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中的两个问题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定义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虐待被监护、看护⼈是犯罪⾏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是指对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情节恶劣的⾏为。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且监护、看护⼈与被监护、被看护⼈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
⾃然⼈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虐待被监护、看护⼈会造成他们⾁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的。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被看护⼈的⼈⾝权利。
4、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包括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
如幼⼉园⽼师对⼉童的看护,养⽼机构的⼯作⼈员对⽼⼈、残疾⼈的看护,医院的医⽣、护⼠对病⼈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进⾏打骂、捆绑、冻饿、限制⾃由、凌辱⼈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法,从⾁体上和精神上进⾏摧残迫害。
情节恶劣,是指⾏为⼈虐待动机卑鄙、⼿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造成被害⼈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
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的⾝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虐待被监护、看护⼈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被监管人罪研究
虐待被监管人罪研究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一种违反人权的罪行,其定义为虐待、侮辱、身体伤害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其权利的被监管人。
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还有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看到了强烈谴责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呼声和法律变化。
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罪行所造成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必须更加关注这一问题。
以下是最近的一些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案例:1. 纽约州鲍曼镇警察局虐待案 (2019)在这个案例中,两名纽约州警察因虐待被监管人受到起诉。
这两名警察把一名少年捆绑在一个椅子上,并殴打了他。
少年后来在医院中接受治疗。
这两名警察因被监视、虐待和危害儿童罪被逮捕。
2. 俄勒冈州Grande Ronde警察虐待案 (2018)这个案例发生在2018年,一名被监管的男子在被拘留期间遭到了虐待,并最终死亡。
警方使用了一种名为“Z-控制” (注射令人昏迷的药物)的武器来控制这名男子。
他在被拘留所内死亡后,有数十人要求对警察的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这名男子死于肺炎和其他并发症,并未直接死于“Z-控制”。
3. 菲律宾反毒战争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 (2016)菲律宾政府在2016年推出了一项反毒战争,但这个战争很快演变成了关押、扣留和虐待毒瘾者的行动。
许多被监管的人在牢房中遭受到严重的虐待,包括鸟笼式的牢房和长时间的囚禁。
许多人因此而死亡或精神崩溃。
这些案例表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严重性和必须化解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我们必须保证被监管人的人权得到严格的保护和尊重,并对任何虐待行为采取严厉的立法和行动。
草率对待这个问题将导致严重的后果。
除了刑事责任之外,我们还需要深入探讨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根源和预防机制。
首先,监管机构需要进行更加严密的培训和督促,确保其对被监管人的监管行为合法、透明、公正。
其次,政府需要增加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判刑幅度,以此来打击罪犯并尽可能避免惊人的案件再次发生。
最后,社会各界需要充分了解被监管人的权利和利益,支持和鼓励这些特殊群体及其家庭向相关机构报告有关虐待和侵犯行为的信息,以便及时挽救和保护受害人。
东财18年秋季《刑法》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东财《刑法》在线作业一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
A.可以免除处罚
B.应当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B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予执行的制度在刑法上称为()
A.缓刑
B.减刑
C.假释
D.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A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
正确答案:B
因受贿而作枉法裁判,构成受贿罪与枉法裁判罪,应()
A.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B.按吸收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
C.进行数罪并罚
D.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A
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的,应当()
A.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B.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C.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D.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或者罪加一等,或者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正确答案:C。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6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6(总分6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甲唆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仟年龄的乙某故意伤害他人,甲某属于( )A.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B.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C. 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D. 间接正犯2. 狱警甲虐待被监管人员致被害人轻伤,该行为同时符合虐待被监管人员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该情形( )A. 应数罪并罚B. 属于法条竞合犯C. 属于想象竞合犯D. 属于结果加重犯3. 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 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B. 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C.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D. 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4.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B.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C. 甲抢劫乙后,为了灭口杀死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跳楼身亡。
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5.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属于( )A. 牵连犯B. 吸收犯C. 数罪并罚D. 想象竞合犯6. 对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 )A. 在走私普通货物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B. 武装掩护走私C. 贩卖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D.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7. 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B. 乙杀死马某一家5口人后,出门时遇到小区保安巡逻,为灭口将保安杀害,构成连续犯C. 丙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构成吸收犯D. 丁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尊重与保护个体的基本权益和权利被视作基石性的原则。
然而,现实中有一种行为正悄悄地侵害着那些无力自我保护群体的权益,这就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往往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如何维护这些特殊群体权益的广泛关注。
