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12MW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 - 清泉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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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综合利用工程(一期)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8年7月10日,山东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山东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山东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海霸路66号内1号,总投资6500万元,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323.25m2,主要建设干化车间。本项目改善污泥干化工艺,替代现有的4条压滤生产线,新增5台圆盘干燥机(每台产能100t/d,一期建设3台,二期建设2台),主要接受辛安河污水处理厂、牟平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套子湾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其余部分为周边企业污水站产生的污泥,日处理污泥500t。本次验收主要针对项目一期建设内容进行验收。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8年3月山东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华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山东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04月27日通过烟台市莱山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批复文件号:烟莱环报告表[2018]40号,批复见附件1。

本项目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调试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验收现场监测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4日,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6500万,环保投资80万,占总投资的1.2%。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工程变动情况

山东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

建设,未发现工程与环评阶段有重大变动、变化等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有蒸汽冷凝水、污泥干化后冷凝水、设备清洗废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蒸汽冷凝水回至清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锅炉给水或减温减压水循环使用;污泥干化后冷凝水直接排入清泉实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辛安河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干燥机清洗废水排入清泉实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经清泉实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辛安河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内废气主要为烟尘和恶臭气体。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污泥干化过程中会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项目拟采用燃烧法对其进行处置,污泥干燥机安装布袋除尘器和冷凝系统处理,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冷凝系统冷凝效率可达90%,冷凝后产生的不凝气作为一次送风送至清泉实业燃煤耦合污泥发电生产线锅炉内燃烧处置。

此外,项目湿污泥缓冲仓在进料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项目在接收槽上方设集气罩,将缓冲仓中的臭气抽送至主管道和处理后的污泥干化废气一起送风至清泉实业燃煤耦合污泥发电生产线锅炉内燃烧处置。

(2)无组织废气

项目污泥输送泵将污泥送至湿污泥料仓,经污泥料仓缓存后再进入干燥机干化处理,在卸料、贮存时会有臭气产生,项目集气罩未能收集的部分通过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加工过程中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机器设备选型采用噪声低的设备,合理安置在房间内,针对噪声的特点和位置分辨采用合理的减振、隔声措施,并充分利用房间墙壁遮蔽效应。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干化后的污泥和生活垃圾。

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污泥有机质类似,可与煤和污泥掺混后送入清泉实业有限

公司锅炉燃烧,干化后的污泥不在项目区储存,直接运至清泉实业干煤棚用于锅炉燃料燃烧。生活垃圾投入垃圾箱,由莱山区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蒸汽冷凝水、污泥干化后冷凝水、设备清洗废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污水总排口的pH第一天的范围为7.19~7.54,第二天的范围为7.29~7.46,被测因子悬浮物、BOD5、COD Cr、氨氮、总磷、总氮的第一天日均值分别为53.5mg/L、21.85mg/L、72.75mg/L、10.3575mg/L、1.8775mg/L、63.825mg/L,第二天日均值分别为53.25mg/L、23.9mg/L、78.25mg/L、10.4475mg/L、1.9025mg/L、63.075mg/L,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

清泉实业燃煤耦合污泥发电生产线锅炉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浓度排放浓度均小于10mg/m3,排放速率均小于260.3kg/h,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速率要求。

清泉实业燃煤耦合污泥发电生产线锅炉排气筒出口SO2、NO X的排放浓度分别小于35mg/m3、100mg/m3,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第2号修改单标准要求,排放速率分别小于187.425kg/h、57.3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速率的要求。

清泉实业燃煤耦合污泥发电生产线锅炉排气筒出口NH3排放速率均小于75 kg/h,H2S排放速率均小于14kg/h,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均小于60000(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的要求。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共设置4个点位,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

颗粒物第一天最大值为0.314mg/m3;第二天最大值为0.329mg/m3,满足《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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