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共17页文档
61、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 有所亏 。 62、奇文共欣赞,疑义相与析。
63、暧暧远人村,依依65、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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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中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编制共建共享考核管理办法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工程管理、资产管理、租金管理、运维管理等 签署中电信、中移动、中联通《关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并向省公司转发
省级机构工作进展
各省(区、市)公司按照工信部联2008[235]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要求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成立了相应的共建共享团队
挑战
工程建设:需求复杂、协调量工作加大、建设周期将延长
运行维护和网络质量:运行维护流程变复杂、网络质量可能受到影响 管理成本:电信运营企业将增加额外的共建共享管理成本;网络建设、管理流程将进行多方
面的调整
企业
7
探讨
共建共享关注的核心
企业层面:投资效益、产权清晰、网络质量、项目进度
社会层面:节约性、环境友好型 用户层面;客户感知满意度提升
目前正积极进行共建共享资源的核查和需求协商工作,各省(区、市)公司均向省协调机 构和其他运营企业发出了相关需求材料 部分省分公司已经与其它运营商(如青海联通、内蒙联通)签署协议
部分省公司已经参与省管局签署本省实施细则(如贵州)
企业
10
行动
积极推进集团层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的签订
草拟设施共建共享框架协议,友好协商共建共享合作机制、流程、权益、维护等内容、
3
历程
市场竞争使中国电信产业有了长足发展,随之重复建设问题比较突出;新的形势的 发展,使得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必要的,并且该工作在政府的指导下,已经实 现了重大突破
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光缆资源方面的合作
保定TD实验网中基站的共建共享:
06年TD一期启动共建共享,06年底取得零的突破,实现了1个基站共享; 07年4月信产部组织各家运营商,组织研讨如何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原则 07年希望将保定TD实验网二期的150个站共享,并向其他运营商提供了资料,最终实现3个 基站共享 在中国电信08年C网一期建设过程中,与中联通共站比例超过新建站的15%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第3部分 传输线路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3部分传输线路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个过程中,传输线路作为电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共享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传输线路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一系列的技术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一、传输线路的技术要求1. 防护等级要求:传输线路应满足一定的防护等级要求,以确保其在各种天气条件下的正常运行。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考虑到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包括风雨、雷电、大雪等,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
2. 带宽要求:传输线路的带宽要求是指其传输速率和容量的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足够的带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数据传输需求。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避免过早淘汰和更新。
3. 时延和抖动要求:传输线路的时延和抖动要求是指其传输时延和抖动的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低时延和抖动,以确保数据的及时传输和稳定性。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保证传输的时延和抖动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故障恢复要求:传输线路的故障恢复要求是指其在发生故障时的恢复时间和可靠性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快速恢复能力和高可靠性,以降低数据传输中断的影响。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考虑到不同故障发生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安全和保密要求:传输线路的安全和保密要求是指其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
传输线路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功能和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和保密性。
在设计和建设传输线路时,应遵循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
二、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的技术推进1. 技术标准统一:在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过程中,应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各个运营商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互通互联。
制定统一的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标准,提高建设效率和降低成本。
2. 技术创新推广:在传输线路建设和共享过程中,应促进技术创新的推广应用。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介绍
政策文件
• 综合规定类: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综合规定类: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关于2010年推进电信基 关于2010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关于2010年推进电信基 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 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204 );关于继续支持中国移动TD-CDMA网络建设工作的通 关于继续支持中国移动TD 号);关于继续支持中国移动TD-CDMA网络建设工作的通 工信部函【2009】29号);关于全国通信建设及共建 知(工信部函【2009】29号);关于全国通信建设及共建 共享专题工作会上代表所关注问题的答复的函( 共享专题工作会上代表所关注问题的答复的函(工信通简 2010】157号 函【2010】157号) • 考核统计类: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 考核统计类:关于2009 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 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共建共享信 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共建共享信 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98号);关 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98号);关 于调整共建共享报表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160号 于调整共建共享报表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09】160号) • 支持政策类: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 支持政策类: 的通知(电监办【2009】26号);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 的通知(电监办【2009】26号);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 105号);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 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 105号);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工 信部联通【2010】106号 信部联通【2010】106号) 2011-2-17 12
