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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市场需求的增加,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人们对电动汽车充电的需求,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能够顺利进行。

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充电标准。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同的充电接口而造成的不便,同时也能提高充电的效率和安全性。

在制定充电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用户的需求,尽量减少用户等待充电的时间,并确保充电设备的安全性。

我们需要在城市和高速公路等重要区域建设充电桩。

在城市中,可以在停车场、商业区和居民小区等地方设置充电桩,以满足人们日常充电的需求。

在高速公路上,可以在服务区和加油站等地方设置充电桩,以便长途驾驶的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桩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充电需求进行调整,以确保充电桩的覆盖范围和使用率。

我们还需要建设充电站。

充电站是指配备有多个充电桩的设施,可以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站一般设在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方便大量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在建设充电站时,应考虑到充电桩的数量和功率,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充电需求。

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充电服务体系。

这包括充电支付系统、充电预约系统和充电运营管理系统等。

充电支付系统可以让用户方便地支付充电费用,并提供电子发票等服务。

充电预约系统可以让用户提前预约充电桩,以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可以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确保充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们需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充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测和统计,以便及时调整充电设施的数量和位置。

通过以上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建设一个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这将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将提高人们对电动汽车的使用信心和便利度。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三)责任主体。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率和可用性,实现电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政策支持1.制定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策支持的方向和目标。

2.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充电设施建设。

3.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鼓励充电设施企业和电力企业合作,在稳定电力供应的前提下,提高充电设施的建设速度和覆盖范围。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意见,明确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进度。

2.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3.在城市交通枢纽、商业区、停车场等核心区域建设充电设施,满足市民和商业车辆的充电需求。

4.组织专业团队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勘察和规划,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建设质量。

三、提高充电设施的可用性1.优化充电设施的布局,确保充电设施的分布均衡,降低人们充电的难度。

2.加大充电设施的品质建设,确保设施的性能可靠,充电速度快。

3.采用统一的充电接口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能力,避免用户因充电设施不兼容而无法充电的问题。

4.加大充电设施的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四、提供便捷的充电支付方式1.推广电动汽车用户充电卡的使用,方便用户在充电设施上支付充电费用。

2.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支付平台的建设,提供多种充电支付方式,包括移动支付、自动扣费等。

3.打通不同充电网络之间的支付系统,使用户能够在任意充电设施上充电并支付费用。

4.鼓励商业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充电服务,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电动汽车。

五、加强宣传推广1.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电动汽车产业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认知度。

2.组织开展充电设施的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的运营效果和用户反馈,推动充电设施的推广和应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总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分类有序推进,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8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21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3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

——依托公共服务领域自有停车场站(位)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满足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到2020年,建成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站400座以上。

——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加快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建设,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基本充电需求。

到2020年,发展用户自用充电桩19.8万个以上。

——依托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和其他类型充换电站,满足电动汽车补充充电需求。

国务院发布《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发布《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发布《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钱进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5(0)10
【摘要】为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

【总页数】1页(P39-39)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电动汽车;充电;标准规范;配套政策;技术标准;运营服务
【作者】钱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J], ;
3.必须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学习《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几点体会 [J], 魏昭峰
4.大力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J], 葛艳华
5.“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即国办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J], 武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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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进一步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坚持“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分类施策”,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开放通用、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长株潭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其他市州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充电站间隔少于50公里。

到2025年底,全省充电设施保有量达到40万个以上,保障全省电动汽车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设备位置、电缆桥架等,达到接桩即可用,下同),供配电设施参照湖南省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最新要求。

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支持业主自建自用充电设施。

鼓励采用有序充电模式。

鼓励在新建和既有小区设立电动摩托车充电区域,规范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

鼓励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共同参与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

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

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青政办〔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与“十三五”规划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统筹好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开放建设市场,允许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市农村(牧区)居民及其他各类组织和机构按规化和标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做好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电网改造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立和完善运营机制,实现稳步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城乡发展实际,分类指导城市、农村、牧区建设模式。

