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中级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纲+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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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中级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纲+答案)

本文档包含内容:考纲、第一部分专业课答案。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法规基础知识

1掌握以下定义:

1.1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1.2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指产品说明、标签或宣传资料载明

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1.3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

1.暂时: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2.短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上30日

以内;

3.长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0日;

4.连续使用时间:器械按预期目的,没有间断地实际发

生作用的时间。

1.4医疗器械的使用部位: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

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1.5植入器械: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

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

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

植入器械。

1.6有源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其它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

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1.7重复使用外科器械:指器械用于外科手术中进行切、割、钻、抽、夹或类似的手术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器械,

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器械。

2.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医疗器

械产品实行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

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3.熟悉医疗器械产品申报注册应提交的资料:应当按照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

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注册,应提交

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三)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四)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

检测手段)的说明。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六条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产品技术报告。

(三)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四)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五)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见附件),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七条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准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试产注册证复印件。

(三)注册产品标准。

(四)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

(五)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进行临床验证: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5.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6.熟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7.熟悉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要求: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8.熟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9.掌握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执行的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要求起草。

10.熟悉对医疗器械管理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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