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人社部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1年12月15日“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职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开展。
2019年,国务院决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五年来,全国共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近1亿人次;其中,培训企业职工超过3000万人次,农民工超过4000万人次,贫困劳动力超过900万人次。
全国技能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高技能人才超过5000万人,均比“十二五”期末有较大幅度增长。
技能人才总量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就业质量不断提升。
“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建设技能型社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技能提升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宜府函[2006]176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宜府函〔2006〕1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关于“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进行部署和落实”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强化职业培训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是根本出路,技能是就业之基。
当前我市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技能水平低,就业能力差,劳动者技能状况与市场要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失业的矛盾十分突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现状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发展的关键所在。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日益成为决定其能否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因素。
为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突出抓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进行部署和落实,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工业强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大力发展以旅游为重点的服务业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人才。
二、明确培训思路、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一)培训思路。
围绕全面建设“活力宜宾、魅力宜宾、和谐宜宾”,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工业强市”为出发点。
坚持积极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职业培训与技能需求、人才需求、技能竞赛、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长短结合、社会统筹”的职业培训机制。
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职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全面提高我市劳动者就业能力,培养一大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二)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三)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一)创业能力培训。
创业能力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解剖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要突出创业实务内容,使学员能够掌握更多实用有效的创业知识。
创业能力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应超过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
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展开“一对一”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二)后续跟踪服务。
培训机构应采取模拟实训和跟踪指导的方式,为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1、模拟实训。
对有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模拟实训,指导其完成《商业计划书》。
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直接转入模拟实训。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144号)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于落实科教兴昌战略,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培训高素质的建设管理队伍,为自治州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自治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自治区职业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全州职业技能的资源,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事业,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改革,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网络和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加快培养技能型人才,提高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例,增强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特困群体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到2006年,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三)充分整合全社会的职业培训资源。
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点、服务就业"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覆盖、灵活高效、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合作交流,使政府、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各类企业、个人都成为职业培训的积极参与者和投资者,努力营造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服务、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服务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服务一体化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一)扩展对象范围。
坚持以促进创业、服务就业和发展经济为导向,以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纳入培训对象范围,使他们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
(二)突出培训重点。
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安徽青年创业计划等为抓手,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三)改进组织方式。
各地要根据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扶持创业工作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全过程的创业培训体系。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网络创业培训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网络创业培训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银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就业促进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网络创业培训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市)区就业与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和发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提升创业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局关于创业培训工作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施“马兰花计划”,健全并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业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加强银川市网络培训工作,提升各类劳动者网络创业能力,实现创业者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创业创新、自主创业,解决自谋职业及带动就业。
二、培训内容通过网络创业培训,使有创业意愿、创业初期或需要开发电商创业方式的城乡劳动者学习网上创业知识,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建站基础知识、流量宣传技巧、网络营销、网站创业项目等参与式培训,使学员掌握淘宝等网上经营方式,了解拼多多、京东、直播带货、快手、抖音、微视频等网络电商知识,提升创业能力,进行互联网创业。
三、培训对象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面向高校学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残疾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外来创业人员等群体。
就业创业及培训扶持政策
就业创业及培训扶持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就业创业作为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十三五”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措,成效。
2022年6月11日,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22〕32号9大领域、30个方面明确了96条政策措施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国务院2022年10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2〕36号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创业就业和培训扶持序号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1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52号)第八条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扶持2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第五条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以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技能培训(一)培训招生。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类别、培训专业自主招生。
招生时,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报名人员(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
对已享受过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再次参加培训报名时,须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开班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
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
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
人社部岗位培训最新政策(36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新人社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所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选评和管理、创业培训教材、证书使用和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资质方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
培训机构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
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哈人社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哈人社发〔2022〕43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22〕42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和重点。
要紧紧围绕各区、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结合我市产业工人富集的特点,突出抓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培训。
围绕我市七大都市建设目标,大力开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四大产业技能人才培训;针对一老一小行业领域岗位需求,积极开展养老、托育技能人才培养。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广泛开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本地兴农人才技能培训。
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培训项目、不同培训群体、不同岗位需求,采取一地一案,开办各具特色、实用性突出、培训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满足区域技能人才需求。
二、正确把握调整的培训政策。
根据劳动力市场岗位需求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确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关于确定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相关职业(工种)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哈人社规〔2020〕3号)确定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不再适用。
科技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及上浮的补贴标准政策只适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职工要以技能提升培训为主,开展通用职业素质、岗位练兵培训项目的时间另行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201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
加强职业培训,加速培养造就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由之路。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培训制度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
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战略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实现在职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
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二、构筑开放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效集成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构建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监管到位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转换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联合一批,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
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功能定位,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职业培训联盟,完善职业培训的产业板块支撑;挖掘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建设高水平公共实训平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促进30个跨行业、专业化、社会化、示范性的公共实训集群化建设,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支撑;发挥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和联系国际教育资源紧密的优势,建立职业培训的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开发、引进国内外示范项目,完善职业培训的多元智力支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严峻。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是应对危机、战胜困难、稳定就业局势的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
