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
附件: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备注:
1、由于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另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最严重的行为处理、处罚、记分。
2、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的,在其整改期间不再重复记分。
3、“处理措施”中所指限期整改日以自然日计算。
4、《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以最新制定的版本为准,新版本执行之日旧版本自行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202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6篇)
202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住址: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租赁给乙方,计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居住之用。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____日起至年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元(_____)人民币,先付后住,实付租金以甲方的收条为准。
四、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押金____元(壹仟零伍拾元整)人民币(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费用结清后本押金退还乙方。
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
租赁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赁期。
五、对甲方室内家具、家电应注意爱护,如有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维修费用。
租赁期满后交还给甲方房屋中的所有家具、电器应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六、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入住时,有责任协同甲方认定相关数据并办理有关的居住手续。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转租本房屋或用其作担保、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八、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与乙方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住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租赁期间,房屋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坏,本合约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房产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终止合约,甲方应退还按金或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代甲方修缮,并以修缮费用抵销租金。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6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一节住房租赁经营第二节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四章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2024年北京市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四篇)
2024年北京市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小区的私有住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出租房屋信息1. 甲方出租房屋地址:____区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室。
2. 乙方租赁房屋用途:仅限于居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乙方的义务1.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并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2.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三、费用承担1.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支付水、电、气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及卫生费等各项费用。
2. 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乙方应在每个缴费期结束前____天支付给甲方。
四、租赁期限与租金1.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首期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后续租金按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五、押金与租金调整1. 押金为人民币____元,不可替代租金。
2. 租赁期间,如遇市场租金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
六、终止与续租1. 提前终止租赁,甲乙双方需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
2.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七、合同终止与押金退还1. 合同期满后,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应退还乙方押金。
2. 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约定1.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结清,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
2. 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及有效联系方式。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爱我家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报告
我爱我家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报告1、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政策热点梳理 (2)1.1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关政策列表 (2)1.2 2008年北京新增两限房及限价地块列表 (11)1.3 2008年北京房地产市场六大关键事件 (12)1.3.1 新政出台扩大内需,减税托市力促增长 (12)1.3.2 百日巨变兑现拐点,楼市调整尚未结束 (13)1.3.3 二手经适房收益受限,建立层次促流转循环 (13)1.3.4 存量房买卖全面网签,交易透明度加速提升 (14)1.3.5 缓解观望扩大内需,央行降息幅度罕见 (14)1.3.6 营业税调整推动回暖,第二套房贷暂无变化 (15)2、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状况回顾 (15)2.1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有史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 (15)2.2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成交价格明显回落 (17)2.3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二手商品房“异军突起” (18)2.4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城八区依旧是“主战场” (19)2.5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中小户型依旧“交投两旺” (21)2.6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单套总价整体提升明显 (22)2.7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成交客群外地人群增量明显 (23)2.8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客户需求状况分析 (24)3、2009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状况展望 (27)3.1 2009年全年市场交易总量约在7-8万套之间 (27)3.2 2009年上半年北京二手房交易价格持续下降,年中有望得以企稳 (28)3.3 中小户型依旧主流,受政策优惠户型成交比例有望增大 (28)3.4 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令区域内的购房和出行成本得以平衡 (29)3.5 降利率扩额度提速度,公积金应用将不断升温 (29)3.6 一手打折促销力度加剧,市场交易主体出现反复 (30)3.7 改善性住房和第二套房贷的界定标准尚有放宽余地 (30)3.8 涉及范围相对有限,营业税减免仍存较大调整空间 (31)3.9 房价或达阶段性底部,自住投资量力而行 (31)1、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政策热点梳理1.1 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关政策列表图表:2008年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相关政策数据来源:我爱我家1.2 2008年北京新增两限房及限价地块列表图表:2008年北京新增两限房及限价地块列表数据来源:我爱我家2007年面对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保障性住房供应的不足,两限房作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补充而登上市场舞台。
34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2008年5月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自行出租住宅或非住宅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出租人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京建法[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11)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664-26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市二(20xx)41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
二、各区县要将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与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整顿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宣传和引导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减少合同欺诈及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并支付工本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时间:2020年03月04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五篇)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描述及租赁期限1.1 房屋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位于第______层,具体房间号为_________。
1.2 房屋的主要用途为住宅。
1.3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月/日至 ________年/月/日。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租金分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
2.2 甲方提醒乙方,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提前支付首期租金(即首月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3 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例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2.4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未支付的租金,并按照逾期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三、租赁期限3.1 租赁期限按照【规定】计算。
3.2 若乙方在租赁期满前终止合同,乙方需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剩余租期折算后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3.3 若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未收回房屋的,视为甲方同意将租赁期限延长至______年/月/日,租金不变。
四、房屋维修及损坏赔偿4.1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及内部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改造。
4.2 如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和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
若属于正常磨损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故障维修,甲方应承担费用。
4.3 若乙方因违反四条约定而导致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履行义务5.1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提供相应的使用权。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建委网站版
BF——2008——0603 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出租人:承租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202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官方版(2篇)
