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50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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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截至3月5日

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简称“苏政50条”)。为推动“苏政50条”落地落实,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经省政府同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正在抓紧编制并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为方便企业、群众申办具体服务事项,省政务服务办将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苏政50条”专窗,专门受理“苏政50条”有关事项;同时,还将在省政务服务网开设“苏政50条”专栏,开辟线上政务服务渠道;在“江苏12345在线”特设“苏政50条”服务专席,回应公众咨询和诉求。

(第一批)

本次发布的第一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6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6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21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1: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

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报企业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申报,按照企业债券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提供相应材料。

二、《苏政“50条”》第35条: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服务事项2: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单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变更下一个月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业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3: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暂停业务。办理暂停业务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苏政“50条”》第36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服务事项4: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电力企业将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抗击疫情扩产企业,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收取,不加

倍计收基本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5: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新装或增容业务。电力企业将对涉及新增第二路及以上供电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证明材料,新装用电还需提供项目批文、物业权属证明。

服务事项6: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适用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本政策措施,直接降低用电价格,并推动各地供电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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