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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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2003/2004 上學期
SWK 2230 社區工作
講座八: 如何進行社會行動
1.為什麼要進行社會行動(價值) :
1.1新/舊社會行動的異同
2.認識常見的社會行動(知識)
如何進行行動:
□你的行動是否有趣?是否真的有力量支持?
□你的隊伍中所有成員是否對計劃均感合意?
行動是否成員們已有的經驗?
□行動是否對象沒有的經驗?會否在正規渠道外進行?
□你的要求是否簡單清楚?
□你有否一些可以放棄的要求作談判之用?
□你有否約見對象
□你有否預先熟習場地,及繪出平面圖
□有否選出代表去表達要求及意見?代表們有否適當的準備?
□有否選出發言人去應付傳媒?
□有否為發言人及參加者作最後綵排?
□你有否計算如何展視你的實力?你會否帶一些象徵(信件,道具)
□有否召集及發動計劃,如最後的電話提醒?
□如你希望傳媒報導,它們有否知會?
□有否選出代表紀錄有關行動,及向對象發出最後有關的要求
□你知否誰會在事後向參加者分享有關行動,分享在什麼地方進行
如何選取事件(Issue)
要進行社會行動, 選擇/分析一件“好”的事件至為重要好的事件通常要符合以下大部的條件
可以對人的生活有真正的改善
令人能有自己權力的感覺
能改變現有的權力關係
有價值
能夠勝利
能廣泛感受到
能深刻感受到
能夠容易被明白
能有清晰的對象
能有可完成的及清楚的時間表
不會做成分化
能建立領袖
令所建立的組織能進行下次的運動能令群眾省錢或增加收入
能夠籌到錢
與你的價值及視野必須一致
3.如何開展社會行動
遊行, 請願, 集會
示威請願ABC
香港人權監察夏博義著
這本小冊子對我有甚麼用處?
這本小冊子以淺白的文字,介紹有關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的法例,為你解釋甚麼活動是法律容許的、甚麼是禁止的。希望這本小冊子,可以協助市民明暸本身的權利,仙市民有較大的信心,就一些他們有強烈感覺的事,組織或參與集會、遊行或示威。本冊子所述的法律,是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有效的法律。
示威請願,與我何干?
香港是個自由社會,不平則鳴,示威請願已是香港文化的一部分,亦是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途徑。如果你見到不平的事,希望喚起公眾關注,爭取改善,無論是促進社會公義,還是維護個人權益,甚至袛是想一訴冤屈,都可能要示威請願:市民受奸商所騙,為官員欺壓,被政府不公對待,反對公共事業無理加價,以至爭取老人福利、維護兒童權益、支持環保主張、爭取民主、捍衛人權自由、停車場加價、樓盤爛尾…都是市民示威請願的題目。其中很多事都與你息息相關,或許有一天,你也要為其中一些事而示威請願。
示威請願破壞社會安定繁榮,有甚麼好處?
表達自由,是開放社會的重要基石,是促進和平改革的正常渠道。高壓下的社會似乎安定,但各種問題依然存在,依然有人受苦,這種安定,是表面的,是暫時的。問題積累不予解決,當權者腐化不予制衡,袛會加劇社會矛盾,催化非正常渠道的抗爭,社會更不安定,積怨最終爆發,引起大亂,付價更大。在問題開始或不太嚴重時,示威請願會將它們暴露天下,仙當權者有及時改善的機會。表達反對意見,很多時都是推動社會前進的力量,政府有過則改之,無則嘉勉,反而有助社會真正安定。東歐「穩定」了半個世紀,積重難返,積怨爆發仙政府倒台,社會安定了嗎?經常進行遊行示威的國度,反而沒有這個問題。
不過,示威請願會阻塞交通,寫信給報館足矣,何必還要示威請願呢?
投稿,報館未必刊登;開記者會,記者未必到來;來了,編輯也未必落稿;致電電台,也未必有機會播放出街;訊息能否得以廣泛傳播,全仗他人。相反,示威請願是直接表達強烈感受的方式,也容許更多人參與,展示團結和力量。很多時,傳媒亦因為這些社會行動是動態的而樂於報導,這些示威請願的特點,很難由其他方式替付,加上前面提到的各項社會功能,所以自由開放的社會,都很重視這種表達自由,一時的交通不便,很多時也是值得的,何況更有各種辦法,減輕不便。
在法律上,我有沒有示威請願的權利?
有!示威請願的權利,是你「集會自由」的一部分,而「集會自由」是受到國際人權法及香港人權法保障的。
中國收回香港後,我仍會有示威請願的權利嗎?
有。中國收回香港後,《基本法》生效,它亦有條文保障示威請願的自由。不過,中方打算修改《公安條例》,可能影響到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的示威請願權利。
無論現在或將來,示威請願總不免有些困難和限制吧?
對,困難還真的不少呢!不過,理論上,人權自由袛能以法律加以限制;這些法律的規限,又必須詳細列明在哪種情況下才適用;而且要由政府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限制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是一個民主開放社會所必須的;政府更要證明已將限制的影響減至最低,保證市民最大限度地享用他們的權利。否則,法庭有責任宣佈這些法律規限無效,不予執行。
現實上又如何?
這本小冊子會盡量告訴你現時的法律,避免你惹上麻煩。
法律上甚麼是示威請願?
其實法律上沒有用「示威」「請願」這些字眼,示威請願活動可分為「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兩種。
甚麼是「公眾集會」?
「公眾集會」,是為了討論公眾事務,或為了對公眾事務表達意見,而在公眾地方舉行的集會。凡是有這些性質的聚會,無論是事先組織,還是臨時湊合,不論是傾談、開會,還是收集簽名,也不管有否主持人或組織者,都算是「公眾集會」。
私人物業不算是「公眾地方」吧?
不一定。袛要公眾人士可以進入的地方,無論是否需要繳費,都算是「公眾地方」。因此商場、馬場、戲院、酒樓等私人物業,都算「公眾地方」,在這些地方舉行的「公眾集會」,也有可能受到警方管制。
所有的示威活動,是否都受同樣的限制?
集會和遊行所受的限制,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處,其中以遊行的管制較嚴。
有哪些相同的限制?
為了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警方在有充分理由時,可以用一些適當的方法,去管制和指示「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的進行。例如警方在毆鬥在即之時,有權下命仙,去分隔會場內兩幫快要動武的人士。
為了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警方是否就有權去管制及指示任何「公眾遊行」及「公眾集會」的進行?
對,警方以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可以行使很廣泛的管制權力,指仙任何遊行或集會按他們的指示進行,因此仙人擔憂警權過大。此外,如果警方有充分理由,亦可用合適的方式,管制和指示任何在「公眾地方」或向「公眾地方」播放的音響,以消除對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逼切威脅。
不同的地方,又在哪處?
在通知制度的要求,以及隨通知制度而來的附帶管制。
通知制度?
先介紹「公眾集會」的通知制度吧,好嗎?
好。請問是否舉辦任何的「公眾集會」,都要事前通知警方?
非也!不是全部,而是有些「公眾集會」,事前需要通知警方,並受通知制度帶來的其他管制約束,但下列性質的集會屬例外,不必通知警方,亦可免受通知制度的附加限制:
(i)不多於五十人的集會;
(ii)在私人物業內舉行(無論集會是否開放給公眾參與),參加者不超過五百人的集會;
(iii)學校或學院的團體會社在校內舉行的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