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于学校范围内由学生志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全日制扬州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第六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壹)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和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
用,参和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八条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共同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扬州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共同委托,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单位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指导且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更名、解散,必须经相应的社团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具体执行。
第十条校社联是院社联的上级领导,校社联对各级社团均有监督和管理权。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
第十壹条成立学院(含)以下的学生社团,须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后,向各学院党委申请注册登记,且送校社联备案;成立跨学院或全校性的壹般学生社团,须经校团委审查问意后,到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学生全校性新闻、宣传社团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查,且批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所有学生社团均必须按照具体要求,真实地填报注册登记表(内容式样见附表壹)。
第十三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壹)有10名之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二名社团指导老师(壹名为管理指导老师,壹名为专业指导老师);
(四)有壹个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事项:
1.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类别(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
3.社团活动范围;
4.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
5.经费的来源;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章程修改程序;
8.学生社团终止程序;
9.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六)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和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同级社联提交下列文件且由社联备案:
(壹)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三)主管部门或指导老师的推荐书;
(四)学生社团的章程;
(五)联系方式;
(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七)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八)社团人数。
第十五条社联于收到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后报团委审查,经团委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再向相应的审批机关请求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壹)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于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第十七条俩个或俩个之上的社团能够于自愿的基础上合且成壹个新社团。学生社团的合且必须向同级社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审批机关考察、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合且后的社团必须重新建立组织机构,于同级社联重新建立档案。合且后原社团资格不再存于。社联如果
认为有必要,能够动员组织俩个或俩个之上的社团合且。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为每学年壹次,于每学年第壹个学期的第壹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申请注册的条件为扬州大学校内所有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十壹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程序如下:
(壹)向同级社联上交上壹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方案,且上报有关资料;
(二)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上报的总结、财务方案、有关资料和学年考评记录,召开社联部长之上会议,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上报团委;
(三)社联根据团委的批复,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四)院社联要及时将院级社团注册情况上报校社联。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
(壹)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财务方案和有关材料的;
(二)限期整改的学生社团;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于调查中的。
第二十三条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申报登记,且由
同级社联和团委共同商议,同意后公布公告且报校社联备案。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壹)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能够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意义,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
第三十条社团活动于开展前要以书面形式(活动计划,流程,经费预算,宣传计划)向同级团委和社联申请,院级社团开展跨院校活动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和社联申请,于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样表式样见附表二)第三十壹条所有学生社团和学校以外的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必须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