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文件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
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畜牧业和动物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传统的散养牲畜往往需要大面积的开阔场地,侵占了农民的耕地和林地,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
设施养殖是一种经济、安全、环保的畜牧业模式,逐渐成为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方向。
设施养殖的核心是建设现代化的厂房、养殖场和设施设备,但是这些建筑需要占用固定面积的土地,因此如何确定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本原则制定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充分考虑区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占用土地资源,明确用地范围;2.安全、健康、环保是设施养殖的基本要求,要确保养殖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符合相关的卫生、环保标准,合理布局,避免污染;3.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包括水利、能源、交通等各类资源,确保生产运营的顺畅进行;4.强调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方案内容(一)评估区域可行性在制定设施养殖用地实施方案前,应充分了解区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情况,评估区域建设设施养殖的可行性。
评估内容包括:区域自然、地形、气候、气象、水文、土壤、生态、环保及资源等因素。
评估结果将会规划区域的用地范围及养殖规模。
(二)确定用地范围和分区应根据设施养殖的建设需求,慎重确定用地范围和分区,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及现有资源的利用情况。
同时,应划定合理的保护区、利用区和开发区等不同区域,合理配置用地资源。
(三)制定设施养殖总平面图和详细规划方案根据用地范围和分区的确定结果,制定设施养殖总平面图和详细规划方案。
总平面图应当明确规划区的用地用途、用地面积、用地时间,详细规划方案应注重设置环保、安全、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设施,设计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种养负载等方案。
(四)设计合理的养殖设施设施养殖种养负载的规划和设计,对决定设施养殖的生产效益及养殖质量至关重要。
应根据养殖物种、生产技术、需求品种等实际情况,为设施养殖提供优质的配套设施,确保生产效益和市场需求。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及建议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及建议为更好的发展经济,举动农民确收。
特别是高青县被列入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区之后,给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山东小黑牛”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名牌。
黑里寨是全县畜牧养殖大镇,奶牛养殖占全县总量的一半以上,数量已达12000余头,今年新发展“山东小黑牛”规模化养殖场10处计划养殖规模3200头左右。
为更好的解决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2008年4月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出台了(2008)61号文件,就有有关养殖用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提出了明确意见,我县今年也对养殖用地的充实出台了新的政策,养殖用地难题进一步得到缓解。
一、黑里寨畜牧养殖用地的现状黑里寨目前畜牧养殖品种主要是以奶牛、“山东小黑牛”为主,全镇规模化牧场已达26处,养殖数量12100余头,其中今年新建设牧场10处,主要是以奶牛配黑牛来繁育山东小黑牛。
养殖户已达232户,现在每头奶牛日产奶均在30公斤左右,每斤收购价现为2.3元,每天收益70元左右,去除养殖费用,每天纯收入在30元左右,每年每头奶牛纯利在6000元以上,按目前一个中等养殖户规模30头计算,可年收入18万元以上,效益非常可观。
用奶牛配黑牛计算,每生产两头牛犊就有一公一母,养殖一年后母牛价格在800元左右,而公牛只能买150—200元,合计收入在1000元左右,如果用奶牛配黑牛,两头牛犊养殖一年后每头体重可在150公斤左右,按与布莱克特公司签订的回收协议每公斤为12元,两头牛犊可收入3600元,所以效益非常好,目前群众的养殖积极性空前高涨。
二、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1、畜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高。
传统的畜牧业养殖方式以小规模饲养为主,农民的住房往往是前面住人,后面养畜。
卫生环境差,随着养殖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养殖户将畜禽排泄物随意堆放,周围恶臭弥漫,引发邻里纠纷。
这种小规模的人畜混居养殖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要求,不利于畜禽品种改良和规范化、标准化生成的实施,不利于动物防疫且增加人体感染病源的机会,一些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也受到了影响。
国土资源部规定:养殖用地今后不再审批
第12期国土资源部规定:养殖用地今后不再审批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来源: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18%濒危:地方畜禽品种数量下降趋势未减由于畜禽遗传资源面大量广,投入不足,手段落后,我国地方品种数量总体下降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全国超过一半的地方畜禽品种数量呈下降趋势,濒危和濒临灭绝品种约占地方畜禽品种总数的18%。
2016年11月11日,农业部发布《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国家级保护品种有效保护率要达95%以上,省级保护品种有效保护率达到80%以上,确保重要资源不丢失、种质特性不改变、经济性状不降低。
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
畜牧法关于养殖用地规定
畜牧法关于养殖⽤地规定
国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按农业⽤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使⽤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使⽤权⼈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地转⽤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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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
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二)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三)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四)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兴建养殖场,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三、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经规模化养殖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场)国土资源所现场勘察,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填写用地申请表并绘制平面图,乡镇(场)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持用地申请表、用地申请报告以及县畜牧局意见书等材料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和集约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猪2-3㎡/头,牛7-8㎡/头,对15㎡/100羽的标准折算建筑面积,并安排相应的临时用地。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止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六、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建畜禽舍占用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也可由相关部门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八、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
畜牧业设施用地的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二)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三)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四)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
对于兴建养殖场,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三、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经规模化养殖场所在村同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场)国土资源所现场勘察,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填写用地申请表并绘制,乡镇(场)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持用地申请表、用地申请报告以及县畜牧局意见书等材料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和集约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猪2-3㎡/头,牛7-8㎡/头,对15㎡/100羽的标准折算建筑面积,并安排相应的临时用地。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非农业,防止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六、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建畜禽舍占用按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手续。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也可由相关部门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八、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照现行,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二)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二)引言概述: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是指管理、规范和保护畜牧业和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动物福利、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