以生态保护要求和电动汽车发展市场需求为导向,先易后难,示范引领,逐步推进。

市场主导、政策支持。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从税收、价格、财政、用地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适应省情、通用开放。

在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下,研究制定适应高寒、高海拔要求的地方标准;充电服务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统一、通用、开放性,形成满足高寒、高海拔特殊要求,标准统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市政府办便签〔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丽江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一)加快推进公共场地充电设施建设。

优先在重要交通枢纽、交通节点、商圈、停车场等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示范站,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区新建项目规划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围,新建的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

全市范围内原有或新建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照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江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加快推进各类园区充电设施建设。

全市各级各类园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丽江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快推进景区景点充电设施建设。

全市4A级旅游景区按照不低于15%、5A级旅游景区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景区景点按需配套建设充电实施。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玉龙雪山管委会、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泸沽湖管理局、老君山管理局、丽江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四)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约10万根,满足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指导。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背景介绍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充电基础设施的完善不仅能够满足居民区居民的充电需求,也是推动电动汽车行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状分析1. 目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覆盖面较小。

大部分居民区仍然缺乏充电桩,居民充电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2. 充电设施的配套设施不足,如停车位、充电桩数量和品质、充电设备与小区电网的匹配度等问题,导致居民使用不便。

3. 充电时间和价格不透明,居民无法有效规划充电需求。

三、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加大财政投入、给予税收优惠、制定奖励政策等。

(2)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居民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建设新小区时考虑充电基础设施。

2. 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1)政府部门应当与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合作,积极推动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布局。

(2)优化充电设施的布局,确保充电桩覆盖面广,避免出现“无桩可充”的情况。

3. 完善充电设施配套设施(1)在居民区新增充电设施时,应当同时配套增加停车位、改善充电桩的品质和数量,以及提高充电设备与小区电网的匹配度,确保居民使用便捷。

(2)充电设施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充电服务,确保充电时间和价格透明。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对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理。

四、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1. 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满足更多居民的充电需求,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降低环境污染。

2. 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是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之一。

河北省-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名 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实施意见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发〔2016〕2号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主 题 词: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01月1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

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

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中央企业,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联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发挥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为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创造有利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应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发挥各单位示范带头作用,到2020年,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比例不低于30%;在京中央企业比例力争不低于30%。

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各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经济实用、快慢互济”原则,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交流慢充,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快充。

二、做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建设和运维由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投资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补贴与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建设改造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已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设改造成本。

对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单位,鼓励采取原址扩容改造、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

在产权方同意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缴费,相关停车场产权及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动汽车作为一种清洁能源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

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程度和使用便利程度,与相应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密不可分。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动汽车的使用便利程度,现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1.1 政府应增加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者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2 政府应建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为项目投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

二、加快行业标准化进程2.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标准化制定和推广工作,统一充电设备接口、充电方式、充电功率等标准,提高设备之间的兼容性,方便用户使用。

2.2 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评估工作,推动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三、促进技术创新与应用3.1 鼓励企业增加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充电设备的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

3.2 加强技术引进与交流,推动国内外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的共享与合作,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4.1 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

4.2 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标准,保障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与稳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推广应用5.1 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认知和接受度。

5.2 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如商业区、住宅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同时进行相关的政策宣传与推广工作。

六、加强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6.1 加强产业链协作,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制造、运营等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6.2 加强区域协作,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的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充电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位于全国前列,合肥、芜湖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从全省情况看,仍然存在建设发展不平衡、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着眼培育壮大我省电动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将我省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

——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各市可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

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及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及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劭电率充电基础微施也筱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意见明确如下:1、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

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统筹推进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和公路沿线等应用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2、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加快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布局,积极建设城际充电设施网络,到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

大力推进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到2025年,大中及以上城市新建和配建停车场站,力争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较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高10%以上,长株潭都市圈50%的居民小区具备充电条件,其余市州可参考开展建设。

