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业主方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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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庭:
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周海鸣、胡昌林担任申请人孙琳、孙伟民与被申请人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双方庭审质证,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客观法律事实,结合代理人对法律的理解,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合议时参考。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申请人已履行了交付房款等义务,而作为出卖人的被申请人未依约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07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昆明市豆腐厂地块上建设的和信花苑二期1幢A单元1905号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通过现金及银行按揭的方式将房屋总价款全部支付给被申请人。
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甲方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申请人翘首以盼的等着被申请人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但是等来的却是被申请人一次次的延期,一次次的敷衍。
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所建设的和信花苑二期商品房仍然没有进行验收交付。
根据市场行情我们可以看出,07、08、09年是我国商品房的价格高峰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年房价下跌趋势明显,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因被申请人迟迟不予
以交付的行为,导致房价大幅缩水,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根据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被申请人应按已交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07年12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0.0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但是,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
被申请人一再向申请人承诺交付期限,并于2009年5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函告》,在该函告中约定:“所有延期交房业主,我公司将严守信用,为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将延期交房的赔偿标准由原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零点五提至日万分之二”。
该份《函告》是被申请人为了补偿因自身因素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时接房而造成的损失,是被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有被申请人的公司印章,申请人签收的签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应视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
故被申请人应按已交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综上,原被双方所签合同不存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合同履行亦未受不可抗力影响,被告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原被双方既已签订合同,则原告对如约收房抱有合理之期
待,但原告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长期处于有房难住、住房不安、有房无产的状态。
该案事实清楚,法理简单,望仲裁庭体谅民情,依照事实和法律,公正、及时的作出裁判,以使广大业主少受讼累,维护社区环境的和谐稳定。
谢谢
代理人: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