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_彭宇案_判决理由_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_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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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即2006年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的讨论,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不足。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驾驶电动车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将徐某送往医院治疗。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徐某认为彭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彭宇则认为自己只是轻微碰擦,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某将彭宇告上法庭。

三、法律思维在案件中的体现1. 法律事实认定在彭宇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法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需查明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在确定法律事实后,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本案中,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判决。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需判断彭宇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 法律价值判断在彭宇案件中,法律价值判断主要体现在对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方面,法院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另一方面,法院还需考虑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程度进行量化。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中国法律却呈现出离谱的现象。

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公正性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彭宇案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的事件。

当时,彭宇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老人却反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4.5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法律对彭宇过于苛刻,而对老人过于宽容。

分析: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他们在行善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法律对受害者的赔偿要求过于宽松,容易造成道德风险。

2. 案例二:李某某强奸案2013年,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的母亲提出申诉,称李某某并非强奸,而是因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最终改判李某某无罪。

分析:李某某强奸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律对性侵案件的界定模糊,容易造成误判。

3. 案例三:马某某交通肇事案2016年,马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马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肇事,而是因为疲劳驾驶。

法院最终改判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

分析: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宽松态度。

一方面,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误判;另一方面,法律对被告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导致被告人即使改判,仍需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4. 案例四:张某某盗窃案2018年,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盗窃,而是因为生活所迫。

法院最终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在法律界,“彭宇案”那可是相当有名,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话说有一天,在南京的某个地方,老太太徐某摔倒了。

这时候,彭宇同学出现了,他好心地去扶老太太起来,还陪着老太太去了医院。

本来这是个好人好事的开端啊,就像我们平常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伸个援手是很正常的嘛。

可是呢,事情突然就变味了。

老太太后来竟然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要求彭宇赔偿各种费用,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二、法院判决及争议焦点。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可是争议超级大的。

那争议的焦点在哪呢?首先就是证据的问题。

彭宇说自己是做好事,没有撞人,但是老太太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用了一个“常理推断”,大概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啥要扶老太太去医院,为啥还要垫付部分医药费呢?这个“常理推断”就很值得玩味了。

按照我们正常的想法,做好事的人也是会这么做的呀,难道大家以后做好事之前都得先找个证人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能去帮忙吗?这就好比你看到一个人快被车撞了,你想拉他一把,还得先喊一声“我只是想救你,不是我推你的哦”,这多滑稽啊。

三、社会影响。

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那可不得了。

它就像一场大风暴,席卷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从那以后,很多人在看到老人摔倒的时候,心里就会打鼓,“我到底要不要扶呢?万一被讹诈了怎么办?”这就导致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好像突然就变得很脆弱了。

本来大家互相帮助是一种很美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个案子就像一盆冷水,浇灭了很多人做好事的热情。

四、对法律的反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这个案子也给我们很多教训。

在证据的采信方面,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常理推断”。

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像监控录像啊、目击证人啊之类的。

而且,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更加谨慎,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纠纷,更是在向社会传达一种价值导向。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民事裁判方法的检讨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最后,南京彭宇案也让我们看到了公众对于道德问题的和担忧。在本案中, 彭宇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 和讨论。这让我们意识到,道德问题不仅关乎个人的行为规范,更是社会公众共 同的问题。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 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然而,“彭宇案”判决理由也引发了一定争议,部分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过 于强调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而忽略了实际情形的考量。针对这一现象,我 们建议司法实践中应更加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以便实现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结果。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我们也呼吁广大民众应更加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提高法律意识,以便在自 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理保障。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 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参考内容二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 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彭宇案”是我国司法史上一个极具争议的案件,其判决理由引起了广泛。 本次演示将从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对本案的判决理由进行深入剖析。
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
三、解决之道
、社会组织及个人共同努力通过提高制度化水平、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交流 工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从而促进良好 诉讼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这既有利于化解信任危机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然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及个人共同努力并 形成合力通过制定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形成
一、案件概述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关键证据的丢失,使得案件的审理陷入困境。尽 管有徐寿兰的指认和事发时的警方询问笔录中双方发生相撞的陈述记录,但这份 笔录因派出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使得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 碰撞”答辩。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徐某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的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约9时20分同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一辆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的后门时突然摔倒致伤,此时,被告彭宇从第一辆公交车后门下车。

被告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200元医药费。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并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作为证据,该询问笔录表明被告人承认于原告相撞。

在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但询问笔录原件在派出所装修时丢失,只有一份照片形式的电子档案,而该电子档案经查明是由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下来的。

询问笔录的照片和誊写材料都属于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故该询问笔录电子档案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表示案发当日他就在车站,目睹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并且上前搀扶原告。

