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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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1. 公共停车场:根据《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2. 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3. 商业综合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4. 交通枢纽: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枢纽,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交通枢纽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5. 其他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他场所,如医院、学校、公园等,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配置充电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比例是最低要求,具体配置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同时,充电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2017年10月23日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全球各地对于充电设施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为了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提升用户体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充电设施建设与投资1. 充电设施选址充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新能源汽车的分布情况、用电负荷和便捷程度等因素。

选址时需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并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升级需求。

2. 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设施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需求合理规划,并确保其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的原则。

3. 充电设施投资充电设施的投资包括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

为吸引更多投资者,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资政策和支持,例如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等。

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1. 充电设施运营模式充电设施运营可采取自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

自营模式适用于运营商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资源,能够独立运营设施。

合作经营模式则可通过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2. 充电设施服务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包括设施的维护、维修、巡检和故障处理等。

为提供便捷的用户体验,运营商还应提供实时充电桩信息查询和预约服务。

3. 充电设施电价管理充电设施的电价应根据不同电站的类型和服务等级进行差别化定价。

电价制定时应合理,并符合市场规律,鼓励用户使用新能源汽车。

4. 充电设施运营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监管,确保运营商遵守相关政策和标准。

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巡检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充电设施维护与维修1. 充电设施巡检运营商应建立充电设施的巡检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括外部环境、设备状态、电表读数等,巡检周期和频次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确定。

2. 充电设施故障处理运营商应建立健全的故障处理机制,对用户报修和设施故障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11.17
•【字号】渝财产业〔2023〕129号
•【施行日期】202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资金预算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委:
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336号),现下达你委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预算5850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1204费用补贴”,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你委严格按照财建〔2016〕7号文件规定,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

同时,对照财建〔2023〕336号文件所列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附件
提前下达2024年度节能减排
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XX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重庆市修建充电站的基本流程

重庆市修建充电站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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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00001)

【发改方案】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00001)

【发改方案】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加快布局、其余区县(自治县)城区试点示范、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构建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标准体系,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配置标准及建设目标——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可根据实际条件改造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渝能源电〔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双桥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19〕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19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的充电运营企业。

二、申请补贴标准对全市范围内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给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三、申报条件(一)建设备案手续齐全;(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三)2019年10月15日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建设补贴;(四)无条件接入重庆市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五)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六)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七)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八)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九)建设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渝府办发〔2015〕212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月12月30日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加快布局、其余区县(自治县)城区试点示范、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旅游景区同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构建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标准体系,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现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配置标准及建设目标。

――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渝府办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深入推进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整车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市区联动和政企联动,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推广应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优化使用环境,全面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全市力争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万辆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支持整车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整车企业创新营销方式,加大品牌营销力度,加速开拓市场。

鼓励整车企业通过让利促销、试乘试驾、乡镇(街道)巡展等方式逐步下沉市场,扩大销售规模。

完善激励机制,对整车企业在市内销售并上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指导价(扣除国补后)进行降价优惠的,市级财政按优惠部分的20%给予奖励,具体细则由牵头单位制定实施。

整车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照市级财政资金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整车企业降低车辆售价,增设维修网点,提高车辆技术水平及动力电池等产品可靠性,提升售后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有关区县)(二)加强公共领域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原则及建设运营主体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原则及建设运营主体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原则及建设运营主体管理办法第1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2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省及所在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三)需有10名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备高压电工资质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按要求定期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数据;(六)须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3条申请从事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须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请报告书》,并逐级上报。

报告书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4)相关管理制度;(5)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发展规划等。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3)1.1.1 规划原则 (3)1.1.2 布局规划内容 (3)1.1.3 建设规模确定原则 (4)1.1.4 建设规模确定内容 (4)第三章:充电设施设计规范 (4)1.1.5 设计原则 (4)1.1.6 设计标准 (5)1.1.7 设计流程 (5)1.1.8 审查内容 (6)第四章: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6)1.1.9 项目立项 (6)1.1.10 选址与规划 (6)1.1.11 编制实施方案 (6)1.1.12 工程招投标 (7)1.1.13 施工管理 (7)1.1.14 工程验收 (7)第五章:充电设施设备选型与配置 (7)1.1.15 安全性原则 (7)1.1.16 可靠性原则 (7)1.1.17 兼容性原则 (8)1.1.18 智能化原则 (8)1.1.19 经济性原则 (8)1.1.20 充电桩 (8)1.1.21 充电机 (8)1.1.22 监控系统 (8)1.1.23 辅助设备 (8)第六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9)1.1.24 组织架构设立 (9)1.1.25 各部门职责划分 (9)1.1.26 运营管理制度 (9)1.1.27 运营管理流程 (10)第七章: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0)1.1.28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确立 (10)1.1.29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10)1.1.30 安全管理措施 (11)1.1.31 应急预案 (11)第八章:充电设施服务与维护 (11)1.1.32 服务标准制定 (11)1.1.33 质量保障措施 (11)1.1.34 维护保养 (12)1.1.35 故障处理 (12)第九章:充电设施信息管理 (12)1.1.36 信息采集 (12)1.1.37 信息处理 (13)1.1.38 信息共享 (13)1.1.39 信息发布 (14)第十章:充电设施政策与法规 (14)1.1.40 政策背景与目标 (14)1.1.41 政策支持与优惠措施 (14)1.1.42 法律法规遵守 (15)1.1.43 法律法规监督 (15)第一章:总则1.1 编制依据与目的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

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六条? 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

第七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

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8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为践行新发展理念,鼓励绿色出行,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

按照相对靠近重点停靠区域和充电便捷高效的原则建设公用快充设施。

到2022年,全市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4000个,公用快充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

其中,到2020年,主城区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2000个,具体建设区域及标准为: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独立停车场(库)等,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0个,在50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区域建成公用快充桩500个以上,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个,在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

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参照主城区标准加快公用快充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2.加快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

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19〕46号)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6月26日附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19〕46号)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推广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内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充电运营企业、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备案条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具备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及本市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近3年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燃烧、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

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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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

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六条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

第七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

新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

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执行。

第八条用电报装
(一)自用充电设施,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其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二)供电企业发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
确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确定、竣工验收通电等相关业务流程。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九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准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设施
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四)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 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应将运营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级数据监测平台。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用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六)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
(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四章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电气和消防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验收工作,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
标识标志。

第十四条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充电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等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

落实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段,建立充电过程的告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

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为全市充电设施安全监管牵头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相关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渝财产业[2016]451号)规定申请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位内建设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参照公共充电设施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建设补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涉及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相关单位和企
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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