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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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凡经国家认可并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遵循本制度,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基层粮食收购站和粮食收购企业。

所有收购、销售的粮食品种均适用。

3. 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开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经广大群众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

•公正平等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请审核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歧视或限制。

•安全保障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使用伪劣农资,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

4. 审核管理•申请审核:凡有意向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粮食收购计划;–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如符合,应向企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将该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审核结果:如审核未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详细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如企业仍无法符合要求,将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5. 监管措施•监督检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严格监管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国家粮食安全的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相应处罚,并可吊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6. 结语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希望所有粮食收购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认真落实自己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颁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 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 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合格可以当场发证的, 应当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做 出决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 日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逾期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人 自动取得收购资格。
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粮食流通统计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流程图
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申办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 信息记录;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 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 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 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个体工商户申办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 能力; 2、具有或者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 个工作 日完成
发给申请人年审 合格证明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根据省粮食局发布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好全县的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粮食企业根据统计制度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 行审核、汇总。
承办机构:粮食局监察室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报送报表进行审核、 汇总后,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符合申办条件
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1、可以当场 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2、 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一次 性告知需要修改内容。
粮食局受理材料
审查材料
承办机构:粮食局监察室 服务电话: 2122366 监督电话: 6012977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主体需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此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需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与工商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因此,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企业应当先办理工商登记,再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粮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答:《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J国家粮食局办理的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3年。

5.粮食收购许可证如何变更?
答:企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

6.粮食收购许可证如何延续?
答:企业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

7.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收费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8.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地域限制吗?
答: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2、单位或个人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有效委托证明;
3、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格可从我局网站(网址:/)下载。食科(区行政大楼四楼)
8.审批决定机关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9.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3、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有关机构认定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注:1、申请资料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两页以上盖骑缝章),并提供原件备核;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企业经营年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核,企业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备证件。
4.设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47号令)
2、《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5]72号)
5.审批条件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苏粮法[2010]17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苏粮法[2010]17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苏粮法〔201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粮食局决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2010年10月以前在江苏省粮食局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许可人)。

二、核查时间2010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1.被许可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2.《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内容有无重大变化;3.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1)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是否配备质量检验的相关仪器;(3)被许可人拥有或租借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拥有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合法产权证明,租借的仓房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4.被许可人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现象;5.被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粮食是否签订正式委托合同;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台帐,台帐是否规范、真实,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7.被许可人跨地区收购有无到收购业务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8.被许可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政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黑政发〔2011〕7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凡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一)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

(三)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只经营杂粮的粮食收购者应当拥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是指经过相应程序,由相关部门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与认定。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粮食市场的秩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收购、倒挂价等违法行为。

在中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主要由国家粮食局和省级粮食局负责。

具体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核查和审批等环节。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仓库配备设备、人员规模等信息。

核查及审批部门会对申请对象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如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

通过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单位或个人获得粮食收购资格证书,才能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同时,认定部门也会定期对已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依法履行收购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

中国收购粮食的制度

中国收购粮食的制度

中国收购粮食的制度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是政府的责任。

因此,粮食安全一直是中国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中国建立了一套收购粮食的制度,以下是该制度的相关内容:一、收购对象1.农民组织和个人:中国政府通过收购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购买谷物、棉花、油料等农产品。

农民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自由选择是否将自己的农产品交售给政府。

2.给予政策性支持的规模经营企业:政府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企业给予一定量的收购支持,以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和产量,增加农产品供给。

二、收购方式1.计划收购:中国政府会通过国家和省级计划,提前确定需要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和价格。

农民可以依据数量和价格自愿选择是否将自己的农产品交售给政府。

2.市场化收购:在计划收购的基础上,中国政府通过向市场投放库存来稳定市场价格,同时也可以通过向养殖户和饲料企业等买家出售农产品,实行市场化收购。

三、收购价格1.国家指导价格:中国政府会根据市场供需和粮食安全指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国家指导价格,这个价格一般会高于市场价。

2.市场价格:在市场化收购中,中国政府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相应的收购价格。

在市场竞争中,政府也会通过增加补贴等方式来提高收购价格。

四、粮食收购与补贴政策1.国家储备公共服务:中国政府会建立一定规模的储备粮食供应公共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储备粮食服务。

通过收购和存储粮食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

2.粮食保险:中国政府设立了农业保险基金,为农民提供粮食保险服务,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支持。

3.技术补贴:中国政府实行“产粮农民优先政策”,鼓励农民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采用先进农业技术,同时也为农民提供相关技术和科学研究的补贴。

总的来说,中国的收购粮食制度建立在政府购粮安置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计划和市场化等方式收购农产品,从而达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

政府通过不断改进制度,优化政策,使得农民能够获得更好的收益,从而促进了农产品供给的增加,为国民的生活提供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沪府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沪府发〔2012〕10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2日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进本市粮食部门“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本市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二、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三、在本市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筹措经营资金75万元以上。

(二)在本市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不低于500吨仓储能力的粮食仓储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2.具有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3.粮食仓储设施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距离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得小于1000米;距离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得小于500米;距离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得小于100米。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食收购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和流通安全稳定,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依据粮食收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粮食收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和粮食经营许可证。