庭审中,证人陈述了当天他所看到的情况:当日,在两辆83路车到站以后,原告由于是在跑向第二辆车时摔倒,被告人看到原告摔倒在地才去扶。

原告对于证人的证言持有异议,表示事发当时证人并不在场,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于证人陈二春的证言本院亦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该案件涉及到一个老人在街头摔倒,被行人彭宇扶起后,老人却诬陷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质疑。

本篇法律示范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遇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

彭宇见状,上前扶起老人。

然而,老人却声称彭宇将其撞倒,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彭宇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四、法律分析1.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扶起老人是出于善意,并无过错。

因此,彭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老人是否构成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老人捏造事实,诬陷彭宇将其撞倒,构成诬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因此,老人虽然构成诬告,但因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未违反程序正义。

五、法律示范1.对于类似彭宇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

人文社科-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人文社科-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

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

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

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

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

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不能。

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件分析法学0908班商伯玮20090721***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

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

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

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

彭宇案的法律规定(3篇)

彭宇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一名年约70岁的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广场附近跌倒,后被一名叫彭宇的男子扶起。

老太坚称是彭宇撞倒的,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法律规定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被侵权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被侵权人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彭宇案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彭宇扶起老太的行为,属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以彭宇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07年最具争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老人及其家属)诉称:彭宇在200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某路段时,突然倒地。

彭宇在发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但老人表示身体不适。

随后,彭宇将老人送至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老人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经诊断患有脑出血。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加重,故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彭宇)辩称:彭宇在发现老人倒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并无过错。

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判决彭宇向老人支付5000元慰问金。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担忧在扶起摔倒的老人时,是否会面临无端赔偿的风险。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交织,使得人们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

3.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法律优秀案例推荐理由(3篇)

法律优秀案例推荐理由(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与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成为了法律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原告彭宇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赔偿了彭宇的医疗费用。

然而,彭宇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发现徐某未支付全部医疗费用,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分歧,案件最终引发了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的广泛讨论。

二、推荐理由1. 社会影响力大《南京彭宇案》因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困境,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该案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道德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思考,对推动社会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将其作为优秀案例进行推荐,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2. 案例典型性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具有典型性。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较为常见,而本案在责任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分析本案,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3. 案例争议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分歧,引发了社会对于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的广泛讨论。

这种争议性使得本案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本案,有助于揭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4. 案例启示意义本案对法律实践具有以下启示意义:(1)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

本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责任认定出现分歧。

因此,在类似案件中,应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注重道德教育。

本案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的思考。

在法律实践中,应注重道德教育,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促进社会和谐。

(3)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认定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4)加强法官素质培养。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课题(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课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评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原理、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对案件的法律争议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16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小区门口摔倒,头部受伤。

事发后,路人徐某将其扶起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医院。

彭宇表示自己没事,徐某便离开了现场。

事后,彭宇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徐某赔偿彭宇医疗费等费用。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徐某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徐某的赔偿责任?3. 本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何启示?四、案件评析1. 徐某是否构成侵权?关于徐某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徐某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1)徐某作为路人,在看到彭宇摔倒后,有救助义务;(2)徐某在扶起彭宇后,未确认其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观点二:徐某不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1)徐某并非侵权行为人,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2)徐某在扶起彭宇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综合分析,本文倾向于支持观点一。

虽然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其未确认彭宇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何确定徐某的赔偿责任?关于徐某的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徐某的过错程度:徐某在扶起彭宇时,未确认其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彭宇的损失:彭宇因摔倒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

(3)徐某的赔偿能力:徐某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本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何启示?(1)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承担:本案提醒我们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承担。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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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一过程中都起作用,但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的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

〔1〕11年前,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曾经是雷锋战友的司机乔安山搭救了一名被他人驾车撞伤的受害人,反而被受害人指为肇事者。

在电影中,受害人最终良心发现,乔安山没有被起诉。

〔2〕去年,一起类似的案件———彭宇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3〕所不同的是,这一回没有“良心发现”的情节,没有确定的现成答案,没有剧本(但更富戏剧性),事实真相也许相似,或者截然相反。

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是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的陈述,或间接有瑕疵的证据,以及几乎一边倒的公众舆论。

法院需要对纷繁复杂的素材加以整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指引下,查明案件事实,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以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理论为视角周量*内容摘要:“彭宇案”存在不同的解读视角。

从证据法角度出发,对认定彭宇侵害事实的判决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后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法官对辩论主义、主张责任、经验法则等审判实践中至关重要的诉讼法理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同时在心证素材的组织和运用方面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判决结论的说服力和实质妥当性因此受到极大削弱。

公众的责难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虽然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但法官职业素养亟待提高却是不争的事实。

关键词:彭宇案证据规则辩论主义自由心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庭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

