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PPT_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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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的,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39条), 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
中休息或轮休调休办法等,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
(4)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 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 法》第38条)
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2009年4月24日
主要内容: 一、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二、加班工资相关规定
一、关于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一)定义: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 时间,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维护职工的休息休 假权利,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二)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1.标准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⒋计件工时制; ⒌缩短工时制。
国家对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开
展,国家对一定自然时间(通常以日或周计算)
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作出规定,并将其作为法
律的强制性标准。
《劳动法》第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 时的工时制度”。
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设备维护人员、航空货 运业务操作人员、外籍工程技术顾问、执行专业 任务的维修人员、长途客运人员、水电维护工、 系统维护员、车辆抢修工、出租汽车司机。
制造业:研发设计人员、外勤业务员、宿舍值班 员。
批发和零售业:外勤人员、外勤理货人员、外 勤服务人员、外勤推广和客服人员、外勤维修人 员、外勤市场项目执行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冷 饮设备维修工、送货司机。
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
出修订。改为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
工作40小时” 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新工时制
度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时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劳动法》第41条、42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即单位与工会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 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1995年8月劳部发〔1995〕309号);
6.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劳部发〔1997〕134号);
7.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 年9月劳部发〔1997〕271号)。
⒏《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目前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36条至第44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
务院令146号发布,1995年3月国务院174号令修 订);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1995年3月劳部发〔1995〕143号);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995年4月劳部发〔1995〕187号);
(5)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 据《劳动法》第 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 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
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鉴于年带薪休假 增加1天,工作日相应减少的情况,劳动部下发《关 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对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作出新规定:
2. 特点: (1)工作特殊需要; (2)职责范围关系; (3)需要机动作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部 发〔1995〕309号)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 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 12=20.83天
(2)计薪天数
按照《劳动法》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是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 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4.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已Leabharlann Baidu准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岗位
行业通用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或总监以上) 及其专职文秘、专职司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销售人员、长途运输人员、仓管人员、装卸人员、 仓储搬运人员、采购人员、公务车司机。
建筑业:外勤项目经理、工程监理人员。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际航空货运业务
⒐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 发[2009]8号)
(四)标准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度的含义及演变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 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立法精神: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即
3. 实施范围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 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 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① 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 ② 月计薪天数=261天÷12=21.75天 ③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④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五)不定时工作制度
1. 定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 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 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中休息或轮休调休办法等,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
(4)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 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 法》第38条)
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政策规定
2009年4月24日
主要内容: 一、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二、加班工资相关规定
一、关于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一)定义: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 时间,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维护职工的休息休 假权利,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二)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1.标准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⒋计件工时制; ⒌缩短工时制。
国家对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开
展,国家对一定自然时间(通常以日或周计算)
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作出规定,并将其作为法
律的强制性标准。
《劳动法》第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 时的工时制度”。
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设备维护人员、航空货 运业务操作人员、外籍工程技术顾问、执行专业 任务的维修人员、长途客运人员、水电维护工、 系统维护员、车辆抢修工、出租汽车司机。
制造业:研发设计人员、外勤业务员、宿舍值班 员。
批发和零售业:外勤人员、外勤理货人员、外 勤服务人员、外勤推广和客服人员、外勤维修人 员、外勤市场项目执行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冷 饮设备维修工、送货司机。
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
出修订。改为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
工作40小时” 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新工时制
度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时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劳动法》第41条、42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即单位与工会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 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1995年8月劳部发〔1995〕309号);
6.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劳部发〔1997〕134号);
7.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 年9月劳部发〔1997〕271号)。
⒏《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目前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36条至第44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
务院令146号发布,1995年3月国务院174号令修 订);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1995年3月劳部发〔1995〕143号);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995年4月劳部发〔1995〕187号);
(5)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 据《劳动法》第 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 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
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鉴于年带薪休假 增加1天,工作日相应减少的情况,劳动部下发《关 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对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作出新规定:
2. 特点: (1)工作特殊需要; (2)职责范围关系; (3)需要机动作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部 发〔1995〕309号)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 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 12=20.83天
(2)计薪天数
按照《劳动法》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是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 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4.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已Leabharlann Baidu准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岗位
行业通用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副总或总监以上) 及其专职文秘、专职司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销售人员、长途运输人员、仓管人员、装卸人员、 仓储搬运人员、采购人员、公务车司机。
建筑业:外勤项目经理、工程监理人员。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际航空货运业务
⒐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 发[2009]8号)
(四)标准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度的含义及演变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 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立法精神: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即
3. 实施范围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 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 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① 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 ② 月计薪天数=261天÷12=21.75天 ③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④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五)不定时工作制度
1. 定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 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 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