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一房二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 某 些特 定 情 形下 ,对 出卖 人 的重 复买 卖 行 为 予 以 限制 也 是有必要的 。如当事人 已经向登记机关 提出了登 记的 申请 , 尽 管这 时 尚未 办理 登 记 ,但 此 时 出卖 人 不 能再 自由选 择 将 标 的 物 所有 权 转 移 给某 一 买 受人 。德 国 民法 典 对 此有 相 关规 定 :尚 未 登记 的合 意 ,在 当事 人 的意 思 表示 已经 提 交给 不 动产 登 记 局 时 ,也 同样 具 有 约束 力 。这 样 可 以促 使 出 卖人 诚 实 守信 ,促 成 合 同 的履 行 ;另一 方 面 ,也 可 使 登记 机 关 的 审查 活 动 不致 因出 卖 人 的 随意 而 中 断 ,减 少社 会 成 本 。德 国 民法 的这 种 规定 可 资 借鉴 。但 出卖人应 向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 3 )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一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 ,又与第 二 买受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交付 占有 使用 或 将 房 产证 交 某 一买 人 持
权 的归属 呢 ? ( 1 )出卖 人 为某 一 买 受 人 办 理 了房 屋 所 有 权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登 记 是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的 典 型 公 示 方 法 和 生 效 要 件 。 因 此 ,当 出卖 人 已 为某 一 买受 人 办 理 了房 屋 登记 过 户 手续 时 ,该 买 受人 便 依 登 记取 得 了房屋 的所 有权 。此 种情 况 下 不论 出卖人 与 其他 买 受 人 签订 的房 屋买 卖 合 同是 在 办 理登 记 手 续之 前 还是 之 后 ,一 般 说来 ,其 他 买受 人 就 不 能再 取 得 房屋 所有 权 。但其 可 以依 买 卖 合 同请 求 出 卖人 承 担 债务 不 履 行 的损 害赔 偿 责 任 或 请求 解 除合 同并要 求 出卖人 赔偿 损失 。 ( 2 ) 房 屋 所有 权 人与 两个 一 买受 人分 别就 同一房 屋签 订 买 卖 合 同 ,均 没 有交 付 占有 和办 理 登记 。在 房屋 买 卖合 同均 为有 效 ,且 出卖 人 又未 移 转 房屋 所 有 权 给任 一 买受 人 时 ,若 数 个买 受 人 同时 向出 卖人 行 使请 求 移 转 房屋 所 有权 或 同时 向法 院 起诉 要求 出卖人 履 行合 同 ,如 何处 理 ? 有 人 主张 ,应 允 许 出卖人 自主 决 定将 房 屋 的所 有 权 转 移 给某 一 买受 人 。 理 由是 ,按 照市 场经 济 自由竞 争 原 理 以及 债 的相 对 性 原理 ,二个 债 权 合 同都 是 有效 的 ,数 个 买 受 人享 有 的 债权 具 有 平等 性 ,不 因成 立先 后 而 异其 效 力 。法 律 不 应过 度 干 预 当事 人 之 间 的买卖 自由 。根据 债 务人 任 意履 行 规 则 ,出卖 人 向 哪个 买 受人 履 行 债务 及 如何 履 行 ,原 则 上应 取 决 于 其 自由意 志 。 出卖 人选 择 向某 一 买 受人 交 付 房屋
一房二卖承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购房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重要事件。
然而,房地产市场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其中“一房二卖”就是其中之一。
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就是同一套房产被卖给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家。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买家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房二卖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定义一房二卖,是指同一套房产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
这种行为在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一房二卖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卖方应当退还买受人的购房款,并赔偿因违约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2. 损害赔偿卖方在实施一房二卖行为时,可能给买受人造成财产损失。
例如,买受人因信赖卖方的出售行为而支付了购房款,但最终无法取得房产。
此时,卖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3. 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一房二卖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侵占罪等。
如果卖方在实施一房二卖行为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买受人的财产,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产权争议一房二卖行为可能导致产权争议。
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由于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可能无法取得房产。
此时,买受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5. 信用记录受损一房二卖行为严重损害了卖方的信用。
在今后的交易中,卖方可能会面临信誉受损、难以获得贷款等问题。
三、预防一房二卖的措施1. 严格审查卖方身份和房产信息在购房过程中,买受人应严格审查卖方的身份和房产信息,确保房产来源合法。
2. 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保障买受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张薇被告: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一房多卖的法律思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不法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一房多卖、虚假销售等方式欺诈消费者。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一房多卖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一房多卖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张某看中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住宅小区,该小区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
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张某发现该房产已被另一买家办理了房产证。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一房多卖的法律分析1. 一房多卖的定义一房多卖,是指同一套房产被多个买家同时购买,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买家之间发生纠纷的行为。
2. 一房多卖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一房多卖的法律责任(1)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一房多卖,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①退还已收房款及利息;②赔偿因违约给买家造成的损失;③承担因一房多卖引起的纠纷解决费用。
(2)买家的权利买家在发现一房多卖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开发商一房多卖,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作为买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收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同时,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建议1. 严格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者在购买房产前,应严格审查开发商的资质,确保开发商具备合法的开发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2.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房产权利归属、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
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买房,买房,买房,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相信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觉得一个家也就是在一个房子大家一起住着。
在现今社会,买房已经成为不少人奋斗一生的目标,而正因为这种需求也出现了另一个社会现象就是一房二卖,由此也引来了纠纷,那么对于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一下一房二卖的产权归属的相关内容。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这样导致新房主难以确认,那么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下面我在下文为大家以一个案例来讲解。
1、案例导入梁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因买卖双方互不信任,梁先生与房主商量,房款分两次付清,先付10万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再支付剩余的40万元。
一周后,梁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此房已经卖给齐某。
请问,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2、案例解答解答:如果齐某购买此房时并不知道房主已经和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齐某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那么该房产应归齐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遵循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梁先生与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购的房屋未发生物权变动,在此期间,房主又将此房出售给齐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如果齐某购买此房时不知道房主已经和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齐某应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梁先生只能就自己的损失向房主主张权利。
3、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那么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出现这类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这种情形,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那么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几个购房人都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
二、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第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访方实际履行的请求;第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相对应的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第三、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三、两方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该怎么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
