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保障建筑安全,减少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酒店、商场等。
2. 总则2.1 高层民用建筑应按照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火灾控制和扑救的有效性。
2.2 防火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结合地域特点、建筑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进行制定。
3. 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3.1 高层民用建筑应划分为若干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明显的界限,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
3.2 防火分隔应采用具有一定防火能力的墙体、楼板、防火门等构件,分隔不同功能的区域。
3.3 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隔要求应根据建筑功能、楼层高度、疏散楼梯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4. 防火间距4.1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高度、火灾风险、消防扑救等因素确定,以确保火灾时火势不蔓延至相邻建筑。
4.2 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消防通道和灭火设施等因素。
5. 消防设施5.1 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安全和火灾控制。
5.2 消防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同时考虑建筑物的功能、规模和消防需求。
5.3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建筑材料与构造6.1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具有较好的防火、阻燃性能。
6.2 建筑构造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以减少火灾时火势蔓延。
7. 疏散与救援7.1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充足的疏散通道,包括楼梯、电梯、逃生通道等,确保火灾时人员快速、安全疏散。
7.2 疏散指示系统应明确、醒目,指示火灾时人员疏散方向和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第一篇: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以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人员可以安全疏散,并降低火灾对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30米的用于住宅或办公的建筑物。
2.2 防火规范:指根据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制定的规范要求。
3. 设计原则3.1 分隔措施: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防火分隔,限制火势蔓延。
3.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出警报。
3.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配备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减少火势蔓延。
3.5 建筑材料:建筑应选择耐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减少火灾风险。
4. 设计要求4.1 空间分隔:建筑内不同功能空间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分隔,如墙体、楼梯间等。
4.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定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并按照人员容纳量进行设置。
4.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
4.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5 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板、耐火砖等。
5. 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建筑平面图、疏散通道示意图、火灾报警系统接线图等。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6.2 防火分隔:指建筑内设置的阻挡火势蔓延的结构措施,如墙体、楼梯间等。
6.3 烟感探测器:指用于检测烟雾的设备,一旦探测到烟雾就会发出火警信号。
第二篇:1. 简介本文档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旨在确保高层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文解读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图文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图文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即将在2023年5月1日执行。
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至于新版到底进展了哪些变化和调整?进展了详细整理: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构造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标准了木构造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进步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展平安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程度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好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程度防火隔离带。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1.以下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间隔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标准规定。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篇一: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完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
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
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 6.2.1条及第 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
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
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
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 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
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
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 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的设置要求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
(kg) (m3 )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科研楼的定性
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厂房或 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 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甲、乙类物品的总量 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
一
高层 建筑
类 裙房
二
高层 建筑
类 裙房
丙类
一、二级 耐火等级
20
15
15
13
三、四级 25
20
20
15
一、二级 丁、戊类 耐火等级
15
10
13
10
三、四级 18
12
15
10
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 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 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 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 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 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 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 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 的消防车道。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 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基本原则2、建筑分类与防火等级2.1 建筑分类2.2 防火等级3、结构设计与防护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设计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设计与安全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防烟排烟系统6、火灾应急预案与消防设施6.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6.2 灭火器与灭火系统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设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防火技术评估9.2 施工期间防火安全9.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见附件部分。
1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请参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pdf1、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2、建筑分类及消防等级2.1 建筑分类2.2 消防等级划分3、建筑结构与材料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系统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排烟系统6、灭火与消防设施6.1 消防器材配置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6.4 室内消防栓与灭火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措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消防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火灾风险评估9.2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2005年版)2005-07-15 发布 2005-10-01 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UDC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X号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0)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3)4.1 一般规定 (13)4.2 防火间距 (17)4.3 消防车道 (19)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21)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21)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22)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22)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23)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23)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25)6.1 一般规定 (25)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29)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3)7.1 一般规定 (33)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35)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36)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38)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42)8.1 一般规定 (42)8.2 自然排烟 (42)8.3 机械防烟 (43)8.4 机械排烟 (44)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6)9 电气 (48)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8)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9.3 灯具 (49)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50)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51)附加说明 (53)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54)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9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解读新规施行后的住宅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必须按照新规执行,假设之前已通过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的工程可按照原来的旧标准执行。
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23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2023年版)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构造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标准了木构造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进步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展平安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程度蔓延的相关要求。
