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质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股权质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股权质押成为了许多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
股权质押,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然而,股权质押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股价下跌或其他风险出现,股权质押方面就有可能面临违约或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股权质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本文拟研究股权质押制度,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股权质押制度的概述,包括股权质押的定义、分类、特点等。
对我国股权质押市场的现状进行概述,分析股权质押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性。
2.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流转、抵押品评估等方面。
分析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现有股权质押机制的缺陷。
3.改善股权质押机制的相关政策研究,包括政策法规措施、市场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自身措施等。
深入分析股权质押政策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股权质押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三、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了解股权质押机制的运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改善股权质押机制,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及股东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了解国内外股权质押机制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不同情境下的股权质押机制的风险控制和公司治理问题。
并以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实际案例,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定量分析。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通过对股权质押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股权质押市场的发展,完善股权质押机制,降低风险并提高市场效率。
对于企业融资需求和股东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试论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
前言
担保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自不
待言。在我国历史上,有形财产一直是最重要的担保资源,动产质押、不动产抵 押似乎是财产担保的主要手段,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的权利财产比重日
益增加,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之相适应,以权利财产为标的设定的担保 也日渐普遍。股权质押,随着股权的出现应运而生,丰富了权利质押的内容,以
analyses the
chapter discusses the scope effectiveness of the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secured by
share pledge,and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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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a pledge,as 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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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Two focuses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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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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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first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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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the property nature and transferability ofshares
the key features for shares’being a
(2)股权的资本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是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而资本是
公司得以成立存续的基石,因此资本性是股权必不可少的性质之一。而正是股权
share pledge and based
on
practical experiences,this
a
chapter gives suggestions of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to be adopted by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股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关键词:股权质押、股票质押、股份质押、限制转让股权的质押、外商投资股权的质押、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有财产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在组织方式方面绝大部分采取公司制的形式。
在资金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来说,股权融资在未来融资形式中将越来越突现其地位和作用。
但目前对于股权融资问题,尚未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且我国股权形式特别复杂多样,风险很大,执法也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下面,我们拟就自己的学习和体会,结合理论界、实践界同仁的最新成果,提出我们的思考,并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股权质押的类型与法律规定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在公司的股份或股票上设定的质押,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股权质押非常普遍。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票(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据此,我们把股权质押分为两种类型。
1、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注:这里的股份即我们理解的股份公司股票),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依据以上规定,要使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二个要求,一是质押双方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二是:对记名股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日起生效;对无记名股票,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质押的设立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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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权质押的特殊性,在参照<公司法>等法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法律规定适用的冲突。
