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苏政办发[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制度建设作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特点,相继建立并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提升了政府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统一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建立健全并落实“三项制度”,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全省行政机关,包括省各委、办、厅、局和省各直属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单位和组织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
(以下称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六日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的《老年证》、《高龄证》统一印制,由各县级市、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第二条游览、文体活动优待(一)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和苏州博物馆,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三)苏州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宿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担当。
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将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充实相关服务流程,确保国家、省、市级标准落地落实。
市各牵头负责单位要主动对接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要求开展专项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参考依据。
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及标准如需调整的,由市各牵头负责单位按规定自行衔接国家和省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升保障供给能力。
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统筹推进,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消除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盲区,确保能力全达标。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公共服务支出情况是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
中央、省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财政安排经费,市、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
中央、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各县(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6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苏府办〔2020〕310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分中心建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分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因安全或场地限制等因素,无法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受理、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业务主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9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通知(苏司通[2003]78号)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规范窗口单位的服务行为,深化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提高窗口单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12348”专用电话、监狱会见室、劳教所会见室等9个窗口单位的服务规范。
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和服务要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标准。
现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厅将在年底前对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附件: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服务规范一、设施齐备,环境整洁1. 设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专用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门口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2. 对外公开专门信访接待电话;有条件的配置传真机、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
3. 接待室配备桌、椅、医药箱、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提供饮水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室内桌上摆“信访接待”席卡,物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清洁。
二、文明接待,热情服务1. 设固定专(兼)职接待人员;接待人员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挂牌接待,使用普通话。
2. 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规则,及时妥善处理来访问题,不敷衍,不推诿。
3. 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执行,要认真学习信访业务,钻研和掌握接待技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50项重点工作上半年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50项重点工作上半年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苏政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50项重点工作上半年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66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全省200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省政府下发了《省政府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苏政发〔2008〕25号),将全年的目标任务分解为50项重点工作,由省政府领导成员、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全力抓好省政府确定的50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是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本届政府工作良好开局的重要保证。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50项重点工作上半年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进一步抓好50项重点工作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省政府2008年50项重点工作上半年进展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各部门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大力发扬求真务实作风,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创新发展思路,细化落实政策,加强协调配合,一着不让地把各项工作抓得更紧更实。
特别是对未能达到“双过半”要求的工作,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抓紧解决制约工作推进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完善工作落实方案并在8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就此组织进行跟踪督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省政府2008年50项重点工作上半年进展情况通报《省政府2008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下发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力有序地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苏政办发〔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投资项目前期评估审批。
推进产业园区生态环境政策集成改革试点,试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依据规划环评简化项目环评报告内容。
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纳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开展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进一步增加评估事项,加快推动新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进“拿地即开工”,规范实施联合验收。
对简易低风险项目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行业监管、信用管理系统的深度融合,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苏工商[2003]227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两个率先”二十条意见(苏工商〔2003〕227号)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会、协会:为创造性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苏州“两个率先”的大局,全面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的目标。
根据市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及《苏州市服务型政府建设纲要》的要求,结合贯彻省局《关于实施发展与服务、执法与监管“三满意工程” 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意见》,现就苏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两个率先”提出以下二十条意见。
一、促进各类企业快生优生1、实施“两个争取”,推行“两项制度”。
争取上级工商部门支持,积极为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好孩子集团”等)和冠“江苏省”名称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对省级、国家级审批的外资项目,争取上级工商部门授权登记,为外商投资苏州提供更为快捷的登记注册服务。
推行登记注册“首问负责制”,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做到咨询解答问题“一口清”。
推行登记注册“明白纸制度”,对登记注册前、中、后实行全程透明服务,尽可能减少企业往返。
2、试行“两项改革”。
试行“注册官”制度。
对常规市场准入项目,实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审查、核准权限全部授予有资格的“注册官”,在窗口一次办结,进一步提高办照效率。
选择部分地区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对需进行前置审批的登记事项,先由工商部门受理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妥审批事项后,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进一步缩短前置审批办理周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苏政办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5日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4•【字号】苏政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着力构建一体联动、高效运行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有效服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实现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至上。
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创新,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办事中堵点难点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1997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等26件规章;《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82]224号)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3]37号)三、《江苏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4]31号)四、《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5]142号)五、《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苏政发[1985]168号)六、《江苏省乡镇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6]27号)七、《江苏省劳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八、《江苏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九、《江苏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苏政发[1986]61号)十、《江苏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1986]66号)十一、《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7]7号之一、之三)十二、《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7]10号)十三、《江苏省无线电管理规定》(苏政发[1987]146号)十四、《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44号)十五、《江苏省测绘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63号)十六、《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124号)十七、《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苏政发[1988]160号)十八、《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47号)十九、《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1989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二十、《江苏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9年12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二十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二十二、《江苏省