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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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继承流程
继承房屋要看具体情况,应当区分继承人之间对房屋继承是否存在争议。
若继承人对继承的房屋发生争议,且不能协议一致办理,那么只能到法院诉讼解决,可以委托专业的继承律师代理诉讼。
若继承人对继承的房屋没有争议,能协议一致办理,那么通常有三种方式可以办理: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二、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凭公证书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三、法院诉讼出具调解书,然后凭调解书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需要的资料: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
等;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不动产权证书;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还需提供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资料)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表;
10.份额约定书;
11.承诺书。
办理要求: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