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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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由员工主动提出,经公司同意,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转入公司待岗中心进行转岗分流安置的员工以及下岗培训、代管的员工。

第四条进入待岗中心转岗分流安置、下岗培训、代管的员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不含五年);

(二)在公司工作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

(三)在待岗中心满三个月;

第五条员工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员工本人填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部。(二)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符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六条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本人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

满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工作年限确认

员工在 2008年 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按十二年封顶,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员工在 2008年 1月 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发。

月工资高于市社平月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月工资确认

月工资为本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市社平月工资三倍的,按市社平月工资的三倍封顶。月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员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按第六条相关情形给予经济补偿外,公司还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偿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本条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第八条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应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缴纳。

第九条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支付了安家费、住房补贴或培训费,双方约定服务期未满的,按公司有关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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