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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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2.21•【字号】穗府[1987]8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87)85号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中,未批)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4)第三节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第四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7)第五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8)第六节中心村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2)第七节其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6)第三章城市专项规划管理 (17)第一节城市居住区规划 (17)第二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9)第三节城市工业布局规划 (23)第四节城市仓库区规划 (24)第五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5)第六节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9)第七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2)第八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34)第九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7)第十节城市市容景观规划 (39)第十一节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电信、供气、供热、环卫设施规划 (42)第十二节城市防灾设施规划 (47)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72)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72)第四节行政划拨用地的规划管理 (76)第五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76)第六节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77)第七节其他 (79)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94)第一节建筑工程申报管理 (94)第二节建筑工程设计管理 (100)第三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 (111)第四节建筑工程专业管理 (111)第六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 (124)第一节一般规定 (124)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申报管理 (125)第三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127)第四节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申报管理 (131)第五节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133)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 (140)第一节一般规定 (140)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141)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验收 (143)第八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14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4)第二节立案和调查 (145)第三节行政处罚决定 (146)第四节送达和执行 (147)第九章法律责任 (148)第一节违反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48)第二节违反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49)第三节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54)第四节其他违反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 (155)第十章附则 (157)表格目录表3- 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50)表3-2 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50)表3-3组团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1)表3-4 小区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4)表3-5 居住区级人口密度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6)表3-6 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分类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千人指标 (57)表3-7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 (59)表3-8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分项控制指标: (61)表3-9 规划工业区 (64)表3-10 城市道路标准断面、路网间距 (65)表3-11 各类道路交叉口立交形式 (65)表3-12 建筑物、道路退缩铁路距离(米) (65)表3-13 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建设特点的保护区表 (66)表3-14 广州市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单位 (67)表3-15广州市区域处理系统规划 (69)表4-1 广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字典 (80)表5-1:民用单体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规定 (115)表5-2:一般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规定路别 (116)表5-3: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7)表5-4:居住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8)表5-5:公共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8)表5-6:公共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9)表5-8:一、二类工业用地生产厂房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19)表5-9:普通仓库建筑工程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 (120)表5-10:居住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0)表5-11:办公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0)表5-12:旅馆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1)表5-13:经营性饮食业(含旅馆业内的饮食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1)表5-14:商业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2)表5-15: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等建筑工程应配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2)表5-16:医院、诊所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3)表5-17:大、中、小学建筑工程应配建的车辆停放场(库)面积指标 (123)表6-1: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米) (136)表6-2: (137)表6-3: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139)表6-4:煤气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表(米) (1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5)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0)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6)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6)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该规定分为多个章节,涉及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

首先是规定了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广州市作为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
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城市的功能
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等。

其次是明确了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管理办法。

城市分区规划是
城市规划的具体化和细化,对于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筑控
制等进行规划和管理。

规定中规定了分区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兼顾经济发
展和环境保护,同时要求各个区域之间在规划上要相互关联,形成有机的
整体。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和程序。

城市建
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是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的重要环节。

规定中
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在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且项目建设必须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

此外,该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的监督、评估、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

总的来说,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为广州市城市规划提
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管理框架。

通过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
等过程,该规定有助于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的建设。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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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技术规范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技术规范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目次第一节术语 (1)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2)2.1道路系统 (2)2.2城市轨道交通 (9)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14)2.4站场工程 (15)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18)2.6其它 (18)第三节市政管线设施 (23)3.1 管线综合 (23)3.2 给水工程 (33)3.3 电力工程 (37)3.4 通信工程 (44)3.5 热力工程 (50)3.6 燃气(料)工程 (51)3.7 污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防灾 (61)4.1 城市防洪排涝 (61)4.2 城市消防 (64)4.3 城市抗震 (66)4.4 城市人防工程 (66)第五节市政环卫设施 (68)5.1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68)5.2公厕 (69)第一节术语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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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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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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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新《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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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view/81d414d73186bceb19e8bb16.html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第二十三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四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七条(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二条(建筑面宽)第三十三条(停车配建)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第三十六条(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第三十七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九条(危破房工程)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工程)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四十三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五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八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第五十二条(自动许可)第五十三条(分期验收)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竟合)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五十九条(连带责任)第六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术语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四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七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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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将广州市划分成不同的密度分区,在不同密度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密度分区的划分以及不同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城市规划分为下列四个层次:(一)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二)分区规划层次,包括片区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在编制片区发展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第一款中的“六线”分别是指:(一)紫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三)绿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的保护范围控制线。

(五)黄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市测量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编制城市规划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规定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城市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广州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 2.5cm/km。

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广州市高程系统应当以广州市平均高程为参考面,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建立转换关系。

(四)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测量城市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适时或者定期更新。

广州市地形图采用广州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广州市基本地形图系列为1:500、1:2000、1:5000。

基本地形图应当采用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五)应当以广州市数字地形图库为基础建立广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市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市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城市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城市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用地面积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地块不得单独用于经营性用地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市规划、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二)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四)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五)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六)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各类建设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用地的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设置非通用厂房的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工业项目性质合理确定。

(三)普通仓储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四)公园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公园总用地面积的5%,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五)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六)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率和住宅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居住用地的公共设施配套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划定城市紫线进行保护,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并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紫线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构)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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