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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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公司《工资管理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奖金。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资计算原则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四条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第五条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六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七条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第八条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日到该月的1日;并于该月的8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或推迟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3、工资计算方法
(1)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固定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加班工资(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基础工资)÷21.75×加班天数×法定倍数(200%)(3)示例及注意事项:
○满勤且未加班的发放工资标准的约定工资(如:1500元)。
○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如10月份应出勤26天,缺勤3天,应发工资=1500×23÷26=1327元)。
○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天数的才计发加班工资,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
○满勤且有加班的,1500元外再计发加班工资。
第九条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护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疾病、意外灾害、结婚或死亡。
第十条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工作上的负伤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础工资。
2、因工作外负伤疾病而缺勤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缺勤计算。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5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十二条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给付。
第十三条根据《工资管理规定》,奖金每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奖金给付的标准是以基础工资的80%为基准值,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80%×出勤率
2、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100%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第十五条附则
1、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综合部作出书面说明。
2、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