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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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率和可用性,实现电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政策支持1.制定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策支持的方向和目标。

2.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充电设施建设。

3.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鼓励充电设施企业和电力企业合作,在稳定电力供应的前提下,提高充电设施的建设速度和覆盖范围。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1.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意见,明确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进度。

2.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3.在城市交通枢纽、商业区、停车场等核心区域建设充电设施,满足市民和商业车辆的充电需求。

4.组织专业团队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勘察和规划,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建设质量。

三、提高充电设施的可用性1.优化充电设施的布局,确保充电设施的分布均衡,降低人们充电的难度。

2.加大充电设施的品质建设,确保设施的性能可靠,充电速度快。

3.采用统一的充电接口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能力,避免用户因充电设施不兼容而无法充电的问题。

4.加大充电设施的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四、提供便捷的充电支付方式1.推广电动汽车用户充电卡的使用,方便用户在充电设施上支付充电费用。

2.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支付平台的建设,提供多种充电支付方式,包括移动支付、自动扣费等。

3.打通不同充电网络之间的支付系统,使用户能够在任意充电设施上充电并支付费用。

4.鼓励商业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充电服务,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电动汽车。

五、加强宣传推广1.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电动汽车产业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认知度。

2.组织开展充电设施的示范工程,通过示范工程的运营效果和用户反馈,推动充电设施的推广和应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冀建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17〕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将规划数量落实到具体建设位置。

在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验收。

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未按规划条件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应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要确保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做好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原材料抽查抽测及竣工验收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冀建综财〔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4年,更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设备46台,现有79座设施全部按河北省新标准达标排放;年内新购PPB级燃气激光检测车10辆以上,实现地市全覆盖,基本具备与管网规模相适应的巡检水平和检测能力;更新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网461公里,安排实施项目304个。

按照《全省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对已摸排的1835公里存量燃气老旧管网,力争2024年底确保2025年上半年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实现动态清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18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6【实施日期】201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聚焦解决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换充相济、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主要城区基本形成半径2公里充电服务圈,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桩,实现有序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乡镇重点区域覆盖快充桩,满足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际公共充电网络;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省级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应用,运营充电桩和在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率达到100%,实现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部件安全检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公用充电桩3.4万个,到“十四五”末,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市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与充电桩总量(包括公用充电桩、自备桩等)的车桩比高于3.5:1,能够满足60万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各市可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动汽车作为一种清洁能源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

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程度和使用便利程度,与相应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密不可分。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动汽车的使用便利程度,现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1.1 政府应增加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者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2 政府应建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为项目投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

二、加快行业标准化进程2.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标准化制定和推广工作,统一充电设备接口、充电方式、充电功率等标准,提高设备之间的兼容性,方便用户使用。

2.2 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评估工作,推动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三、促进技术创新与应用3.1 鼓励企业增加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充电设备的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

3.2 加强技术引进与交流,推动国内外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的共享与合作,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4.1 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

4.2 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标准,保障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与稳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推广应用5.1 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认知和接受度。

5.2 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如商业区、住宅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同时进行相关的政策宣传与推广工作。

六、加强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6.1 加强产业链协作,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制造、运营等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6.2 加强区域协作,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的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充电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冀发改能源〔2023〕936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精神,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和新型能源强省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

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监督管理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8-2020年)》(发改能源〔2018〕1454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8〕7号)、《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

(一)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具备条件)、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专项规划等全局性规划。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本着“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原则,到“十三五”末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能力的充电服务市场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设施体系。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着力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建设目标到2020年末,全市培育2-3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打造布局合理、车桩相随、快慢互济、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可持续发展,建成充电站125座、充电桩4800个,其中专用充电站45座(含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26座)、充电桩3000个,公共充电站80座(含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36座)、充电桩1800个,达到为4万辆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服务能力。

积极探索研究建设换电设施,逐步形成适合我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模式,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鼓励在既有居住小区,立足现有供电设备和线路容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依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

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按照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