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一房两卖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李某(以下简称“买方”)与王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0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名下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张某(以下简称“第三人”)。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王某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3.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多少损失?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关于王某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构成一房两卖。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4.关于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多少损失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给李某造成了损失。
综合考虑王某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一房两卖是指卖方在未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一房二卖”是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一种现象,指的是同一套房产被多个人同
时出售。
这种现象虽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却涉及了许多法律
问题。
首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产权权属问题。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房产权属不明确,谁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也是不确定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先确定房产所有权归属,而
且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认产权归属。
其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纠纷问题。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多个买家与多个
卖家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会发生争议。
例如,若某个买家已经与一位卖家就购房达成了协议,但此时另一位卖家也将同样房产挂牌销售,那么这位买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就存在法
律纠纷。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问题是法院管辖问题。
当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时,不同的交
易实体可能来自不同的地区,或者涉及多个地区的法律问题。
因此,法院管辖也会发生一
些问题。
例如,一位买家可能需要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地方向不同的卖家提起诉讼,而法
院在受理相关纠纷时要考虑哪个地方是适当的管辖区域。
综述来看,“一房二卖”虽然在市场上有一定的优势,但在法律问题上却存在不小的
难题。
建议买家在购买房产时要谨慎,了解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避免因产权问题造成的不
必要的纠纷。
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法律事务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审理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房二卖,即同一房产在未解除原有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又与他人签订新的买卖合同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令禁止的,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围绕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角度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参考。
一、合同法相关规定1.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物权法相关规定1.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1.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中,一房二卖现象屡见不鲜,给购房者和房地产市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旨在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房二卖,是指同一房屋在未解除原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卖方与另一买家签订了新的购房合同。
这种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卖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合同漏洞等原因导致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分析1.卖方的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房二卖行为中,卖方隐瞒房屋已售出的事实,以欺诈手段与另一买家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房二卖行为中,卖方因隐瞒房屋已售出的事实,导致另一买家遭受损失,卖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行为中,卖方未按照原购房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另一买家遭受损失,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的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一房二卖行为中,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售出的事实,仍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效,买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卖方遭受损失,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案例2004年4月1日,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5—丁—602号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5—丁—602号房早在2003年10月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
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一、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房两卖情况如何处理-西安惠律师
“一房两卖”如何处理“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房产所有者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前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产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第一买受人和第二买受人的合法权利,开发商应该对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案例回放:刘某(男)与郭某(女)系一对夫妇,夫妇俩计划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卖掉。
2008年5月,刘某出差在外,郭某经人介绍将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赵三。
双方约定赵某先交10万元,房屋先让赵某使用,待刘某回来时再取出由他保管的房产证,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赵某再交余下的6万元。
同年7月刘某出差归来,对郭某将房屋卖给赵某表示同意,但由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要求赵某增加5万元价款,否则不与过户。
赵某认为他与郭某签订了书面购房合同,不同意增加价款。
同年8月20日,刘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住房卖给李四,并当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过后刘某将10万元钱退还给赵三,并要求他尽快搬走。
赵三不同意搬走,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其房屋产权。
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三具有该房的产权,其要求合理、应予支持。
因为赵三与郭某签订了书面购房合同,而且签约双方当事人均为自愿,公平、公正,该合同合法有效。
赵某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房屋价款(预付款),并且已经入住,即赵三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并占有了该房屋。
而刘某回来后也没有表示反对,但却因为房地产价格上涨才要求加价的,显然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
而且刘某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时间在后,刘某的这一行动显然违反了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应当保护第一个在先成立的合同行为,而不应保护后成立的合同行为。
故刘某应承认郭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双方到房管部门去过户,赵三再支付余款6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个买卖合同无效,第二个买卖关系成立。
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买卖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与人以实,虽疏必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微信普法公众号“普法惠百姓”欢迎大家交流+关注!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2)(1)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蒋顺凯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 到庭。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一房两卖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房地产交易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一房两卖”现象更是成为社会热点。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一房两卖”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探讨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简介2019年,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支付房款200万元,房屋过户手续由中介公司协助办理。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产已被他人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原来,房屋的产权人王某在与李某签订合同的同时,又与另一买家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赵某。
李某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认为王某和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于是,李某将王某、中介公司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中介公司和赵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赵某,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王某、中介公司和赵某共同赔偿李某的损失。
四、法律责任分析1. 王某的法律责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其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200万元;(2)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中介费、律师费等;(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中介公司在明知王某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仍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中介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中介费、律师费等;(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房二卖,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案情