〔2〕陈刚教授曾在其专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对此类现象进行了分析,参见该书第248—254页。

〔3〕本文将对案情进行一些介绍,但限于篇幅,无法一一详述。

有关媒体和网络对此案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和评论,内容涉及争议事实、诉讼程序乃至法学评论,例如《三联生活周刊》曾刊载《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一文,尚不熟悉该案的读者可以查阅以了解有关细节,载/c/2008—04—03/105815284943.shtml ,或者《“彭宇案”暂告一段落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载/200709/ca638474.htm 。

116··解读“彭宇案”判决理由依据实体法作出判决。

或者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证明责任裁判”。

〔4〕出于职业上的习惯,笔者始终期待上诉审能对判决中的一些问题作出回应。

随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和解撤诉二审结案,作为个案,法律上的争议已经告一段落,但其中不少疑惑仍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以各种形态出现并困扰着法官职业群体。

对该案存在多个解读的视角,例如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施加的压力和影响、〔5〕公平责任的缺陷、〔6〕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

〔7〕本文截取判决理由中的一部分为分析对象,进行有限的分析与解读。

〔8〕“……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

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

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

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

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为证明责任裁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官能够对争议的要件事实形成确定心证结论的情况下(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结论),证明责任并不发挥作用。

所以,在司法解释中,与证明责任联系更为紧密的是第73条第2款,而非第2条第2款。

〔5〕例如《彭宇案,媒体审判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载/Article/kx/200709/319.html。

〔6〕季卫东教授曾撰文对此案进行评论,题为《彭宇案的公平悖论》,载《财经》总第194期。

他在此文中也提到证据规则问题,但偏重法理色彩。

本文将从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角度加以探讨。

〔7〕参见杨亚军:《彭宇案以和解撤诉而结案》,载/system/2008/03/17/010734270.shtml。

〔8〕此处引用的判决书同样来源于网络资源。

笔者查阅了多个链接,内容一致,虽仍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但有关细节和论述脉络与《现代快报》2007年9月对该案的报道相一致。

为节约篇幅,仅引述其事实认定部分,其他篇幅均作删减(例如损失金额的认定、归责原则的适用)。

原则上,本文仅以判决书中出现的证据资料和认证意见为分析对象,必要时将对有关背景进行简要说明。

··117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信服。

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

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

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上述判决理由饱受非议。

本文在此预先提出若干问题,下文的论述将主要围绕这些问题加以展开:(1)判决中,“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这一论断是否妥当?对认定案件事实会产生怎样的影响?(2)在对争议事实进行自由心证的过程中,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是否妥当?(3)判决认定被告撞倒原告的结论是否正确?如果您身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对于相同的素材,将如何论证判决理由?(4)判决中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证明对象分类与辩论主义适用范围在诉讼中,除非仅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当事人总是围绕着一定的事实展开攻击和防御。

如果单纯从这一角度观察诉讼程序,许多庭审难免陷于冗长和繁杂的枝节,因为当事人攻击和防御总可以不断延伸,以致各种素材漫无边际。

只有正确认识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所起到的提纲挈领作用,才不至于迷失方向。

〔9〕通过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主张责任,法官对要件事实的认定范围受到限制,整个诉讼活动的大致框架和方向也由此得以确立。

这已为最高法院判例所肯定(然而在审判实务上似乎仍未得到足够重视)。

〔10〕〔9〕当事人要么主张一项权利,要么否定一项权利。

只要判决是建立在适用实体法的基础之上,事实认定就必须落实到相应的要件事实上(不论是权利形成要件还是权利消灭、妨碍、受制要件,抑或妨碍之妨碍、妨碍之消灭的规范要件)。

关于要件分类,参见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108页。

权利产生、消灭、妨碍、受制(或称“阻止”)这四种分类形式是国内相关著作和论文常常介绍的,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罗森贝克在上述著作第107页分析了妨碍之妨碍、妨碍之消灭的规范要件,这对正确理解证明责任学说至关重要。

举例而言,时效届满是请求权的对抗(受制)要件,如果权利人又主张时效中断,则是引用了一个对抗该受制要件事实的法律规范,即“受制之消灭规范”。

对这部分内容可以简单归纳为:从法律条文的体系结构出发,实体法规范并非仅仅分裂为产生权利和对抗权利这两个阵营,而是可以理解为“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这样的多层次的体系。

《证明责任论》在第108页列举了一个“六个相互制约的法规范组成的完整的体系”,不妨对照《德国民法典》阅读、分析。

有学者介绍,在日本,“关于要件事实种类及其具体内容的知识以及从纠纷事实中抽出要件事实的工作,被认为是从事民事诉讼实务最起码的基本功,所以培训律师和法官的司法修习最主要的课程就是有关要件事实—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的教育。

”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10〕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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