推动公交客运、物流运输等专用车配套充电设施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充电保障能力。

3、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秩序。

实行全省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准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在省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建设运营。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新建项目备案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未取得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或未完成项目备案的充电站,自发文之日起,须立即依法依规整改,并在3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引言近年来,电动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为了满足电动汽车用户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各地纷纷加大了相关设施的投资力度。

然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充电桩容易故障、充电桩分布不均等,导致用户充电体验不佳。

为了进一步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提高其质量,本指导意见文件将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指导。

1.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性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的生命线,对于电动汽车市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设高质量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可以有效解决以下问题:1.提高用户的充电体验: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满足用户的充电需求,提升用户对电动汽车的满意度。

2.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基础设施的健全将为电动汽车的普及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增加大众对电动汽车的接受度。

3.推动电动汽车产业链的发展:高质量的充电基础设施将带动充电桩制造、充电站运营等产业链环节的发展,推动相关产业的繁荣。

2.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关键要素为了构建高质量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素的建议:2.1全面覆盖*在城市、乡村、高速公路等不同区域都要布局一定数量的充电桩,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充电需求。

*充电桩的分布要均匀,避免“充电困难区域”的出现。

2.2高效充电*充电桩应采用快充技术,提供较快的充电速度,缩短用户等待时间。

*推广充电桩的互联互通技术,方便用户进行支付和查询等操作。

2.3安全可靠*充电桩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充电桩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2.4良好的用户体验*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和充电服务选择,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提供清晰明了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指南,降低用户操作难度。

3.推进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为了有效推进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下是一些措施的建议:3.1政府引导和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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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内容2018-2019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和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07号)的要求,加强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引导企业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确保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出行发挥护航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 2 —二、奖励标准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分为日常考核奖励和年度考核奖励。

其中,日常考核为每三个月对充电站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企业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年度考核是在考核年度内对充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

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其中:年度考核奖励根据标准和考核年度内充电设施纳入运营奖励对象范围的具体天数(不少于90天)给予。

三、实施方式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项目申报、核查、评审工3作。

四、申报条件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电订单数据。

五、项目申报(一)申报主体。

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由充电设施产权单位申报,产权单位可以委托运营单位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18-2019年度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流程。

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流程如下:1.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申报单位向市级平台报送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及充电设施信息情况,满足接入要求后,由市级平台开具接入证明。

2.项目申报(1)申报材料①运营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

— 4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③产权单位委托运营单位申报的授权委托书。

④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⑤充电场站对外开放的相关材料。

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CMA资质)出具的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⑦充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⑧接入市级平台的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报告。

通过材料审核的次日起,充电设施纳入运营奖励对象范围,开始统计充电量及考核评价指标值。

同时,项目管理单位将审核报告提交至我委。

3.日常考核奖励核查评审项目管理单位每三个月组织一次日常考核奖励的核查评审工作。

(1)充电订单初筛。

由市级平台针对纳入运营考核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对充电订单数据进行初筛,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通过初筛的纳入订单库。

(2)材料提交。

申报单位结合已有电费缴纳凭据,从订单库中选择申报的充电订单,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5位提交相关材料:①日常考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附件2)。

②充电设施产生的电费单、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

订单中出现充电时间、电量等信息异常或逻辑错误的以及订单发生后7日内未推送至市级平台的,不纳入订单库;订单库内,因电费单、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不全而未能在当批次进行申报的订单,可在下一批次进行申报(附相关说明材料),但不延续至第三批次。

(3)考核、评审及发放奖励资金。

市级平台针对纳入运营考核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站,提取考核指标数据,报至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对申报订单进行财务审核,并结合考核指标数据,形成日常考核评价及订单评审报告(评价方法详见附件3),提交至我委;我委根据日常考核评价及订单评审报告,按程序组织发放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予以安排。

4.年度考核奖励核查评审(1)现场核查。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填写核查验收表,形成核查报告,提交至我委。