因此,本文将围绕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界定、危害、预防及惩处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界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的是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父母、祖父母、保姆等,因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暴力、忽视其生存和发展权利,给被监护、看护人带来伤害或使其生命受到威胁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而客观方面则是上述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此定义应综合考虑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严重性。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危害1. 侵犯了人的基本权益:本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益。
对弱势群体进行虐待,不仅是对其个体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人类文明和道德底线的挑战。
2. 引发社会问题:虐待行为往往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引发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
同时,这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序良俗的维护。
3. 犯罪性质恶劣:此类犯罪的犯罪人通常是对特定个体具有特定责任的监护人或看护人,这种关系的不对称性使犯罪的恶性和可责备性尤为严重。
四、预防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在社区开展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活动,让大众认识到保护被监护、看护人权益的重要性。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虐待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虐待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
五、惩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问题1. 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应明确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体伤害等,以使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虐待被监管人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定义: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
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
这些人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监管的人。
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
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
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成立。
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
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
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职务犯罪纲要复习题
《职务犯罪纲要》复习题一、判断对错1、从重从严惩处原则不是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 v )2、公安人员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v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x )4、打击与预防并重原则是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 v )5、过失也可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犯罪( x )6、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v )7、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v )8、举报人不是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 x )9、贪污5000元即可定罪处罚( v )10、职务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 v )10、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作为一种方式( x )11、中国公民自己想信什么教派就信什么教派,国家不能干预( x )12、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v )13、暴力取证罪是逼取证人证言的活动( v )14、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即可故意,也可过失( x )15、拘留所的民警不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x )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v )17、贪污罪的主体是双重复杂客体( v )18、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v )19、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v )20、隐瞒境外存款罪行为人必须是负有法定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v )21、学校老师私自拆看学生信件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x )22、报复陷害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v )23、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v )二、名词解释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p92、玩忽职守罪 p2733、私放在押人员罪 p2344、贪污罪 p1025、报复陷害罪 p1996、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p347、直接故意 p58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p1699、虐待被监管人罪 p21910、窝藏罪 p25811、职务犯罪的客体 p3712、受贿罪 p1471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p18614、刑讯逼供罪 p20715、徇私枉法罪 p224三、简答题1、狭义的职务犯罪概念 p42、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在客观方面的情节严重有那些 p219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p209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 p2575、枉法裁判罪的情节严重有哪些 p2306、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p2167、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p118、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p132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脱逃”和“情节严重”是什么 p24010、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p265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p30112、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p21613、职务犯罪间接故意及条件 p5914、私放在押人员罪主要表现哪些形式 p2351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区别 p24316、受贿罪中索贿的方式有哪4种p152论述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p2812、论述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的“坚决、慎重、准确” p203、徇私舞弊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p227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p1135、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p202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p2497、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区别 p223。
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由“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
上海政法学 院学 报 ( 法治论丛 )
J o u r n a l o f S ha ng ha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是指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 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 , 前者如
殴 打、冻饿 、强迫 过度劳 动等 ,后者如 侮辱 、咒骂 、讽刺 、不让参 加社 会活动等 。本 罪的行 为主体 、
对象 仅 限于共 同生 活的 家庭 成 员 。
我们认 为 ,“ 家庭成 员” 不应作 形式化 的理解 ,限定 为户籍意 义上 的一家 人 ,过 于狭窄 而且 内涵 也 不甚清 晰 ,而 是应 当规 范地理 解 ,指 共 同生 活的 、具 有抚养 义务 的人 。基 于血缘 、姻亲 关系 而结 合 的同居一 室的人 , 无 疑是 家庭成员 的核 心的 、 稳定 的组成 。反之 , 尽管有 近亲属 关系 , 但 分开生 活的 , 则不符合 家庭成 员 的内涵 。即使不具 有血缘 、 姻 亲 关系 ,但法律 上被评 价为具 有抚养 义务 , 且 在一起 共 同生 活 ( 即饮 食 起居都在 一起 )的 ,也属于 家庭成 员 ,比如寄 父母 子女 关系 、收养领 养 的人。共 同 生活 的雇 主与保 姆之 间 、未 婚 同居 的人 、非法 同居 的人 ( 重婚 或事实 婚姻 ) 、收 买被 拐 卖的妇 女或儿 童组成 的家庭 、“ 同性恋 家庭 ”等 ,都 可能被 评价为 家庭成 员 ;“ 二奶 ” 、“ 小 三”与包 养者 、情夫 ( 情 妇) 之 间如 果有较 为稳定 的共 同生 活 关系 , 也可 以被评价 为家庭 成员 。这 属于合 理 的 目的性扩 张解释 ,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5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罪中属于贪污贿赂一类罪的有( )。