专家对于新标准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合并,两本标准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强调“外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强调设置;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对超过消防车供水才能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制定的规范,旨在保障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本规范详细介绍了高层民用建筑各个方面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包括居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
3.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3.1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3.2 结构构件的防火涂料和防火包覆材料的使用要求3.3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3.4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防火要求4. 防火分区划分和布局4.1 正常分区和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4.2 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的设置要求4.3 防火分区间的封闭和结构完整性要求5. 疏散通道设计5.1 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的设计要求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要求5.3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高度要求6. 消防设施的设计6.1 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等6.2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6.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6.4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7. 其他防火要求7.1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要求7.2 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防火要求7.3 电缆穿越和风管穿越的防火要求8.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结构设计防火性能测试报告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通道示意图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清单9.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3. 《建筑施工规范》: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规范》(GB 50205-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旳旳相比,重要变化有如下几点:1.调整了两项原则间不协调旳规定,将住宅建筑旳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长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构造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旳规定,系统规范了木构造建筑旳防火规定;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旳防火规定;4.将消防设施旳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旳规定,分别由对应旳国标作出规定;5.合适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小.100.旳高层民用建筑旳防火技术规定;6.补充了运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旳防火规定;调整、补充了建材、家俱、灯饰商店和展览厅旳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旳防火规定,调整了液氧储罐等旳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旳有关规定。
1.有关《建规》与《高规》旳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旳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旳不一致,有旳是合理旳, 由于《建规》强调 " 外救 " ,《高规》强调 " 自救 " 。
如:屋顶消防水箱旳容积、水箱旳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 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旳性质和原则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旳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旳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旳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旳设置。
消防水泵旳设置, 《高规》强调设置; 《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消防备用泵旳设置, 《高规》强调设置; 《建规》容许消防用水量少旳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旳条文两本规范应当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与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旳条文规定。
《建规》旳条文阐明说不计入, 《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 " 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 " 这句话划掉了,但与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阐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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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作者:————————————————————————————————日期: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附图二·注1的意思是当同一幢建筑物中同时存在住宅及其他功能用房时,不能只按住宅的层数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高层建筑。
在住宅首层及二层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将首、二层与住宅层数叠加计算总层数以确定其是否高层建筑。
而当建筑中存在其他使用功能时,则根据《高规》第2.0.7条及2.0.8米判定其属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并采用建筑高度来判别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注2的意思很明确,将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总高度除以3,余数大于1.5时,则需将在除了得出的整数结果上加上1作为建筑的计算层数。
二、以下使用空间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面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三、住宅建筑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其顶层的跃层不计入层数内,其它各层的跃层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图三—)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此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实例:a)某体育馆(附图四)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
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
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
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2某剧院(附图五)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
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
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
疏散人流互不干扰。
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
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
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3某会议中心(图六)该会议中心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应属于高层建筑。
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
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1.0.5 对于超过250m的建筑物,本条文作出了规定。
条文的具体意思是,对超过250m的建筑物,设计上应提出特殊的防火处理措施,并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由其组织研究,证论后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及建设工作。
1.0.6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各类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亦有相应的防火设计内容,这些内容在设计时也需同时执行。
当现行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内容与现行《高规》的要求不符合时,设计处理上一般按颁布时间较晚的条文执行(目前大部分单项设计规范中防火设计的条文均早已05版《高规》协调)。
2术语裙房·与建筑相连是指空间相连通,使用功能相连通的意思。
·在空间不相连通,使用功能与高层建筑没关系且与高层建筑之间用实体墙紧邻分隔开的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是否算作高层建筑裙房,应以《高规》第4.2.2条来判断。
当高层建筑与较低建筑相邻一面的外墙符合《高规》第4.2.2条的要求时,较低的不超过24m高度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否则需按高层建筑裙房设计。
(附图七)实例:(附图八)某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侧上部为两幢28层的住宅,分两期报建。
4层高的商业中心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布置了单独的疏散楼梯。
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层为商业中心的仓库,与商业中心有门相通。
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商业中心作为二期报建,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因为商业中心2-3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所处的投影平面空间连通,同时住宅高于商业中心且与商业中心贴邻的外墙无法执行《高规》第4.2.2条,因此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处理措施是错误的,此命名的商业中心属于高层裙房,设计应遵守高规。
建筑高度·05年版《高规》与《建规》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义不一样,但将发行的新修订《建规》已与05年版《高规》统一。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层,坡屋面时则用檐口高度计算。
(附图九、十、十一、十二)·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屋面面层。
2.0.7综合楼2.0.8商住楼·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楼。
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
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时属于一类建筑。
——如一幢建筑内,既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部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2.0.11高级住宅·此条文应取消,因05版《高规》已无“高级住宅”的提法。
2.0.13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如何判定何为“重要的”,规范定义较为模糊。
方法有两个,一是查相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1.0.3条,将档案馆分成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其中的特级和甲级属于耐火等级一级的重要的档案楼。
二是根据火灾发生后的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由业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协商决定。
2.0.15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
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应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
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
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规》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
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
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
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
“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
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
(附图十三)2,.0.17 商业服务网点·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 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