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给予扶持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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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入驻企业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给予扶持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培育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高质量企业,筑牢入驻企业创新基础,促进入驻企业高质量发展,创业中心鼓励入驻企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申请、运用工作。为保障授权知识产权扶持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来源于高新区申请和承担的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
第二条扶持期限
扶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条实行第三方委托代理服务
创业中心从高新区内遴选一家具有审计职能、口碑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其为扶持申报工作提供申请受理和审计服务。
第四条对授权知识产权的入驻企业给予扶持
对在扶持期限内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及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3000元/家的扶持。
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1500元/件的扶持;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给予800元/件的扶持;
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给予500元/件的扶持。
对首次授权以上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以上相应标准给予单项加倍扶持。
第五条对授权知识产权提供代理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对企业在扶持期限内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及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代理服务,且代理首次授权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按代理服务数量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代理企业非首次授权发明专利服务,给予代理机构最高1000元/件的奖励;
代理企业非首次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服务,给予代理机构最高500元/件的奖励;
代理企业非首次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服务,给予代理机构最300元/件的奖励;
代理企业以上各类知识产权首次授权服务,给予代理机构按照相应标准加倍奖励。
(二)按代理服务绩效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为入驻企业提供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代理服务数量80件以上,且首次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给予相应的代理机构5万元的奖励。
为入驻企业提供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代理服务数量30件以上,且首次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给予相应的代理机构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专利代理机构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的人数不少于2人,且专利代理师在任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成功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案例。
第七条申请扶持的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一)入驻企业授权知识产权扶持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相关专利授权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与知识产权服务代理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第八条申请扶持的代理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授权知识产权服务扶持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资质证书;
(四)专利权代理师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六)相关成功代理案例证明材料。
第九条扶持资金办理程序
(一)创业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本办法;
(二)创业中心公布遴选确定的第三方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三)申请扶持的企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向创业中心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服务机构提报有关材料,2020年7月1日—10日、2020年10月8日—17日、2021年1月2日—11日分
3次提报;
(四)第三方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对提请给予扶持的企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计,并向创业中心提交审计结论;
(五)创业中心按照《淄博高新区关于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依据第三方委托服务机构审计结论,对拟扶持企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事项进行公示;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事项进行扶持兑现。
第十条申请扶持的企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须保证提供的材料、凭证和信息等真实可靠,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的,一经发现,全数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入驻企业:指在创业中心各园区注册并入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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