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推荐word版 (11页)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方、应税行为接受方以 及合同中对方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 税发票,开票员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经办人更正。
第十四条 开票员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按照如下要求 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税率
开票金额(价税合计)
发票备注(项目所在地地址)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会计审核:
11 / 11
财务审批: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 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 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 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 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 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 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员”,可兼任)负责 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领购和保管,设专人(以下简称“开票员”,可兼任)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设专人(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员”,可兼任)负 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由财务管理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监交。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申报增值税和抵扣税额的重要凭证,是一种有特定金额和编码的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发票。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法规,本文旨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等,涉及到发票的开具、领用、管理、存档、销毁等环节。
三、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开具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发票抬头:必须按照被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填写,发票抬头格式不得有误,发票开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发票抬头信息;•发票金额:必须精确无误地填写发票金额,不得更改或虚报发票金额;•业务类型:必须准确填写业务类型,符合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发票号码:必须按照纳税人开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票,以保证发票号码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税率: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税率;•开票日期: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及时开具。
2. 领用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领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领用单位名称,并确保其真实、有效;•领用范围和期限:必须按照纳税人预设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领用;•发票数量:领用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浪费或超出范围;•领用人签章:在领用发票时,领用人必须在相应处签字或盖章并在领用清单上注明相关信息。
四、发票的管理与存档1. 发票管理的规定要求•发票记录: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同时记录发票编号、金额、收款人名称、业务类型、税率、开票日期等基本信息;•发票标识:发票上应有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发票保管: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得当,加强保管和监督,避免遗失和被侵犯;•发票存档: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在每年末前将自然年度的发票归档至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出示归档清单。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规定背景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进一步规范其使用及验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了发票开具的流程与规范,强调了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办法内容一、发票开具的范围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范围主要包括: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提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二、发票开具的条件《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发票开具的条件,主要包括:1.发票的字样要准确无误,包括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人、收款人、编码、金额等内容。
2.发票纸张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认证的正规印刷厂印制的发票专用票据。
根据不同类型的发票,可以按照规定的形式和颜色使用发票纸张。
3.发票开具须由具备资质的纳税人经办人员进行。
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政法规,确保发票开具真实合法。
三、发票开具的技巧1.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包括填写、登记、审核、开具、签名、验签、交付等多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纳税人应当在经办人员现场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填写发票的各项内容,并且将相关的票据、发票资料等全部提交给发票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开具、签名等程序。
四、发票开具的验收《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发票验收的流程:1.验收人员应当按照发票领用单的规定验收发票,包括发票签章、发票号码是否连续、发票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等方面。
2.审验合格的发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并进行账务记载。
五、发票开具的记录1.发票开具记录应当纪录到账簿中,内容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购买方地址、购买方电话等信息,方便日后的查证和保管。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
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新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新版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1.开具的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必须列明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价税合计、税额等基本信息。
2.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货物或服务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需要明确标示税率,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额。
3.货物或服务描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详细描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4.纳税人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需要由纳税人签章,认可该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月按季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证明:购买方企业需要持有税务登记证明才能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方确认:购买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在开票日期之日起15日内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用途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用于购买方办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支出,并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存要求1.发票保存: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妥善保管,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存档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收取和使用记录,企业应进行归档备查,备查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
3.稽查要求: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发票和账务凭证。
四、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1.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违规开具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2.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3.负面影响: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影响企业的信誉度和商业信用。
以上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
企业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减少无谓的经济纠纷,避免企业的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向本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本公司),及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货单位为本公司)。
第三条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长有效抵扣期为90天,超过90天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进行抵扣。
第二章进项税发票处理第四条公司采购员采购商品(原主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委毛坯、产成品、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该先对供应商送来的商品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如含包安装条款的,应该在安装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将发票、合同和《物资验收单》第三、四联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五条检修、维修工程、运输任务应该在工程、任务完工后,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合格后,经办人员(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才能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天内将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送交财务部。
第六条经办人员与材料会计办理交接时必须有清楚的签收记录,否则视同未办理交接。
第七条材料会计在月底之前将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编制明细表并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税务会计移交。
第八条税务会计在收到材料会计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到税务局办理进项税抵扣手续。
如果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不能抵扣,应及时向材料会计反映。
第九条材料会计在收到税务会计反馈的信息后应立即与送交发票的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沟通,要求他们及时与开具发票的供应商联系并更换发票。
第三章销项税发票处理第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人员、废旧处理人员必须将购货单位详细税务资料(第一次)送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防范税务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领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税务法规知识,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培训和认可。
2、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领购人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IC 卡等相关证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领购手续。
3、领购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1、只有在发生真实的增值税应税业务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不得虚开、代开、错开。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确保发票的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包括购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发票开具后,应加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印章清晰、完整。
4、对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联次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的数量与登记簿相符。
3、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内部传递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发票丢失。
2、向购货方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如挂号信、快递等,并保留相关的邮寄凭证。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1、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以确保税款的及时抵扣。
2、认证工作由专人负责,认证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的各项信息,确保认证通过。
【2018-2019】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本 (6页)
【2018-2019】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X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X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X〕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
