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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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建建复字〔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5号建议的答复建建复字〔2020〕52号张天任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发展多元化集中充电新模式构建电动自行车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已开展工作(一)明确设施建设标准。

2018年,我部修订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提出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城市,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2020年,我部制定《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二)完善设施建设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指导各地改造或建设小区周边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

2020年8月,我部会同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补齐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等既有居住社区建设短板,将停车及充电等设施作为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三)完善充电设施技术规范。

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GB/T36944—2018)等国家标准,支持和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新模式。

2019年,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研制,涵盖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集中充电设施性能要求、检验方案、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等内容,规范非车载充电设施、充换电柜、充换电柜锂电池包、接口及通讯协议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件 建 设 , 更 重 要 的 是 及 时 进 行 低 成 本 的 “ 件 设 计 与 落 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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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设 施布 局 和 规 模 .明确 建 设 时序 和 对 策 。要 充 分 考虑 城 市 停 车设 施 系 统 与 城市 交 通 枢纽 城 市 轨 道交 通 换 乘站 紧密 衔
地 少 、零 排 放 的绿 色 交 通 的新 风 尚 ,使 每 个 市 民 都 能 积 极参
各 种交 通 资 源 。城 市 综 合 交通 体 系规 划 与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具 有 内 在 的 必然 联 系 建 议 市 规 划 部 门切 实 负起 责 任 .围 绕 城 市 总体 发 展 目标 ,统 筹 备 类 交通 设施 规 划 布 局 .处 理 好 城 市 发 展 与 良好 机 动 性的 关 系。
拥 堵 的手 段 。但 那 些 直 接 对 民众 服 务 的机 构 和 企 业 如 房产
管 理 、 公 安 派 出 所 、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 学 校 、 医 院 、 水 、 电
导 下 ,加 快 新 城 建设 疏 散 中心 区人 口和 工 作 岗 位 .倡 导 混 合 用地 模 式 ,形 成就 业 和 居住 基 本 平 衡 、配 套 设 施 完 善 、 具 有较 强 人 口反 磁 力 的 综合 性新 城 ,减 少 新 城 与 中心 区 之 间 的
车 设 施 规 划 建 设 及 管 理 工 作 与 落 实 公 交 优 先 政 策 、 实 施 畅 通
引导城 市 停 车 设 施发 展 加 强城 市 停 车 管理 规 范 停 车 收费 , 缓 解 城市 停 车 难 和 交通 拥 堵 矛 盾 ,促 进 城市 全 面 协 调 发展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公 安 部 、国 家发 改 委 于近 日发 布 了 关于 城 市 停车 设 施规 划 建设 及管 理 的指 导 意见 》 。 意 见》 提 出 :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 年行动计划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 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充电桩在地下车库中的设计及应用

充电桩在地下车库中的设计及应用

充电桩在地下车库中的设计及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大方向,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近些年来,得到长足的发展。

充电桩作为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对于推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普及充电桩的基础知识,并对地下车库充电桩的应用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国家政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住建部跟进落实并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并提出:“自2016年起,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充电桩车位设置的地方规定各省市地区结合实际,也都制定了本地区自己的规定。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等典型地区的配建比例要求参见下表:三、常见电动汽车续航天数市场上常见电动汽车的充电时长和续航里程参见下表:参考表中的数据,按日均50km计算,大部分电动汽车续航时间在3~6天左右,平均可以按4~5天计。

而大部分车主不会将电池电量用尽才去充电,按用70%~80%电量就充电来考虑,一般为3天左右的续航天数。

四、充电桩的常见形式一台电动汽车充电桩主要由充电机、充电模块、计量模块和充电枪组成,提供电能计量、单位计费、通信监控等功能服务。

1、交流充电桩,俗称“慢充”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是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它只提供电力输出,没有充电功能,需连接车载充电机为电动汽车充电。

功率较小一般为3.5kw、7kw等,充电效率在4~8小时。

交流充电桩(7kw)的典型参数见下表:2、直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俗称“快充”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是可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银住建发〔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2〕82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发改交通〔20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落实新建小区(老旧小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和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发改交通〔2022〕1号)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不小于总停车位10%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至所有停车位)。

老旧小区改造中,应结合实际,原则上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二、配合牵头部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调研、座谈等工作,深入了解既有住宅小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牵头部门制定和优化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促进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 (1)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 (1)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规划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小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日益凸显,挤占非机动车道等公共资源,影响交通通行,制约了城市进一步提升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停车产业化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改革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眼当前、惠及长远,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收费价格、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多种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坚持集约挖潜,鼓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坚持建管同步,完善路内停车泊位管理,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加强违法行为治理。