2013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2013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深入解析一、引言2013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是我国政府为了推动电信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可以有效提高网络覆盖和服务质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具体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对2013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进行全面评估。
二、政策背景2013年,我国信息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用户数量不断增加,网络带宽需求不断提升。
然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覆盖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我国政府发布了《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三、具体内容1. 《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行共建、共享的原则,即在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鼓励各家企业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地开展共建共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互利共赢。
2.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推动企业协商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3. 《实施意见》明确了共建共享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光缆、数据中心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四、实施效果自2013年以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取得了明显成效。
共建共享模式有效降低了建设和运营成本,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另网络覆盖范围和质量显著提升,用户体验得到了显著改善。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13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是一项非常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的政策。
共建共享模式能够有效降低电信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通信服务。
共建共享模式也有利于促进行业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整个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总结2013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在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网络覆盖范围和质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政府和企业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推进共建共享模式,在电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上持续发力。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2009731 9595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管道、杆路;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管道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电信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省专用通信局、各电信运营企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部领导小组的决策,提出共建共享的有关要求和原则,协调有关纠纷。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
(二)成立省和11个设区市两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或市协调机构)。
省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指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由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各指派1名专职人员组成;11个设区市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选聘1人担任,各设区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共建共享部门及人员协助、参与其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部、省有关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文件精神;检查共建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纠纷;对共建共享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备案;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及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认证;收集共建共享工作信息,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建立省、市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协助开展对企业共建共享工作的考核、查处。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设计需掌握的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设计需掌握的“通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条文1.YD 5002-199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2005版)2.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3.YD/T5026-2005《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4.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5.YD/T5175-200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6.YD 5003-2014《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7.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8.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9.YD 5079-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10.YD 5191-200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暂行规定》11.YD 5054-2010《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YD 5002-199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2005版)3.1.1 高层电信建筑分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 m2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高层建筑。
3.1.2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电信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2.1 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不应在同一井道内布放。
3.2.2 电信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2.5 当本层为敞开式电信机房时,应在电信机房内留出连接两端疏散楼梯、电梯等的疏散走道,且应在地面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
3.5.3 电信建筑内的配电线路除敷设在金属桥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均应穿金属保护管敷设。