A.侵占罪B.挪用资金罪C.职务侵占罪D.挪用特定款物罪2.甲、乙两人共同贪污公款5000元,甲分得赃款3000元,乙分得赃款2000元,在共同贪污中,甲是主犯且情节严重,乙是从犯。
在本案中对甲处罚的数额依据是( )。
A.5000元B.3000元C.3000元,但从重处罚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 )。
A.行为犯B.结果犯C.举动犯D.危险犯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为( )。
A.国家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邮电工作人员D.任何公民5.以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 )。
A.非法搜查罪B.非法拘禁罪C.强迫职工劳动罪D.侮辱罪6.刘某虚构张甲侮辱妇女的犯罪事实,并在从人中散布,刘某应构成( )。
A.侮辱罪B.诽谤罪C.诬告陷害罪D.报复陷害罪7.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手段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D.犯罪对象不同8.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是( )。
A.犯罪的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C.使用的手段不同D.打击的部位不同9.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导致其死亡的,应当( )。
A. 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B.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 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 数罪并罚10.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对屠某( )。
A.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B.以盗窃罪论处C.实行数罪并罚D.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11.下列各项中,不是报复陷害罪的直接客体的是( )。
A.公民的控告权B.公民的批评监督权C.公民的隐私权D.公民的申诉权12.甲对乙与自己妻子有奸情心中愤恨,一天,甲在路上碰见乙,恰逢无人,甲以石头砸乙,恰好打中太阳穴,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论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内容摘要:被监管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监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督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依法惩治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工作法制化、人道化、文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虐待: 被监管人员: 犯罪。
被监管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监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监管机构一贯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通过教育改造和劳动锻炼,把违法犯罪的被监管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依法惩治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工作法制化、人道化、文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问题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员除了与监管人员共同犯罪外,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
其中,监狱是专门关押罪犯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其中,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护、看护人实施了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类型及特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等。
其特点包括:犯罪手段残忍,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不易被发现;犯罪主体多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具有职务便利。
四、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认定与量刑在司法认定方面,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在量刑方面,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预防与治理为了预防和治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监管力度,对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三是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虐待行为;四是加强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六、结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犯罪手段残忍,具有隐蔽性,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浅析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刑法问题
浅析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刑法问题作者:包宜鑫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摘要】2015年,南京发生的虐童案引发了全国震动,也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理论界对于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探讨。
本文基于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问题,从实体、程序、结果、社会影响几个方面来探讨相关问题。
【关键词】虐童案;刑法;问题一、案件概括:2015年4月4日,一组南京市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暴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
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像是被鞭子抽过。
随后,南京警方介入调查,并于4月5日凌晨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男童养母李征琴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9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虐童案。
2015年9月30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征琴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实体问题本案中李征琴与施某的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成为本案讨论的焦点之一。
法庭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个子女,但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
因此认定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合法。
无论其夫妻二人无共同生育子女而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还是提交的收养证明存在虚假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笔者认为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公诉人在庭审中有关收养关系的证明对本案的判定无意义。
纵观本案不可否认李与施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他们之间这种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应承认为家庭成员关系,施某应视为与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刑法概说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含答案解析)
单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2/1)(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丁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2/3)(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2019/客/1/1仿)(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与《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的“传播”含义一致(B)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文理解释(C)将《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中“倒卖”,解释为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系论理解释(D)根据文理解释,可将《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体罚虐待”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4/2/16)(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5.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2/1)(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多项选择题---为题目类型6.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5/2/51)(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为例