在我国设立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
对于股权质押的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股权质押;设立;合同;公司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97(2004103一0064—04随着现代信用经济的发展,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成为现代融资的常用担保方式,在我国经济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股权质押是以股权作为质抨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为我国(担保法)所确认,但其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担保法)对股权质押的设立未专门作出规定,虽可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但因股权质押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规定适用的冲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研究
实验名称实验三 8086 常用指令练习一、实验目的1、通过实验掌握常用数据传送指令、算术运算指令。
2、MOV、XCHG、ADD、ADC、SUB、SBB等常用指令的使用。
二、实验要求1、16进制数加减法手算结果及实验结果。
2、8086 常用指令练习部分的逐条运行记录,思考结果及自编程序运行记录。
三、实验环境DOS操作系统。
四、实验内容1、传送指令1)用A命令在内存100H处键入下列内容:MOV AX,1234MOV BX,5678XCHG AX,BXMOV AH,35MOV AL,48MOV DX,75ABXCHG AX,DX图1在内存100处键入指令2)用U命令检查键入的程序并记录,特别注意左边的机器码。
图2用U命令检查键入3)用T命令逐条运行这些指令,每运行一行检查并记录有关寄存器及IP的变化情况。
并注意标志位有无变化。
图3 T命令逐条运行图4 T命令逐条运行图5 T命令逐条运行2、加减法指令:1)用A命令在内存200H处键入下列内容:MOV AH,34MOV AL,22ADD AL,AHSUB AL,78MOV CX,1284MOV DX,5678ADD CX,DXSUB CX,AXSUB CX,CX图6在内存200处键入指令3)用U命令检查键入的程序及对应的机器码。
图7用U命令检查键入4)用T命令逐条运行这些指令,检查并记录有关寄存器及ZF 情况。
图8 T命令逐条运行图9 T命令逐条运行图10 T命令逐条运行ZF无变化思考:这次运行还是打入T,行不行?怎么办?用R命令检查一下IP的内容。
注意T命令与IP的关系。
3、带进位加减法:1)用A命令在内存300H处键入下列内容,并用U命令检查:MOV AH,12MOV AL,84MOV CH,56MOV CL,78ADD AL,CLADC AH,CHMOV DH,A7MOV DL,58SUB DL,7FSBB DH,34图11在内存300处键入指令图12用U命令检查键入2)用T命令逐条运行这些指令,检查并记录有寄存器及CF内容。
股权质押设计方案
股权质押设计方案股权质押设计方案1. 背景介绍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权益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股权质押设计方案需要考虑到企业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股权价值等因素,以确保质押方案的安全和有效性。
2. 目标和意义股权质押设计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质押股权获得融资支持,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
同时,合理设计的质押方案可以避免风险并保护股东权益,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3. 质押比例和期限在设计股权质押方案时,需要确定合适的质押比例和质押期限。
质押比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股权价值的70%。
质押期限应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周转情况来确定,一般在1年到3年之间。
4. 质押方和质权方的选择设计股权质押方案时,需要选择合适的质押方和质权方。
质押方可以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质权方可以是融资方、投资人或其他股东。
选择合适的质押方和质权方可以确保质押方案的安全和透明。
5. 风险评估和风控措施在设计股权质押方案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
风险评估包括对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和质押方的信用评估,以确定质押方案的可行性和资金安全。
风控措施包括建立质权方和质押方的监管机制,制定合理的质押合同和相关政策,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
6. 质押方案的执行和监督设计完股权质押方案后,需要确保其有效执行和监督。
执行阶段包括质押股权的转移和登记手续、融资资金的支付和使用等。
监督阶段包括定期监测质押方案的风险情况、评估质押方案的效果和调整质押方案等。
7. 结论股权质押设计方案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确保质押方案的安全和有效性。
通过合理的质押比例和期限,选择合适的质押方和质权方,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控措施,有效执行和监督质押方案,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五篇模版)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五篇模版)第一篇: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范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动机及其产生的相关影响的文献综述
股权质押动机及其产生的相关影响的文献综述摘要:为了缓解自身受到的财务约束,企业寻求新的途径进行融资借贷。
股权质押具有的流动性强,易于变现的特点为管理者所青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但股权质押的出现也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相关利益者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文章从相关学者关于产生股权质押的动机和股权质押带来的相关影响的已有研究进行梳理,为相应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股权质押;财务约束;股权质押动机;股权质押影响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监管程度越来越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贷政策趋于严谨。
股权质押因其具有的流动性强,易于变现的特点,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我国各大银行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项目数量呈上升趋势(贺晖,2007),同时股权质押还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特别是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为解决财务困境带来的压力提供了便利(郝项超,梁琪,2009),因此股权质押成为了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下产生的一种新型融资途径(蒋梦,2017)。
相关学者对股权质押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无论是在股权质押的动机以股权质押产生的影响方面,研究视角越来越全面,促使大众对股权质押的了解越来越多。
一、股权质押动机文献综述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根据对现有的股权质押研究进行文献总结,发现促使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为了缓解财务现状,解决融资需求而进行的以获取财务资本为主的动机;二是为了达到控股股东某些个人利益,通过股权质押这一途径进而掏空上市公司为目的的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获取资本的文献综述股权质押因为其具有的高流动性、易变现性及较低的处置成本(郝项超,梁琪,2009),控制权不受削弱、不需(或少需)要监管层审批(谢德仁,郑登津,崔宸瑜,2016)等特点成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接受的一种质押担保方式。
高兰芬(2002)认为企业有投资机会但是没有融资渠道是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主要动机,而艾大力,王斌(2012)在分析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认为筹资资金是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结论与高兰芬一致,同时股权质押企行为也体现出了控股股东资金短缺的财务窘境。
