主要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瞒报数据、原始数据无法溯源、试验用药品不真实等。

例如,生物样本分析测试使用的仪器出厂合格报告时间晚于试验测定完成时间;试验结果时间早于进样时间;进行对比研究的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为同一制剂;瞒报严重不良事件、违背试验方案的合并用药;关键仪器设备变卖、备份光盘丢失,全部数据无法溯源等。这类行为,多数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严重危及申报上市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方面问题,主要是部分临床数据缺失,不足以做出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判断;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试验用药品管理混乱、违背试验方案操作、生物样本分析不科学、方法学评价与样品检测交叉等,这些行为也影响审评机构做出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判断。

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从重处罚记者: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吴浈:初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申请人没有按照GCP相关规定履行对临床试验行为的监督责任。有的对临床试验过程不参与、不监督,有的授意或者默许临床试验造假。申请人委托的临床试验合同组织(CRO对试验行

为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有的CRO甚至成为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的“教唆者”。二是临床试验研究者违反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没有将试验中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表中,不真实填写有关

第 3 页

数据,甚至篡改数据。三是临床试验机构对临床研究项目管理不

力,对研究结果不审查、不把关。四是有的药品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现代制药业起步较晚,历史上药品严重短缺。改革开放以来,医药产业有了巨大发展,基本解决了药品可及性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采取集中药品上市审批权限、提高国家药品审批标准、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等措施,努力提高药品质量,但部分药品质量与原研产品质量疗效等方面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药品研发基础薄弱,临床试验管理监督薄弱,药品审评力量薄弱。这些问题既有药品行业自身发展的问题,也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尊重不够、对药品临床试验者的劳动尊重不够、药品营销领域“劣币”驱逐“良币”、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社会环境有关系。

记者:如何处理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行为人?

吴浈:对被查出临床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要立案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各方责任。原则上,药品上市申请人是药物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和受益者,需对注册申报的数据承担全部法律主体责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项目研究者和CRC是受申请人委托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承担者,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临床试验行为的管理者,属于间接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在第 4 页

总局第117 号公告和第230 号公告中都已经明确这里要说明的是,数据不真实属于临床试验中很严重的问题,但在实际处理中不会一律认定为故意造假。对于已查明多个品种存在真实性问题的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对其申报或承担的其他申报项目,原则上不予审评审批;如果申请人或临床试验机构自查后认为能够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的申报项目,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可以自己“举手”申请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当然,如果检查中发现仍存在真实性问题的,要从重处罚。

记者:自查核查的政策和措施有哪些?吴浈:概括地说,一是自查纠错从宽,被查处理从严。在自查阶段,申请人发现数据资料存在问题主动撤回的不公布名单、不追究责任;在总局核查前撤回的,公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名单,但不追究责任;对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原批件继续有效,申请人可以完善后重报。被核查出存在问题影响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判断的,不予批准,公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名单,涉嫌违法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二是严惩故意造假,允许规范补正。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区分数据不真实和不规范、不完整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数据不真实问题,属于主观故意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及其他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CRO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外公布;对真实性存疑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有证据证明其数据真实,经查证属实的,不视为故意造假。对不规范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及数据不完整,不能作出安全性、有效性判断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不规范行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对不完整的数据能够进行补正,并证明其有效性安全性的,申请人可以补正后由审评中心按程序审评。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