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电信设备安装的抗震设计目标:3.0.1 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电信设备安装的铁架及相关的加固点,不应产生损坏。
关于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关于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作者:来源:《移动通信》2010年第03期编者按:十七大将共建共享纳入建设和发展构想,共建共享随之被引入多个行业的新一轮发展框架。
部委重组后,共建共享被工信部列为工作重点。
而三张3G牌照的发放,意味着超大规模的网络建设,亦呼唤着共建共享必须全面、快速、有力的推行。
如何共建,并在共享之上再共治共维之?共建共享与提升运营管理等课题的有利联结点在哪里?本期,编者试从较高视点出发,观察、分析、分享国内电信共建共享的成果、挑战点,并理性而乐观地畅想共建共享的未来。
共建共享应重点关注室内布线系统万俊青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一年多以来,节余资金明显,取得阶段性进展。
目前,共建共享主要集中于通信铁塔、杆路等《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下称“235号文”)重点关注和考核的内容,而改善无线网络深度覆盖室内布线系统的共建共享情况则不容乐观。
室内布线系统跨运营商的共建共享,除了原联通合路CDMA&GSM系统的共享延续外,其它自发的共建共享相对少见,室内天线重复布设导致的重复投资较为严重,应成为共建共享工作下一步关注和推进的重点。
从目前的技术发展和业务需求判断,未来十年内国内电信运营商的无线网网络覆盖均需考虑多制式、多频段补充协调发展。
各运营商覆盖需求如下表所示:对于改善网络深度覆盖的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各运营商对不同频段和制式通过多制式合路方式共用一套室内天馈线布线系统,是目前的主流建设模式,而对覆盖的频段和覆盖深度需求基本趋同,频段和具体制式及覆盖网络布局的细节差异完全可以通过精细的设计方案达到合理均衡(和同运营商内不同制式和频段协调所采取的手段类似)。
多制式合路建设时,如果能兼顾其它运营商的需求,少量增加投资即可满足跨运营商共建共享要求,可明显节约建设总投资。
由于布线系统涉及的共用资源较多,除系统建设外,系统的维护优化、扩容改造、运营商之间以及与第三方之间费用结算等问题均涉及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需要运营商之间充分互信并投入更大精力。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现状分析
泰尔管理所运营咨询部 2010年9月
目录
1
共建共享历程 共建共享效果及影响
2
3 4
共建共享问题及解决思路
共建共享发展趋势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2
保护环境,从我们能做到的做起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地质灾害数量是去年同期 的近10倍,今年1-7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2.6万起”
省份 共建数量 共享数量 铁塔 共建率 共享率 共建数量 共享数量 杆路 共建率 共享率 共建数量 共享数量 基站 共建率 共享率 共建数量 共享数量 管道/传输 线路 共建率 共享率 共节约资金 江苏 716 1640 江西 1016 1368 福建 113 126 海南 山西 1105 55.7% 45.6% 145.51 461.24 1673.7 3439 161 1886 100% 749 1704 1087 1456 667 1019 28.6% 47.7% 1275.91
部 分 直 辖 市
72%
38.5% 72%
148 570 43% 86% 115孔公里 58孔公里
40% 40% 12.18亿 3亿
11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共建共享各省取得的效果(2/3)——部分东、中部省份
• 江苏的铁塔、基站的共享规模较大 • 江西省各领域的共建共享较为均衡 • 福建省、海南省共享工作做得较好
后来的 电信运营商 须通过上海市 通信管理局的 共建共享受理 平台向先进入 者提出工程项 目需求
被征询企业
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科学发展 •自主创新、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 方式 •收入分配调整 •电信行业竞 争的焦点将 从网络竞争 转向业务和 服务竞争 •电信行业的 •共建共享不 仅是经济责 任,也是政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YD5191—2009-11-41总则(略)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2.1铁塔共享要求2.1.1 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
2。
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天线.2。
1。
3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图纸及已挂天线和拟加挂天线的型号、数量、挂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
2.1.4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铁塔需共享时,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或组织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鉴定和评估。
2.1.5铁塔共享时的加固及改造范围应包括馈线走线架、天线平台、天线支架及塔身局部辅助构件等。
下列情况不宜通过加固的方式实现共享:1、铁塔基础需要加固改造。
2、塔身主要构件需要加固改造。
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以满足铁塔的受力要求。
2.2铁塔共建要求2.2.1铁塔共建时,铁塔高度和平台数量应根据各使用方的使用需求确定,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平台设置数量。
2.2.2铁塔共建时,铁塔最低平台的高度应能满足使用方的天线覆盖要求,在满足天线竖直方身隔离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平台间距,相邻两平台间的间距应不大于5米.2。
2.3铁塔共建时,宜选择体积小、重量轻的天线,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线挂高,以节省建设成本。
2。
2.4铁塔上的馈线走线架设置应满足各使用方多系统馈线的固定要求,且方便运行维护。
2。
2.5平台宽度(直径)及天线支架的设计应满足天线的水平隔离度要求,并应保证天线设备处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
2。
2。
6铁塔设计应考虑所有天线系统天馈线的挡风荷载,并应符合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3传输资源共建共享要求3.1杆路共享要求3。
广东省继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广东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
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第二章基本内容第六条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共建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
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
第七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
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共享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第八条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或者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先按本办法规定共建流程要求,征求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共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
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第二章基本内容第六条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共建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
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
第七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
