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麝养殖手续审批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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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际易公约》附录I)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请材科: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饲养场地、笼舍方面相关照片;
3、开展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其中:(1)属人工驯养繁殖的,须提供动物输岀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复印件;(2)属野外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及复印件。
(3)属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及复印件。
5、提供与动物输岀单位的动物输出合同或协议
6、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须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7、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剖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县級林业行政主管剖门上报省林业厅审核没有县級林业行政主管剖门的地区,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厅审核;
2、省林业厅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3、规模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4、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