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的随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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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的随落

——龚志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龚志江,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大学文化,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系上虞市崧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曾任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犯受贿、贪污错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简要案情:

1996年上半年至1998年上半年,龚志江在担任上虞市地产管理所所长、上虞市土地资产评估中心副主任、上虞市建设土地环境保护局土地管理科科长、上虞市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科长、上虞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上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收受浙江虞兰港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阮某某、上虞市舜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某某、上虞市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乐某等人的贿赂,合计人民币230000元、美金2000元。1996年上半年,龚志江在担任上虞地产管理所所长期间,与会计董某某、办事员杭某某共同谋划,采取收入不开票、不入账的办法,将上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收的应交上虞市地产管理所的土地出让补交款12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其中龚志江分得7万元。

案发后,龚志江拒不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恶劣,从而数罪合并而从重判决。

点评:

从龚志江的个人履历来看,他几乎是一年一个台阶,年年有进步,岁岁有升迁。但是这样一个在领导心目中、在群众眼里年轻有为的领

导干部,却这样被金钱吞噬了!从龚志江的案件中,我们能吸取什么教训呢?

一、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对许多人来说,加强学习好象是一句不着边际的空话,到处可以用,却又没有什么用。如果领导干部真的有这种想法,那么是很危险的,许多事情没有切肤之痛往往不会引起重视,对学习也是一样。然而,等事到临头,却已然迟了。正如龚志江在《忏悔书》中所写,“平时缺少学习,党性观念不强,在思想上没有牢牢筑实防线,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和各种思潮的侵蚀。”正是没有改造好主观世界,才会发生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问题。

二、领导干部要慎交朋友。人生在世,如果没有朋友,那是不可想象的。但作为领导干部,在交朋友这个问题上必须慎重。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领导干部在交朋友前必须仔细想想他(她)为什么要和我交朋友?有没有目的?领导干部作为一种高危职业,是许多人进攻的重点,一些明的手段或许还能看得出,挡得牢,但诸如通过交友达到慢慢“同化”的手法往往害人于无形。龚志江最初“与老板打交道,心里也是处处小心的”,“阮某于93年开始熟悉,因为自己职务对他的帮助不大,因此除了逢年过节送点礼外,也没有送过什么大的钱财。一直到96年,随着职务的变迁,他已开始在我身上打主意,而自己还不觉得。”“太熟悉了,不拿反而会使人觉得我不信任他们。阮送点钱时,感觉上就好像是朋友了。”“对待阮在思想上已经比较麻木了,把他当作朋友了”。就是这个“朋友”,当检察院把他叫去时,把行贿的事实一五一十地作了交待,到头来还是“朋友”害了龚志江。

三、领导干部要慎防第一次。如果说龚志江一开始就是个见钱眼开的干部,这也不是事实,他也是拒过贿的。1996年“五一”期间,阮的助手借同学之名,邀龚一家去苏州游玩,途经上海时,阮的助手

到龚的房间里拿出一只装有6000元人民币的信封给龚志江。当时龚志江和妻子两人都很不高兴,要他把这笔钱拿走,但阮的助手表示为难,要还也是龚志江自己去还。这样,龚暂时收下了这笔钱,而且在游玩期间也用了一下,但回家后,龚还是凑足钱还给阮了。为什么龚志江还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呢?关键是他没有坚持到底,终于还是有了第一次,他的第一次就是私分公款。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正如他在“两规”期间所忏悔的,“现在回想,要是每次都能做到这样(指把钱还掉),那该有多好啊!可是后悔后来没这样做好”。正是由于习惯成了自然,从而使“思想防线在慢慢地退让”,“侥幸心理已占了上风”,才会酿成苦果。

四、必须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这个教训既是龚志江本人得出的,也是事实所证明的。龚志江自己从一般干部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对此深有体会。在他写的《忏悔书》中,也提到“我自己当过一般干部、中层干部、部门及乡镇的领导,在这中间,我体会是中层干部最自由,权力大,压力轻,监督也是最少的。”因此,他建议“对中层干部的监督应该成为今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确实,从龚志江所犯错误的时间来看,绝大多数是1996年至1998年他担任科长主任等中层职务期间受贿、贪污的。从龚志江案件中警示我们各级组织,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收人钱财,必然替人办事

——梁伯超违纪违法案剖析

梁伯超,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新昌县人,大专文化,197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至2001年11月任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1998年10月至2000年6月,兼任新昌县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2000年6月至2003年4月兼任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因犯受贿、赌博错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简要案情:

1999年至2003年期间,梁伯超利用担任新昌县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之便,在园区(工业区)建设工程承包、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为陈某某、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陈某某、章某某等人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2487元。2001年至2003年期间,梁伯超还多次赴澳门参与赌博,赌资达数万元。

点评:

一、思想蜕化变质导致权力滥用。近几年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不少查处对象在回顾自己从领导干部随落成人民的罪人的经过时,普遍认为重要原因是由于学习放松,思想蜕化变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梁伯超也是一样,他在自己的反省材料中也写道:“思想的蜕化变质是我滑到今天这一步的首要原因。在乡镇担任主要领导,想的是如何把一个地方工作做出色,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在廉洁上也比较注意,所以在工作过的地方也留下了较好的口碑。思想的蜕化是从98年乡镇调入机关,特别是担任县工业区办公室主任开始的。随着职位的变化,手中权力的增大,结识的厂长、老板多了,见识的事广了,似乎眼界大开,觉得在乡镇工作时世界观过时了,认为在现在这个岗位上,应该解放点“思想”,在工作上、生活上太古板吃不开,吃点、玩点、拿点、送点在现在不是什么大事。到城区后第一次收受的三千元钱,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收下的。如果说第一次收受心里还有所顾忌不安的话,随着第二、第三次的收受,心存的最后一丝防线也被冲垮,以后就习以为常,心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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