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民俗习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与民俗习惯
在中国历史语境和传统乡土社会中,民众的行为更多地被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规范秩序内,它们成为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指令模式,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俗习惯更
感兴趣。
勒内、达维德就曾这样感叹过:“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
情况下生活的”、“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
‘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
”
在当下社会中,中国人也有一种用民俗习惯解决问题的依赖与传统,
以农村结婚为例,即使《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但
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改变一些农村地区实行的早婚、订婚的婚俗习惯,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其婚姻事务依旧在很大水准上受制于传统习惯。
在很多乡民的意识当中,仅仅履行了法律手续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经过民间习惯所认可的“土方式”,婚姻才能为他们所接受。
特别是国家法在运作过程中存有着难以克服的自身缺陷,如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如有学者指出的,“很多法律仅仅
看上去美丽的“间架性结构”。
民俗习惯之所以能产生作用,人们之所以尊奉民俗习惯,显然是以民
俗习惯能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为基本的前提,民俗习惯根植于当地生
活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们对它有着基本的认同和认可之上,它能为
社区成员带来好处。
国家法律和民俗习惯之间存有的“差异”和“断裂”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实际国情。
如今的中国仍然是个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平衡的进展中国家,乡土
社会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
地带,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传统农耕的生活环境下,他们接受和
使用法律的能量、频率不是太高。
我们还不能完全盼望通过国家法来
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面面俱到和事无巨细的触及,国家法无法
像民俗习惯那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俗习惯还有它的有用功能。
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民俗习惯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观点和社会生
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已经被模式化为
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
过长时间的积存、净化才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民族的心理、智力
与情感,积淀着祖辈们长期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
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连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事实上
已经成为乡土社会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
民俗习惯存
有的这种社会基石,是国家法进展的重要社会基础,正所谓民俗习惯
是国家法的重要渊源,国家法也理应建立在民俗习惯的基础上,依托
和衔接好民俗习惯。
由此,带给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国家法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任意妄为,国家法要产生作用,得立足民间,要受到民间社会的检验与评判,要
有社会效果。
如果法律偏离了民俗习惯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运作的
成本就会提升很多,甚至根本就得不到执行。
这就是萨维尼说过的,
在每个民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通过持续地使用这些传
统和习惯,它们才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法律就是内在的、默默地
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识。
民俗习惯需要国家法作为后盾的支持以显示其权威性,而国家法又需
要借助民俗习惯协助其规范秩序,形成扩展。
就有可能失衡,不利于圆满地解决问题。
一方面,法律数量的空前繁多,法院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认同度不高,另一方面对社会丰
富多彩的惯例和民俗习惯视而不见。
一个社会如果把解决争端的重担
全部诉诸法律,结果可能会诉讼成灾,积案如山。
新晨范文网
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家法与民俗习惯的这种互动与相容的复杂关系,国
家法完全偏离甚至背离了土生土长的民俗习惯,没有接上“地气”,
国家法有可能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而另一方面,国家法
对民俗习惯实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法官在执法中完全
无视民俗习惯的价值,不管乡民的承受水平,盲目兜售甚至强制推行
国家法,都有可能适得其反。
法律问题并不但仅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
发生在民族地区的很多纠纷不单纯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纠纷,一些案件纠纷的症结往往在案外,案件之后还纠缠着宗教、民族矛盾或传统、文化的冲突,处理不当,简单的民事纠纷会上升为民族矛盾。
解决这类纠纷,我们要多熟悉乡规民俗,把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民俗习惯有机结合起来,以“入乡随俗”、“以民风促审判”的方式展开审判,法官要把法言法语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把专业知识和大众生活联系起来。
任何法治国家,不是仅有国家就能独自完成社会支配与社会整合的,法治的运转越来越取决于社会的运作,取决于民间的力量,而非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纯粹的国家法律。
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是要“独尊”国家法而“罢黜”民俗、习惯,不是要将所有社会领域的调整和冲突解决都无一遗漏地纳入国家法律的调控范围,而是要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法治资源,为各种社会冲突提供解决机制。
法律与民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