三、科学编制规划。

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

规划需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设施布局,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及时公布。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 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建规[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

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甬DX/JS 008-2020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charging facilities and charging equipment for electric vehicles for 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2020-09-04 发布2021-01-01 实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前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技术要求,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 甬DX-05)进行了修订。

原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供电与配电、配电线路、计量、相关要求等。

修编后的《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技术规定》,其内容扩展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设计、验收、运维较为完整的技术标准,全面指导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序、规范开展。

本规定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电气系统、监控及通信、消防、其他专业、验收、运行和维护等。

目次1总则 (1)2术语 (3)3基本规定 (5)4配置标准及相关要求 (6)5电气系统 (12)5.1负荷分级 (12)5.2供电与配电 (12)5.3负荷计算 (12)5.4配电线路 (14)5.5 计量 (14)5.6 电能质量 (15)5.7 照明 (16)5.8 防雷与接地 (16)6监控及通信 (17)6.1一般规定 (17)6.2监控及通信 (17)7 消防 (18)8 其他专业 (19)8.1 建筑 (19)8.2通风与空气调节 (20)8.3机电抗震 (21)8.4标志标识 (21)9 验收 (22)9.1一般规定 (22)9.2验收条件 (22)9.3验收程序 (22)9.4验收内容 (22)10运行和维护 (23)附录 A (24)表A.1 快充需要系数Kx 选择表 (24)表A.2 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Kx 选择表 (24)附录B (25)充电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5)表B.1 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26)表B.2 充电桩工程问题整改表 (26)附录C 用词说明 (27)附:条文说明 (28)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设计、验收、运维,制定本规定。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XX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河南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技术标准》

《河南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技术标准》

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订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设计、施工和验收,完善我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体系,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主持编制了本标准。

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吸收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并发布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布置;5.充电设备;6.电气设计;7.监控系统;8.配套设施;9.施工;10.安全防护;11.验收。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地址:郑州市尚贤街利丰国际大厦,邮编:450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参编单位:天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瑞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能赋电力有限公司中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马正祥李惠贞刘晓娟贾志强王恒山程龙宋桂成陈春霞海艳李岚段静王心刚程楠田明幸李莉李洁赵磊李现鹏主要审查人:段玉荣门茂琛刘杰白玉峰高明磊黄建设王其庆林胜勇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规划选址 (4)4.1规划 (4)4.2选址 (4)5充电设备 (6)5.1一般规定 (6)5.2非车载充电机 (6)5.3交流充电桩 (7)6电气设计 (9)6.1一般规定 (9)6.2供配电系统 (9)6.3电能质量 (10)6.4电气测量和计量 (11)7监控系统 (13)7.1一般规定 (13)7.2功能 (13)7.3通讯方式 (13)8基础设施 (15)8.1总体布置 (15)8.2土建 (15)8.3通风 (16)8.4照明 (16)9施工 (18)9.1一般规定 (18)9.2施工要求 (18)10安全防护 (20)10.1防雷与接地 (20)10.2消防 (20)10.3噪声 (21)11验收 (23)11.1验收内容及要求 (23)11.2验收合格标准 (26)11.3验收文档资料 (27)本标准用词说明 (28)规范性引用文件 (29)条文说明 (31)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标准。

高校新能源充电桩运营管理难题破解探析——以武汉大学为例

高校新能源充电桩运营管理难题破解探析——以武汉大学为例

332023年11月上 第21期 总第417期节能环保与生态建设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1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的紧迫性相关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从2009年的1000辆增长到2015年的46.7万辆。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发展势如破竹,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2021年1~9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16.6万辆和215.7万辆,分别同比增长1.8倍和1.9倍。

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服务是新能源汽车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也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售后问题。

早在2015年,国家就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2年,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紧迫需要进一步明确,2025年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要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1]。

近年来,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南京、深圳、武汉等城市相继开展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工作。

根据相关精神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武汉市武发改能源〔2021〕298号文件——《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2高校充电桩管理现状由于新能源汽车在政府的主导下高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急待跟进,作为高校来说,师生的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是学校急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学校充电桩建设就像建筑项目工程建设一样,影响其建设的因素颇多,考虑周全方能使充电桩正常供给运营。

2017甬 DX-05《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2017甬 DX-05《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2017 甬DX-05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03-05 发布2017-05-01 实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 号)的文件精神,在《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 基础上,编制组参考现行国家及国网公司的相关规范和规定,结合宁波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共分8 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供电与配电,配电线路,计量,相关要求等。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 (6)5供电与配电 (11)6配电线路 (13)7 计量 (14)8 相关要求 (15)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与设计,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中自用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专用桩和公共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