公司股权质押设立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股权质押设立法律风险防范当今,企业用信用做借贷已经很少了,一般情况下,金融主体都会要求借款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借款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就成为融资是否成功的关键要素,对于金融主体而言,借款人的担保能力,也是其做出授信的关键要素。
对于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方式,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无论是担保还是反担保,适用的担保方式,就是这五种方式。
担保方式中,对于质押,其内容非常丰富,其中股权质押就是其中一种。
但因股权的特殊属性及股权价值的实现,实践中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本文就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予以分析,为企业借贷融资股权质押担保方式操作提供理论性的参考。
一、设立股权质押尽职调查实践中,要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必须的。
股权质押中,以下内容是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一)了解出质人持有股权的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出质人持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
2、目标公司的法人代表。
3、目标公司股东情况。
4、目标公司的业绩情况。
5、目标公司公司治理情况。
如果目标公司就是借款人,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就应该更加详尽;如果目标公司不是借款人而是第三人,则对其基本的工商资料情况,是要调查的最基本内容。
(二)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果没有的话,则质权人有能够对股权价值评估的能力。
(三)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这一点是为了解决股权价值实现时,排除相应的障碍。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质押设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股权质押设立的条件股权质押的设立是担保债权的开始,但是,股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股权流动予以了严格规范;而且源于股权其本身的特点,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性因素,如股权可能不具有可转让性,设质活动可能不符合程序性要求,股权价值可能急剧下跌使担保不能等,这些都可能直接影响质权的效力,使得质押的目的难以或不能实现,不能充分保护质权人利益,由此造成与债的履行所追求的确定性、稳定性两者之间的冲突。
所以,债权人接受股权质押、签定质押合同时,必须慎而又慎,才能确保占有质权,真正降低债权风险。
总的来说,设立股权质押应基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股权质押的实质性条件,二是股权质押的程序性条件。
一、股权质押设立的实质性条件下面我将主要从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内容、法律限制性规定和它的价值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一) 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内容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权通常被认为是公司社团的内部成员权,即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具有复杂的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权和股份(或出资)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和相应的监督权等。
由此有些学者也主张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和公共事务参与权,[1]还有些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
[2]但不管对股权内容如何划分,理论界对质押的股权内容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设质的是股权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
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申请书】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法律依据附加说明(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二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条件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五)质押合同(原件1份)(六)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份)(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申请表格企业(公司)备案事项(股权质押、解除质押)事项申请受理机关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核材料;(三)核准登记;(四)发《股权质解押备案函》。
时限(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盘锦律师吐鲁番律师防城港律师廊坊律师辽宁律师黄冈律师攀枝花律师定西律师我们知道股权质押是指是指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一种质押形式,那么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会通过股权质押获取流动资金,▲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呢。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有关的登记方法吧,您可以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登记办法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2)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出质设立
股权出质设立第一篇: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质权合同;注: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第二篇: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注: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关于股权质押担保设定的注意问题
关于股权质押担保设定的注意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核心原因在于企业规模小,可以用于抵押或出质的有形资产较少,往往无法满足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作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在反担保手段上不妨另辟蹊径,以期于实现自身经营目标的同时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无疑为企业存在的最普遍形式,而无论大小强弱,"股权"为一切公司所共有。
若实现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则可为担保机构进一步开展业务提供更为广泛的可能性,也将为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曙光。
下面本文将就不同形式之股权质押的设立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这就为股权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一)一般规定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可见,股东之间的股份出质不受法律限制,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质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质押的股东应当自愿成为该项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否则视为同意出质。
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
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体法规?