本决定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公司增值税专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专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专票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加强专票安全管理,确保专票信息不被泄露。
3.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个人在专票管理中的责任,确保专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 便捷高效:优化专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发票开具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开具专票时,应确保以下内容真实、完整、准确:1. 发票代码和号码;2. 开票日期;3. 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4. 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5. 商品或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6. 专用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等信息。
第六条开具专票时,应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和防伪专用品。
第三章发票使用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岗位和个人在使用专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专票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2. 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买卖、销毁专票;3. 不得将专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 不得利用专票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八条公司应建立专票保管制度,确保专票安全。
第九条专票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专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专用保险柜中;2. 专票保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24小时值班看守;3. 专票保管人员应定期对专票进行清点、核对,确保专票数量与账目相符;4. 专票保管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专票领用、开具、缴销等手续。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是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由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应税行为及申报纳税义务的凭证。
第四条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准确、合法性。
第五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对规范发票管理不到位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认真学习本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遵守税法税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查自纠能力。
第七条国家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不断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定期查阅国家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做好发票管理的及时更新与调整。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用途第九条增值税发票的主要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
第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开具给其他纳税人的专用于抵扣纳税人购买的货物或劳务消费税的发票。
第十一条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商家向消费者开具的用于记账和报销的发票,主要用于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增值税电子发票是税务机关认可的以电子形式发行的增值税发票,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增值税发票的用途主要包括报销、记账、检查、核对和申报纳税等,纳税人应当根据需要妥善管理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第十五条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应当开具相应种类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向购买者提供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上填写必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劳务名称、数量、金额等。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本条款失效]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2018最新管理制度范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指修理修配劳务)时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的发票,它是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基本依据。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算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税率、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除了适用普通发票的开具方法外,应注意如下几点:
(1)“纳税人登记号”栏。
销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本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确定的纳税人登记号填列;购货方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购货方提供的纳税人登记号填列。
(2)“税率,,栏。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低档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销货单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3)“税额”栏。
应按照金额和税率的乘积计算填列。
例如某货物单价为5000元,数量为2件,税率为17%,则金额为10000元(单价5000元x数量2件),税额为1700元(金额1000元x税率17%)。
(4)“价税合计”栏。
“价税合计”栏应按照金额加上税额的合计数填写,如上例,价税合计为11700元(金额1000元十税额1700元)。
2018年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推荐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最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X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X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X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X〕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X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X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代表纳税人报销或扣除增值税税款的专用票据,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针对办法中的细节问题制定了实施细则,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落实管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1.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缴纳相应税款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明确标注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相关信息。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完整、真实、准确的,不得存在涂改、删改等违规行为。
4.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务必遵守《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和管理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存储在安全、防火、防潮、防盗的地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2.纳税人应当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准确、详细的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发票号码顺序配发,每张发票应当依次使用;如遇到正常使用的发票缺失或发票号码连续使用错误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税务部门。
4.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报送税务部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报废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操作错误等原因,不能按规定使用时,可以提交税务部门审核后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注销和报废,不得再次使用。
2.当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使用或者已经失效时,纳税人应当及时作废和报废,并提交税务部门审核,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和报废的时间应当及时、准确,作废和报废的登记应当详细、完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注意事项1.对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或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记账联,作为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始凭证留存,而抵扣联与发票联则应交付对方单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整的开票信息,即:公司名称、税号、地址与电话、开户银行与账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抵扣联和发票联都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通知相关业务员领取抵扣联与发票联并签字确认,记账联则应装订成册。
此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将开具的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局要求,目前我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公司名称与税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通知业务员运用开票软件自行推送电子发票给对方单位。
发票管理员应将每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公司指定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无权购买。
发票管理员应当根据业务用量申请发票购买的种类和数量。
发票管理员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和其个人身份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纸票发票。
电子发票由发票管理员在金税盘中操作申购认领程序。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发票管理员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安全保管,对领购的尚未开具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应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已装订成册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应存放于档案柜中。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依以下情形而定:1.保理融资费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发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依法开具和使用的,证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具、使用和管理增值税发票。
第二章发票种类第五条增值税发票分为以下几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发票上注明。
(二)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三)发票应当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不得由他人代开。
(四)发票开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打印机或者电子发票开具系统。
第七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由税务机关统一分配。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应当与纳税人识别号对应。
(三)发票内容应当与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符。
(四)发票开具后,不得擅自更改发票内容。
第四章发票使用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第九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购买方交付。
专用发票日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发票使用人”)。
第三条专用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用于特定商品或劳务交易,并作为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的发票。
第四条发票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专用发票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五条发票使用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第六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非法人组织资格;(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发票使用的真实、合法;(五)具备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发票使用的真实、合法;(五)具备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发票使用人领购专用发票,应当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专用发票。
第十条发票使用人领购专用发票后,应当在发票上注明领购日期、领购数量、领购人姓名、领购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十一条发票使用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种开具发票;(二)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三)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与交易时间一致;(四)发票开具金额应当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五)发票开具项目应当与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
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39号),本文条自201X年
8月1日起失效。
】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
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