王某、许某夫妻二人于2010年6月17日以70万元的价格购得市区内房屋一套;后因女儿上学不方便,遂决定将该房屋出售。
2013年2月3日,在丈夫王某出差期间,本市袁某经人介绍找到许某,以80万元价格买下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次日,袁某将80万元转至许某账户,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出差归来,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袁某,要求其加价15万,但袁某不同意。
此后,王某又以9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袁某得知该情况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袁某虽向许某交付了购房款,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并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第三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实际交付购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许某的行为虽系无权处分,但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许某应当向袁某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释法:
1、根据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应当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交付购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善意第三人,先于交付购房款但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若致使买卖对象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则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袁某虽然无法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但有权要求许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张薇被告: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一房两售如何处理
一房两售怎样办理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一样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执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
一房二卖中,这类情况最为广泛。
在该情况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子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建立在后的合同已经执行完成,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质获得房子全部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恳求权性质是不一样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获得知足,已经是该房子的全部权人,故其享有的是鉴于对该房子全部权上产生的物权恳求权。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子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以后,又与后买受人建立就同一房子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类情况也很广泛。
此时,因为房子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子全部权人。
出卖人系出卖别人之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该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许出卖人有权处罚。
不属于出卖人全部且出卖人无处罚权的物,不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换言之,《合同法》不认可出卖别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劳。
违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罚行为。
对于无权处罚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罚权的人处罚别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处罚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罚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该条作反对解说,即权益人不追认且处罚人过后也未获得处罚权的,合同即无效。
因无权处罚并最后致使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肩负信任利益的补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达成过户登记的办理。
1 / 21 / 2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子全部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获得房子的全部权。
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经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鉴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同等地位,并没有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劳,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恳求执行债务。
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其实不可以排挤另一合同的债权恳求。
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2018年6月1日,甲某发现乙某已将该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丙某,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其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某是否构成“一房二卖”,以及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房二卖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乙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丙某,已构成“一房二卖”。
【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乙某违约在先,甲某有权请求乙某返还定金10万元。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某的违约行为给甲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某有权要求乙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如下:1. 乙某返还甲某定金10万元。
2. 乙某赔偿甲某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的“一房二卖”行为给甲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乙某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乙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丙某,已构成“一房二卖”。
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乙某应返还甲某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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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省残联委托代理人2:XXX,女,北海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审判员1:由第三人赛亚汽车公司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
被告二: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住址广西省北海市民主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 XXX。
审判员1:原告张立伟,陈爱英,你俩对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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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 庭前 Nhomakorabea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李俊杰即本人担任审判长,毕月娇,乔丽丽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毕湘云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张薇被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此致
广西省北海市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爱英、张立伟
2018年5月22日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 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相关规定,广西省北海市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立伟,陈爱英诉被告广西省残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第三人:明确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反驳对方主张的也须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
1、要求确认被告广西省残联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
被告: 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住址广西省北海市民主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薇。
审判长:由被告省残联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省残联委托代理人1:XXX,女,北海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2、请求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承担违约责任向我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3、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4、2012年春,我经朋友陆宏伟的介绍与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商与我表弟张立伟的名义签订房屋联建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向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支付了431.5万元房款,即履行完先期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广西省残联不但没有按约交付房屋,而且在我与2012年9月3日中原市公安局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登报公告单方解除合同,后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将本该属于我的房屋转卖给第三人,故我主张确认被告广西省残联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张立伟替我与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省残联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审判员1: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XXX,女,广西省北海市研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