为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在职培训,稳定用工岗位(一)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
支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对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职工,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各区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政府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二)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全市各行业、企业要把职业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生产、稳定职工队伍的重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并保证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鼓励企业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利用其培训资源和设施设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技工教育,承担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
各级政府对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人社部函〔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决定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以下简称“马兰花计划”)。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六稳”“六保”,认真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脱贫攻坚的战略措施,按照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为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倍增效应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实施“马兰花计划”,健全并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业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
创业培训机构突破5000家,并结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展一批更高水平、更具影响力的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培育一支覆盖各类培训课程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力争年培训量不低于8000人,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做法,支持优秀创业培训师资等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
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升创业培训质量,2021年培训量不低于200万人次,力争年培训量逐年有所提高。
三、工作措施(一)明确创业培训内容。
针对不同的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
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网络创业、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的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6•【文号】教职成厅〔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资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等十四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退役军人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2019年10月16日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法定职责。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培训全覆盖,根据国家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补贴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基本原则: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管理目标:根据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规范培训机构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认定,严格管理实施,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管理机制。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一)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受企业委托承担对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办的技工院校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2、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3、申请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批准开设的职业教育专业或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具备培训过程信息化管理条件;4、培训职业(工种)选定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课程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培训对象需要;5、有较可靠的就业需求信息渠道,或相对广泛、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有保障;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完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及经费管理符合有关规定;7、近三年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被处罚记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培字〔2009〕40号)要求,针对当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各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
各地要根据《承担吉林省百万特别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本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所属培训机构开展的特别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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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娄人社〔2010〕6号登记号 LDCR-2010-12006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市直管各定点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全市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作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机制,强化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10]2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0]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2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省入读技工院校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两后生”实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3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紧紧围绕“提升劳动技能,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劳动就业,保持就业稳定”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规运作,提高培训质量,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一)对企业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书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备案,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和复印件。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规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执行。
(二)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具体认定的围、数量、比例、对象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可组织拟裁未裁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各类企业按国家规定要求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标准见附件1),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培训补贴对象是经过培训获得国家职业书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对农村“两后生”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
“两后生”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市境农村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两后生”,引导和鼓励其参加技工院校招生的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及初级以上等级职业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定额培训费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A类职业(见附件2)补贴标准执行。
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照湘人社工字[2010]30号规定执行。
(四)全面有效推进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积极实施创业培训,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开展创业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
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
培训机构要定期为培训对象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对开展创业培训所需补贴资金及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
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和劳动者就业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应技能等级所对应的课时要求,依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
A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B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C类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理论学习与实训时间各占50%。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对城镇退役军人、上岸定居渔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继续结合其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学会一技之长。
对开展培训所需补贴资金及补贴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培养企业高技能人才,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一)继续大力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投入机制,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扩大培训补贴的工种围。
以技工院校为依托,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完善高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奖励活动,大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补贴”的原则。
市级定点培训单位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及规定的职业工种围完成培训鉴定任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培训人员所在企业。
(三)适当调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围。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基础上按照湘人社工字[2010]25号规定,增加瓷烧成工等17个职业(工种)列入B类职业(工种)。
电子商务师等4个职业(工种)不再列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围(见附件3)。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一)坚持标准,严格审批。
1、控制审批数量。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职业设置布局、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考虑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严把入口关。
全市当年新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已审批数量的10%,包括审批培训项目在不得超过20%。
在严把培训机构“准入”关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规定和程序。
2、坚持审批标准。
要严格执行《省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4),重点扶持办学场所、实训基地为自有资产的培训机构。
尤其是对要求有合理回报的申办者,在执行省审批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省厅要求,申办者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具备抗风险能力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具备办学实力的办学主体;必须是具备诚信办学的法人主体。
3、落实审批程序。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并按规定项目和容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6、附件7),并在申办报告中注明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对申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格进行审查后,审批机关下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
如审查有关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在五个工作日下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见附件9)。
对办学实力的审查,可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供审批机关参考。
对申办者的办学实力经审查合格后,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见附件10),颁发办学许可证。
批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工种应控制在3个职业(工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可适当放宽。
(二)政府采购,招标定点。
1、审查资质,择优认定。
职业技能培训(含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严格执行《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有关“定点机构认定”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过政府采购认定。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职业培训服务部门对申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进行复审确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通过招投标方式(竞争性谈判)集中评标,择优认定(各县市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落实)。
2、公开公正,操作。
落实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中的《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坚持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开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可行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具体标准和程序,实行“三公开”和“三倾斜”:即条件、程序、结果三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