2013・2(上)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为例徐庆祥摘要近些年来,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现象频繁发生,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
2013・2(上)观上故意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故意。
但是,在温岭虐童案中,颜某主观上没有贬低孩子人格、破坏孩子声誉的故意。
其目的是为了“好玩”、“取乐”。
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侮辱罪。
本案的处理结果令人深思,一方面,警方依法撤销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颜某作了依法释放的处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值得肯定;另一方面,该案由家庭成员间向社会群体之间的演变,更易造成儿童今后身心健康的危害,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涉案人员得不到严惩,恐导致“示范效应”,引起更多的虐待儿童的案件发生。
此类案件之所以使司法机关疲于应付,原因在于无法可依,行为人的行为若仅违法,尚没有达到犯罪危害程度时,司法机关还可妥善处理,但是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则会感到不知所措。
三、我国刑法所面临困境的出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我国有多部法律涉及儿童保护,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在上述法律中,《刑法》作为保护性法律,无疑对其他法律的实行和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中,没有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加以规定,无法为打击虐待儿童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这一困境,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出路在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具体如下:(一)修改刑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频发的虐童事件提示立法部门,刑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未成年人,还存在空白地带。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针对严重虐童行为,都明确规定了“虐童罪”;意大利、日本、等国还规定“暴行罪”,像实施暴力而没有造成伤害的,日本最高可处2年惩役,意大利和瑞士最高可处6个月徒刑或拘役。
但是基于维护刑法稳定性的考虑,笔者不赞同增设虐待儿童罪的观点。
刑事诉讼法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山东政法学院绪论单元测试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参考答案:消极实体真实主义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参考答案: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3.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参考答案:公平正义4.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至今,立法机关对其修改了几次?()参考答案:三次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参考答案: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6.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参考答案: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7.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即指《刑事诉讼法》这部单一、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典。
()参考答案:对8.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就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对9.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就是指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参考答案:错10.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应用。
刑法罪名比较
1.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我国公民。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叛逃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又投奔境外敌方营垒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定投敌叛变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国家保密制度。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后者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只在个别情况下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对象包括所有密级的国家秘密、情报;后者的行为方式仅限于泄露,且对象只包括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国家秘密。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具有为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故意;后者则是故意向不该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内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行为人在确实不知也不可能知道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的,只能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资助的内容不同。
前者的资助仅限于提供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后者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资助。
(2)资助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对敌人即敌对势力进行资助;后者则仅限于对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六种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资助。
(3)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只能发生在战时;后者则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
《2024年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者等被监护、看护人实施身心伤害或对其生存环境严重疏忽,造成其身心伤害或生命安全威胁的行为。
这一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冲击了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该罪行的认定、量刑以及预防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问题1. 认定标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认定标准往往难以统一。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虐待行为的定义、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认定标准,以便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2. 证据收集证据是认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人的弱势地位和证据易灭失性,使得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因此,需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作,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问题1. 量刑依据量刑是依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
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量刑幅度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幅度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分级处罚,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同时,应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量刑。
四、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预防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内容,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被监护、看护人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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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中的两个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即行为人必须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虽然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但在司法适用中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监管机构”的范围
在刑法修改后,理论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基本上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方式。
