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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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5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5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其他无关人员一律谢绝进入。

二、新工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要考试合格。

若调换工作时,须按新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车辆驾驶、电工、电焊工以及其他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教育和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

四、每天工作前,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对工作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机械设备(凿岩机、水泵等)、采坑及周围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才能开始生产,工作中必须按各工种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五、为降低采坑粉尘的浓度,采坑中凿岩工作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同时为减低振动与噪音对凿岩工作人员的伤害,石场必须为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六、每天中午12:00—12:30时,下午16:30—17:00时为爆破作业时间,爆破前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危险区内的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地点。

信号分有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七、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对爆破作业点以及采坑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排除险石、危石等安全隐患后,其他作业人员才能进入工作场所,同时爆破员做好爆破记录。

八、采坑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并保证采场边坡角、工作平台阶的高度等按规范严格执行,其中工作平台阶的高度不超过6m,每个阶段的中间留2m的安全平台,台阶坡面角不超过80°,最终边坡角不超过60°。

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陡坡、伞檐、根底和空洞。

九、每月必须定期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同时对工作人员也进行安全教育与学习,增进并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安全生产。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鄂安监函[2013]165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函〔2013〕1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我省露天采石场“一面墙”开采现象有所反弹。

为进一步加强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2013〕29号)精神,决定对全省露天采石场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湖北省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23日湖北省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检查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及省安委会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一、工作目标这次专项检查,主要发现和解决采石场“一面墙”开采、人工装矿问题。

2013年底前,全省露天采石场必须全部实行分台阶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机械铲装,坚决杜绝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现象。

淘汰“一面墙”开采方式和人工装矿,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采石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23号)要求,列入当地关闭计划。

二、检查内容1.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方案。

2.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剥离台阶坡面角不得超过岩土的自然安息角。

3.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三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三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车间生产、设备维护、员工培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本原则、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日常检查等。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手段,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4. 科学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章责任体系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员工的安全义务。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1. 领导责任:小型露天采石场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 个人责任:每个员工都应当履行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员工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三篇)

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三篇)

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份范本是为了指导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采石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采石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的开采作业。

根据具体情况,采石场可以根据本范本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第三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确保采石作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采石场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采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采石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第二章采石场安全责任第七条采石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采石场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采石场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采石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采石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采石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采石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明确采石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采石场应当为采石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雷、防爆措施,在采石作业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和检查。

第十四条采石场应当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采石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的急救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六条采石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019年整理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资料

2019年整理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对照检查表-露天矿山(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对照检查表-露天矿山(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边坡治理及稳定性分析。
查有关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4)未进行边坡治理或稳定性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查设计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3)未采用台阶式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AQT 2050.5-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AQT 2050.5-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The applicable guide of standardized specification of work safety for small-scale and opencast quarries(报批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目标与承诺 (1)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2)5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2)6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4)7 安全教育与培训 (6)8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6)9 设备安全管理 (6)10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7)11 安全投入与工伤保险 (8)12 检查、处理与应急 (8)13 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 (9)14 绩效测量与评价 (9)前言本标准代替AQ 2007.5-200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本标准与AQ 2007.5-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了标准的引用文件;——补充、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设置要求(见3.2.1.2);——增加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的具体内容(见3.2.1);——删除了原标准“4.1 法律法规意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的要求(见4.2.1);——增加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见5.1.2);——增加了班组安全建设的相关规定(见5.3);——增加了系统管理评审应重点关注的事项(见5.6.2);——补充、完善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相关规定(见第6章);——增加了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相关规定(见12.1);——修订、完善了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与核准的相关规定(见14.2.2)。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安瑞琪(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公司、中南大学、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露天采石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协同发展。

第四条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岗位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严格按照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露天采石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时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依法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

第十三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并合理布置作业区域,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职责和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范文(3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范文(3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为及时发现本企业在开采和加工石料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以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便能尽早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负责人带头深入采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每天工作前,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对工作人员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机械与设备、采坑及周围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才能开始生产。

二、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与跟班检查。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三次场内主要机械设备和采坑及周围边坡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和处理;车间、采区负责人每周至少三次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进行跟班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季节性检查。

按季节特点在台风和雨季来临时,加强对采坑边坡的安全检查与监控。

用电抽排水时,须注意对用电设备的检查,防止崩塌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五、每次检查后应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建立健全检查档案。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范文(2)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露天采石场的管理、生产和作业人员,包括职工、承包商和访客。

