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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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
财产刑执行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部分,理论上一直被纳入检察监督视野,但因为《刑事诉讼规则》职责划分不明,这项监督从未付诸实践。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拓展了监所检察业务空间,给监所检察部门带来新的机遇。

但是,对于监所检察部门来说,更多的还是挑战。

一项新职责的履行,总难免遭遇许多困难,对于监所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是一次全新的考验。

试图从基层实践的角度,研究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以期找到更好的应对办法,为切实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提供参考。

一、XX县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
为摸清财产刑执行现状,我们对XX县财产刑执行判决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XX县紧贴XX城市中心,县城四面被XX市区环绕,县城与辖内18个乡镇被XX市的新区、开发区分割开来。

由地域特殊性决定,XX的县情兼具城区与农村双重特点,其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特点在中部省市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XX县法院设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未成年犯罪、又犯罪刑事案件。

我们调取两个庭201X、201X两个年度的全部刑事判决,统计发现,涉及的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共判处421案532人罚金刑(其中单处49人,并处483人),占被判刑犯罪人总数的49.4%。

没收财产问题只涉及2例,均为
职务犯罪,涉及金额9万元。

532人的罚金刑涉及罚金总金额995.4万元人民币,绝大部分得到有效执行(仅个别存在未足额缴纳),执行方式100%由犯罪人及其亲属存入银行罚没款帐户,上缴国库。

未执行的罚金刑只有27人,占被判罚金人数的5%,未执行金额56.7万元,占罚金总数的5.7%。

没收财产刑均未执行到位。

财产刑未执行的比例只有5%左右,表明多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呼吁的财产刑执行难问题有了很大改善。

然而,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财产刑无论执行与未执行,都隐藏着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未执行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审判人员均未按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的规定,交执行局执行。

其次,罚金刑在执行过程中至少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主体不符合规定。

全部已执行的罚金刑均由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执行,而未交给执行机构执行。

二是没有明确的执行程序。

已执行的罚金刑,无一例外是通过判决前由犯罪人及其家属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判决后将保证金转入罚没款来完成的。

完成罚金刑执行的过程,更象是没收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的过程。

三是犯罪人及其亲属能“主动”交纳保证金,是法院动用“审前必羁”手段的结果。

在基层法院,一直沿用一条“审前必羁”的不成文规定,所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法院首先考虑对被告人决定逮捕,除非有可靠人员出面并担保。

四是罚金刑里存在“审判交易”。

已执行的505人的罚金刑中,9件为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判处罚金,之所以判了实刑犯罪人及其家属还能主动将罚金交纳到位,是因为判处自由刑时,
基本上都作了减轻或从轻处罚;除9件被判实刑外,其余496人中,除去单处罚金的49人,447人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并处罚金;而其中被判有期徒刑的382人,除2人为一年实刑,其余均适用了缓刑;未适用缓刑的2人,判决生效之后几天即羁押期满,存在通常所说的“关多久判多久”的情况。

五是财产刑执行过程反映了审判人员的“惰性履职”。

全部已执行的罚金刑都由案件承办法官完成执行,表面看来,法官为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题,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作了努力,但事实上,这反映的是法官坐等罚金送上门来的一种惰性。

除以轻判和适用缓刑为手段,促使犯罪人及其亲属预先“主动”交纳保证金外,法官不能为执行罚金刑作一些主动努力(如调查犯罪人个人财产状况),甚至连将未执行的罚金刑交由执行局执行都不能做到,只期望罪犯投入监狱后由审理减刑、假释的法官去完成罚金刑的执行。

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财产刑判决、执行模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有关于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裁量自由刑的规定,但先预付保证金而后判决罚金的做法,至少有以下危害:一是违背了基本法理。

违反了先审判后执行的基本审判程序;二是淡化了罚金刑的刑罚意义。

在犯罪人及其家属看来,只存在“保证金拿不回来”的问题,而没有履行刑罚义务的概念;三是损害了犯罪人权益。

几乎全部“主动”交纳罚金都是以羁押或以羁押相威胁换来的;四是影响到司法公正。

事先收取保证金,势必导致法院产生在适用较高额财产刑的同时适用较轻的自由刑的倾向,造成实质上的以财产刑冲抵主刑的现象,给人“以钱买刑”的印象①。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困难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情况不到位,也不规范。

特别是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生效裁判,由于受民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思想的影响,执行效果不很理想。

将财产刑的现实执行状况归纳为“三不”:执行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效果不理想。

这种状况凸显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同时,以这一现实为背景,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注定会遇到许多现实困难。

首先,对于存在诸多问题的财产刑执行机关来说,排斥外来监督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财产刑执行监督可能遇到来自执行机关的四个障碍:
一是观念障碍。