正文:一、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规定1. 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a. 抗生素类药物b. 增肥激素类药物c. 激素类药物2.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a. 抗生素残留限量标准b. 非法激素残留限量标准c. 合法激素残留限量标准二、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要求1. 养殖场环境规划要求a. 施工设计要求b. 用地规划要求c. 空气质量管理要求2. 养殖废弃物处理要求a. 畜禽粪便处理要求b. 养殖废水处理要求c. 养殖废弃物利用要求三、兽医执业管理规定1. 兽医执业许可要求a. 学历和技术要求b. 考核和注册要求c. 继续教育要求2. 兽医执业行为规范a. 临床实验室安全规范b. 疫苗和药物使用规范c. 动物处置规范四、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要求1. 动物防疫治疗规定a. 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措施b. 动物疫苗的管理和使用c. 病例报告和处置要求2. 检疫和隔离管理要求a. 动物进出口检疫要求b. 疫区隔离措施要求c. 动物流行病监测要求五、养殖业标准化管理要求1. 畜禽养殖场设施建设规范a. 圈舍建设规范b. 水、电、气供应规范c. 养殖设备选择和使用规范2. 饲养管理规范a. 饲养密度和饲料配给规范b. 疫苗免疫和防疫规范c. 养殖环境监测和调控规范总结: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涵盖了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规定、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要求、兽医执业管理规定、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要求和养殖业标准化管理要求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动物福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遵守这些法规有助于提高养殖业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畜牧养殖用地实施方案
畜牧养殖用地实施方案畜牧养殖用地实施方案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了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的畜牧养殖用地利用的行动计划。
畜牧养殖用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畜牧业的规划、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畜牧养殖用地选址原则。
1. 合理选址,畜牧养殖用地应选择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段,尽量避免选择坡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2. 保护生态环境,在选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周边的生态环境,选择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地段,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选址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避免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
二、畜牧养殖用地规划布局。
1. 合理规划,根据畜牧养殖用地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制定合理的规划布局,科学安排畜牧养殖用地的位置和面积。
2. 综合利用,在规划布局中,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畜牧养殖用地与农田、林地等其他土地资源的关系,实现资源的互补和协调发展。
三、畜牧养殖用地建设管理。
1. 合理用地,在畜牧养殖用地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盲目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
2. 加强管理,加强对畜牧养殖用地建设的管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用地方式,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过度开发和破坏。
四、畜牧养殖用地保护措施。
1. 生态环境保护,在畜牧养殖用地的管理和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严禁乱排污水、乱倾废弃物等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2. 合理利用,在畜牧养殖用地的经营管理中,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科学施肥、合理轮作,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
以上就是畜牧养殖用地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畜牧业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畜牧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利用畜牧养殖用地,对于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针对畜牧养殖出台的相关政策
; 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 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 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 ;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 员承担的为畜禽实
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 2 0 1 2 年中央财政投入 7 . 8 亿元补助经费。四 是养殖 i
:
:
4 ) 国家针 对动 物 防疫的补 助政 策 。当前 , 我 国动物 防疫补 助政 策主要 有 以下 4种 : 一是 重 大动 物 疫 :
:病 强制 免疫补 助政 策 。 国家对高致病 性禽 流感 、 口蹄疫 、 高致病 性猪 蓝耳病 、 猪瘟、 小反 刍兽 疫( 限西 藏 、: :新 疆和 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团) 等 重 大动 物疫病 实行 强制 免 疫政 策 。强 制免 疫 疫 苗 由省级 畜牧 兽 医主 管部 :
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国V - 对年 出栏 生猪 5 0头以上 、 对养 殖环节病 死猪进行 无 害化 处理的 生
i猪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 , 给予每头 8 o 元的无害化处理 费用补助, 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5 ) 国家针 对生猪 养殖 大县 的鼓 励政 策 。对 于生猪 养 殖 大县 , 国 家还 有 专 门的 奖励政 策 。2 0 1 2年 中 : :央 财政 安排 奖励 资金 3 5亿元 , 专项用 于发 展 生猪 生产 , 具体 包括 规模化 生猪 养猪 户( 场) 猪 舍 改造 、 良种 : :引进 、 粪 污处理 的 支 出, 生猪 养 殖大户 购 买公猪 、 母猪 、 仔 猪 和饲 料 等 的贷 款 贴 息和保 险 保 费补 助 支 出,: 2生猪 流通 和加 工方 面的贷款 贴 息 支出, 生猪 防疫服务 费用 支出等 。同时 , 奖励 资金按 照“ 引导 生产 、 多调 :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畜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河南省畜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三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四章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畜禽屠宰第七章质量与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规模为主、分散补充,绿色低碳、创新引领,安全优先、质效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浙农专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现就支持和促进我省畜牧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有效保障畜牧业发展设施用地(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畜牧业用地。
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要求,根据当地畜产品保障供应需求和自给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用地选址和规模,制定和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标准。
各县(市、区)要将畜牧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有效保障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用地。
已经农业、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原则上要按照“拆一补一”落实异地新建,确保县域养殖用地总体平衡。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管理。