学者们明确列举的监管机构除了刑法规定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外,还有拘役所、劳教所。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所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该条所规定的监管机构并不限于该条明确列举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这三种监管机构,而是还包括其他没有列举的监管机构。
这一结论从该条中“等”字的使用和以下两点理由得到说明:
第一,专门用来执行拘役刑的拘役所应当属于本罪中所规定的监管机构。
从看守所关押的对象来看,包括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
对那些尚未被判决确定有罪的人,不仅包括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人,也包括可能被判处拘役而交付拘役所执行刑罚的人,还包括可能被判处其他刑罚的人。
那么,从逻辑上讲,既然可以对看守所中的监管人员对包括可能被判处拘役刑在内的所有的被关押人员实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以本罪处罚,就没有理由不对拘役所中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拘役人员的行为作为本罪处理。
第二,1979年刑法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而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显然仅限于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处理违法案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就使得对实践中出现的劳教工作人员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行为无法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才有了1986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
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在这一背景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主体修改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就意味着刑法对上述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已经予以考虑,不再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于从事刑事犯罪案件处理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本罪的主体范围较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了扩大,即该罪的主体也包括从事一般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
这一结论也可以从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拘留所”的规定得到证实。
从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作情况看,拘留所收容的对象包括两种人:一是因具有犯罪嫌疑而被刑事拘留的人;二是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因此,刑法的这一规定就意味着行政拘留所中的监管人员对被行政拘留的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结论: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监管机构除了监狱、拘留所、看守所之外,还包括其他监管具有犯罪嫌疑人或已被判决有罪之人的机构和监管实行一般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容之人的机构。
但这些机构究竟具体包括哪些,值得研究。
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这种机构除了拘役所外,还应包括对被判处管制刑、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管的机构;后种机构应包括
劳动教养所、强制戒毒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所等依法成立的强制收容教育机构。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
第一,将对上述人员进行监管的机构归入监管机构的范围,符合监管机构的本义。
所谓监管,是理解为监督和管理,还是理解为监禁和管理,有必要加以明确。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举的三种监管机构来看,都属于监禁管理机构,但我们认为,并不能就此认定所有的监管机构都属于对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涉嫌犯罪人员进行监禁管理的机构,将监管机构理解为对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并不违背监管机构的本义。
因此,只要那些对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体罚虐待,并且情节严重,无论这些被监管人员是否被监禁,有关监管人员都应当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可见,从理论上看,将对被判处管制刑、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管的机构,以及劳动教养所、强制戒毒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所等依法成立的强制收容教育机构,都可以归入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监管机构”的范畴。
第二,实践中负责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以及被劳教、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的人员进行监管的人员,同样可能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体罚虐待。
由于这些人员都处于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因此,管理者可能滥用其拥有的这种控制权,对被管理者进行体罚虐待。
比如,负责对缓刑人员和假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可能利用缓刑或者假释人员害怕被撤消缓刑、假释的心理,对缓刑犯、假释犯进行体罚虐待;对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养的人员进行监管的机构的人员,也可能利用其对被收容教养的人员的控制权,对这些人进行体罚虐待。
既然从理论到实践,将对被判处管制刑、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管的机构,以及劳动教养所、强制戒毒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所等依法成立的强制收容教育机构归入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监管机构中,都不违背监管机构的本义以及立法原意,那么,将这些机构归入监管机构中就是合理且必要的。
二、“监管人员”范围的认定
确定了监管机构的范围,一般来说,就可将本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凡在监管机构中对违法犯罪或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但从实践中看,尚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明确:
1.在监管机构中担任警戒任务的武装警察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此问题,理论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笔者认为,虽然监狱法明确规定由武装警察负责监狱的武装警戒,但在实践中,武装警察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也客观存在。
因此,如果武装警察单纯地担负监管机构的警戒护卫任务,其工作性质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监管这一带有监视、监督、教育性质的活动有本质的不同,因而在其具有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需要作为犯罪处理时,应以其他犯罪论处,而不能论以本罪。
但如果其担任的工作带有监管的性质时,对被监管人具有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论处。
2.受监管机构正式聘用或者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非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在1994年1月10日的批复中指出:“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非司法工作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上述人
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应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该批复,当时乃至目前理论界大多是认可的。
笔者认为,既然这些人员在客观上担任着监管职务,又与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合法聘用或委托的关系,从而两者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因此,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属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将其作为本罪的主体看待是完全应该的。
而且,尽管在刑法修改后,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尚没有针对本罪的主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第四百条犯罪的主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这种人员可以成为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
由于本罪的主体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该两种犯罪主体所作的司法解释,可以完全适用于解决受监管机构正式聘用或者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非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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