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

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一个。

三、重点工程(一)率先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工程。

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冀政办字〔2015〕173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6日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为加大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一)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二)省财政安排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对购车用户补贴,不足部分从划拨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各市要尽快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兑补办法,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三)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

2015-2019年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40%、50%、60%、70%、80%。

2015年在张家口、廊坊市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广。

(各市政府负责)(四)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21施行日期2008.11.21文号冀政[2008]107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7号2008年11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一)加快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

今明两年,利用国债资金、国家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88亿元,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在确保已下达投资计划的101所学校完成改造任务基础上,新改造128所农村初中校舍;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程,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校舍90万平方米。

(二)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尽快下达国债资金126亿元,重点支持24所县级职教中心、13所重点中职学校、10所技工学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实训设备。

2009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支持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60个具有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术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冀发改能源〔2017〕62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7〕6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建设布局合理、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完善本地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专项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进度,2017年底必须完成本市“十三五”目标任务量45%以上。

三、各市充电设施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四、形成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月报制度。

每月第一个周末前将上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内容包括:充电设施总体布局及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主体、建设(分高速、公交、面向社会服务三类站桩列)运营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五、综合施策,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

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

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设施发展探索新环境。

六、落实地方政府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发展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项目协调,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加快发展充电设施,满足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及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及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劭电率充电基础微施也筱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意见明确如下:1、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

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统筹推进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和公路沿线等应用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2、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加快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布局,积极建设城际充电设施网络,到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

大力推进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到2025年,大中及以上城市新建和配建停车场站,力争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较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高10%以上,长株潭都市圈50%的居民小区具备充电条件,其余市州可参考开展建设。

推动公交客运、物流运输等专用车配套充电设施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充电保障能力。

3、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秩序。

实行全省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准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在省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建设运营。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新建项目备案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未取得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或未完成项目备案的充电站,自发文之日起,须立即依法依规整改,并在3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电动汽车已成为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交通工具。

而电动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也成为了现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本文旨在对这一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

一、实施背景随着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呼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求,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较小,充电桩数量不足,总体充电效率低;其次,缺乏集成化的标准和体系,导致充电设备的兼容性较差,充电过程复杂化;最后,相关管理制度、法规和标准等存在缺失,对于电动汽车的安全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保障不足。

为了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电动汽车充电产业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颁布了《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旨在积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电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实施目标《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桩数量和充电服务水平。

2.推动电动汽车充电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充电设备安全监管。

3.培育充电产业生态,提高电动汽车充电行业化水平。

4.推动充电管理和供电设施升级,逐步实现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5.加强与其他能源产业的协调和合作,实现集成化发展。

三、具体措施《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提出了以下几方面具体措施:1.加强规划指导,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量和布局,制定完善的充电桩铺设计划。

2.推动充电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完善充电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加强充电设备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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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实施意见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发〔2016〕2号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主 题 词: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01月1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省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

其中,公用充电站1533座,充电桩25730个;专用充电站437座,充电桩39895个。

二、突出重点任务(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各市可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

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可优先选择市区内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先期启动建设。

在实施空间次序上,可从城市中心向边缘、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

可优先选择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

根据市场需要,可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

(五)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

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省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加快我省与山西、山东、河南等毗邻省份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省内各市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到“十三五”末,初步形成覆盖毗邻省份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城市、京津冀互联互通以及联结省内各市的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行驶充电需求。

三、健全服务体系(一)建设智能服务平台。

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二)构建互联互通促进机制。

组建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

搭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创新服务商业模式。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

鼓励拓展、创新多种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保障措施(一)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各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各市要修改完善本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三)完善财政价格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

各市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支持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主体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但要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尽快出台统一的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四)强化用地支持。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五)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示范文本,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配合建设单位勘察现场、免费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等事宜(施工前要提前告知因施工所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恢复时限和标准,并对恢复的工程及时查验),制发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拒绝或阻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扣减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等措施。

(六)加强安全管理。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拓宽融资渠道。

各地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

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

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八)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

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

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九)强化机制体制建设。

各市政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个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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