The easiest to make mistakes are those who ac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dea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体法规?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股权质押,对于很多人而言,是个陌生的概念。
股权质押与一般的抵押不同,那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呢,又有哪些法规对股权质押做了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如果不进行登记还生效吗?那接下来就请跟着的来了解股权质押吧。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
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
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
二、股权质押相关法规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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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权质押的设立[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繁荣发展,股权质押制度在经济主体的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规定的股权质押担保存在制度缺陷,在实践中难于把握,《物权法》虽然纠正了之前立法中的某些错误,完善了我国的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本文通过对股权质押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质押设立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股权质押制度的立法完善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股权质押;质权设立;登记全球经济尤其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对融资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强。
在这一背景下,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流动性强易于变现,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相关规定存在许多不足。
《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特别是关于股权质押设立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股权质押的实践需要,如何妥善处理股权质押中发生的纠纷以确保市场交易安全已成为股权质押实务的重要课题。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权利为标的设定质权的行为越来越普遍。
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将依法可以设质的权利设为质权标的,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以该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担保方式。
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权的种类已经比较丰富。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公司出现后为融资的需要才应运而生。
一般认为,股权质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或将质押事实登记于有关机关予以公示,债权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获实现时拍卖、变卖质物或者以质物折价而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其中,为担保债务履行而以股权设质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押权利的债权人为质权人,移转占有于质权人的股权凭证或登记于有关机关所代表的股权则为质押的标的。
股权质押制度在大多数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中均得到认可,我国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也确立了股权质押制度二、股权质押的设立(一)我国股权质权设立法律规定及评析《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③第103条第3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④以上规定可以得出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登记于证券登记机构或者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该规定一直混淆了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股权质押权的设立,在股权质押运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纠纷。
且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担保法》的规定则过于原则化,《公司法》也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作出任何规定,造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无法可依,未能有效保护质权人的对出质股权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⑤据此可以得出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是质物是否移转,未移转质物,质权无效。
而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权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质押合同的效力混同。
与之原理相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质权的设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股权质押合同的订立创设债权债务关系,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股权质权的设定是引起股权质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为物权行为。
按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应当明确区分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质押权的设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计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⑥其明确规定了股权质押设立的时间,纠正了《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错误规定,理清了理论混乱,相比《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二)我国股权质权设立制度缺陷研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质押的股权分为两类,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和“其他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物权法》规定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股东名册及其持股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股东名册与其持股情况作出统一性认定,确认特定股东及持券情况,并记载于法定表册中,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股权。
“其他股权”是指股东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股权设质的生效要件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在股权交易实践中,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早已成为上述股票交易的基本方式,并且上述股票全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设质登记最便利,公示力最强。
公司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设质登记后,质权人取得的股权质押登记证书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在质权人未得清偿而向公司主张质权时,仅出示该登记证明即可证实其质权的合法有效,无须再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调查。
因此,对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物权法》的规定尚为合理。
“其他股权”也即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担保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自记载于股东名册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然而股东名册的记载只具有内部公示力,不具有对外公示力和公信力,以股东名册是否记载股权出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质的公示方式,对质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
《物权法》否定了规定上述方式,规定此类股权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该规定有利于股权质押的统一规范和管理,但未考虑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类型不同且各有特点,对其股权质押设立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其一,现阶段我国大量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凭证依然是以纸化的股票形式存在的,如果以其设质,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质登记,而不需要移转作为有价证券的股票,不符合设质的一般规定。
质押的一般理论认为,质押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的合意和对动产或权利凭证占有的移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具有纸化的实物凭证,在此背景下仅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质押的生效条件,不符合质押的基本规则。
其二,行政机关错误登记的权利救济机制尚未建立,《物权法》仅规定了因不动产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却没有规定因权利质权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时登记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三、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完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他股权”也即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通过对该生效要件缺陷的分析,并结合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只有记名股票,没有无记名股票的实际情况,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质方式应为设质背书并交付以及股权设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为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具有股东资格的证明效力以及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证明效力,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生效要件应当为出资证明书的交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设质登记。
因为股权质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应符合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才能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因此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设立除了出资证明书的交付外,还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质登记,否则不产生股权质权发生的后果。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押设立登记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很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存在不予登记或不许查询的不合理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权质押登记还处于起步阶段,登记错误的权利救济机制也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定任何人在营业时间内均可以随时查阅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情况,且没有必要说明查询目的或其正当性,从而在立法上确保股权登记发挥其应有的公示意义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注释]①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③④《担保法司法解释》。
⑤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文献]1.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报社,1999.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1).5.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1).8.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