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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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等情况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等情况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等情况的说明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等情况的说明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工作,努力做好评标专家服务工作,切实满足评标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招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库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充实。

现就有关具体具体情况做如下说明:一、关于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结构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根据市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研讨的意见,重新确定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在专业结构上实行按类分级的模式,即:在总体上将专家库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类别分成A勘察测量、B工程设计、C土建安装装饰、D工程监理、E 设备材料和F 经济造价等6个大类,在6个大类以外,还为以后新增招标类别预留空间,如BT招标、代建招标、代理招标等等。

在此基础上,每个大类又分为若干个一级专业,每个一级专业又分为若干个二级专业,每个二级专业又分为若干个三级专业(即评标专家特别擅长的子项专业);在每个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中,也为以后新增专项招标预留了空间,如交通、水务、环保及其子专业等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整后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主要根据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不同专业需求频率来确定,而没有照搬照抄、完全对应建设行业学科分类和层级划分以及资质资格专业分类和等级划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招标项目与评标专家在专业上的匹配以及评标专家参与评标频率的相对均衡性,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特长、充分反映招标项目的专业属性、充分体现评标办法的专业特点,满足评标需要,保证评标质量。

二、关于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落位为保证每位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库中能够落实到合适的位置,务请各位评标专家认真对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表》确定自己申报的评标专业、亲自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表》。

市招标办和交易中心将充分尊重评标专家的申报意见,将评标专家落实到专家基本信息库的相应类别、相应专业中,充分评标专家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专业特长和社会效应。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及相关要求,以个人名义从事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查)、评价与技术咨询、新技术推广运用、事故鉴定与调查处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活动,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专业岗位能力、知识和经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等。

第二章管理使用第四条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划分省、市两级,建立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适时动态管理。

专家库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管理,省质安总站负责定期评估库内专家履职情况,适时清除不履职或失职、不具备条件的专家,及时补充新成员。

第五条省质安总站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专家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家库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三类组成。

专家从行业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工作岗位的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人员中择优选取,其中:质量分类:岩土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调、建筑电气、给排水(防水)、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装饰装修及其它;检测分类: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幕墙、设备安装及其它;安全分类: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及其它。

湖北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发布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免费下载】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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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一、招标(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由招标人或由其代理机构到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报建台办理。

项目报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批文;2、有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3、有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招标人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到招标办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表”(属于区管项目到区招标办;属于市管项目到市招标办)申请招标。

属于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另外提出书面申请。

招标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计划批文的名称和文号;2、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数额、用途、地点;3、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

(三)审查招标人资质及招标文件招标人资质及招标文件的审查由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1、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业绩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2)至(5)项条件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办备案。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及相关要求,以个人名义从事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查)、评价与技术咨询、新技术推广运用、事故鉴定与调查处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活动,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专业岗位能力、知识和经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等。

第二章管理使用第四条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划分省、市两级,建立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适时动态管理。

专家库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管理,省质安总站负责定期评估库内专家履职情况,适时清除不履职或失职、不具备条件的专家,及时补充新成员。

第五条省质安总站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专家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家库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三类组成。

专家从行业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工作岗位的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人员中择优选取,其中:质量分类:岩土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调、建筑电气、给排水(防水)、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装饰装修及其它;检测分类: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幕墙、设备安装及其它;安全分类: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及其它。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1999]0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评委学习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审查、核发评委资格证书;(三)负责评委年度考核记证;(四)核准招标人提供的评委资格;(五)监督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过程;(六)对评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对有徇私舞弊、违背公正原则、泄露评标机密、违背评委职责的评委,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评委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由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具备评委条件的人员组成。

其主要来源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专院校、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评委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熟悉有关政策和招标项目的标准规范,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热心为社会服务,热爱于招标评标工作;(二)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和抵制不正之风;(三)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满八年,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五)自觉遵守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1. 评标专家的定义及职责1.1 定义: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参预采购活动的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以确定中标人的专业人员。