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共享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第八条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细则(V2016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计划部二○一六年十月制度基础信息表:制度框架目录.docx徐峰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原则和技术要求 (6)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8)第四章共建共享工作制度 (14)第五章共建共享合作机制 (15)第六章费用及权益确定原则 (19)第七章共建共享协议签定管理 (21)第八章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22)第九章共建共享规划、计划、工程建设、财务及资产管理 (23)第十章共建共享争议解决 (24)第十一章共建共享考核机制 (25)第十二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电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在技术可行、安全可靠、互利共赢、促进发展的原则下实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2016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16〕142号)文件精神,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2016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办法(中移计[2016]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名词与术语1.杆路:用于附挂通信缆线及通信附属设施的水泥杆或木杆建筑。
2.管道:指用于敷设光缆、电缆等地下通信缆线的管道。
3.基站配套系统:铁塔、机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包括铁塔(含增高架、桅杆、楼顶抱杆),机房(含一体化机柜),配套设备(交/直流配电箱、组合开关电源、蓄电池、空调、防雷地网、动环监控(为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监控接口)、照明、消防等。
4.市电引入:包括变压器及配套组件、电杆、电力电缆、电表箱、市电/油机转换柜箱等。
YD 2164.1-2010-IYD 5191-2009《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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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702 GB 50009 GB 50011 GB 50057 GB 50135-2006 YD 5098-2005 YDff 5131-2005 YDC 014 3GPP TS05.05 3GPP TS25.104 3GPP TS25.1 05 3GPP2 C.SOOl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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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过程中,由于高昂的建设成本、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电信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推动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共建共享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共建共享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在过去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各家运营商都要独立部署自己的基站、光缆等设施,导致了很多冗余的现象。
共建共享的理念则是通过多个运营商共同投资建设同一设施,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从而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共建共享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破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共建共享也能够避免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竞争,有利于整个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1.加强政府引导,推动共建共享。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并引导运营商共建共享基础设施。
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管和指导,保障共建共享的顺利实施。
2.鼓励运营商合作,推动资源共享。
运营商之间应该建立合作机制,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
还可以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提高网络覆盖范围和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和服务水平。
3.加强协调合作,实现共建共享。
各方应该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定共建共享的方案和规划,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共建共享机制的有效运行。
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解决共建共享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4.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共建共享效率。
运营商应该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共建共享的效率和可行性。
通过引入新技术和新设备,实现资源共享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运营效益。
5.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共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各方应该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布局基础设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024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1.2 共享协议目的2. 协议主体2.1 主体资格2.2 主体权益3. 共建共享范围3.1 共享范围3.2 共建内容4. 合作期限4.1 开始日期4.2 结束日期5. 共享权益5.1 资源共享5.2 权益分配6. 建设资金6.1 资金来源6.2 资金分配7. 技术标准与规范7.1 技术标准7.2 规范要求8. 管理与维护8.1 管理责任8.2 维护义务9. 风险与责任9.1 风险评估9.2 责任划分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法律途径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终止条件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4. 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修改与补充14.4 合同解除14.5 送达地址14.6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电信行业的发展迅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巨大,为了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甲乙双方达成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协议。
1.2 共享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降低成本,提高建设效率。
2. 协议主体2.1 主体资格甲乙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
2.2 主体权益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享有权益。
3. 共建共享范围3.1 共享范围甲乙双方共建共享的电信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光纤网络、通信塔等。
3.2 共建内容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需求和责任范围共同投资、建设、维护电信基础设施。
