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学术不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术不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问题背景学术不端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和学术水平,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学术不端的整治工作,提高学术诚信水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违法行为。
二、整治目标1. 提升学术诚信水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2. 切实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3. 加强学术监督管理,规范学术行为;4. 增强学术不端的风险感知和法律意识。
三、整治重点1.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升学术诚信水平;2. 加大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3. 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警和风险防范;4. 完善学术管理机制,规范学术行为;5. 增强学术不端的宣传教育,提高学术诚信卫生意识。
四、整治措施1.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通过开展学术道德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术人员的学术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
2. 加大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建立健全学术不端案件的核查和处理机制,加强对学术不端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 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警和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预警机制,开展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学术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4. 完善学术管理机制,规范学术行为。
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规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管理水平。
5. 增强学术不端的宣传教育,提高学术诚信卫生意识。
开展学术不端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提高学术人员的学术诚信卫生意识。
五、整治效果评估通过以上整治措施的实施,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的整治,提升学术诚信水平,净化学术环境,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和管理体系,提高学术管理水平。
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整治工作的效果。
六、整治责任及监管1. 学术部门应当加强学术不端的监督管理,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查和处理机制,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
教育部 高等学校 红十条
(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 四)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 当使用他人署名,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 他人工作、贡献; ( 五)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 学术信息; (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 七)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 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一) 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二)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三)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四)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五)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 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一) 通报批评; ( 二)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 三)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 四) 辞退或解聘; ( 五)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0 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已于 2016 年 4 月 5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14 次部长办公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 年 6 月 16 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 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的: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
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教育部令第40号颁布时间:2016-06-16实施时间: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查处学术不端行
为的原则
1. 坚持依法治理:依照科研活动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科研诚信的法律权益。
2. 坚守学术准则: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强调学术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对违反学术准则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
3. 公开透明原则:推进科研过程的公开透明化,建立学术成果的公示制度,加强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重视调查取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查处。
5. 打破学术圈子封闭性: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引入外部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打破学术圈子的封闭性,促进学术观点的多元化和辩证性。
6. 加强教育宣传: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培养科研人员自觉遵守学术道德的意识。
7. 严厉处罚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给予严厉处罚,形成有力的震慑效果。
8.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审查和监督机制,强化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的责任意识,
提高科研诚信防控能力。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助于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维护科研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学术发展的可持续性。
12.问: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12.问: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答: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在本《办法》起草之初(名为《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没有“教育与预防”这一章,也就无法体现这一基本原则。
当时的《办法》主要定位为通过行政规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体现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高压态势。
然而,起草过程中,专家一致认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对应当前置,即以预防为主,尽可能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将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植入到高等学校各类主体的思维方式中,使其形成良好的科研习惯。
学术不端行为是教育科研领域的毒瘤,教育应当为先且应贯彻始终,应当重在建立学风教育机制,并使预防与教育机制规范化。
尽管我国当前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我们依旧认为,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仍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优先选择,一般预防(教育、培训等措施)应当优于特殊预防(处理、惩治等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程序只能对于个别违反学术道德者进行惩治,具有瞬时性、个别性,缺乏足够的持久性、普遍性。
而教育和预防的对象则是那些还没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其一般预防贯穿于始终。
从源头上减少、控制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是办法的直接诉求。
也只有这样才更为持久地净化高等学校学风,便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工作着力点前置,加大了教育预防的分量,符合《办法》的立法目的与原意。
关于预防为主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办法》的第二章。
在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之前先予规定教育与预防。
规定了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在上述目标导向基础上,规定了教师对学生论文写作的检查与审核、知识产权查询、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科研管理制度、数据、资料保存、申报材料、学术成果公开、学术诚信记录及考核等方面。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
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术环境和学术诚信,需要各界共同重视和治理。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和诚信,应立足于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加强教育引导,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学术自律和诚信意识,以促进学术繁荣和社会进步。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剽窃、抄袭:抄袭是指把别人的研究成果、思想和语言等不加区别地使用为自己的;剽窃是指在阅读过程中,发现了有价值的信息,紧接着用于自己的研究并未给出对原始来源的引用;2.虚假论文和虚假数据:虚假论文是指主要内容和数据都是伪造的,以追求发表数量、获得研究经费和职称晋升等目的;虚假数据是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修改或捏造数据来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论;3.非法合作:包括强制拆分合作组后,对原项目或研究结果的利用侵犯了不参与该项目的人的权益;4.学位论文抄袭:指在自己的学术论文中抄袭他人的成果、思想和语言等不加区别地使用为自己的;5.其它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不当评审、修改评审意见、滥用评审权、阻碍他人发表论文、篡改原稿等。
二、如何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关键在于建立良好的学术诚信体系,增强重视学术诚信、自律和道德的意识,使学术诚信成为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考核标准:建立学术诚信制度和规范,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并明确相应的惩罚和处理措施。
制定学术道德考核标准,建立学术评价制度和机制,将学术诚信和道德作为学术成果的重要评价因素,激励学术诚信和自律。
2.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和培训: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营造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诚信的文化氛围。
加强导师和学者的道德引领和自我监督,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师生关系。
3.建立公正、透明的评审机制:建立公正、透明、有序、科学的论文评审制度和机制,保证学术论文评审过程的公平和公正,防止评审人员非法干预、滥用评审权和垄断学术成果。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师生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科技处的前期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就有关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我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学校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制度规范
学校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制度规范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价等活动中违背学术道德和伦理的行为。
为保障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公正性、诚信性和规范性,促进学术创新和学术质量的提高,学校学院制定了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规范。
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预防学术不端行为1.加强学术伦理教育:学校学院要加强对师生的学术伦理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和学术行为规范,引导师生注重学术诚信、客观公正、文献引用规范等。
2.提升学术道德意识:学校学院要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活动,倡导学术诚信、知识共享和合作创新的理念,增强师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
3.加强管理规范:学校学院要建立健全学术研究管理制度,明确学术研究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责任人,并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1.学术不端举报:学校学院要建立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机制,鼓励师生和相关人员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保密和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2.学术不端调查:一旦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校学院应立即成立学术不端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掌握相关证据和事实,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和严谨可靠。
3.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院要依据学术不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惩戒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销学术称号等。
4.申诉与复查:对于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相关人员,学校学院应建立申诉与复查机制,提供申诉途径,进行公正的申诉与复查程序,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5.结果公示和信息通报:学校学院要及时公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校学院内部,并向相关学术团体和社会公众公布,以起到警示和倡导作用。
通过以上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学校学院能够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推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健康发展,提升学术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为学术成果的创新和学术交流的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预防学术不端实施方案