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二十三、《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二十四、《江苏省制止和打击非法出境活动的规定》(1993年5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二十五、《江苏省公物拍卖暂行规定》(1993年12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二十六、《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1994年6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江苏省法规规章汇编》中已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苏革发[1979]42号)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1]100号)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收缴凶器、枪支弹药布告的通知(苏政发[1981]90号)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11号)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产局《关于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45号)六、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69号)七、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5]81号)八、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坚决制止乱占滥耕地的通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40号)九、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十、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7]100号)十一、江苏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8]71号)十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通告(苏政发[1990]86号)十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路边店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通告(苏政发[1991]116号)十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的枪支弹药、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苏政发[1992]73号)——结束——。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苏民优[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7〕12号)各市民政局:光荣院承担着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任务,是优抚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阵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光荣院的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7〕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2、《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1: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光荣院(室)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为孤老优抚对象安度晚年而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直属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附设在敬老院的光荣室(间),依托乡镇管理。
第三条光荣院接收下列优抚对象:1、孤老烈属;2、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3、孤老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未满十六周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第四条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要将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
第五条光荣院要有良好的养老环境和必要的硬件设施基础。
要设立卫生室、文化娱乐室,配备适宜的健身和康复器材。
第六条领导班子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孤老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苏政办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24号2003年4月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要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为各类社会主体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督促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选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信息工作岗位。
(一)各市政府办公室(厅)现有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
《“苏政50条”服务指南》
《“苏政50条”服务指南》截至3月5日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简称“苏政50条”)。
为推动“苏政50条”落地落实,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经省政府同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正在抓紧编制并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为方便企业、群众申办具体服务事项,省政务服务办将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苏政50条”专窗,专门受理“苏政50条”有关事项;同时,还将在省政务服务网开设“苏政50条”专栏,开辟线上政务服务渠道;在“江苏12345在线”特设“苏政50条”服务专席,回应公众咨询和诉求。
(第一批)本次发布的第一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6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21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1: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申报企业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申报,按照企业债券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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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50条”服务指南》截至3月5日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简称“苏政50条”)。
为推动“苏政50条”落地落实,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经省政府同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正在抓紧编制并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为方便企业、群众申办具体服务事项,省政务服务办将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苏政50条”专窗,专门受理“苏政50条”有关事项;同时,还将在省政务服务网开设“苏政50条”专栏,开辟线上政务服务渠道;在“江苏12345在线”特设“苏政50条”服务专席,回应公众咨询和诉求。
(第一批)本次发布的第一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6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21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1: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申报企业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申报,按照企业债券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提供相应材料。
二、《苏政“50条”》第35条: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服务事项2: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单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变更下一个月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业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3: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暂停业务。
办理暂停业务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苏政“50条”》第36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服务事项4: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办理方式:电力企业将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抗击疫情扩产企业,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5: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新装或增容业务。
电力企业将对涉及新增第二路及以上供电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证明材料,新装用电还需提供项目批文、物业权属证明。
服务事项6: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适用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办理方式: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本政策措施,直接降低用电价格,并推动各地供电公司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实施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
自2020年2月22日起,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
各地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合理预测气源结构,根据门站(气源)采购价格加上从严核定的配气价格科学测算,按照联动机制的规定,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适用范围:非居民用天然气用户办理类型:直接办理办理方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城镇燃气公司执行。
责任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具体经办单位: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城镇燃气公司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四、《苏政“50条”》第37条: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
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服务事项8:帮助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明确的220个省重大项目,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就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政府机关帮助协调解决的具体困难问题,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处室: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基本情况。
服务事项9:统筹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产业类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由用能需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用能需求,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处室: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和项目2020年新增用能需求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正常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能效水平和主要节能措施、开工建设情况及计划投产用能时间、2020年计划新增用能需求和测算依据和用能指标的监管使用措施。
服务事项10: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优质企业债券。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要求,省、市、县(区)三级重大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由债券发行单位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进行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转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事项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11: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施工现场防疫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
对有度汛要求的水利、交通重大项目,因赶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应急度汛造成的合同外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
对于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同意项目法人将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顺延。
适用范围: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编制概算调整报告,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原初步设计(或概算)申报单位上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原项目概算外增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处室:基础设施发展处、农村经济处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概算调整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申报单位的请示文件。
五、《苏政“50条”》第44条: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育居民健康生活习惯。
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服务事项12: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对评估结果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用于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重点项目补助、人员培训以及与金融资本合作开展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
适用范围: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