对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要求,对已完成整治达标验收但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政府要及时向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申请备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积极做好规划调整等服务,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和补办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要求,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及时向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吉自然资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农地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服务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作坊、体验店等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从事作物种植的温室、大棚、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及运动场(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饲料配制、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含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洗消转运、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控、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场所用地,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农产品电商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宽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等于8米)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
设施农用地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情况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而设立的种植、养殖等设施所在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大棚、温室、塑料棚等农业设施所在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部门。
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设施农用地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设施农用地规划、批准、监督、调整等工作。
四、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设施农用地选址、建设等规划内容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综合考虑耕地资源、水资源、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划范围。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设施农用地规划应公开透明,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设施农用地批准设施农用地批准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批准程序包括项目申请、初审、评审、备案等环节。
设施农用地批准应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确保设施农用地按规划建设,保障设施农用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设施农用地监督设施农用地监督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督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监督主要包括规划监督、建设监督、经营管理监督等内容。
设施农用地监督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建设和管理。
七、设施农用地调整设施农用地调整是指根据需要对设施农用地规划进行调整的工作。
设施农用地调整应遵循科学规划原则,按照程序进行,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确保调整后的设施农用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八、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是指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的制度。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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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二)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三)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四)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兴建养殖场,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三、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经规模化养殖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场)国土资源所现场勘察,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填写用地申请表并绘制平面图,乡镇(场)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持用地申请表、用地申请报告以及县畜牧局意见书等材料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和集约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猪2-3㎡/头,牛7-8㎡/头,对15㎡/100羽的标准折算建筑面积,并安排相应的临时用地。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止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六、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建畜禽舍占用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也可由相关部门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八、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摘要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
畜牧业的发达程度,是农业发展情况的标志。
国外发达国家畜牧业占农业的比重达到60%以上。
在我国现阶段,人们每日平均摄入的动物食品,还不能满足营养需求。
畜牧业是为人们提供动物食品的基础产业。
一、温州市畜牧业生产现状。
2007年末本市存栏牛4.4万头、猪69.8万头、家禽1213万羽、羊14.94万头、兔118万头,全年实现畜产值23亿元。
当前,国内及我市的生猪市场价格仍处于高位运行,温州市区屠宰场生猪屠宰量
1400--1500头/天,猪肉批发价格为21.40—22.00元/公斤。
据2007年统计数据分析,全市从外省调入生猪近220万头,生猪自给率约33%。
随之而来的是我市动物疫情的复杂化,各种传染病混合感染和疾病综合症逐渐增多,给防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食品卫生安全角度考虑,动物防疫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
因此提高生猪自给率非常必要,而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畜牧业用地问题。
受到去年猪肉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影响。
一些规模场纷纷想要扩大生产规模,一批工商界人士看好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前景,有意投资畜牧业。
但是,由于我市地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原来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规划中,没有把养殖用地纳入其中,个别县(市、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难以把握,管理难以到位,相关部门的规定对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取得有一定制约,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使得畜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进程中,用地问题更为突出:绝大部分畜牧场受用地问题的制约无法扩大生产,希望从事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工商界人士因土地问题被迫放弃。
二、畜牧业用地解决的依据
畜牧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要面对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
所以国家制定了系列扶持政策和法规,来调动养殖者的积极性。
对养殖用地也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
2、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发〔2007〕220号)。
3、浙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
三、建议
1、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
现代畜牧业已完全不同于家庭副业,要求建设成集约化生产、企业化经营的规模牧场,是一定需要占有土地空间的。
各级政府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时,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如各地畜牧业占农业的比例,畜牧业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考虑用地指标,并结合当地养殖发展情况留出发展余地。
2、明确畜牧业用地手续。
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前,应该继续实行“村协议承包、乡镇监督使用、农业主管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保护真正的畜牧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3、严格畜牧业用地的使用监管,对借畜牧业用地名义而非法占地的行为要用《土地法》严格进行打击,而畜牧业用地改变功能后则要及时予以收回责令恢复原貌。
4、鼓励畜牧业污染整治,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当地影响力大的畜牧业企业的实施污染整治用地给予特别优惠照顾。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