2、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未曾有违法违规行为。

3、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规范的生产和经营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4、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从业人员健全,具备相关粮食收购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收购程序1、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合法合规地进行粮食收购活动,不得在无法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收购粮食。

2、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标准及收购价格进行收购,不得侵害农民利益。

3、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购登记系统,对每一批收购的粮食进行记录。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

5、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收购粮食的信息及时报送给当地粮食局或相关主管部门。

五、收购管理1、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稳定。

2、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做好粮食贮存及防鼠、防虫措施。

3、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价格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分析,合理控制库存。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

5、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渠道的合作,扩大粮食收购渠道。

六、安全保障1、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粮食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粮食收购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粮食安全防范工作。

3、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收购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水平。

5、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定期对收购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粮食是我国的重要物资之一,对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我国粮食行业的影响。

一、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政策与法规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基于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对粮食收购行为进行监管,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粮食收购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和粮食市场的秩序。

2. 收购资格与准入条件粮食收购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具备收购资格。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参与粮食收购活动。

3. 收购程序与合同粮食收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检验粮食质量、确定收购价格等环节。

收购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明确了粮食收购的条件、价格、质量等内容,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和粮食的质量。

4. 收购价格与补贴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稳定粮食市场,国家规定了最低收购价格和一定的收购补贴政策。

粮食收购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补贴标准进行收购,并及时支付给农民相应的收购款项和补贴。

5. 质量监管与风险防范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收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对粮食收购企业的质量监管进行严格把关,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查,确保所购粮食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还要加强对粮食储存、运输和防虫防霉等方面的监管,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

二、粮食收购管理制度对粮食行业的影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粮食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了粮食收购行为,避免了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过大和粮食供应不足的情况发生。

制度的实施使市场预期稳定,农民积极性得到激发,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市场的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活动,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

第三条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具有3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3、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及相应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粮食保管资格的专业人员;4、具备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或取得具有粮食检验化验机构委托检验的证明,自有或聘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化验资格的专业人员;5、建立粮食收购台账及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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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延续)申请表审核要点
填报内容与实际申报材料相符合,法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表格在 一张纸上双面打印。
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要求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包含“粮食收购”。
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 租赁合同审核要点
仓储设施应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并结合现场勘验进行核实。
受理条件3
经营范围包括从事 粮食收购活动。
受理条件2
社会信用统一代 码保持不变。
受理条件4
仓房地址未发生变化。
14
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
申请要件
01
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02
营业执照
0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交)
使用电脑双面打印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 迹清楚,不得涂改。填写内容真实,法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表格1份。
对粮食收购仪器设备的 审核要求
仪器应包括:测水议、容重器、磅秤,检验报告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 各项指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结合现场勘验进行核实。
由企业开户行出具的申请前一个月内的资金和信 用证明;原件1份。
11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延续)
申请要件
05
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测
06
水议、容重器、磅秤)检验报告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
07
人员和仓储保管人员的培训证明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
10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延续)
申请要件
0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申请表
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03
营业执照
04
资信证明
使用电脑双面打印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 迹清楚,不得涂改。填写内容真实,法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表格1份。
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08
提交)
合法有效,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报告应由法定计量鉴定机构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签字部分签字笔手写,盖章部分加盖单位公章; 表格1份。
12
05
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
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1
企业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15
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
申请要件
04
《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
05
《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
06
提交)
原件收回。
原件收回。
签字部分签字笔手写,盖章部分加盖单位公章; 1份。
16
06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依申请)
01
行政许可管辖范围
行政许可管辖范围
政策规定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规〔2016〕2号)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办理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延续)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1
企业具有二十万
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 靠的资信,其中自有
受理条件3
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具有测水仪、容重 器、磅秤等粮食收购 食仪器设备及熟悉性 能、使用操作人员。
受理条件2
企业具有二十万 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受理条件4
仓储设施符合安 全储粮、食品卫生的 有关规定。
02
《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
原件收回。
03
《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
原件收回。
19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依申请)
申请要件
04
营业执照
原件收回。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非
签字部分签字笔手写,盖章部分加盖单位公章; 1份。
20
07
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延续)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 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02
(国粮政〔2016〕207号)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03
(冀粮规〔2016〕2号)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 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 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6
03
审批流程图
审批流程图
踏勘说明
1.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第十条审核机关认为需 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一直在
团队业绩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市本进级步(即在市行政审批局或第在原二市工商局)办理
工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市本级办理工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企 业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具体要求
4
02
设定法定依据
设定法定依据
0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2.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 理办法》的通知(冀粮规〔2016〕2号)“第十条审核机关 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 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 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04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延续)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培训资料]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3月
目录
CONTENTS
01 行政许可管辖范围 02 设定法定依据 03 审批流程图 04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延续) 05 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
06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 07 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08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印制及使用 09 规范性文书下载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依申请)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1 企业申请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资格。 受理条件2 粮食收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18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依申请)
申请要件
01
粮食收购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使用电脑双面打印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 迹清楚,不得涂改。填写内容真实,法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表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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