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广元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号)、《关于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号)精神,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号)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元市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广元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平有序的通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信息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依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有序推进”的原则,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减少重复投资,提升电信基础设施效益,创建公平通信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信息化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所有杆路、管道、传输线路以及交通枢纽、特大型场馆、大型楼宇、党政机关等重大公用场所和住宅小区接入网、产业园区驻地网等,提供公共通信服务的电信、移动、联1 / 15通、广电网络等电信基础运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电信基础设施,铁塔公司按照工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实施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一)已建电信基础设施实行共享。
管道、杆路以及传输线路(管道、光缆)等,具备条件的必须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原则上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新建住宅小区的光纤到户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光纤到户的建设标准执行。
对住宅小区已有的宽带接入网络设施,要严格履行相关共建共享程序,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需改造共享的,由相关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二)新建电信基础设施实行共建。
新建杆路、管道及其他传输线路必须共建,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内已有铁塔米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现象。
聚居区是指主城区、区县城区、产业园区及开发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等,非聚居区是指除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地方。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独家解读(王志)
工信部和国资委在 2014 年 12 月末向各地通管局、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 发文—“关于 2015 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引起很大关注, 特别是火速成立的铁塔公司更加引人关注。以下从几个方面尝试解读:
一、 发文给予了铁塔公司应有的地位 1、 将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小组/办公室,省级共建共 享协调机构,拥有与三大运营商谈判的平等地位。 2、 重申了铁塔公司的职责:“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 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 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3、 对铁塔公司的期盼:“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基础 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等等。 二、 传输杆路、管道、光纤入户、宽带改造建设的要求 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已有的共建共享要求、程序、标准执行,并未直接涉及 铁塔公司,但不等于以后也不涉及。 三、 考核办法 1、 处罚规定使省级协调机构成为桥头堡,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建 设的视为违规,将被处罚。 2、 在处罚力度方面无法与 2003 年破坏互联互通相比。当然那时也确实 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例如运营商之间互刨对方的光缆等等。逼得信产部威胁 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于 2005 年推出了新版《电信法》草案。 3、 考核指标明确是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同时出现“共享率”和“共建 率”2 个词,如何理解呢?对于“共享率”的理解应该是指存量的杆路、管道、室 分系统与其他运营商共享;“共建率”则是指新建应联合建设的比率。
但共建共享方是否包括“铁塔公司”呢?从全文的用词来开,三家基础电信 企业是指原有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因此,至少可以确定在 2015 年铁塔公司是不会染指传输杆路、管道等内容的。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 1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1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YD/T 5003-2005 33、《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4、《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5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 YD/T 5047-2005 56、《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57、《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78、《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YD 5073-2005 89、《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083-2005 14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1511、《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5-2005 1612、《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1713、《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1714、《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181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19第二章通信电源工程规范 191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40-2005 191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 5079-2005 1918、《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096-2005 2019、《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6-2005 2120、《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 5167-2009 21第三章有线通信工程规定 2221、《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24-2005 2222、《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32-2005 2223、《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37-2005 2224、《电话网网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53-2005 222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66-2005 2226、《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验收规范》 YD/T 5070-2005 2327、《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76-2005 2328、《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T 5077-2005 2429、《SDH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规范》 YD/T 5080-2005 2430、《交换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084-2005 2431、《智能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T 5087-2005 2532、《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89-2005 2533、《光传输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091-2005 2534、《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92-2005 2635、《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YD/T 