202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官方版出租方(甲方)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承租方(乙方)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
每月月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官方版(二)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愿意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地址:___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租金标准:____________元/月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__年月日止二、租金支付方式1.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每月在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412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41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
二、各区县要将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与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整顿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宣传和引导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减少合同欺诈及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并支付工本费。
四、文本推行使用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2.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BF20040603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四月特别告知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BF-2023-0603)
京建发〔2023〕28号附件1BF-2023-0603 合同编号: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人:承租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出租人应当认真阅读《住房出租须知》,承租人应当认真阅读《租赁住房使用须知》。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人还应当向承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为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住房出租须知为共同维护首都环境和公共安全,消除安全和健康隐患,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2.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小区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状│││况│平平方米│├─┼────────────────────────────────┤│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相关事宜,包括备案流程、备案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2. 备案流程2.1 申请备案a) 准备材料在申请备案之前,需准备以下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正本及副本;•房东和租户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证明;•房屋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他有关备案的申请材料。
b) 到相关部门办理准备完备案所需材料后,需前往当地属地政府相关部门(通常是房管局、住房保障局等)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的申请材料。
2.2 审核备案提交备案申请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备案申请的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合法性、租金的合理性、租赁条件的公平性等。
2.3 备案登记经过审核通过后,备案部门会进行备案登记,并为备案合同颁发备案证明,同时将备案信息上传至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系统。
3. 备案要求在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需满足以下要求:•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房屋的产权证明完备、符合安全规范等;•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同的格式、内容等;•房东和租户必须具备相应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租期等条款必须合理、公正,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其他备案部门要求的相关要求。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租赁双方必须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合法、合规;•合同备案需要缴纳一定的备案费用,需提前做好财务准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一项义务,未经备案的合同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障;•如发生合同纠纷,备案证明将作为判断双方权益的重要证据;•租户应该妥善保管备案证明,以备日后需要。
5. 结论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要求所有房屋租赁合同均需进行备案。
这项措施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
同时,备案过程和备案要求也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202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示范文本(四篇)
202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示范文本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房屋所有权人,愿意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并且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面积:_________平米3.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房屋用途:住宅/商业/办公等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如需续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书面约定。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每月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月的______号前将租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3. 如乙方延迟支付租金,应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租金的______%。
四、押金及处理方式1. 押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押金。
2. 押金的处理方式:在租赁期满并且房屋交还后,甲方经核查房屋及家具设施的完好情况无异议后,将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五、房屋维护和损坏赔偿1. 乙方应遵守以下规定维护房屋及家具设施的完好:- 定期清洁房屋;- 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设施,避免浪费;- 禁止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坏房屋设施。
2. 如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房屋或家具设施的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或置换费用。
六、房屋交付和退还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房屋及家具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并填写《房屋交接单》。
北京住建委发布的住宅租赁协议2024年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北京住建委发布的住宅租赁协议2024年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1.1.2 房屋面积1.1.3 房屋户型1.2 租赁期限1.2.1 起租日期1.2.2 到期日期1.2.3 续租条款2. 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标准2.2 租金支付周期2.3 租金支付方式2.3.1 银行转账2.3.2 支付2.3.3 支付3. 押金及退还3.1 押金金额3.2 押金退还条件3.3 押金退还方式4. 房屋使用及维修4.1 房屋使用规定4.2 维修责任划分4.3 装修装饰限制5. 甲方(出租人)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5.2 甲方义务6. 乙方(承租人)权利义务 6.1 乙方权利6.2 乙方义务7. 合同变更及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8. 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10.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续签条件11. 其他条款11.1 房屋保险11.2 宠物饲养11.3 户口迁移12. 附件12.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2.2 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13. 签字盖章13.1 甲方签字盖章13.2 乙方签字盖章14. 合同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期限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1.1.2 房屋面积:整套房屋面积为X平方米,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1.1.3 房屋户型:两室一厅。
1.2 租赁期限1.2.1 起租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1.2.2 到期日期:租赁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京建发〔2022〕276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发〔2022〕276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通过网上在线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登录北京房屋租赁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开展网上即时办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居间合同中告知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商办房屋的,应代理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商业办公房屋或居间成交并接受委托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北京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四、如不便开展网上办理的,当事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办理。
五、其他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参照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
附件:1.商业办公房屋(非居住)租赁登记备案材料2.商业办公房屋(非居住)租赁网上登记备案操作指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8月2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99号2008年5月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千龙”()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自行出租住宅或非住宅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出租人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以上登记和备案工作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
••••(三)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租赁代理机构应在租赁或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如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承租人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提供出租方的相关证明,并督促和帮助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登记或备案信息后,应通过备案系统查看提示信息,对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现有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填报内容不准确的提示,在7日内予以整改。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
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4、《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 二○○八年五月九日BF——2008——0603 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出租人:承租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国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BF——2008——0605 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出租人:承租人:居间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居间人(丙方):备案证明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