(2)充电站年度考核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于考核期结束后,组织开展充电站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方法详见附件3),由市级平台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针对纳入运营考核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站,提取考核指标数据,报至项目管理单位;— 6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指标数据,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报告,提交至我委。

(3)评审、公示并发放奖励资金。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通过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我委将评审结果在政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资金。

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予以安排。

附件:1.运营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2.日常考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3.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评价方法7附件1运营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一、企业概况包括单位名称、企业法人、企业股东、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办公地点、成立时间、生产经营现状等。

二、项目概况包括充电场站和充电桩基本信息和明细等(详见附表1-1)。

三、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平台建设概况、平台运营状况、与市级平台对接情况。

四、项目运营情况包括运营管理制度、运营人员安排、运营服务价格、对外运营状况(含充电量情况)等。

五、相关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企业为保障项目安全稳定运营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安全措施等。

六、申报单位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1-2。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 —附表1-1XXXX(申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年月日注:此表由申报单位从市级平台中导出(导出表附带市级平台章)9附件1-2申报单位承诺书我单位就申请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作出如下承诺:我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 10 —附件2日常考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注:此表由申报单位在系统中导出(导出表附带市级平台章),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11附件3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评价方法一、考核周期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周期为自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充电设施纳入运营奖励对象范围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二、评价指标体系2018-2019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评价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分别如下:表1:日常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表2: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12 —三、日常考核评价指标说明及评价方法(一)指标说明及其计分方法1.平均充电收费标准(1)指标解释:考核评价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50分。

按城六区、郊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区域分别统计充电站的平均充电收费标准,并由低到高排序。

平均充电收费标准=总充电费用(仅包含电费和服务费)/总充电量,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充电站该指标得分=50分×(区域内总站数-排名+1)/区域内总站数,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3)数据采集:市级平台统计纳入订单库的订单充电量及充电费用。

2.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1)指标解释: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充电站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的计算方法如下: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一定时期内,通过初筛且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数量/通过初筛的充电订单数量。

其中,若充电订单中的充电开始时间、充电结束时间对应的设施状态变化与对应时刻前后5分钟之内推送至市级平13台的充电设施状态信息均一致,则称该充电订单为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20分。

充电站该指标得分=20×数据变化推送及时率。

(3)数据采集:由市级平台采集指标值。

3.利用率(1)指标解释:考核评价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满足需求的情况。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30分。

针对纳入运营奖励范围内的充电站,计算一定时期内的利用率,计算公式为:利用率=充电量/(功率×24×天数);按城六区、郊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区域,分别将利用率由大到小排名。

充电站该指标得分=30分×(区域内总站数-排名+1)/区域内总站数。

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3)数据采集:市级平台统计充电量和功率等指标。

(二)日常考核综合评价根据上述指标得分,计算充电站日常考核的综合评分,将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按如下规则确定充电站等级。

— 14 —四、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说明及评价方法(一)指标说明及其计分方法1.安全事故(1)指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充电站出现因充电设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该指标为前提条件性指标,不参与综合评分的计算。

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取消该充电站本年度奖励资格;否则,根据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的计算。

(3)数据采集:以实际情况发生为准。

2.安全管理体系(1)指标解释: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签署责任书)、安全培训(培训照片、记录、考试等资料)、应急预案、专业运维团队等5项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2)计分方法:以申报单位为考核对象,满分为5分。

每项管理制度分别计1分,其中:每制定一项制度加0.5分,该项制度建设较好的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0.5分。

申报单位的得分即为其所有申报场站的得分。

(3)数据采集:由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申报单位5项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15确定。

检查对象抽取原则:申报单位全覆盖。

3.严重隐患情况(1)指标解释: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出以下隐患的种类数量。

(2)计分方法: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满分为20分,最低得分为0。

针对同一申报单位,第一次抽查中,被抽到充电站该指标得分=20-该站排查出严重隐患的种类数量,未被抽到充电站该指标得分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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