5093-2005 2636、《SDH长途光缆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95-2005 2637、《宽带IP城域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T 5117-2005 2638、《ATM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18-2005 2639、《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22-2005 2740、《IP视讯会议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T 5135-2005 2741、《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40-2005 2742、《SDH数字微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141-2005 2743、《移动智能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42-2005 2844、《自动交换光网络(ASON)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T 5145-2007 2945、《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49-2007 2946、《基于SDH的多业务传输节点(MSTP)本地光缆传输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50-2007 2947、《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 5153-2007 3048、《固定软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 5154-2007 3049、《固定电话网智能化工程设计规范》 YD 5155-2007 3150、《固定电话网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 5156-2007 3151、《移动短消息中心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 5157-2007 3152、《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 5158-2007 3253、《移动多媒体消息中心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 5159-2007 3254、《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63-2009 3255、《电信客服呼叫中心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64-2009 3256、《移动WAP网关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68-2009 3357、《移动WAP网关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69-2009 3358、《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T 5170-2009 3359、《个性化回铃音平台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T 5171-2009 3360、《本地网光缆波分复用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6-2009 3361、《互联网网络安全设计暂行规定》 YD/T 5177-2009 3462、《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 YD/T 5179-2009 3463、《宽带IP城域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T 5181-2009 3464、《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 YD 5188-2010 35第四章无线通信工程规范 3565、《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 5017-2005 3566、《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2005 3567、《数字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 5034-2005 3668、《数字集群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T 5035-2005 3669、《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 YD 5050-2005 3670、《900/1800 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规范》 YD/T 5067-2005 3771、《数字移动通信(TDMA)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YD 5086-2005 3772、《3.5GHz 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2005 3873、《移动通信基站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 5100-2005 3874、《800MHz/2GHz CDMA 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 5110-2009 3975、《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 5111-2009 4076、《移动通信应急车载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114-2005 4077、《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15-2005 4078、《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20-2005 4179、《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D/T 5131-2005 4180、《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验收规范》 YDT 5132-2005 4581、《移动通信钢塔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 YD 5133-2005 4682、《26GHz本地多点分配系统(LMDS)工程设计规范》YD/T 5143-2005 4783、《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验收规范》 YD 5160-2007 4784、《800MHz/2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T 5172-2009 4785、《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T 5173-2009 4886、《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 5174-2008 4887、《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80-2009 4888、《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 YD 5187-2010 4889、《移动通信网直放站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 YD 5190-2010 49第五章通信线路工程规范 5090、《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509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12-2007 5092、《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 5018-2005 5093、《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YD 5072-2005 5094、《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 5102-2010 5295、《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2010 5696、《通信线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 5123-2010 599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4-2005 6098、《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 YD/T 5148-2007 6099、《光缆进线室验收规定》 YD 5152-2007 61100、《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 YD 5189-2010 61第六章通信管道工程规范 62101、《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73-2006 62102、《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74-2006 64 第一章通信工程通用规范1、《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2.1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2.1.1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0线市话汇接局和6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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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YD5191—2009-11-4