1.0.3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民用建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 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各省市充电桩配置要求

各省市充电桩配置要求

除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 5〕199号)中相关规定外,某些省市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另有要求,下表收集了我国某些省市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各省市充电桩配置要求序号省市备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1北京市100%预留安装条件,18%配置到位办公类建筑:25%配置到位商业类建筑:20%配置到位其他公共建筑:15%配置到位详见《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2天津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3上海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一类地区:15%配置到位二类地区:12%配置到位三类地区:10%配置到位详见《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4重庆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五个自治区1新疆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新疆“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宁夏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3内蒙古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4西藏5广西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3个省1黑龙江100%建设充电设10%配置到位详见《黑龙江省关于加省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2吉林省详见《长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3辽宁省沈阳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办公类:20%配置到位商业类:15%配置到位其他类:10%配置到位详见《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实施细则》4河北省石家庄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中心城区:30%其他城区:10%详见《石家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保定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5%医院等特殊单位:10%详见《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其他城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5广东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广州、深圳:30%配置到位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20%配置到位粤东西北地区:10%配置到位详见《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6湖北省武汉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7四川省成都市100%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办公类:25%配置到位商业类:20%配置到位其他类:15%配置到位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20%配置到位8安徽省100%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20%配置到位9山东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5%配置到位10山西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1陕西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2福建省详见《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13云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4湖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15青海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16江西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17河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5%配置到位详见《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18江苏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19浙江省详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33/1121-201620海南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详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1贵州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20%配置到位详见《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2甘肃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10%配置到位详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3台湾省声明本号所刊发文章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无商业用途,向原作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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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9月12日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等联合发布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鼓励智能充电模式!通知中提出11条相关措施,包括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等多项措施。

在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方面,通知提出,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

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在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方面,通知提出,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同时,通知还提出,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X―2020 年)》,到201X 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 万辆;到2020 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 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 万辆。

充电设施与车的配置一般是公交车1:3、乘用车1:5 考虑,假设全部按照乘用车的标准5:1来配置充电桩,则到201X 年市场规模可达110-250 亿元,2020 年市场规模可达1000 亿元。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居民区绿色低碳发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全面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网络的要求,重点建设完善城管、道路及建筑物等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要按照“设计调研首先,设
施设备先行,定点服务首先”的原则,确定充电设施选址,把握好充电设施数量、类型、
安全标准和投入回报率。

二、居民区充电站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易操作,不但能够保证平台技
术先进,满足用户需求,提高充电效率,而且应该考虑充电强度等多种因素,使维护成本
最低。

三、居民区应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的使用,营造良好的电动汽车环境,同时对当地居
民做好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技术问题,促进电动汽车的大众使用。

四、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日常检查,完善充电安全保护措施,落实充电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维护质量。

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居民区内安装充电设施,便于电
动汽车使用,做到电动汽车充电公平便捷。

六、居民区应建立专门的充电设施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充电设施管理,完善用能环境,促进电动汽车正常行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李永莱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城市停车场、居住社区等相关政策标准,多措并举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一、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政策文件。

一是2016年8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明确提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符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是2017年8月,我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印发《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鼓励各地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2020年8月,我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新建居住社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等建设短板。

二、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一是2015年9月,我部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各地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等,开展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

二是2014年以来,我部陆续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对充电设施设计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局)、交通委、市政委:目前,城市停车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问题突出,有限的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停车乱的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

为切实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规范停车秩序。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从标准、规范入手,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全过程、全周期的行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开展综合整治,营造宜居有序的停车环境。

力争在3-5年内,通过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不断改善停车环境,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格局。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一)强化规划编制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机制,推动停车设施合理布局。

近期,应结合实际,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问题特别突出的地区,尽快组织编制区域或片区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规划编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二)严格建设管理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冀建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规〔2017〕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将规划数量落实到具体建设位置。

在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验收。

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未按规划条件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应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要确保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做好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原材料抽查抽测及竣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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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一)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充电设施。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

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

大城市、特大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
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

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四)积极推动单位既有停车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

城乡规划、建设和停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市场化运营、规模化服务创造条件。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特定行业率先应用电动汽车。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

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

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市政公用单位率先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

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根据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考核监督,统筹有序、全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二)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力度。

要统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需要,加强与智能电网、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网络中的应用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运营效率。

(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结合新城新区开发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低碳生态试点城市、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可再生能源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充电设施的规划方法、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等,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和普及。

(四)注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汽车发展政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提高对建设充电设施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吸引更多企业、单位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倡导全社会保护充电设施,引导和培育电动汽车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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