三、工作责任1. 露天采石场负责人应负有全面安全管理的责任,确保安全规定的执行。

2. 露天采石场各部门负责人应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其部门的安全工作。

3. 露天采石场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举报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2. 露天采石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3. 应进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不定期的应急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对照检查表-露天矿山(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对照检查表-露天矿山(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4)分层参数不符合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开采方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情况。
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3)未采用台阶式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③采用后退式回采;
④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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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 安全的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18)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 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19)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 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 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同
时国废止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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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解读 一、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 工验收办法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8 AQ2013.1-2008 通风系统
9 AQ2013.2-2008 10 AQ2013.3-2008
局部通风 通风系统检测
2009-0101
11 AQ2013.4-2008
通风管理
12 AQ2013.5-2008
通风系统鉴定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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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 准编 号 标 准名称
条款10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 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 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 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安监局第39号令

安监局第3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最新露天采石场管理制度

最新露天采石场管理制度

最新露天采石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露天采石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露天采石场的管理应当以安全生产为核心,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露天采石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五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管理制度,减少资源浪费,避免环境污染。

第七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九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设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设立职业健康保护部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

第二节职责分工第十三条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四条露天采石场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环境监测,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五条露天采石场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控,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露天采石场的职业健康保护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监测。

第三节管理制度第十七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减少资源浪费,避免环境污染。

解析300米安全距离

解析300米安全距离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39号)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总局39号令第十二条:“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此项要求与原国家安监总局19号令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要求的安全距离增大了10倍多,安全标准有了大大提高,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崭新阶段的又一标志性文件。

对于促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国家“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目前,全国各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基本上实行了中深孔爆破,但有少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相邻距离不足300米,在监管实践中,如何审批,验收是否允许生产开工许多安监部门和企业对此理解不一。

应该说明的是,39号令要求的“300米安全距离”并不是指爆破的安全距离。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浅孔爆破法是不小于300米,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也就是说,在实际生产中,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设计的安全距离有可能小于300米。

39号令中要求的“300米安全距离”,是指按采矿证划定的矿界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个安全距离考虑到采石场的人员、道路运输、设备设施、公用设施、敏感建筑物、职业卫生等多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是相邻采石场之间距离的最低要求。

而“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要看对“相邻”概念的理解,个人认为采石场之间最小安全距离(300米)的倍之间(距离甚至更大)都可以认为是“相邻”关系。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其他无关人员一律谢绝进入。

二、新工人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要考试合格。

若调换工作时,须按新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车辆驾驶、电工、电焊工以及其他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教育和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

四、每天工作前,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对工作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机械设备(凿岩机、水泵等)、采坑及周围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才能开始生产,工作中必须按各工种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五、为降低采坑粉尘的浓度,采坑中凿岩工作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同时为减低振动与噪音对凿岩工作人员的伤害,石场必须为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六、每天中午12:0012:30时,下午16:3017:00时为爆破作业时间,爆破前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危险区内的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地点。

信号分有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七、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对爆破作业点以及采坑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排除险石、危石等安全隐患后,其他作业人员才能进入工作场所,同时爆破员做好爆破记录。

八、采坑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并保证采场边坡角、工作平台阶的高度等按规范严格执行,其中工作平台阶的高度不超过6m,每个阶段的中间留2m的安全平台,台阶坡面角不超过80,最终边坡角不超过60。

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陡坡、伞檐、根底和空洞。

九、每月必须定期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同时对工作人员也进行安全教育与学习,增进并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安全生产。

十、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先进表彰会,通过对石场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的总结与评比,用经济手段来奖励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同时惩处各种违章、违制等行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1〕157•【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快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露天采石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精神,现就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门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一)年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5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二)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三)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四)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五)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六)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七)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八)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九)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十)没有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十一)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露天采石场开采现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标准的露天采石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负责审查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在申请新立采矿许可证前应取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手续,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
离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23
•【文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200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
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200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如何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请示》(湘安监非煤〔2012〕5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其周边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其周边除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之外的其他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题库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题库

一、判断题1、能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2、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3、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7、岩层顶板越松软、破碎,岩层顶板压力就越小。

(×)8、处理冒顶事故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等。

(√)9、巷道冒顶主要发生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处、巷道维修更换支架处及巷道交叉处。

(√)10、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1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2、炸药爆炸后产生的有毒气体主要有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

(√)13、不同厂家生产的电雷管,只有型号一致时方可掺混使用。

(×)14、矿山井下严禁使用火雷管。

(√)15、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可以掺混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电雷管。

(×)16、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17、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可以起爆。

(×)18、矿山井下严禁裸露爆破。

(√)19、爆破前必须保护电缆和设备。

(√)20、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起爆作业。

(×)2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可以不分开贮存。

(×)22、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不得有其他人员。

(√)23、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人员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24、穿岩层的水平巷道就是石门。

(√)25、倾角在25°以上的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26、单体液压支柱是性能良好的支护材料。

(√)27、裂隙和断层都可能成为涌水的通道。

(√)28、在井下不准拆卸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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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 镇)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 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 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 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
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 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 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 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 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 米以上。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 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 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

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
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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