表现在三个层面:其一,财产刑裁判、执行历来都是法院一家说了算,检察监督的突然介入,让法官一时难以适应。

尽管刑诉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但在接受财产刑执行监督上,法官还有一个心理上的缓慢接纳过程;其二,由于所处位置不同,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财产刑执行方式等问题上,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比如法院可能认为,以审前必羁作为手段,迫使犯罪人及其亲属以保证金形式交纳一定的金钱,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但检察机关却认为,以不当羁押为代价解决罚金刑执行问题,有悖于刑诉法人权保障理念,也削弱了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其三,民间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观念传导到法官,让财产刑执行变成一种事实上的困难,而这种困难让法官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形成心理上的排斥。

此外,审判作为刑事诉讼中作出裁决的重要一环,养成一些审判人员的“我最后说了算”优越心理。

以往实践中,这种心理在公诉部门的审判监督面前形成一道屏障,让监督变得异常困难。

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可以预计会遇到同样的困难。

二是利益障碍。

以淡化财产刑的刑罚功能为前提,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来换取财产刑执行的便利,显然是不可取的。

调研发现,法官判决、执行财产刑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利益驱动。

近年来,财政已保证了政法机关足够的经费,罚没款也都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不少地方(特别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仍然实行罚没款按比例返还的财政政策。

而在法院内部,“罚没任务”被分解到各个业务庭室,罚没款数额影响到各部门的业绩和经费开支状况。

因为与利益关联,检察监督介入后,一些不适当的财产刑执行方式进入监督视线,检察机关将就“执行不当”提出纠正意见,这将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

由此看来,财产刑执行监督受到来自利益群体的阻力是可想而知的。

从2013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半年多的时间内,本院无一例针对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成功的案例,正是因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触及到法院的利益,因此变更强制措施意见被采纳变得不可企及。

法院坚持审前必羁的公开理由是“不关人谁来保障开庭”,但圈内人都知道,羁押是法院收取保证金,保证罚金刑执行到位的最重的砝码。

三是制度障碍。

现行财产刑执行程序都在法院内部展开,在程序结构上并没有设计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其中进行监督,造成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四是实务障碍。

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需要及时掌握判决、执行情况,需要法官向监所检察人员提供相关判决文书和执行工作进展情况,这势必增加法官的工作负荷,法官能否保证配合做好工作存在现实困难。

其次,面对执行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效果不理想的财产刑执行现状,检察机关还需要克服自身的“四个不足”:
一是监督依据不足。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有的依据只有《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刑事诉讼规则》第633条、第658条的原则性规定,可供财产刑执行监督现实操作规范几成空白。

缺少操作规范最现实的问题不在于监所检察人员不知道怎么去做,而在于不足以逾越监督对象的观念障碍,以让其愿意接受监督,愿意为检察机关提供必要的财产刑判决、执行信息。

二是监督力量不足。

监所检察队伍老化、文化层次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一支队伍却要承担号称“小检察院”的广泛职责。

以本院为例,监所检察部门3名检察人员均在50岁以上,其中2人分别为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军转干部和招聘人员,承担的职责却包括派驻县看守所(常年押量300人)、派驻劳教两个检察室以及全县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全县监外服刑人员年度在册900人左右),加上每年10件左右的又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每天的工作安排处于满负荷状态。

若要再承担起可能涉及每年400人以上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少于250件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等业务,的确有些力不从心。

三是监督措施不足。

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④。

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第658条规定,对于应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等违法情形,监督措施仅限于“提出纠正意见”,而法院不予纠正不会招致任何法律后果。

检察机关面对明显的执行不作为、不规范,没有更进一步的监督手段,监督效果必然不好,监督工作可能陷入困境。

四是监督经验不足。

作为一项新增业务,没有经验可循,监所检察部门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边做边试探着财产刑执行工作“水”有多深,使得财产刑执行工作短期内难有效果,长期看将出现各地发展不平衡问题。

三、破解财产刑执行监督难的主要对策
1、重视与法院的联系沟通,讲究监督策略
一是通过检察建议约谈方式寻求法院理解。

鉴于财产刑执行监督可能存在阻力,在首次发出检察建议时,存在抵制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形出现的可能,因此,应以检察建议约谈方式,与法院就罚金刑执行问题相约座谈,阐明检察意见,共同研究整改措施,提高执行的合法性程度和执行效果,增强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中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

二是通过突出利益共同点方式打开工作局面。

在监督工作开展之初,检察机关可以多为法院解决未执行财产刑问题提供谋划和检力支持,让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监督的受益者,从而认识到检察监督与法院执行在目标、利益上的总体一致性,这样容易打开监督缺口。

