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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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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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种社会力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开发智力、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职责不清,管理不力;一些学校不能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混乱;有些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育、教学质量不稳定。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力量办学的质量及其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3.27•【文号】•【施行日期】1996.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较快,对广开学路,培养人才,促进办学体制改革,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学校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在招生、收费、颁发证书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学校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章制度,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帐目不清,少数学校的举办者转移、挪用甚至侵吞学校财产;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不力。

这些问题,影响到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重视,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部门管理工作的范围,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抓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明确主管处(科)、室和有关处(科)、室的职责,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保证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学校。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10.24•【文号】[88]教高三字017号•【施行日期】198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88]教高三字017号1988年10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等(以下称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办学规模、层次、教学形式等,设立教务或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开展教研活动。

第五条学校均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

对培养目标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或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停止其招生。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层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开设的专业应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专业目录以及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办理;确需开辟新专业,应经过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包括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实验和实习内容及其课时数等;应指明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关系。

第八条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者,除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应向任课教师以及学员讲明,并允许学员退学。

完善法规 加强管理 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完善法规 加强管理 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完善法规加强管理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朱卫国
【期刊名称】《河北成人教育》
【年(卷),期】1995(000)005
【摘要】完善法规加强管理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河北省教委成教处副处长朱卫国近几年,我省的社会力量办学坚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初步形成了能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多层次、多规格、多门类、多形式的办学体系。

现全省有经教育部门...
【总页数】2页(P29-30)
【作者】朱卫国
【作者单位】河北省教委成教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2
【相关文献】
1.立足规范加强管理:牡丹江市社会力量办学综述 [J],
2.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鲤城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调查 [J], 洪镇源
3.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鲤城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调查[J], 洪镇源
4.在京境外人员租赁房屋现状及完善法规加强管理的对策建议 [J], 许杰;王全淳
5.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J], 李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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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6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6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营造安全、文明、卫生、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和谐幸福,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中小学校积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学校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安全事故逐年减少。

但是,当前部分中小学校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校园内外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学校在学校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学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学校管理、建设和谐校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谋划好、落实好学校管理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卫生和谐校园创建活动(一)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有效防止刑事治安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加强师生安全法制教育,以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显著提高,以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为基本要求的校园文化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以良好的校园秩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校园文明程度显著提高,使学校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最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贯彻《条例》 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贯彻《条例》 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贯彻《条例》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张和毅;杨志义;赵红芳【期刊名称】《河北成人教育》【年(卷),期】1999(000)003【摘要】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使我们唐山市古冶区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步人有法可依的新时期。

一年多来,我们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综合本区实际,深入贯彻《条例》,推动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

一、《条例》的颁布,使社会力量办学步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特别是边、远县、区社会力量办学产生了很好影响。

社会力量办学步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给办学者吃了定心丸。

1、有法可依是对社会力量办学在法律上提供了保证。

其一,从国家法规上规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宗旨。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九条中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办学方针,【总页数】1页(P26-26)【作者】张和毅;杨志义;赵红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72【相关文献】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条例》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J],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深入贯彻《条例》推动散装水泥"三位一体"产业健康发展 [J],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3.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我市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 [J], 薛成康4.深入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推动甘肃征信业健康发展 [J], 李寿龙5.促进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四川省劳动厅陈彪副厅长就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本刊记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新)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安康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指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施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施行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施行义务教育的补充。

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条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冀政[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59号2001年11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冀发展战略,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基础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础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建设现代化河北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抓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冀战略的奠基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和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推行“一普变十普”,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发展。

--积极推行“一普变十普”。

“一普”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十普”,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普及学校标准化建设,普及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科学,普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普及普通话,普及常规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普及小学英语教育。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文字号】冀政[2000]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27【实施日期】2000.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2000〕23号2000年6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促进全省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改革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分离,尽快实现高等学校后勤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因地因校制宜,努力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

要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使改革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学校负担。