1.2 职责:1.2.1 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合格性进行初步评估;1.2.2 评分,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评分;1.2.3 参预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和决定;1.2.4 出具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果和评价理由;1.2.5 参预评标结果的公示及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2.6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采购人,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评标专家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2.1 任职条件:2.1.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2.1.2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1.3 无影响公正评标的利益冲突;2.1.4 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2 选拔程序:2.2.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要求;2.2.2 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2.2.3 采购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2.4 采购人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确定最终的评标专家组成。

3. 评标专家的工作要求和管理3.1 工作要求:3.1.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3.1.2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干扰;3.1.3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评估和判定投标人的资格和技术方案;3.1.4 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3.1.5 积极参预评审会议,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3.1.6 熟悉评标过程和方法,能够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3.2 管理:3.2.1 评标专家应按时履行评标职责和参预评标活动;3.2.2 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评审记录和报告;3.2.3 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评标组织者的指挥和安排;3.2.4 评标机构应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专业、区域等分类,确保专业需求和地域均衡。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二)评标专家应具备公正、公平、保密的工作态度;(三)评标专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按照需求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二)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评标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三)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工作的要求,独立、客观地进行评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第五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标知识、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等方面。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诚信等方面。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评标工作的组织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工作的实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九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条评标过程中应保持评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严禁泄露或篡改评标结果。

第五章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评标工作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监察、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评标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中因评标专家的失职失责造成招标活动受损的,评标专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招标人:指需求方或招标人代表。

(二)评标专家:指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初审、培训、专家分库和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三)负责招标人评委资格的备案;(四)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五)依法监督评标工作,制止和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评和日常管理。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
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
家库名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安全专家在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等相关要求,经征集、申报、核查、公示,确定了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236人,现予以公布,并就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管理见《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专家活动应按照专业分类,遵守回避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等相关要求。

附件:
1.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名单
2.武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4日。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采取人工通知的项目,工作人员进行人工通知时,应按照计算机随机抽取的顺序,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通知,通知过程中不得透露任何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并由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自动完成抽取工作。抽取工作结束后,专家名单应密封打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督人员应在密封件封面上签字确认,由抽取人员保管,到评标时间由评标服务监管人员领取直接送达评标现场。如需抽取外地专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与综合招投标中心联系,以确定抽取时间。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评标专家通知
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专家总库中的专家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子库中的专家由有关专家子库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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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条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常备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5、具有参加评标的时间。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二)应急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2、本人承诺能在接到评标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3、特长专业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三)资深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2、由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从常备专家库中遴选;3、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在某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4、特长专业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稀缺性;5、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10年(含),且曾参加重大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经济造价的组织实施、研究论证或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须填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方能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获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特殊专业的评标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十一条要求随时增补。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实行任期制管理,任期为三年,三年届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六)执行湖北省招标投标监管服务机构制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费标准,接收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投标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管理;(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价打分不得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

按要求签署个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六)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签署个人意见;(七)参加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四)曾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两年以内的;(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组长),该负责人一般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也可由招标人确定,或随机选定。

该负责人(组长)负责填写评标报告;在统计汇总时,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评委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但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该负责人(组长)享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其评标劳动报酬可适当高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

第二十条对招标人拟选派的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招标人评委代表实行身份确认制度。

招标人对其选派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选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也不得推荐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二十一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评委抽取按有关文件执行。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代表资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或招标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可参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选方式进行抽选。

第二十三条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据实填写《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二)开标前,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核准《抽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后,按照核准的评标专家的类别和人数,在评标专家抽取室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三)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人确定之前应当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应急专家库中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1、被抽中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2、被抽中的评标专家在通知要求到达的时间前20分钟请假或超过通知到达时间30分钟的;3、在同一单位抽中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或已开始评标的评标专家被中途取消评标资格的;5、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选评标专家,其评标报酬应高于常备专家和应急专家: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2、重特大项目的评标;3、处理有关投诉的技术问题、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的抽查时。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和行为考评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并按要求在《评标专家承诺书》上签字,不无故迟到或者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二)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不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三)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关闭通讯设备并将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存放在专家存包处;(四)在评标过程中,不中途离开或者提前退场;(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将投标文书擅自带离评标区进行评审;不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

在评标结束后,不复印或者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六)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七)按照要求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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