三是通过会签纪要的方式形成监督机制。

监所检察部门应推动与法院刑事审判和执行机构的联系会议,以会签纪要的形式,将监督工作固定下来,既可强化法官配合监督意识,亦可填补操作规程的空白。

如XX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协商沟通,会签了《刑事判决财产刑执行监督协作机制》,对于实现对刑罚执行的全面监督,促进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积极意义。

2、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学习研究,提高监督能力
一是抓紧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门业务培训,让监所检察人员熟悉财产刑执行一些共性知识,尽快进入财产刑执行监督者角色,提高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条件许可的地方,可考虑为监所检察部门适当增加人力,特别是考虑配备年轻、高学历法律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监所检察新增业务开展需要。

二是开展财产刑执行状况调研,针对本辖区财产刑执行工作中的个性问题,分析研究产生问题的根源,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推进规划,不急于求成,厘清监督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开展。

比如根据XX县财产刑执行状况,我们确定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监督法院将5%的未执行的罚金刑交付执行机构执行。

下一步监督的重心,应放在扭转法院罚金刑不当执行方式上。

3、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力促监督工作司法程序化
高检院监所检察厅袁其国厅长曾呼吁,“法律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对人民法院等执行财产刑活动的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

事实上,如果财产刑执行监督能象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一样步入司法程序化轨道,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新修订的刑诉法未能就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规范进行必要完善,为我国刑事监督制度构建留下遗憾。

为保证监所检察业务部门正确履职,建议高检院商请最高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给予基层监所检察部门一块“敲门砖”,必要时可制定类似《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财产刑执行实施办法》,明确检察监督的内容、手段和程序。

退一步要求,建议高检院参照“四个办法”或最近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意见”,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导意见”,统一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4、将财产刑执行监督列入向党委、人大报告议题,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得到广泛支持。

5、注意发现财产刑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重视案件查办
作为刑产刑执行监督的日常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监督的终极手段,从来就是树立检察权威,增强监督效果的最有效措施。

与审判工作其他环节一样,财产刑判决执行中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徇情枉法等问题,而且在得不到有效执行的财产刑判决中,可能存在审判、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现象。

监所检察部门应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以查案促日常监督。

为此,应重视控告申诉受理,注意从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加强与驻监狱检察部门的联系,了解未执行财产刑罪犯的经济状况;重视监外执行专项检察与即时检察,调查分析已执行财产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监外执行刑罚的原因和根据,从中发现问题。

四、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容、手段和方法
虽然目前财产刑执行监督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但根据现有法律依据,我们能确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方法。

财产刑执行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与自由刑监内执行、监外执行比较,有相同的属性;与民事判决裁定执行比较,都以财产为执行对象。

因此,财产刑执行监督能从自由刑执行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

1、财产刑执行监督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658条规定,罚金、没收财产执行监督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应当执行而不执行。

所有未执行(未交付执行机构执行)的财产刑判决、裁定,检察机关都应查明原因,然后分别情况监督纠正;(2)执行不当。

监督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执行对象。

(3)罚没财物是否上缴国库;(4)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情形。

包括法官滥用职权随意执行、随意减免罚金、收受贿赂等,也应包括就犯罪人及其亲属有能力执行财产刑拒不执行或者暴力阻碍法官执行行为向公安机关开展的立案监督建议。

刑事诉讼规则658条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同财产刑执行一起交由监所检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这一规定似有不妥。

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款物不具刑罚执行监督属性,应是公诉机关审判监督职责范围。

2、财产刑执行监督手段
根据监所检察业务特点,参照《监狱检察办法》、《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刑执行监督手段不外乎三种:(1)纠正违法通知书;(2)检察建议;(3)查处职务犯罪。

3、财产刑执行监督方法
一是定期审查,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台帐。

定期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查,无论单处或并处财产刑,一律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台账。

审查拟一个月进行一次,台帐应反映被判财产刑犯罪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财产刑金额、缴纳方式、执行日期、提出纠正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纠正情况等。

二是动态跟踪,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

随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在要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财产刑活动中起桥梁作用;加强与监狱沟通,了解罪犯服刑改造动态和家庭财产状况,就罪犯主动执行财产刑对减刑、假释影响提出意见。

三是重点调查,研究分析不执行、执行不当原因。

通过主动审查、受理控告申诉等途径,掌握情况,分析原因,是发现财产刑执行工的违法情况并提出纠正意见的重要方法。

监所检察部门应对数额较大、同类反复或其他有重要疑问的财产刑执行问题展开调查,分析深层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提出纠正意见。

四是全面监督,抓好纠正意见的采纳、落实。

在前期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运用不同监督手段,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中的违法问题。

对于一般性、普遍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以纠正违法的形式监督纠正。

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采取用多种办法,抓好落实。

对于因财产刑执行中的严重违法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考虑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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