要正确自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二、基本思路和目标改革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把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及相应资源成建制地从学校规范分离出来,进行转制重组,改建为产权明晰、具有法人资格的后勤服务实体,实现事企分开,两权分离,学校不再承担后勤服务职能,集中精力抓好教学和科研。

加快开放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市场,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后勤服务设施,开办后勤服务项目。

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体制问题的答复

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体制问题的答复

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体制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05•【文号】•【施行日期】199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体制问题的答复(1996年4月5日)河北省劳动厅:你厅来函问: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需要哪个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明确提出:“职业培训和在职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劳动法》对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包括职业培训在内的劳动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劳动部依据《劳动法》制定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做了专门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也规定了劳动部管理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责:“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均应纳入职业培训管理范畴,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广告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据此,按照管理职责,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目前,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法规,在国家未颁布规定之前,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管理职责和现行的、规章对职业培训社会力量办学行使管理职能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安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重点问题的通知-办字[2001]3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重点问题的通知-办字[2001]3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重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重点问题的通知(办字[2001]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对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交由省政府系统办理的864件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认真分析筛选,确定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反映比较集中的5个问题(见附表)作为今年承办工作的重点,由有关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直接督办。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有关承办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包案责任制,组成专门班子,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办理方案,集中精力抓好重点问题的办理工作。

要立足于解决好重点问题所涉及的建议、提案中提出的实际问题,在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同时还应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解决一个重点问题,推动一个方面的工作,全面提高承办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办理解决重点问题,要坚持不断创新,拓宽承办渠道。

在巩固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实践现场办案、开门办案等办理形式。

根据情况,可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直接参与办理工作,倾听意见,接受监督,促进问题的解决落实。

三、各有关主办单位要将重点问题所涉及的建议、提案的提出者作为重点走访对象,由主管领导亲自走访有关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各主办、会办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大第二次会议公告[第一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3.03【实施日期】1994.03.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一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告。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1994年3月3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3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普及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

省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完成规划的期限和措施。

市(地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五条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由省、市(地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义务教育工作。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在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组(以下统称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农业技术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初中);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以下统称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工读学校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的意见-冀政办[200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的意见-冀政办[200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的意见(冀政办〔2001〕11号2001年4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使我省中小学布局更加合理,教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实现基础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全省中小学布局。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第三次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我省学龄人口变化、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教育资源现状,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扩大校均规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扩大规模、确保入学、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村小学和建制镇所在地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为重点,突出中心学校的规模效益和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形成规模办学的格局;坚持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保持中小学校布点相对稳定;坚持以改扩建为主,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坚持同推进农村小学学区一体化管理改革和建设乡镇综合教育小区相结合;坚持同危房改造、薄弱学校改造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相结合。

以调整促发展,积极推进中小学标准化、特色化、现代化建设。

二、目标和要求(一)布局调整的总体目标。

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小学阶段的布局调整任务,使全省小学校数减少到25000所以下,校均规模达到300人以上;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初中阶段学校的布局调整任务,使全省初中校数减少到3800所以下,校均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管理,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系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办学者。

本市社会力量单独或与非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向社会招生和各类学校(包括班,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可根据各自的办学力量和条件,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三)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单位申请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离、退休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在取得有关单位同意办学的文件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或本市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抄送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举办职业技术、法律、艺术、卫生、体育、旅游等内容(包括岗位培训)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以上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部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8.08•【文号】•【施行日期】199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财政部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8日)河北省财政厅:你厅报送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请示》(冀财综字(1998)第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

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征订工作的通知》(劳社管(1998)2号)中关于“《许可证》成本价格为26元/套,《许可证》收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43号)中关于“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

具体标准,可比照当地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预备制度学费属于全国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应由劳动部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

因此,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不能作为审批收费的依据。

二、你厅要按照《决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执行,不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预备制度学费项目和标准。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三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一、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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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
的决定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9.11
【实施日期】1996.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种社会力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开发智力、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职责不清,管理不力;一些学校不能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混乱;有些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育、教学质量不稳定。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力量办学的
质量及其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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