预防学术不端实施方案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对于学术界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预防学术不端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预防学术不端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不端的根源在于学术人员的道德观念不够牢固,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来提升学术人员的道德素养。
学术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学术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学术人员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诚信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
当前学术评价体系过于功利化,导致学术人员为了发表论文、申请项目等目的而采取不端手段。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重视学术人员的学术贡献和研究实力,减少对数量指标的过分追求,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另外,加强学术监督和检查。
学术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术研究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严格的学术诚信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和核实,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术交流与合作是预防学术不端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学术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学术资源的共享,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最后,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依法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进行公开曝光,以震慑其他学术人员。
总之,预防学术不端的实施方案需要学术机构、学术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加强学术监督和检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促进学术界的健康发展。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政府关于校务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 2 —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同时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日常相关工作。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学术不端问题是指在科研、教学等学术活动中出现的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抄袭、造假、篡改数据、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诚信,也损害了整个学术界的声誉和信任。
因此,解决学术不端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包括预防学术不端的措施、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等方面。
一、预防学术不端的措施预防学术不端问题的发生是防范学术不端问题的首要任务。
下面将就如何预防学术不端问题进行探讨。
1.建立科学的研究诚信制度建立科学的研究诚信制度是预防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措施。
这包括学术机构建立健全的学术伦理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问题的审查和处理;建立学术不端相关规定和制度,明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制定学术不端的惩罚和奖励机制,对于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遵守学术诚信规范的人员给予奖励和鼓励,形成严格的学术诚信制度,为防范学术不端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2.加强学术规范和研究方法的培训加强学术规范和研究方法的培训是预防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途径。
学术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学术诚信和伦理道德的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学术规范和道德标准,提高大家对学术不端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研究方法的培训,提高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减少因研究水平不足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
3.倡导开放、透明、合作的科研环境开放、透明、合作的科研环境能够有效预防学术不端问题的发生。
科研机构可以鼓励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充分利用科研资源和共享科研成果,加强科研成果的共享和交流,减少学术不端问题的发生;同时,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和共享机制,提高科研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效防范篡改数据和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就如何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进行探讨。
1.强化学术诚信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学术诚信教育应该贴近实际,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篡改实验结果等。
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正和诚信,学术机构需要制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套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
其次,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包括确定举报的受理单位、审核举报材料、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整个处理程序中,要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和迅速。
将举报的受理单位设置在学术机构的高层组织,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专业团队。
学术机构应该组建专业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团队。
团队成员可以包括学术界专家、律师、相关技术人员等,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能够科学、准确地进行。
第四,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学术机构应该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可以组织学术道德和伦理的培训,向教职工、学生和研究人员普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并告知他们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制度。
学术机构应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撤销职位、取消资助、开除学籍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该建立一个黑名单制度,将被证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公开发布。
最后,学术机构还应与其他学术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跨机构和跨领域打击。
可以建立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和经验,提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制定一套细致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举报渠道的设立、处理程序的建立、调查专业团队的组建、预防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处罚制度的建立以及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只有做到全面、公正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才能保护学术界的诚实和公正。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社科[2009]3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
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
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政法厅函[2016]35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1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
知
(教政法厅函[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学术诚信是学术创新的基石,学术不端行为是对学术诚信
的严重背离和对学风的重大伤害。
长期以来,教育部和各地、各高校高度重视学风建设,积极推进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败坏了高校学术风气。
《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高等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高等学校依法治理的具体举措,对于健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体制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和优化高等学校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农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维护严谨学风,坚持学术诚信,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学校接受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与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积极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
成立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改革发展处、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继续教育学院(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等工作。
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职工入职培训、研究生指导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学员入学教育等培训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
(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不得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在论文、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三)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成果评价及奖励申报以及论文撰写等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不得买卖论文,也不得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
(四)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
(六)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的全名和项目级别,禁止重复发表。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七)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
(八)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和审核。
(九)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和实施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列入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评判机构,下设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举报材料的接收等工作。
第十条对我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学校举报。
学校各部门收到有关我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转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予以接收。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教职工、学生和学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后应提请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接收举报材料后,提请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三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举报的调查程序:(一)在决定正式调查后,由主任委员根据举报内容所涉学科范围指定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
(二)调查小组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校外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时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调查小组应该做好原始记录。
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的面谈记录,被面谈人须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三)调查小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如经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则应予实施回避。
第十五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
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调查人员、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认定第十六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认真审查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可召开学校学术委员全会讨论裁决。
第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使用虚假信息或学术成果。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
(八)违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有关规定、实验伦理有关规定等造成的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处理第十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经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八)款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1年内暂缓职称和职务晋升;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停招研究生1-2年。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2-3年内暂缓职称和职务晋升;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和撤消行政职务;辞退或解聘;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停招研究生3-5年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暂缓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