1总则(略)
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
2.1铁塔共享要求
2.1.1 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
2.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天线。
2.1.3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图纸及已挂天线和拟加挂天线的型号、数量、挂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后,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
2.1.4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铁塔需共享时,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或组织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鉴定和评估。
2.1.5铁塔共享时的加固及改造范围应包括馈线走线架、天线平台、天线支架及塔身局部辅助构件等。
下列情况不宜通过加固的方式实现共享:
1、铁塔基础需要加固改造。
2、塔身主要构件需要加固改造。
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以满足铁塔的受力要求。
2.2铁塔共建要求
2.2.1铁塔共建时,铁塔高度和平台数量应根据各使用方的使用需求确定,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少平台设置数量。
2.2.2铁塔共建时,铁塔最低平台的高度应能满足使用方的天线覆盖要求,在满足
1
天线竖直方身隔离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平台间距,相邻两平台间的间距应不大于5米。
2.2.3铁塔共建时,宜选择体积小、重量轻的天线,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线挂高,以节省建设成本。
2.2.4铁塔上的馈线走线架设置应满足各使用方多系统馈线的固定要求,且方便运行维护。
2.2.5平台宽度(直径)及天线支架的设计应满足天线的水平隔离度要求,并应保证天线设备处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
2.2.6铁塔设计应考虑所有天线系统天馈线的挡风荷载,并应符合YD/T5131-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3传输资源共建共享要求
3.1杆路共享要求
3.1.1在已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应对杆路强度进行核算,杆路上可架挂吊线的数量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中表3.3.2的要求。
3.1.2在已有杆路上架挂光缆时,新增的吊线、拉线、挂钩等设置应满足
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及YD5102-2009《通信线路工和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3.1.3在已有光缆吊线上增加光缆时,应做到施工时不昨损伤已有光缆,与已有光缆不得发生扭绞、挤压;原有光缆挂钩的程式或质量不符合架挂光缆要要求的,应予以更换。
3.1.4同一杆路上的不同光缆可安装于电杆同侧或两侧,安装于同侧时上下光缆设施间隔不得小于0.4米。
3.1.5光缆安装后,与其他建筑物间隔距离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3.2杆路共建要求
3.2.1新建杆路时,光缆应尽量安装在杆路上端,为将来杆路共享预留条件。
3.2.2架空飞线杆路应按H杆设置,以增加飞线的容量。
3.2.3安装多条光缆时,上下相邻各层光缆设施间距不得小于0.4米。
电杆杆高应按照杆路安装2-3层光缆进行设置,下层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隔距离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3.2.4光缆采用穿钉方式安装时,应使用双头穿钉,采用抱箍方式安装时,应使用双吊线抱箍。
3.2.5共建光缆的电杆、吊线、拉线挂钩等的设置及吊线可吊挂光缆的数量应满足YD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及YD5102-2009《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3.3管道共建共享要求
3.3.1为提高管道使用效率,应积极采用微管、微缆等新技术。
3.3.2新建道路、已有道路改造或其他条件下允许新建管道时,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共建管道,共同确定管道的管孔数量、管孔规格、段长、人(手)孔设置等。
3.3.3共建管道应以塑料管孔为单位区分,有条件时管材可采用不同颜色或其他易于区别的方式来区分。
3.3.4共建管道人(手)孔的设置可采用共用人(手)孔或分设人(手)两种方式。
有条件时应采用分设方式,以建筑小型手孔为主。
3.4光缆共建共享要求
3.4.1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宜合作共建直埋光缆,同沟敷设多条光缆。
3.4.2各电业务经营者在同一路由上的光缆应明确识别标志。
3.4.3光缆的光纤共享时,光缆所有方应提供光缆引接条件。
3.4.4建设海缆时宜采用共缆分纤的共建方式。
4基站机房共建共享要求
4.1基站机房共享要求
4.1.1基站机房的共享应考虑机房平面、承重、设备和走线架布置、馈线孔洞等相关技术内容。
4.1.2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4.1.3基站机房共享时,在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要求的前提下,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机房空间宜互相独立,以保障安全和便于维护。
4.1.4共享基站机房的走线架和馈线孔洞等设施,应根据需要进行改造或扩建。
4.1.5共享基站机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的规定,并应该核实机房内现有空调等设施能否满足要求,必要时进行改造或扩建。
4.2基站机房共建要求
4.2.1基站机房的共建应考虑机房平面、承重、设备和走线架布置、馈线孔洞等相关技术内容。
4.2.2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基站机房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4.2.3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的安装、维护要求、合理分配机房空间。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机房空间应互相独立,中间设置
公共通道,并给各使用方留出足够的维护空间。
4.2.4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布置情况、电缆和馈线的布放、维护要求,合理建设机房内走线架。
机房走线架宜独立设置,在房屋高度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多层走线架形式。
4.2.5基站机房共建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求综合建设馈线孔洞,并合理分配馈线孔。
4.2.6共建基站机房的环境条件满足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按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备的整体需求配置空调、消防等设施。
5基站天面共建共享要求
5.0.1基站天面共享时,应综合考虑原电信业务经营者可预见的扩容需求。
5.0.2基站天面能同时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馈系统独产安装需求时,可采用共享天面、不共享天馈系统的方式;无法满足时,为减少对各系统规划、优化工作的影响,宜仅在稀缺站点考虑采用共享天面及天馈系统的方式。
5.0.3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5.0.4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天线的安装、维护要求,合理分配天面空间,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馈线等设施应有明确识别标志。
5.0.5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天线的布放、维护要求,合理建设室外走线架,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馈线等设施应有明确识别标志。
5.0.6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各系统天线安装应采取空间隔离等措施,以满足
各系统间干扰隔离要求。
天面无足够空间隔离时,可考虑加装物理隔离设施或滤波器。
5.0.7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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